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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胜蓝股份: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2-12-20  

                        证券代码:300843           证券简称:胜蓝股份          公告编号:2022-097
债券代码:123143           债券简称:胜蓝转债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二)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12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的任
意时间。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沙头南区合兴路 4 号,胜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黄雪林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87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0.821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5 人,代表股份 105,87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
份的 70.821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877,800 股,占上市公司
总股份的 4.600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6,877,800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4.6006%。;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0%。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的见证律师
等相关人士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公司在任董事 7 人,出席 7 人;公司
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结合的表决方式,经与会股东认真讨论,
审议并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8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05,877,8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6,877,8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0.0000%;反对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表决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舟、邓路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
见,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表决结果合法有
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胜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 年 1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