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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酷特智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10-28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切
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长期、
稳定的良好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应当重视和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设置必要的信息交流渠道,建立与投资者之间良好的双向沟通机制和平台,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是:
     (一)形成公司与投资者双向沟通的有效机制,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建立
良好的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推广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
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上市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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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
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上市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
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
用中国投资者网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上市公司应当
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应当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
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
和协商。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公司在其他公共
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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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应以宣传广
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
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九条 公司应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网站开设投
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第十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
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
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
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公司可利用网络等现代通讯工具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
的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并应当做好相关记录。公司应当将上述记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向对
方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
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公司可以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
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十六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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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
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一
般情况下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应当出席投资者说明会,不能出席的应当公开说明
原因。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投资者
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
进行直播。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
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
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公司召开业绩说明会应
当提前征集投资者提问,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可以采用视频、语音
等形式。
     第十九条     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
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
活动,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
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二十条     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负责组织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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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公司
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
会秘书组织开展接待和推广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各方面情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
     (二)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
管理。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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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
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鼓励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
券交易、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
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
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
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的调研机构及个人在与上市公司直接沟通时,
公司应要求其签署承诺书并交由公司妥善保管。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如向特定对象
提供了未公开的非重大信息,公司应按要求及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确保所有投
资者可获取同样信息。
     第三十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应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
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同时在公司网站(如有)刊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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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
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
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公司在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管理关系相关文件一旦在网站披露,原则上不得撤回或
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及时披露更正后的文件,并
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适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冲突
的,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之日起实施。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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