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二〇二〇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1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 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 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 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 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本次发行前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定股份、延长锁定期的 承诺 (一)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事长黄雪林承诺: 本人作为胜蓝股份的实际控制人,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3,000,000 股,通过胜 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304,320 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75,304,320 股,在本次发行后直接和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0.57%的股份,现郑重承 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 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 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 2 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胜蓝控股承诺: 本企业作为胜蓝股份的控股股东,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0,200,000 股,在本次 发行后直接持有公司 60.58%的股份,现郑重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委 托他人管理本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 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3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持股 5%以上股东石河子投资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合伙企业不转让 或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持有的胜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合伙企业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 条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 在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企业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持股 5%以上股东、公司监事伍建华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本人 12 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黄福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及该等股权对应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36 个月 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 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 (六)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潘浩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出资 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4、本人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5、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公司股东吴三桂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 购该部分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 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石河子市胜蓝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及该等 出资份额对应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八)公司股东蒋丹丹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36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委托 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 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如果本人违反上述承诺内容的,因违反承诺出售股份所取得的收益无条 件归公司所有,公司或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均有权代表公司直接向公司所在 地人民法院起诉,本人将无条件按上述所承诺内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其他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 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 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 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送红 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应调 整,下同),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2021 年 1 月 2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锁定期满后,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 6 个月内申报离 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 18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上市之日起第 7 个月至第 12 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 报离职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二、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7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直接或间接合计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股东为 黄雪林、黄福林、伍建华、胜蓝控股及石河子投资,做出承诺如下: 1、如果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减持价格不得低 于发行价(指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若上述期间公司发生派发股利、 送红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息、除权行为的,则上述价格将进行相 应调整,下同)。 2、如果本人/本企业在股份锁定期届满后两年内减持股份,则每年减持股份 的数量不超过本人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0%,该等股票的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 价。 3、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4、本人/本企业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并按照证券 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5、如本人/本企业违反上述承诺,本人/本企业将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本企业因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而获得收入的,所得的收入归公司所有。 三、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为在公司上 市后保持公司股价稳定,公司制定稳定股价预案如下: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若公司股价持续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司将通过 回购公司股票或公司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等方式稳定股 价,同时保证回购或增持结果不会导致公司的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及 上述人员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时将提前公告具体实施方案。 (一)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 本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票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若公司最近一期审计基准日后有资本公积 转增股本、派送股票或现金红利、增发、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 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 8 自股价稳定措施启动条件触发之日起,公司董事会应在 5 日内召开董事会。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 一旦触发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在保证符合上市要求且不强迫控股股东 履行要约收购义务的前提下,公司将依次实施以下一项或多项具体措施: 1、公司回购股票; 2、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 3、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三)稳定股价的程序 1、实施公司回购股份的程序 公司将在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成就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稳定股价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具体实施方案将在稳定股价措施的启动 条件成就时,公司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做出股份回购决议后公告。