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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12-01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
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认真细致审核了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
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根据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 2021 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
的相关规定。
    2、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
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3、公司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
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
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
有效。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
安排。
    5、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
制,增强公司核心技术(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
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规定的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
授予条件已经成就。我们同意公司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为 2021 年 11 月
30 日,并同意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6 名激励对象授予 30.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
    二、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
立意见

    经核查:
    (1)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本激励计划确定的激励对象具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胜蓝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规定的激励对象
范围,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本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其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中,关于限制性股票
的授予及归属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价格、有效期、授予日、归属日、禁售
期等事项)未违反有关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4)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
或安排。
    (5)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
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核心团队人员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
公司利益和核心团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不
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有利于对
核心人才形成长效激励机制,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并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独
立意见

    为了达到 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实施目的,公司制定了相应的
考核管理办法。其中,考核要求包括公司层面业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公
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为营业收入或净利润,能够真实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市场
占有能力与获利能力,是预测公司经营业务拓展趋势和成长性的有效性指标,具
体数值的确定综合考虑了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发展状况、市场竞争情况、公司未
来的发展规划等相关因素,以及考核的可行性和激励效果。
    除公司层面业绩考核之外,公司还设置了个人层面绩效考核,能够对激励对
象的工作绩效做出较为准确、全面的评价。公司将根据激励对象的绩效考评结果,
确定激励对象是否满足限制性股票归属条件以及实际可归属的限制性股票数量。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考核体系具有全面性、综
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科学、合理,能够对激励对象起到良好的激励与
约束效果。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 年第二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田子军:




曾一龙:




赵连军: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11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