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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水比德: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1-08-26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提高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
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
形。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子公司负责人、公司各部
门负责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上述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
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对公司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实行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二)有错必究、有责必问;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适应;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
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逐级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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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经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如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
会计差错的,公司应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
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审计部应收集、汇总相关
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
    审计部形成的书面材料应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
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
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等内容。
    上述材料应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送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
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八条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或经有权监管部门认定,如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
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
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
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
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三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
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对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
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
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
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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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
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
公司其他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
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四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
权利。


                               第四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五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
    第十六条      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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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公司董事会对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认定及处罚的决议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对
外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季度报告、半年报的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制度规定执
行。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产生差异,参照新的法律法规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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