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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06-10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发行人”或“公司”)根
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2 号])、《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网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业务规范》”)、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配售细
则》”)、《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
下简称“《投资者管理细则》”)、《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
(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上发行实施细则》”)及《深圳市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深证上[2018]279 号,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
下发行电子平台(以下简称“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
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流程、网上网下申购、缴款及中止发行等环
节,具体内容如下:

    1、本次发行网下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其
中,网下申购时间为 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 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在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1
    2、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
海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保荐人(主承销商)”)根据初步
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
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
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然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
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
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
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
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购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
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3、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4、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
告》”),于2020年6月23日(T+2日)16:00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
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
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如
同一配售对象同日获配多只新股,务必对每只新股分别足额缴款,并按照规范
填写备注。如配售对象单只新股资金不足,将导致该配售对象当日全部获配新
股无效,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包销。

    6、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
                                    2
量的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
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7、提供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
未及时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机构(主承
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
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
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
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
场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2012年修订的
《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发行人所属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
造业(分类代码:C39)。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率,请投
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发行人
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风险。

   2、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阅读本公告的各
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于禁
止参与网下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及主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
者承诺:投资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
违法违规行为及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3
                                重要提示
    1、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 3,723 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
[2020]507 号文核准。股票简称为“胜蓝股份”,股票代码为“300843”,该代码同
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发行及网上申购。

    2、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将通过网下初步询价直接确定发行价格。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组织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以
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

    请符合资格的网下投资者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和
网下申购。通过电子平台报价、查询的时间为初步询价和网下申购期间每个交易
日 9:30-15:00。关于电子平台的相关操作办法请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
公布的《网下发行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3、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723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公司股东
不进行公开发售股份。本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不超过 14,890 万股,发行后的流
通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不低于 25.00%。本次发行的股票无流通限制
及锁定安排。

    本次发行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 2,233.80 万股,为本次发行总量的 60.00%,
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 1,489.20 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 40.00%。根据投资者网
上申购结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确定回拨比例,并相应调整网上
和网下发行最终数量。

    4、本公告所称“网下投资者”是指参与网下发行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
者。本公告所称“配售对象”是指网下投资者所属或直接管理的,已在中国证券
业协会完成注册,可参与网下申购的自营投资账户或证券投资产品。网下投资者
应当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交易日即 2020 年 6 月 12 日(T-5 日)的 12:00 前
                                    4
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注册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
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
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
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
制定了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
价的相关安排”。

    只有符合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
者方能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
一切由该行为引发的后果。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电子平台中将其报价设定
为无效,并在《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
告》(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如果配售对象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形:(1)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2)
除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的配
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该等私募投资基金均须按照《私募投
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的规定,于 2020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前完成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的备案。

    提请投资者注意,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
者是否存在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资质要求的承诺和
证明材料。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
情形的,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
询价及配售。

    5、发行人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T-1 日)进行本
次发行网上路演。关于网上路演的具体信息请参阅 2020 年 6 月 17 日(T-2 日)
刊登的《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路演公
告》(以下简称“《网上路演公告》”)。本次发行不举办网下现场推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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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T-4 日)9:30-15:00。在上
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自行确定申购
价格和拟申购数量。每个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同一机构管理的不同配售对
象报价应当相同。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配售对象报价对应的拟
申购数量应不少于 200 万股,必须为 10 万股的整数倍,且不得超过 400 万股。
投资者应按规定进行初步询价,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7、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申购价格由高
到低进行排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协商确定拟申购
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得低于所有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 10%,然
后根据剩余报价及拟申购数量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
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申购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
至多依次剔除,如果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
顺序依次剔除,直至满足剔除的拟申购数量达到拟剔除数量的要求。当最高申购
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购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报价、拟申购数量、
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
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效报
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9、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1 日)刊登
的《发行公告》中公布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以及有
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的 9:30-15:00。《发行
公告》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
网下有效报价投资者应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管理的有效报价配售
对象录入申购单信息,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发行公
告》中披露的该配售对象对应的有效拟申购数量。


