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蓝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半年度跟踪报告2021-09-01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半年度跟踪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 被保荐公司简称:胜蓝股份(以下简
证券”) 称“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朱则亮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保荐代表人姓名:缪博宇 联系电话:0769-22119285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是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不适用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
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
是
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是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每月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是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0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0 次,拟下半年开展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不适用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不适用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2次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外,不存在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1
项目 工作内容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否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0次
(2)培训日期 不适用
(3)培训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
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 无 不适用
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机构
无 不适用
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
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 无 不适用
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关于所持股份的限售安排、自愿锁
是 不适用
定、延长锁定期的承诺
2.关于持股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是 不适用
2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是否履行承诺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3.关于稳定股价的预案及相关承诺 是 不适用
4.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是 不适用
5.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
是 不适用
承诺
6.关于利润分配政策的承诺 是 不适用
7.关于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是 不适用
的承诺
8.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是 不适用
9.关于承担社保、住房公积金、税收
优惠、股改税款缴纳、租赁房产相关 是 不适用
责任的承诺
10.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1.关于避免资金占用的承诺 是 不适用
12.关于公司因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是 不适用
税款缴纳事项的承诺
13.关于公司与瑞捷光电专有技术侵
是 不适用
权诉讼事项的承诺
14.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
是 不适用
填补即期回报措施的承诺
15.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关于
是 不适用
认购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承诺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明
胜蓝股份于 2021 年 5 月 24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
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二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
议,以及 2021 年 6 月 11 日召开的 2021 年第二
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议案。胜蓝股份
根据发行需要及股东大会授权,聘请东莞证券
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由东莞证券负责胜蓝
股份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保荐、承销工作及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
作,持续督导期间为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转换公司债券事项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
整会计年度。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因再次申请发行证
券另行聘请保荐机构的,应当终止与原保荐机
构的保荐协议,另行聘请的保荐机构应当完成
原保荐机构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因此,胜
蓝股份根据相关规定终止了与渤海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的保荐协议,东莞证券将承接渤海证券
尚未完成的持续督导工作。东莞证券指派保荐
代表人朱则亮先生、缪博宇先生负责相关具体
工作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者
无
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3
(此页无正文,为《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半年度跟踪报告》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朱则亮 缪博宇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