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2020-07-17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0-011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
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7 月 16 日召开了第
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修订<公
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
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变更公司类型及注册资本的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
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23.00 万股,并于 2020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正式上市。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本次发行事宜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0ZC00197 号《验资报告》。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11,167.00 万元变更为人民币
14,890.00 万元,公司股本由 11,167.00 万股变更为 14,890.00 万股。公司类型由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二、关于修改《公司章程》及授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草案)”)
已经 2019 年 3 月 12 日召开的公司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自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之日起开始实施。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2019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增加公司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草案)的有关条款
进行修订,并将《公司章程》(草案)名称变更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维护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三条 公司于【】年【】月【】日经中    第三条 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26 日经中国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首次向社会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万股,于     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3,723 万股,于
       【】年【】月【】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0 年 7 月 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创业板上市。                           板上市。
3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14,890
                                             万元。
4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
       范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     围:研发、生产、销售:电子产品及新
       新能源组件、电子连接线、连接器;新     能源组件、连接器、连接线等产品及组
       能源汽车充电模组、充电桩、充电枪设     件;天线、电磁屏蔽组件、射频及微波
       备及相关产品,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   器件等相关产品;电源适配器、耳机、
       锂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锂电池结构件;   智能穿戴及周边产品;新能源汽车充电
       通用机械设备、机械配件、汽车配件、     模组、充电桩、充电枪设备及相关产品,
       家用电器;端子、端子机、模具、发光     提供产品相关技术服务;锂电池结构件、
       二极管及配件、光学零组件及配件;货     软性线路板、锂电池产品及相关配件;
       物的进出口。(依法经须批准的项目,经   SMT 贴片加工及相关技术服务;通用机
       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相关的经营活     械设备、机械配件、汽车配件、家用电
       动)。                                 器;端子、端子机、模具、发光二极管
                                              及配件,背光透镜、光学零组件及配件;
                                              货物的进出口;餐饮服务。(依法经须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相关的经营活动)。
5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万股,全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4,890 万股,
       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6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
    激励;                                       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的活动。                                 份。
7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除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
    本章程另有规定外,可以选择下列方式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
    之一进行:                                   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一) 证 券 交 易 所 集 中 竞 价 交 易 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式;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二) 要约方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8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
    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           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
    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           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决议。                                       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        (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
    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
    10%,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注销。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
    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9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           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
     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
     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          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间限制。                                     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公 司 董 事会不 按 照 前款规 定 执 行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
     任。                                         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
                                                  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10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十四)公司发生的交易或投资金额达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1 、单笔投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
     计净资产的 30%以上的对外投资事项:            事项。
     2 、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
     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易累
     计计算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关
     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
     3、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单笔或累计金额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以合
     并报表为计算依据)30%以上的借贷事项
     及其他经济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11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            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
     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12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公司受赠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
     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之一的,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3,000 万元;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3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13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
     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点为: 公司住所地或股东大会会议通知
     中确定的地点。                         中确定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
     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将为     形式召开。公司还将提供网络投票的方
     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     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
                                            席。
14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
     内容:                                  内容: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
     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    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旦确认,不得变更。
15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
     披露。                                      披露。
         公 司 持 有的本 公 司 股份没 有 表 决       公 司 持 有 的本 公 司 股 份没 有 表 决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
     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          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可以作为征集
     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          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          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
     股比例限制。                                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
                                                 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
                                                 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
                                                 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
                                                 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
                                                 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16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
     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          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
     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1/2。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公司暂不设置职工代表董事。
17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第九十九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          (四)应当对公司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
     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及时、
     确、完整;                             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18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副总经理、助理总经理、财务负责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
     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     查总经理的工作;
     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
                                            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
                                            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
                                            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
                                            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
                                            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19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对外投资、借贷、资产抵押、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委托理财单笔或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以上、30%以下的,董事会有权审批;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30%的,由     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二)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产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上、30%以下的,董事会有权审批;超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由董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
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单笔或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连续十二个月累计发生额在人民币 30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低于人民币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1,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个月累计发生额在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上,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0.5%以上的关联交易,但低于人民币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1,000 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净资产绝对值 5%的关联交易,由公司董     取其绝对值计算。
事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单笔或连续十二个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月累计发生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且占公   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 5%以上的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
关联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      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保除外),经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交股东大会审议,该关联交易应当聘请      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    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在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方可实      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施。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所涉及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的交易标的,可以不进行审计或者评估。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
(四)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
会有权审批。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意。                                    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
股东大会审议。                          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
                                        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
                                        露: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
                                            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应当聘请具有从
                                            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
                                            对交易标的进行评估或者审计。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可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四)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
                                            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
                                            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
                                            他情形。
                                            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
                                            为其主营业务,或者资助对象为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
                                            股子公司,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五)公司对外担保遵守以下规定:
                                            1、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
                                            会审议。除按本章程规定须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批准之外的对外担保事项,董事
                                            会有权审批。
                                            2、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董
                                            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
                                            意。
                                            3、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
                                            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
20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
     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     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     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
21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第一百三十一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
     行使下列职权:                          行使下列职权: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                       经理、财务总监;

       (九)决定公司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      (九)决定公司交易金额(同一标的或同一
       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达成的关联交
       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与关      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的与关
       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同      联自然人发生的关联交易;交易金额(同
       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一标的或同一关联人在连续十二个月内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100        达成的关联交易累计计算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万元以下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与关联法人发生       产绝对值 0.5%以下的与关联法人发生
       的关联交易;                             的关联交易;
22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
       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23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第一百四十七条 监 事 会 行 使 下 列 职
       权:                                     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证券发行文件
       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
                                                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公司于同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文件。
     上述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增加营业范围、修订公司章程等事项尚需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再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
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具体以工商变更登记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自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