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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5-25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法律、法规和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谨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
事项进行认真审查后,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公司的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了逐项核查,
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资格和各项条件。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事项,
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独立意
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
充分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等情况,充分论证了
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本
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
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论证分析报
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符合公司发展战
略,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拓展,增强公司持续盈利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符合公司
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事项,并同
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
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
性分析报告充分说明了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募集资金的目的和必要性、
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以及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和财务状况的影
响等事项。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的可
行性分析报告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填补措施及
相关主体承诺的独立意见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
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
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公司根据《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的相关要求,对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提出了具体的填补
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
       我们认为公司拟采取的填补措施切实可行,且相关主体对填补措施的实现作
出了承诺,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不存在损害公司或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与公
司拟采取填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拟定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
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
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我们认为公司严格遵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
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
定,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不存在
任何违规情形。同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编制也符合《关于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规定》(证监发行字[2007]500 号)的有关规定。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事项,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公司编制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查阅公司内部控制等相关
文件。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贯
彻和执行,在公司经营的采购、生产、销售等各个关键环节、关联交易、对外担
保、重大投资、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方面发挥了较好的风险管理控制作用,
《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
建设及运行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十、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我们认为公司基于
自身实际情况,制订了该规划。该规划符合《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的有关要求,
增强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便于股东对公司经营和分配进行监督。
该规划既重视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又兼顾了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符合上
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我们一致同意关于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事项,并同意
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续聘 2021 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本公司 2020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服务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准则,较好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
责任和义务,保证了公司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司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
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
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据此,我们同意续聘致
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1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项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子军:




曾一龙:




令西普: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