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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2021-05-25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完善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
决策和监督机制,增加利润分配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
监发[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
[2013]43 号)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的考虑因素
    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
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
定、科学的回报机制。
    二、制定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履行的决策程序
    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
的意见,制定年度或中期利润分配方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
    三、公司现行分红回报规划
    在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
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
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
会认为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
分配的前提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
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四、未来三年分红回报具体计划
    (一)股利分配原则:公司实行持续、稳定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
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利润分配形式:公司采用现金、股票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形式分配利
润,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资金实际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具体
                                   -1-
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在公司盈利、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
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在预计公司未来将保持较好的发展前景,且公司发展对现
金需求较大的情形下,公司可采用股票分红的方式分配股利。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
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
公司后续持续经营;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
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不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
等特殊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
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净资产的30%。
    股票分红的具体条件为:在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确保足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提
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发放股
票股利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每股净资产的摊
薄等相适用,以确保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现金分红比例:
    1、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
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
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
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
                                   -2-
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
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五)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程序:
    1、董事会制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期利润分配方案,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
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
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2、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部监事应
对利润分配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3、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并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4、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
与股东大会表决。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
渠道(包括但不限于股东热线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
东关心的问题
    5、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二个月内完成利润分配事项。
    (六)利润分配政策修改:
    1、当公司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根据投资规划和长
期发展需要等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方案的,可以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后的利润
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下列情况为上述所称的外部经营环境或者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
    (1)因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非因公司自身原因而导致公
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2)因出现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
可抗力因素,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不利影响导致公司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
    (3)出现《公司法》规定不能分配利润的情形;
    (4)公司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连续两年均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
                                   -3-
利润的10%;
    (5)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2、董事会制定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独立董事应在董事会召开前单独发表
明确意见。
    3、监事会应当审议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并作出决议,若有外部监事,外
部监事应对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单独发表明确意见。
    4、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政策修改方案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利润分配政策调整
或者变更议案需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份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七)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
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
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
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如公司当年
盈利且满足现金分红条件、但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方案的,公司应当在定
期报告中披露原因,还应说明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并
由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意见,同时在召开股东大会时,公司应当
提供网络投票等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八)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五、未分配利润的用途规划
    公司未来实现的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金及分配股利后的未分配利润将服务
于公司的战略,满足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主要用于业务增长所需资产购买支出
及配套流动资金、兼并与重组需要的资金、以及提高科研实力、增强主营业务竞
争力所需资金。
    六、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周期
    公司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分红回报规划和计划,公司可以根据股东(特别是
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意见对分红规划和计划进行适当且必要的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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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整。调整分红规划和计划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不得与公司章程的相关规
定相抵触。
   公司将运用募集资金进一步增加产能、提高科研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
的竞争力及盈利能力,为股东创造更多的利益,与股东共享公司成长收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