酷特智能: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27
证券代码:300840 证券简称:酷特智能 公告编号:2023-018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对公司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本
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
标以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
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一、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1、变更原因
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
(财会〔2021〕35 号),规定对“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
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的解释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于 2022 年 11 月 30 日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
(财会〔2022〕31 号),规定对“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
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解释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
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的解释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变更日期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自施行之日起执行上述会计政策。
3、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
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
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4、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后,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
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
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
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
定执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第 15 号》《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规定进行变更,变更后的会
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不会对公司营业收入、净利润、
净资产等主要财务指标以及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青岛酷特智能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