公 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 及《关于上市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作 出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公司主要股东承 诺就该等回购事宜在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依法通知债权人并向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报送相关材料,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 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每股净资产,回购股份的方式为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要约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 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公司每次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单一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计 年度末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 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回购方案: (1)回购股份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 9 (2)继续回购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2、实施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触发启动股价稳定措施条件的情况下,如果公司股票回购方案由于未能通 过股东大会审议或者回购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等原因无法实施,或在 公司实施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股价仍发生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公司上 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期末每股净资产的情形时,且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不会导 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或触发控股股东的要约收购义务,公司控股股东将在 上述需由控股股东增持股份的情形触发之日起 30 日内,向公司提交增持方案并 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将自股票增持方案公告之日起 90 个交易日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社会公众股份,增持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增持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用于增持公司股份 的资金金额不少于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20%,单一年度用 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上一年度从本公司所获得的现金分红金额的 100%。增持计划完成后的六个月内将不出售所增持的股份,增持股份行为及信 息披露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 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3、实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司股票的程序 在公司回购股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如仍未满足公 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条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在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方案实施完成后 90 个交易日内增持公司股票,其用于增持公司股份的货币资金不少于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20%,但不超过该等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总和的 50%。单一年度用以稳定股 价的增持资金金额不超过该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年度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 酬总和的 100%。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该等增持义务的履行承担连带 责任。 10 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增持方案前,公司将按照相关规定披露其股份 增持计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上 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 规的条件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但是如果出现以下情况,可不再继续实施该 增持方案: (1)股份增持方案实施前本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 件; (2)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符合法定上市条件。 对于未来新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公司将在其作出承诺履行公司公 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作出的相应承诺要求后,方可聘任。独立 董事不在上述约定范围内。 4、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式 如若前述三项措施依次实施后仍未达到稳定股价的目标,公司将采取削减开 支、限制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暂停股权激励计划以及其他证券监管部门认可的方 式提升公司业绩、稳定公司股价。公司将在条件成就时及时召开董事会、股东大 会审议并及时实施。 (四)公司关于稳定股价预案的约束措施 若公司违反上述稳定股价的承诺,在触发实施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条件的前提 下未采取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及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并将以单次不 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单一会计年度合计 不超过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50%的标准向全体股 东实施现金分红。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票,如 其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自其违反相关承诺之日起 5 个工作日 内将对其的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务。若公司控股股东未能履行 依法承担回购或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将督促其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并将 应付其现金分红予以扣留,直至其按所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 施完毕。 11 若公司董事会制订的稳定公司股价措施涉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公 司股票,如其未能履行稳定公司股价的承诺,则公司将自其违反相关承诺当月起 对其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履行增持义 务。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履行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承诺,公司将对其 从公司领取的收入和应付其现金分红(如有)予以扣留,直至其按所承诺的规定 采取相应的稳定股价措施并实施完毕。 (五)相关方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胜蓝控股、董事(除独立董事外)及高级管理人员黄雪林、 黄福林、潘浩、王俊胜、钟勇光、郏建平承诺: 公司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 案》,本人/本公司承诺,如果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三年内股价出现低于每股 净资产的情况时,将启动稳定股价的预案。本人/本公司已了解并知悉公司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的全部内容, 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执行《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三年内股价稳定预案的议案》 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启动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的程 序,公司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 股。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 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如果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给投资者造成损 失的,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 12 同规定,公司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二)控股股东胜蓝控股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 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在中国证监会对公司作出行 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企业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二级市场交易价格 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 企业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如果本企业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 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企业持有的 公司股份将不得转让,若转让的,转让所得将全部用于履行上述承诺;同时,公 司有权扣减应向本企业支付的分红代本公司履行上述承诺,直至本企业按上述承 诺采取相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 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本企业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 不同规定,本企业自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三)实际控制人黄雪林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如果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自赔偿责任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 者的损失。本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如果本人未能履行上述承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 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公司有权扣减应 向本人支付的薪酬或津贴代本人履行上述承诺,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应的 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 券交易所对本人因违反上述承诺而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及后果有不同规定,本人自 愿无条件地遵从该等规定。 (四)保荐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13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 公司将先行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发行人律师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 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六)审计机构、验资机构承诺: 如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文件 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所将 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七)资产评估机构承诺: 如因本公司未能依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 责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公司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A 股股票制作、出具的 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本 公司将按照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作出的有效司法裁决,依法赔偿投 资者损失。 五、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本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后,公司股本及净资产均将大幅增加,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的建设与产能释放需要一定周期,在建设期内难以获得较高收益,因此公司 存在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下降的风险,投资者即期回报将被摊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14 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的要求,为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影 响,公司承诺采取以下应对措施: 1、统筹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公司积 极调配资源,已启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同时,公司根据项目进 度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建设,可以先行以自筹资金投入 启动实施部分募投项目;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建设,做好项目的推进、分析、评估、总结,争取早日实现预期效益, 增加以后年度的股东回报,降低本次公开发行导致的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 2、积极推进业务发展,优化产品结构,提升盈利能力 公司将通过实施募投项目提升品牌竞争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大力拓展业 务规模、开拓新客户。此外,积极提升自主产品开发水平,努力提高产品的影响 力和市场竞争力,从而提升盈利能力。通过业务规模的扩大促进公司经营业绩上 升,以降低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3、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公司按照《公司法》、《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投向变更、使用情况 的监督等进行详细的规定。 公司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设计更合理的 资金使用方案,合理运用各种融资工具和渠道,控制资金成本,全面有效地控制 公司经营风险,提升盈利能力。 4、落实利润分配政策,优化投资回报机制 《公司章程(草案)》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 例、分配形式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 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 革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要求。公司将严 格执行《公司章程(草案)》明确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司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 15 展和经营业绩持续提升的过程中,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公司制定了《公司上市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建立了对投资者持续、 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保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公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承诺 为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 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要求,出 具承诺如下: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 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发行人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 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如有)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 执行情况相挂钩。 6、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另行发布摊薄即期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 诺的相关意见及实施细则后,如果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本人承诺与该等规定不符 时,本人承诺将立即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出具补充承诺,并 积极推进公司作出新的规定,以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 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本人愿意:(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2)无条件接受中国证 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 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作出的处罚或采取的相关监管措施;(3)给公司或股东 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股东的补偿责任。 六、股利分配政策 16 (一)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利润的分配计划 根据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为兼顾新老股东的利益,若公 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方案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得以实施,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滚存的未分配利润在扣除上市前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批 准的利润分配后,由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的新老股东共同享有。 (二)本次发行上市后的利润分配政策 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市后适用的《公司章程(草 案)》,公司本次发行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1、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 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2、利润分配的形式及顺序 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 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 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3、现金分红的条件 公司采取现金分红时,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 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4)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17 净资产的 30%。 4、现金分红的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 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 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 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④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 照前项规定处理。 5、股票股利的条件 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 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 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 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 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6、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7、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 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 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18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 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 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 多种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后 2 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七、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的承诺 (一)公司的承诺: 如本公司违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诺,本 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 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 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公司将对出现该 等未履行承诺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调减或停发薪 酬或津贴等措施。