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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4-30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蓝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
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
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向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
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该授予日的确定符合《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 12 月修订)》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
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建立、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核心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
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经审议,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
就,同意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1 年 4 月 30 日,并
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88 名激励对象授予 209.50 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三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子军:




曾一龙:




令西普:



                                                      2021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