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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美瑞新材: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1-04-09  

                            证券代码:300848                   证券简称:美瑞新材                     公告编号:2021-031



                                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美瑞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批复》(证监许可[2020]880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核准美瑞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美瑞新材”)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6,670,000.00
股 ,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币 1.00 元 , 每 股 发 行 价 格 为 28.18 元 , 募 集 资 金 总 额 人 民 币
469,760,6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不含税)48,737,908.50 元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421,022,691.50 元。上述资金(扣除含税保荐及承销费用)430,179,752.00 于 2020 年 7
月 14 日到账,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
由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 ZB11515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监管协议签署情况

     公司于 2021 年 3 月 13 日召开了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四次
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部分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对首次
公开发行的募投项目“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和实施地点进行变更,将首次公开发行
的募投项目“技术中心项目”的实施主体由美瑞新材变更为美瑞新材及其全资子公司美瑞
新材料创新中心(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新中心”),并相应变更实施地点,同意
创新中心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与保荐机构、浙商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浙商银行”)、美瑞新材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
议》,并从“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转出剩余募集资金作为注资款划转至创新
中心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创新中心后续实施“技术中心项目”。
     近日,创新中心在浙商银行开设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与美瑞新材、浙商银行及保
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对“技术中心项目”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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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 1 页 共 3 页
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截止本公告日,相关募集资金监管账户及存放金额情况
如下:
开户行                    专户账号                        募集资金存放金额(元)    用途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560000010120100109230          15,942,739.48             技术中心项目
烟台分行




       三、《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创新中心,乙方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丙方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
四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二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该专户仅用于甲方
二技术中心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方一、甲方二、乙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一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
员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一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
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一、甲方二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对甲方一、甲方二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现场检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一、甲方二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曾军、杜娟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
印甲方二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
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二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
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25 日之前)向甲方二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
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或者募集资金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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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额的 2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
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书面通
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
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一、甲方二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九、本协议自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后失效。
       十、本协议一式八份,甲方一、甲方二、乙方、丙方四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一、甲方二备用。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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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2021 年 4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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