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承诺: 如本人/本公司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 公开承诺,本人/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 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 /本公司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本 公司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本公司将依法向投 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本人/本公司承担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本 人/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本公司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19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 如本人违反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时作出的任何公开承 诺,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开说明未履行承 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全体股东及其它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 开承诺事项而获得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如果本人因未履行相关公开承 诺事项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依法向投资者赔偿相关损失。同时,在承担 前述赔偿责任期间,不得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如果本人未能承担前述赔偿责 任,本人将于前述事项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停止领取薪酬,直至本人履行完成相 关公开承诺事项,在此期间,本人不得主动要求辞职。 如该等已违反的承诺仍可继续履行,本人将继续履行该等承诺。 本人不会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上述承诺。 八、其他承诺事项 (一)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胜蓝控股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如下: 1、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企业及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 直接或间接从事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公司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 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3、本企业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业 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 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4、本企业承诺将持续促使本企业控制的其他企业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 参与或进行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公司的竞 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企业将承担由此给公司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企业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 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20 黄雪林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向公司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函》,具体如下: 1、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2、截至本承诺函出具之日,本人、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 的其他企业未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从事与胜蓝股份相竞争的业务,未拥有与 胜蓝股份存在同业竞争企业的股份、股权或任何其他权益。 3、本人承诺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对胜蓝股份的生产经营构成或可能构成同 业竞争的业务和经营活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胜蓝股份的竞争企业提供资 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帮助。 4、本人承诺将持续促使本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在未来不直接或间接从事、参与或进行与胜蓝股份的生产经营相竞争的任何活 动,也不会以任何方式为胜蓝股份的竞争企业提供资金、业务及技术等方面的 帮助。 5、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承担由此给胜蓝股份造成的全部损失。 6、本人确认本承诺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一项 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书面形式向公司出具了《声明与承诺》: 本人未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人从事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同 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未向与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 资。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亦不将直接、间接从事或者为他 人从事与公司及下属企业的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经营活动,也不将向与公司 及其下属企业经营业务相同或相似的企业投资。 (二)实际控制人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税收优惠、股改税款缴纳、 租赁房产相关责任的承诺 公司实际控制人黄雪林承诺: (1)如应有权部门的要求或决定,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需为职工补缴社会保 险、住房公积金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因未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而承 担任何补缴责任、罚款或损失,本人愿在毋须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支付对价的情况 下承担该等责任。 21 (2)如果公司上市前各年度所享受的税收优惠被有关政府部门追缴,本人 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在上市前应补缴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使公司不因被追缴税收优惠而遭受损失。 (3)如果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税款缴纳事项被主管税务部 门要求补缴或公示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公司 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所产生的所有相关费用。 (4)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租赁的房产,若因出租方无权处分租赁房产或者租 赁房产系非法建筑等原因致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法继续使用租赁房产的,本人 将承担公司因厂房搬迁而造成的损失。 (三)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关联交易事项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本公司确认本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2)截至本函出具日,本人/本公司不存在因关联交易而损害公司及其他合 法股东之合法权益之情形。 (3)本人/本公司将尽量避免与公司之间产生关联交易事项;对于不可避免 发生的关联业务往来或交易,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 有偿的原则进行,交易价格将按照市场公认的合理价格确定。 (4)本人/本公司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公司章 程》等文件中关于关联交易事项回避表决的规定,所涉及的关联交易均将按照规 定的决策程序进行,并将履行合法程序,及时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信息披露。 (5)本人/本公司承诺不会利用关联交易转移、输送利润,不会通过行使公 司的经营决策权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6)本人/本公司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四)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就避免资金占用事项出具的相关声明及承诺: (1)本人/本公司确认本函旨在保障公司全体股东之权益而作出。 (2)本人/本公司保证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 22 他股东的利益,本人目前不存在且将来也不会以任何方式违法违规占用公司资金 或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3)本人/本公司确认本函所载的每一项承诺均为可独立执行之承诺。任何 一项承诺若被视为无效或终止将不影响其他各项承诺的有效性。 (五)关于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税款缴纳事项的承诺 公司股东黄雪林、黄福林、伍建华、蒋丹丹就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 司税款缴纳事项已出具承诺: 如果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的税款缴纳事项被主管税务部门要 求补缴或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无条件全额承担应缴纳的税款及因此给公司造成 的所有损失。 (六)关于公司与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权诉讼事项的承诺 公司股东黄雪林与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权诉讼赔偿事项已出具承诺: 如果公司未来因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权诉讼事项造成损失的,本人承诺无条 件全额承担因此给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 23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公司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 胜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数量不超过 3,723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 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和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 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不进行老股转 让。