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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蓝股份: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2-07-05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2)-04-438

敬启者:

    受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以
下简称“本所”)指派律师出席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
东大会”),并进行了必要的验证工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1、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2 年 6 月 1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
    十三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2、 公司就本次股东大会召开事宜于 2022 年 6 月 17 日在巨潮资讯网网站发出关于
    召开股东大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时间、地点、会议
    方式、审议事项、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联系人等。

3、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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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的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30,地点为广
      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5、 本次股东大会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2 年 7 月 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7 月 5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6、 2022 年 7 月 5 日下午 14:30,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举行,会议由公司
      董事王俊胜先生主持(董事长黄雪林先生因其他公务安排未能现场出席及主
      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推举,由董事王俊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登记资料、授权委托书等证明
      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资料,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或其委托代理人以及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9 人,代表股份 107,30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71.7782%,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
      小股东 4 人,代表股份 23,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额的 0.0160%。

2、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董事会秘书及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
      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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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 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审议,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
       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其委托
       代理人以现场投票的方式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进行了表决,使用网络投
       票的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了表决。

(二)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表决结束后,由公司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律师对
       现场表决投票情况进行监票。

(三)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
       网络投票的投票统计情况。

(四) 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其中第1、2、3
       项议案为累积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审议的议案合法获得通过,详情如下:


 1、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
       议案》

 (1)   提名黄雪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表决结果:同意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提名黄福林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提名潘浩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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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提名王俊胜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
      案》

(1)   提名赵连军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2)   提名曾一龙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提名苏文荣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3、 审议通过了《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的
      议案》

(1)   提名伍建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表决结果:同意 107,282,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77%;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4、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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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同意 107,297,3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7%;
      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7%;弃权 3,9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36%。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7615%;反对 5,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9205%;弃权 3,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180%。

综上,本所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
      合法有效。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它信息披露资料一并上报及
      公告,未经本所同意请勿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此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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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
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负   责   人:   颜   羽




                                   经办律师: 张         舟




                                                    颜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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