                                     6
    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
在 T+2 日缴纳认购款。

    11、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本次网上申购日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可参与网上发行的投资者为:在 2020 年 6 月 17 日(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符合《网上
发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投资者。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
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股申购。网上投资者申购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
款,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
(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13、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
据申购情况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有
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八、网下配售原则”。

    15、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时
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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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次
 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 2020 年 6 月 10 日(T-7 日)登载于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胜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于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日期                                    发行安排
         T-7日           披露《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招股意
2020年6月10日 (周三)   向书》等相关公告与文件

                                        8
         T-6日           刊登《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
2020年6月11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提交核查材料(当日17:00截止)
        T-5日            网下投资者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当日12:00截止)
2020年6月12日(周五)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对网下投资者提交材料进行核查
        T-4日            初步询价日(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截止时间:
2020年6月15日(周一)    15:00)
        T-3日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开展网下投资者核查
2020年6月16日(周二)
        T-2日            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申购股数
2020年6月17日(周三)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1日            刊登《发行公告》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2020年6月18日(周四)    网上路演
                         网下发行申购日(9:30-15:00)
         T日             网上发行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2020年6月19日(周五)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及网上网下最终发行数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日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2020年6月22日(周一)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T+2日            网下发行获配投资者缴款,认购资金到账截止时点16:00
2020年6月23日(周二)    网上中签投资者缴款(投资者确保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
                         的认购资金)
        T+3日            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 )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2020年6月24日(周三)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日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2020年6月29日(周一)
 注:1、T日为网上、网下发行申购日;
     2、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本次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及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本次发行日程;
     3、若本次发行定价对应市盈率高于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应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
 发布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如因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
 使用其电子平台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工作,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
 商)联系。


 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9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已在初步询价启动前一交易日(T-5 日)12:00 前按照《网下投资者管理
细则》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备案。

    5、已开通 CA 证书并完成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资金配号。

    6、以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两个交易日(2020 年 6 月 11 日,T-6 日)
为基准日,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投资者,在该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
市值应不少于 1,000 万元(含)。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
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不少于 6,000 万元(含)。具体市值计算规则
按照《网下发行实施细则》执行。

    7、网下投资者指定的股票配售对象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也不得为在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8、若配售对象类型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
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
                                   10
划、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须在 2020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时前
完成备案。并能提供产品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
截屏等)。

    9、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资金合法合规,申购金额不得超过
其管理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

    10、若配售对象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
督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所
规定的私募投资基金,或除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基金、保险资金之外
的配售对象的任一级出资方存在私募投资基金,则该等私募基金须在 2020 年 6
月 12 日(T-5 日)12:00 时前按以上法规规定完成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登记和私募
基金的备案。并能提供登记备案证明的相关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登记备案函、登
记备案系统截屏等)

    11、网下投资者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1)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
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
和控股公司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2)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
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3)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4)本条第(1)、(2)、(3)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
配偶的父母;

    (5)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

                                    11
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
荐、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6)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7)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
构或个人;

    (8)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信托计划;

    (9)招募说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
级市场价差为目的申购首发股票的理财产品等证券投资产品;

    (10)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能参与新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

    本条第(2)、(3)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除外,但应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二)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的提交

    如网下投资者拟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属于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
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公募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金”)、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根据《企业年
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以下简称“企业年金计划”)与符合《保
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不含保险机构自有资金账户)
无需提交材料,可直接参与本次网下询价。除上述五类投资者之外,有意向参与
本次网下询价的投资者,需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T-6 日)17:00 前向渤海证券
完成核查材料报送后方可参与胜蓝股份网下询价。

    1、下载并填写核查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渤海证券官方网站下载并填写《参与网下发行的意向及承诺
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下载地址为:渤海证券官网首页-渤海公告(http://www.ewww.com.cn)。

                                     12
    请网下投资者仔细阅读填报说明,按照填报说明的相关要求填写。

    请将填写后的《参与网下发行的意向及承诺函》、 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表》
打印,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个人投资者签字即可)扫描成电子版本。