其中:网下配售 372.30 万股,网上发行 3,350.70 万股,发行价格为 10.01 元 /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 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574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胜蓝股份”,股票代码“300843”;本 次公开发行的 3,723 万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2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行 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询, 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公司股票上市概况 (一)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2 日 (三)股票简称:胜蓝股份 (四)股票代码:300843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4,890 万股 24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3,723 万股,本次发行不设老股转让,全部 为公开发行新股。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3,723 万 股股份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递延):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持股数量(股) 总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递延)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 1 胜蓝控股 90,200,000 60.58 2023 年 7 月 2 日 2 石河子投资 9,470,000 6.36 2021 年 7 月 2 日 3 伍建华 6,000,000 4.03 2021 年 7 月 2 日 4 黄雪林 3,000,000 2.01 2023 年 7 月 2 日 5 吴三桂 2,200,000 1.48 2021 年 7 月 2 日 6 黄福林 400,000 0.27 2023 年 7 月 2 日 7 蒋丹丹 400,000 0.27 2023 年 7 月 2 日 小计 111,670,000 75.00 - 首次公开发行股份 1 网下配售股份 3,723,000 2.50 2020 年 7 月 2 日 2 网上发行股份 33,507,000 22.50 2020 年 7 月 2 日 小计 37,230,000 25.00 - 合计 148,900,000 100.00 -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中文名称: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Shenglan Technology Co., Ltd. 发行前注册资本:人民币 11,167.00 万元 发行后注册资本:人民币 14,890.00 万元 法定代表人:黄福林 董事会秘书:郏建平 有限公司设立日期:2007 年 12 月 14 日 股份公司设立日期:2016 年 7 月 8 日 住所: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电话:0769-81582995 传真:0769-81582995 互联网网址:http://www.jctc.com.cn 电子信箱:ir@jctc.com.cn 邮编:523863 经营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新能源组件、电子连接线、连接 器;新能源汽车充电模组、充电桩、充电枪设备及相关产品,提供产品相关技术 服务;锂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锂电池结构件;通用机械设备、机械配件、汽车 配件、家用电器;端子、端子机、模具、发光二极管及配件、光学零组件及配件; 货物的进出口;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相关的经营活动。) 26 主营业务:电子连接器及精密零组件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所属行业:根据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的规 定,公司所处行业为“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代码 C39)”。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的股票及债券的情况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 序 直接持股数 间接持股数 合计持股数 姓名 职务 任职期间 号 量(股) 量(股) 量(股) 自 2019 年 6 月至 1 黄雪林 董事长 3,000,000 72,304,320 75,304,320 2022 年 6 月 自 2019 年 6 月至 2 黄福林 董事、总经理 400,000 18,395,680 18,795,680 2022 年 6 月 董事、副总经 自 2019 年 6 月至 3 潘浩 - 1,420,000 1,420,000 理 2022 年 6 月 董事、财务总 自 2019 年 6 月至 4 王俊胜 - 400,000 400,000 监 2022 年 6 月 自 2019 年 6 月至 5 令西普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6 月 自 2019 年 6 月至 6 田子军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6 月 自 2019 年 6 月至 7 曾一龙 独立董事 - - - 2022 年 6 月 自 2019 年 6 月至 8 伍建华 监事会主席 6,000,000 - 6,000,000 2022 年 6 月 职工代表监 自 2019 年 6 月至 9 王志刚 - 200,000 200,000 事 2022 年 6 月 职工代表监 自 2019 年 6 月至 10 覃绍和 - 100,000 100,000 事 2022 年 6 月 自 2019 年 6 月至 11 钟勇光 副总经理 - 300,000 300,000 2022 年 6 月 董事会秘书、 自 2019 年 6 月至 12 郏建平 - - - 副总经理 2022 年 6 月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之日,本公司未发行债券,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未持有本公司债券。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27 (一)控股股东的基本情况 1、基本信息 本次发行后,胜蓝控股持有公司股份 90,200,000 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 本的 60.58%,为公司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胜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注册地及主要生产经营地 东莞市长安镇新安社区德政西路城市花园 B 栋一楼 11B 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900MA4UH06R34 法定代表人 黄福林 注册资本 10,000.00 万元 实收资本 10,000.00 万元 成立时间 2015 年 9 月 2 日 主营业务及其与发行人主 主要从事项目投资、股权投资业务;与发行人主营业务不相关 营业务的关系 2、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最近一年,胜蓝控股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12.31/2019 年度 总资产 10,082.19 净资产 9,975.48 净利润 -6.32 注:2019 年财务数据已经东莞市明德普华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审计。 (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黄雪林。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长黄雪林直接持有公司股 份 3,000,000 股,通过胜蓝控股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72,304,320 股,合计持有公司 股份 75,304,320 股,占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的 50.57%,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黄雪林先生,1976 年 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1998 年 3 月至 2002 年 8 月历任深圳市傅强电子接插件配套有限公司模具技师、 工程经理等职务;2002 年 9 月至 2007 年 11 月任富强电子厂厂长;2007 年 12 月 至 2016 年 6 月任胜蓝有限副总经理;现任胜蓝股份董事长,兼任胜蓝控股经理、 28 富强精工董事、众帮新能源监事、芝麻电商监事。 (三)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签署日,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外投资的其他企业 情况如下: 序号 公司名称 与本公司关系 1 广东众帮新能源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23%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2 东莞市芝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42.50% 珠海横琴新区恒荣润业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3 伙) 19.23%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 2020 年 6 月 30 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 券登记证明,此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74,725 名,公司前 10 名股东持有股 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胜蓝控股 90,200,000 60.58 2 石河子投资 9,470,000 6.36 3 伍建华 6,000,000 4.03 4 黄雪林 3,000,000 2.01 5 吴三桂 2,200,000 1.48 6 黄福林 400,000 0.27 7 蒋丹丹 400,000 0.27 8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2,483 0.04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企业年金计划 9 8,964 0.01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年金计 10 8,217 0.01 划-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合计 111,749,664 75.05 注:1、上述股东如持股数量相同,则按照股东名称的首字母进行排序; 2、本上市公告书中部分数据尾数存在差异,系由于四舍五入所致。 29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 3,723 万股,全部为新股发行,本次发行不设 老股转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为 10.01 元/股,此价格对应的市盈率:19.74 倍(每股收益按 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净利润除以本次公开发行后的总股数计算)。 三、发行方式与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3,723,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0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33,507,000 股, 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90.0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114,720,496,000 股,中签率为 0.0292075097%,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3,423.77700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61,403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1,080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62,483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主承销商包销 股份的数量为 62,483 股,包销比例为 0.17%。