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2021-04-15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胜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胜蓝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胜蓝股份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进行了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
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23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
股发行价 10.01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 37,267.2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
5,107.5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59.66 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
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
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0ZC00197 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及保荐机构
渤海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公
司及子公司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韶关胜蓝”)与中国民生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及保荐机构渤海证券
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四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
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二、募集资金计划投资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 16,315.63 16,315.63 韶关胜蓝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
6,628.84 6,628.84 韶关胜蓝
结构件建设项目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15.19 4,215.19 韶关胜蓝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胜蓝股份
合计 32,159.66 32,159.66 -
注:金额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情况如下:
原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
韶关胜蓝
建设项目 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韶关胜蓝
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
司、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 东路 225 号、广东省东莞市
建设项目
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 长安镇西兴街 6 号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胜蓝股份
东路 225 号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原因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与“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原计划选
址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距离公司本部东莞市长
安镇较远,对管理人员的稳定及高端研发人才的引进有一定的不利影响,为留住
及吸引高端人才,提升公司管理及研发创新能力,加快项目的建设与发展进度,
公司拟变更上述两个项目的建设地点与实施主体。
五、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未涉及募集资金的用途、
建设内容等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
利益的情形;有利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
障项目建设质量和整体运行效率;有利于公司的整体规划和合理布局,能够更加
充分地发挥公司现有资源的整合优势,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审议情况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
发行的募投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由韶关胜蓝
变更为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胜蓝”)及广东胜蓝新能
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安分公司,实施地点由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
(污水处理厂西侧)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225 号及广东省东
莞市长安镇西兴街 6 号;同意公司将首次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
目”的实施主体由韶关胜蓝变更为胜蓝股份,实施地点由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污水处理厂西侧)变更为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225 号。
(二)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全体独立董事对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进
行了审议,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根
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加、
有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促进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不会
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
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三)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
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有利于公司产能的增
加、有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提升公司技术领先性并促进公司业务领域的拓展,
不会对募投项目产生不利影响,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变更符合《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
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
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公司本次部
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基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符合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和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
及实施地点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董向征 杨 帆
渤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