    2、邮件发送核查材料

    请网下投资者将《参与网下发行的意向及承诺函》、《网下投资者关联方信息
表》扫描版和 Excel 版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渤海证券指定电子邮箱
(bhzq_fx@vip.163.com)。

    除公募基金、养老金、社保基金、企业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个人自有资金投资账户之外的配售对象还需下载
并填写《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盖章扫描后将扫描件和 Excel 电子版发
送至上述邮箱。

    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如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
法(试行)》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还应提供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以及私募投资
基金产品成立的备案证明文件扫描件。

    配售对象如属于为基金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一专户理财产品、基金
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一对多专户理财产品、证券公司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
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还应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的扫描件(包括但不限于
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等)。

    投资者须于 2020 年 6 月 11 日(T-6 日)17:00 前将上述需提供的核查材料
的扫描版和 Excel 版电子文件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渤海证券指定电子邮箱。电子
邮件主题格式为“胜蓝股份 IPO-投资者类型-投资者全称(投资者营业执照注册
号/身份证号码)”。如未收到自动回复邮件,请进行电话确认,确认电话为:
010-68104871、010-68104772。纸质版原件无需邮寄。

    (三)网下投资者资格核查

    拟参与本次网下发行的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应首先自行审核比对关
                                    13
联方,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方案规定的条件,且不与发行人、保荐机
构(主承销商)存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界定的关联关系。投资者参与询价
即视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
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发生关联方询价或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
全部责任。

    渤海证券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上述“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
者资格条件”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要求投资者予以积极配合。如投资者不符合
上述资格条件、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核查文件、拒绝配合核查、提交材料不完整
或不符合要求的、或投资者所提供材料未通过审核,渤海证券将拒绝该投资者参
与本次发行的网下询价与配售,并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因投资者提供信
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所导致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三、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电子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及《投资者管理细
则》要求的投资者于2020年6月1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网
下投资者注册并办理深交所网下电子平台数字证书,成为电子平台的用户后方可
参与初步询价。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5 日(T-4 日)9:30-15:00。在上述时
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填写、提交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3、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并确定申购价格、
拟申购数量,且应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进行申报。本次网下询价以配售对象为报
价单位,采取申购价格、拟申购数量同时申报的方式进行,同一网下投资者所管
理的全部配售对象只能有一个报价,多次提交报价的以最后一次为准。非个人投
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因需
要调整申购价格或拟申购数量的,应在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

    综合考虑本次初步询价阶段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渤海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
情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

                                    14
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
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
对象的拟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400 万股。配售对象报价的最小单位为 0.01 元。

    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2020年6月12日(T-5日)12:00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完成
网下投资者注册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
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参与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为私募投资基金或参与询价的其他配售对象的
出资方为私募投资基金的,未能完成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
人登记和私募基金登记备案;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注册信息
不一致的;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400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200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量不
符合10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文件或经审查不符合主承销商网下
投资者条件的;

  (7)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
规模或者资金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网下投资者;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15
四、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1、有效报价的定义

    有效报价是指,在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的剩余报价中申报价格不低于主承销
商和发行人确定的发行价格,而且符合主承销商和发行人事先确定且公告的其他
条件的报价。

    2、剔除不符合条件的投资者报价

    主承销商在确定有效报价前,将会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是否符合本公告
中“网下投资者条件”的相关要求进行核查,并剔除不符合要求的投资者提交的报
价。

    3、定价原则

    (1)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
对所有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
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交所电子平
台记录为准)由后向先的顺序排序,剔除报价最高部分配售对象的报价,剔除的
数量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若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
相同时,对该价格上的申报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将不足 10%。剔除部分不得参与
网下申购。

    (2)在剔除最高部分报价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综合考虑报价、拟申购数
量、所处行业、市场情况、同行业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
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最终发行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入围申购量。有
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3)如有其它特殊情况,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遵守上述定
价原则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剔除依据、确认有效报价投资者,合理、谨慎地确定发
行价格。

