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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2022-04-27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30
       债券代码:123143             债券简称:胜蓝转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26 日召开第二届
       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议案》,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改原因及依据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的自身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和相关制度进行了系
       统性的梳理与修改。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公司章程》相关条款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新增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
 1                                                       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
        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         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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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
        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       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
    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     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     第三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     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除法律、法规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不得滥用股东     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不得滥用股东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    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      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
3   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    债权人的利益;(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
    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    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公司股东滥用股东
    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    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
    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
    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     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
    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    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
    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
    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报    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四)审议批准
    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    监事会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
    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
    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    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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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章程;(十一)对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本
    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二)    章程;(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作出决议;(十二)审议批准本章程第四十一条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    规定的担保事项;(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十     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   资产 30%的事项;(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
    股权激励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金用途事项;(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持股计划;(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他事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
                                                  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     第四十二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
    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    东大会审议通过。(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      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二)公
5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为      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三)公司在
    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资产百分之三十的担保;(四)为资产负债率
    10%的担保;(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五)单
    联方提供的担保。(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七)     担保;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方提供的担保。(七)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八)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     (八)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应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       5,000 万元;(九)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
    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   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董事会审
    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
    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     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
    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     (六)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在
    项表决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       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
    权的半数以上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     保议案时,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款第(六)项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须经出席
    其关联方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
    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通过;其中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一款第(六)项
                                                   担保行为涉及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提供担保之情形的,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
                                                   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
    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     全体普通股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
    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     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
    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会务常设联系人
    号码。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     姓名,电话号码;(六)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
    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拟讨论的事项     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
    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     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6   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     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同时披露
    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       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
    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     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
    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
    9:15,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     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
    日下午 3:00。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    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15,其结束时
    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    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
                                                   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七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7   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公司 通过:(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二)
    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三)本章程的修改; 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三)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    本章程的修改;(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五)股权激励计划;(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    审计总资产 30%的;(五)股权激励计划;(六)
     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
     事项。                                        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    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    享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
     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    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
     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公司持有    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
     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      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数。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
     东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    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
8    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    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
     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    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利。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
     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征集股东投    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
     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
     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    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
     例限制。                                      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
                                                   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     删除原文第八十一条
     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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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
     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
     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    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
     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    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
     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    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
10   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    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
     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    责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
     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公司股东    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
     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    投票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
     的投票结果。                                  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一)无民事行为能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    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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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者因犯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 5 年,或
     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三)担   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
     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       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
     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3 年;(四)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逾 3 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      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 3 年;(五)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六)被中      日起未逾 3 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
     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到期未清偿;(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        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七)法律、行政法规
     容。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      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违反本条规定选
     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      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
                                                     职务。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第一百〇五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12   及部门规章以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以及公司独立董
     规定执行。                                      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第一百〇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
     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      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二)执行
     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股东大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
     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      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      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      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拟订公司重      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七)
     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      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
     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
     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项;(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聘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九)决
     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      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十)决定聘任或
     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      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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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      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
     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二)制      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
     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      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
     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      事项和奖惩事项;(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
     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      制度;(十二)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十三)
     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十四)向股东大会提
     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      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
     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      理的工作;(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或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公司董事会设立审
     履行职责,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      计委员会,并根据需要设立战略、提名、薪酬
     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      与考核等相关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
     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      会负责,依照本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
     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      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专门委员会成
     业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并
                                                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
                                                人士。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
                                                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
     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
     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建立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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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      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
     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
                                                     批准。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担       第一百二十八条 本章程第九十六条关于不得
     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第九        员。本章程第九十八条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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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九条(四)~(六)关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       第九十九条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关于
     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
     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      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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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
                                                     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新增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
                                                     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
17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
                                                     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利益
                                                     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
18   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确认意见。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
     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       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     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
19   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      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
     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        进行编制。
     务会计报告。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
     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20
     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21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信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息的报刊、网站上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   条件的报刊、网站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
  信息的媒体。                                 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修订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保持不变,条款序号相应进
行调整。
       本次修订《公司章程》事项已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及第二届
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同时提请股东大会
授权董事会及具体经办人办理修订《公司章程》有关的工商登记及备案等相关事
宜,具体变更事宜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为准。

       三、本次修订的其他制度明细

序号                         制度名称                         是否提交股东大会

 1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是

 2      《董事会议事规则》                                           是

 3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是

 4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是

 5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否

 6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是

 7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公司股票管
 8                                                                   否
        理制度》
 9      《内幕信息管理制度》                                         否

10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否

11      《子公司管理制度》                                           否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2、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4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