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7,267.2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5,107.57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59.66 万元。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 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0ZC00197 号”《验资报告》。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行费用 本次发行费用总额为 5,107.57 万元,具体构成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1 承销保荐费用 3,404.05 30 序号 项目 金额(万元) 2 审计及验资费用 647.17 3 律师费用 445.82 4 用于本次发行的信息披露费用 525.00 5 发行手续费用、印刷费及见证费用 85.53 合计 5,107.57 注:以上发行费用均为不含增值税金额。 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为 1.37 元/股。(每股发行费用为发行费用 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募集资金净额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59.66 万元。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为 5.02 元/股(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 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 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每股收益为 0.53 元/股(以 2019 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 的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31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一、报告期内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 本公司 2017 年 12 月 31 日、2018 年 12 月 31 日和 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合 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2017 年度、2018 年度和 2019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利润 表、合并及母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母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 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并已在公司的招股说明书中详细 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二、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公司报告期的审计截止日为 2019 年 12 月 31 日,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 数据已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审阅报告(致同审字 (2020)第 440ZA8088 号),该报告已于 2020 年 6 月 10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 有关审阅数据和 2020 年半年度业绩预计数据已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投资者欲 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之 “二十、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部分内容。 (一)2020 年一季度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2020 年 1-3 月,公司主要会计数据及财务指标如下: 项目 2020.3.31 2019.12.31 增减幅(%) 流动资产(万元) 53,027.01 60,071.05 -11.73 流动负债(万元) 26,040.23 32,718.52 -20.41 总资产(万元) 72,086.74 77,059.09 -6.45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所有者权 44,317.17 42,640.84 3.93 益(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3.97 3.82 3.93 产(元/股)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增减幅(%) 营业总收入(万元) 12,714.56 12,550.87 1.30 营业利润(万元) 1,913.41 1,309.13 46.16 32 利润总额(万元) 1,911.13 1,308.13 46.10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万 1,665.90 1,177.75 41.45 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扣除非经 1,660.03 1,174.09 41.39 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基本每股收益(元/股) 0.15 0.11 36.36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基本每 0.15 0.11 36.36 股收益(元/股)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3.83 3.34 0.49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 3.82 3.33 0.49 资产收益率(%)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1,036.75 -5,288.88 80.40 (万元)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09 -0.47 80.85 净额(元) 2020 年 1-3 月,公司营业收入 12,714.56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163.69 万元,增长 1.3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65.90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488.15 万元,增长 41.45%;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 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1,660.03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了 485.94 万元,增长 41.39%;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1,036.75 万元,与 2019 年同期相比增长 了 4,252.13 万元,增长 80.40%。 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净利润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为:(1)受汇率波动影响, 当期汇兑收益增加,从而导致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费用较上年同期减少 262.47 万元;(2)当期毛利率较高的光学透镜等产品销售增加,该等产品销售增长导致 销售毛利增加 231.67 万元。 发行人 2020 年 1-3 月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增幅较大的主要原因为: (1)受新冠疫情影响,公司复工复产受到一定影响,相应的原材料等采购减少, 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和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等经营性现金 支出低于上年同期;(2)公司持续加强对应收账款的信用期政策的管理,使得公 司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高于上年同期。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情况 基于公司 2020 年 1-3 月已经实现的经营情况及根据目前在手订单、产品库 33 存等,公司预计 2020 年半年度营业收入 32,000 万元至 35,000 万元,同比增长 6.27%至 16.24%;预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200 万元至 3,550 万元, 同比增长 7.39%至 19.14%;预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 利润为 3,150 万元至 3,500 万元,同比增长 5.51%至 17.23%。 34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完善公司章程等相关规章制度并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10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具 体如下: (一)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二)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原材料采 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市场均未发生重大 变化。 (三)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的重要合同。 (四)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资金未被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五)公司未发生重大投资行为。 (六)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八)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未发生变化。 (九)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公司未发生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十三)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5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安志勇 公司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 42 号写字楼 101 室 联系电话:022-28451885 传真:022-28451643 保荐代表人:董向征、杨帆 联系人:董向征、杨帆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认为本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渤海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保荐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渤海证券同意推荐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6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7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上市公告书》之签署页)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