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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比德: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对外借款管理制度2021-08-26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管理制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借款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 借

款的控制,规避和降低公司的运营风险、决策风险,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借款行为,指公司与金融机构或法律允许的其他主体进 行

债务性融资的行为。对外借款行为分为短期对外借款行为和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短期

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中长期对外借款行为指期限

超过一年的债务融资行为。

     第三条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或财务预算中的对外借

款行为,由总经理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未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投资

计划和财务预算的对外借款行为,按照本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 议

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做出的决策 同时接受监事会

的监督。

     第五条 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争取利益的最大化;

     (三)采取审慎态度,规模适度,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尽量减少对 外借款;

     (四)进行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管理,必要时须咨询外部专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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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可在不违反现有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对外 借

款事项。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合并口径,下同)的 30%或一个会计年度

内累计新增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75%后的所有债务融资事项。

       第七条 下列对外借款事项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

       (一)单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10%但低于 30%,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

计新增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超过 30%但低于 50%的短期及中长期对外借款;

(二)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 50%但低于 75%的债务融资事项 。

       第八条 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审议决策之外的其他对外借款事项,

由董事长审批。董事长有权在其权限范围内,授权公司总经理审批对外 借款事项。

       第九条 公司董事或其他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签订对外借款合 同,

由此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 任何对外借款行为均应订立书面合同,并应按照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妥善 保

管。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经过批准的对外借款方案和借款合同使用借款。需要变 更

借款用途的,应当经前次决策机构或人员审议批准;借款合同对借款用途有限制的,还

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因任何原因 预

计无法按期偿还借款本金或利息的,应当提前与贷款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合同,延长还

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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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当国家货币政策等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融资成本上升等不利情况, 公司

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以规避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的对外借款行为如属关联交易,应按照公司相关关联交易的规定 执

行。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就对外借款事项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相冲突时,按照有关律 法

规、公司章程等有关制度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超过”包含本数;“低于”不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的修改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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