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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水比德: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2021-08-26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董事会秘书的行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以及《广州山水比德设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有关
部门及相关人员均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任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
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规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并
获取相应的报酬。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具有
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董事会秘书应当由公司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公司现任监事;
     (五)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
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
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还可以聘任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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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可以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董事会秘书被
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说明原因。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一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出现本制度第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四)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
《公司章程》或本制度,给公司或股东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条 公司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应当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
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
信息除外。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的事项以及待办理事项。
     第十一条 如董事会秘书离任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
内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在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董事会
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和义务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的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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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
定、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规
定、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培训,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
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
     (八)《公司法》、《证券法》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
配备、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
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向公司董事会、监
事会报告。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本制度:
     (一)《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修改后,
本制度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
抵触的;
     (二)董事会决定修改本制度的。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制度。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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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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