    (4)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
发行价格及其确定过程,以及可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及其有效申报数量信息
                                    16
将于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1 日)刊登的《发行公告》中披露。


五、老股转让安排

    本次公开发行股份不超过 3,723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本次发行前股
东所持发行人股份在本次发行时不向投资者公开发售,发行后发行人总股本不超
过 14,890 万股。


六、网下网上申购
    1、网下申购

    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配售对象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网下投资
者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1 日 15:00 后)可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查询其管理
的配售对象的有效入围数量。本次网下申购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
参与网下申购的有效报价投资者应于网下申购日 9:30-15:00 通过深交所网下发
行电子平台录入申购信息,包括申购价格、申购数量及发行公告中规定的其他信
息。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本次发行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为其
在初步询价阶段的有效入围数量。

    在网下申购阶段,网下投资者无需缴付申购资金,获配后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T+2 日)缴纳认购资金。

    保荐人(主承销商)2020 年 6 月 22 日(T+1 日)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
台上传网下初步配售结果。配售对象 T+1 日 15:00 后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
子平台查询或 T+2 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披露的《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中查
询获配情况。

    2、违约处理及其他事宜

    (1)违约处理:如果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 T+2 日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
资金,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监会和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

    (2)律师见证:保荐人(主承销商)将聘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对网下投
                                    17
资者资质、本次网下发行过程进行见证,并出具专项法律意见书。

    (3)获配的投资者的持股比例在本次网下发行后达到发行人总股本的 5%
以上(含 5%),需自行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本次网下发行认购资金产生的利息收入归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所有。

    3、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申购时间为: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的 9:15-11:30,13:00-15:00。网上投资者按照本次发行价格,通过深交所
交易系统并采用网上市值申购方式进行申购。参与本次网上发行的投资者,应在
T 日前在与深交所联网的证券交易网点开立资金账户。T-2 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
T-2 日)持有深交所非限售 A 股的日均市值在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的投资者
均可参加网上申购,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一个申购单位,不足 5,000 元的部分
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
但不得超过回拨前网上初始发行数量的千分之一。投资者可以通过其指定交易的
证券公司查询其持有市值或可申购额度。

    网上投资者申购日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申购无需缴纳申购资金,2020
年 6 月 23 日(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资金。

    T 日 15:00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效申购总量,按每 500 股配一个
号,对所有有效申购按时间先后顺序连续配号,直到最后一笔有效申购,并按以
下原则配售新股:

   (1)如有效申购量小于或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
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
签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一个 500 股新股。

    若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T+1 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进行摇
号抽签,确认摇号中签结果,并于 T+2 日公告中签结果。

    T+3 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网上认购资金划至保荐人(主承销商)交收账
                                   18
户,T+4 日发行人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在《发行结果公告》中刊登详细披露
网上发行结果。保荐人(主承销商)扣除承销费用后将认购资金划至发行人,期
间利息归保荐人(主承销商)所有。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结算参与人申报的投资者放弃认购数据,形成不得
参与网上新股申购的投资者名单。如上述投资者参与网上新股申购,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对其申购做无效处理。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必须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且自主进行申购操作,证券
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全权委托代其进行新股申购。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配售对象
不得再参与网上发行,若配售对象同时参与网下申购和网上申购的,网上申购部
分为无效申购。


七、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下、网上申购于 2020 年 6 月 19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
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总体申购情况,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
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认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网上初始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

    1、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网上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由
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认购,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按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网上申
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申购仍然不足的,发行人及主承销商采取中止发
行措施。

    2、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50 倍、
低于 100 倍(含)的,应当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
量的 2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拨后网下发行比例不
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19
    3、网上投资者初步认购倍数小于等于 50 倍的,不启动回拨机制。

    4、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发行人
和保荐人(主承销商)将协商中止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主承销商将按回拨后的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
将按回拨后的网上实际发行数量确定最终的网上中签率,并于 T+1 日刊登《网上
中签率公告》。

