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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0-07-17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
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
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
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
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关于信息申报与披露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
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向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
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或申请股票初
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
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
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
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申报,并
在深交所指定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
关规定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份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九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
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
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主要亲属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实行事前
报备管理。
    上述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将本人及其亲属买卖计划提前 15 个交易日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董事会
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形成同意或反
对的明确意见,以书面或通讯方式通知拟进行买卖的上述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上述人员在收到董事会秘书的确认之前,不得擅自进行有关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
的交易行为。
    上述人员应按照董事会秘书的核查意见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并向
董事会秘书及时汇报实际买卖情况。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以及其他可能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参照上述方案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
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向深交所
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披露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
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
超过六个月。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董监高应当按照深交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
情况。在减持数量过半或减持时间过半时,董监高应当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
告减持进展情况并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监高应当在
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予以公告;在预先披露
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董监高应当在减持
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书面或通讯方式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公告。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监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披露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
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
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
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如因确认错误或反馈更正信息不及时等造成任何法律
纠纷,均由公司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章 关于股份变动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董监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
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1)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总数的 25%;(2)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其所持
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本年度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第十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
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
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
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
计算基数。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所持本公司股票并在
该期限内;
    (四)董监高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董监高因违反证券交易所规则,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 个月的;
    (六)公司存在因欺诈发行或者因重大信息披露违法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因涉嫌欺诈发行罪或者因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
机关情形的,自相关决定作出之日起至公司股票终止上市或者恢复上市前,董监
高不得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七)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
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法律、法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
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
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一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更低的可转让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的,
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登记结算公司按照深交所确定的锁定比例锁定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
度第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关于股份锁定及解锁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根据其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
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按《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业务指引》的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
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
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动对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
份自动锁定。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
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并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
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报离任日起六个月内将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
份予以全部锁定,到期后将其所持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全部自动解锁。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除非有关当事
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
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
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
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父
母、子女、兄弟姐妹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二条在禁止买卖公司股份期间内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将其所持公司股
份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收回其所
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
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0年7月16日
附件 1: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信息申报表



           姓名

           职务

      身份证号码

      证券账户

      任职时间


  离职时间(如适用)
附件 2: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计划买卖公司股份申请表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根据有关规定,本人拟进行本公司证券交易。具体情况如下,请董事会予以
确认。

           姓名

           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证券类型      □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拟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拟交易数量                                   股/份


      拟交易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在此确认,本人已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交易所自律性规则有
关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规定,并且未掌握任何关于公司股票的未经公告的股价敏感
信息。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 3: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申报表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____年____月____日发生了与本人有关的公司股份交易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请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申报手续。

           姓名

           职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人员(请注明)

                       □本人
      交易主体
                       身份证号码:
                       □本人亲属(姓名):
                       身份证号码:
                       □本人关联组织(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证券类型         □股份/□权证/□可转债/其他(请注明)

      交易方向         □买入/□卖出

      交易数量                                    股/份

      交易价格                                    元/股


      交易时间           年   月 日

    截至目前,上述交易主体持有公司股份共______             股。
    特此申报。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