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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2022-06-17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54
债券代码:123143           债券简称:胜蓝转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的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任期届满,
公司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进行监事会换届选举。
    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16 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经第二届监事会提名伍建华为公司
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详见附件)。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 2022 年第一次
临时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并采取累计投票制选举产生 1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将与
另外 2 名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三届监
事会。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监事任期自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三年。为确保监事会的正常运行,在新一届监事会监事就任前,公司第二届监
事会监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忠实、勤勉地履
行监事义务和职责。

    备查文件

    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22 年 6 月 17 日
附件:第三届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简历
一、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伍建华先生:1969 年 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学历。
2016 年 6 月至 2017 年 5 月任胜蓝科技董事、线材部经理;现任胜蓝科技监事会
主席、线材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伍建华先生持有公司 4.03%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
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
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
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二、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简历
    1、李雪飞:男,198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
学历。曾任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PMC 部主管。现任公司 PMC 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雪飞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大田胜之蓝商
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胜之蓝”) 0.63%的股份(胜之蓝持有公司
7,932,500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5.31%)。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
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
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
法》《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2、孙细平:男,1980 年 11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高中
学历。2009 年至今任公司冲压部主管。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孙细平先生未直接持有公司股份,持有大田胜之蓝商
贸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0.63%的股份(胜之蓝持有公司 7,932,500 股,占公司总股
份的 5.31%)。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
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情形;不存在《公司法》《公司章程》中规定
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不存
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