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之核查意见2021-06-25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之核查意见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胜蓝股份”或“公司”)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
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以及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的相关议案。公司根据发行需要及股东大会授权,聘请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东莞证券”)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
请发行证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
机构应当完成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渤
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证券”)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将承接渤海证券
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要求,东莞证券对胜蓝股
份拟变更部分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地点和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事项进行了认真、
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50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
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723 万股,每股面值 1.00 元,每股发行价 10.01 元,募
集资金总额为 37,267.23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5,107.57 万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32,159.66 万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保荐承销费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
资金专用账户。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对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了审验,并出具了“致同验字(2020)第 440ZC00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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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验资报告》。
二、募投项目基本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募投项目情况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金额 实施主体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
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 16,315.63 16,315.63
公司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
6,628.84 6,628.84
建设项目 公司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4,215.19 4,215.19
公司
补充流动资金 5,000.00 5,000.00 胜蓝股份
合计 32,159.66 32,159.66 -
注:金额数据保留小数点后两位,最后一位四舍五入。
(二)前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基本情况
公司前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项目 (污水处理厂西侧)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污水处理厂西侧)
变更后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广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225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
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莞长 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西兴街 6
目
安分公司 号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胜蓝股份
225 号
2021 年 4 月 14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
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并发布《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
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公告》,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均出具了同意的意见,持续督导券
商渤海证券出具了专项核查意见。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
限公司均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实施主体由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为胜蓝股份及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不属于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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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
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的情况
(一)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情况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的具体情况如下:
变更前项目情况如下: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323线东北侧(污
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水处理厂西侧)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225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
项目 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西兴街 6 号
莞长安分公司
拟变更后项目情况:
项目名称 实施主体 实施地点
乳源县乳城镇国道 323 线东北侧
韶关胜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胜
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 (污水处理厂西侧)、东莞市长
蓝股份
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
广东省东莞市东坑镇东坑横东路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 225 号、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西兴
广东胜蓝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东
目 街 6 号、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
莞长安分公司、胜蓝股份
合兴路 4 号
(二)延长项目建设完成期
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需求及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划,拟将募投项
目“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新能源汽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
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期由 2021 年 7 月 1 日延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的原因
1、公司本次拟增加母公司胜蓝股份作为“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和“新能源汽车电
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的实施主体,主要基于以下考虑:①母公司胜蓝股份具备实施
募投项目的人员储备、技术储备、市场储备,能够为上述募投项目的实施提供有力支持,
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②增加母公司胜蓝股份作为实施主体,能够充分发挥公司总
部的区域优势、人员优势和技术优势,更好地整合公司和产业资源,提高管理效率、降
低管理成本,同时促使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更好的业务协同,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
效率。
2、由于增加母公司胜蓝股份作为实施主体,相应增加胜蓝股份注册所在地东莞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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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作为实施地点。
3、受募投项目变更后的新实施地点的项目立案、规划审批等前置必备手续程序的影
响,为更好地保障募投项目质量以实现项目效益,公司根据募投项目的实施进度、实施
需求及公司相关业务的发展规划,拟将募投项目“电子连接器建设项目”、“新能源汽
车电池精密结构件建设项目”和“研发中心建设项目”的建设完成期由 2021 年 7 月 1 日
延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
五、本次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并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本次变更是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有效使用,保障募
投项目整体运行效率,综合审视、论证募投项目的实施环境、建设进展及后续建设需求,
并结合公司自身发展战略及实际经营需要而作出的审慎决定。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变
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并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
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
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
六、履行的审批程序
(一)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
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
(二)公司独立董事认真审议了公司《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
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是公司为确保募集资金
有效使用,保障募投项目整体运行效率,未涉及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
大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安排,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
2、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募集资金
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的变更,项目实施的可行性未发生重大变化,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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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募集资金投向或其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延期的事项。
(三)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了《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
实施地点的议案》和《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议案》并发表了如下意见:
1、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变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发展规
划和实际需要,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
要求;
2、公司本次关于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而做出的审慎
决定,不会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产生不利影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公司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不属于
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等相关规定,本次事项在董事会的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符合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督要求,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同日在巨潮资讯网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七、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
1、胜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长项目建设周期,
是根据募投项目实施的客观需要作出的,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
情形;
2、胜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符合《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
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以及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3、胜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相关事项已经第
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
表了明确同意意见,该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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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东莞证券对胜蓝股份本次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
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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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投项目变
更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和适当延期之核查意见》的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则亮 缪博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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