    T+1 日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根据网上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同
时,对回拨后网下实际发行数量进行配售,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和网上中签结果见
T+2 日刊登的《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和《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八、网下配售原则

    在初步询价期间提交有效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方可且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发行
人和主承销商在完成双向回拨后,将根据以下原则对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

    1、投资者分类标准

    主承销商将提供有效报价并按规定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进行分类,同类
配售对象的配售比例相同,投资者的分类标准为:

    (1)A 类投资者: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养老金和社保
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为 A 类投资者,其配售比例为 RA;

    (2)B 类投资者: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的企业年金基金和
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为 B 类投资者,其
配售比例为 RB;

    (3)C 类投资者:所有不属于 A 类和 B 类的网下投资者为 C 类投资者,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为 RC。

    2、配售原则

    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

                                  20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优先安排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50%向 A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并预设不低于回拨后网下发行股票数量的 20%向 B
类投资者配售。如果 A 类、B 类投资者的有效申购量不足安排数量的,则其有
效申购将获得全额配售,剩余部分可向其他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进行配售。在
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配售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调整向 B 类投资者预设
的配售股票数量,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即 RA≥RB;

    (2)向 A 类和 B 类投资者进行配售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向 C 类投
资者配售,并确保 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即 RA≥RB≥RC;

    (3)主承销商将根据以上标准得出各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和配售股数。在
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股分配
给 A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投资者,则产
生的零股分配给 B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投资者,则产生的零股分配给 C 类投资者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
数量相同时,产生的零股分配给申购时间(以上交所网下申购平台显示的申报时
间及申报编号为准)最早的配售对象。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
金额,具体情况见 T+2 日刊登的《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


九、网上配号与摇号

    T 日,网上申购配号根据实际有效申购进行,深交所按照每一有效申购单位
500 股配一个号,对所有有效申购单位按时间顺序连续配号,并按以下方法配售
新股:

    (1)如网上有效申购量等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
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

    (2)如网上有效申购量小于本次网上发行量,不需进行摇号抽签,所有配
号都是中签号码,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新股,余额部分按照初步询价公告
确定的方式处理。
                                   21
    (3)如网上有效申购量大于本次网上发行量,则由深交所按照每 500 股配
一个号的原则对有效申购进行统一连续配号。通过摇号抽签,确定有效申购中签
号码,每一中签号码认购 500 股新股。

    T+1 日,主承销商公布中签率,并在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上发行总量时,在
公证部门监督下根据总配号量和中签率组织摇号抽签,于 T+2 日的《网上中签结
果公告》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


十、网下网上投资者缴款

    网下投资者应根据《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T+2)
日 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网上中签结果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
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
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
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获得配售后,应当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网下有效报价
投资者未及时足额缴纳申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
违约情况报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
后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
(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
可交换公司债券网上申购。


十一、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股份处理

    在 2020 年 6 月 23 日(T+2 日),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
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新
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

    当出现网下和网上投资者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低于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本次发行因网下、网上投资者未足额缴纳申购款而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
                                     22
承销商包销。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
具体情况将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T+4)日刊登的《发行结果公告》中予以披露。


十二、中止发行情况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将采取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家数不足 10 家;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剩余申报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
行数量;提供有效报价的投资者的有效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发行价格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4、网下申购结束后,网下实际申购总量未达网下初始发行数量;

    5、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购
的;

    6、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7、发行人在发行过程中发生重大会后事项影响本次发行的;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行;

    9、在发行承销过程中,出现涉嫌违法违规或异常情形的,被中国证监会责
令中止发行。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中止发行并及时予以公
告。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准文件有效期内,经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发行人
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23
十三、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福林

     住所: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电话:0769-81582995

     传真:0769-81582995

     联系人:郏建平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联系电话:010-68104871

    传真:010-68104287

    联系人:资本市场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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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发行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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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
步询价及推介公告》之盖章页)




                               保荐人(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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