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聘请律师协议》, 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 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上海市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现就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0698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项目审査反 馈意见通知书》(下称“反馈意见”)中需发行人律师核查和说明的有关问题, 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 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与原法律意见书一并使用,原法律意见书未被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使用的简称含义与原法律意见书 使用的简称含义一致。本所及本所律师在原法律意见书中声明的事项适用本补充 法律意见书。 3-3-1-2-1 一、关于发行人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的相关事项问题(反馈意见第 1 题) 回复: (一)补充说明集体企业上虞光华电讯器材厂改制时,相关集体资产产权界 定是否清晰、准确,是否全面履行相应改制审批、资产评估程序,改制过程是否 符合当时的法律法规及地方政策,是否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锦盛包装的前身系成立于1984年10月的上虞华光电讯器材厂,后更名为“上 虞县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1998年6月,上虞县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 改制成立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改制过程中的产权界定、审批程序及资 产评估情况如下: 1、产权界定情况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 虞政[1997]12 号)的规定:“对于校办企业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从资 产的原始来源入手,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进行界定;学校无论以自有资金、 实物和属于学校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形式还是以借贷资金形式向校办企业 投资和投资收益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校有资产;学校将企业按规定上缴的教育事 业基金节余款返还企业或由企业坐留的教育事业基金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校有 资产;由学校直接投资或筹资兴办的校办企业,其全部增值资产(包括按规定享 受的减免税收)原则上按学校与企业集体 6:4 比例划分产权。”、“省骨干校办 企业、直属学校举办的校办企业产权界定由市教体委和财税局审批;其他校办企 业产权界定,在征求市教体委意见的基础上,由当地乡镇和举办学校审批。” 1998 年 1 月 10 日,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沥政字(98)3 号《关于对 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资产确认、资产界定的通知书》,对上虞市 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确认净资产为 61.83 万元。 经沥海镇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对该实验厂的资产作如下界定:学校集体资产为 34.01 万元,占实有净资产的 55%;企业集体占 27.82 万元,占实有净资产的 45%。 综合上述相关文件的要求,发行人上述校企改制过程中的学校集体资产和企 业集体资产占比主要系参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 题的规定》(虞政[1997]12 号)的相关原则性规定,并最终经上虞市沥海镇人 3-3-1-2-2 民政府研究后确定。经核查,发行人本次改制时已征求市教体委的意见,相关产 权界定已取得上虞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及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 的批复,上述部门出具批复符合当地政策规定,具备相关权限,相关界定不存在 纠纷,亦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2、改制审批情况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虞政 [1997]12 号)的规定:“校办企业转制工作应由企业举办学校具体负责。市教 体委建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制订实施细则,对校办企业改革进行指导、协 调、服务、监督。” 1997 年 12 月 30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出具虞教体委校企改字(1997) 第 66 号《关于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 批复》,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 1997 年 12 月 31 日,上虞市深化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虞企改办乡 字(1997)92 号《关于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改制的批复》, 同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改组为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3、资产评估情况 根据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完善乡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 干意见》(市委(1997)32 号)的规定:“资产评估结果由乡镇政府验证、界 定、确认。对三星级以上企业的资产评估结果及界定,须报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 审核后,由乡镇政府确认。” 1997 年 12 月 30 日,上虞市沥海镇乡镇企业总公司出具沥乡企(97)字第 28 号《资产评估报告》,经镇资产评估领导小组以 1997 年 6 月 30 日为清产核 资日期,对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进行清产核资后评估的结果为总资产 131.99 万元,负债为 70.16 万元,所有者权益为 61.83 万元。 1998 年 1 月 10 日,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沥政字(98)3 号《关于对 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资产确认、资产界定的通知书》,对上虞市 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资产评估报告书进行审核,确认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 3-3-1-2-3 校实验厂进行清产核资后评估的结果为总资产 131.99 万元,负债为 70.16 万元, 所有者权益为 61.83 万元。 4、各级人民政府对发行人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 2017 年 4 月 6 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浙江锦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复函》(虞政函[2017]3 号),确认:“上虞 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名下的锦盛包装 45%股权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 司托管并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不存在不清晰或争议等情形,也不影响锦盛包装及 锦盛新材存续的合法有效性。 2017 年 12 月 4 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沿革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绍证[2017]46 号),请求浙江省政府确认:“1998 年 6 月,经主管部门批准,上虞锦盛包装 由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改制设立,履行了主管部门批准、资产评 估、产权界定、工商登记等程序,产权界定已经上虞市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等确认,本次改制程序及结果等均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及地方政策规定,合法、合规、真实、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亦不 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 年 3 月 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2018]13 号),同意绍 兴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改制过程中相关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清晰、 准确,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改制审批、资产评估程序,改制过程符合当时的法律法 规及地方政策,并取得了有权部门的批准或确认,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的情形。 (二)补充说明锦盛包装企业集体资产的持股主体界定为上虞市电子电器职 业技术学校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的政策依据,说明持股会的实际 权益持有主体的基本情况、认定范围及认定标准,持股会未实际设立的原因、是 否具备享有权益的法律资格: 3-3-1-2-4 经查阅发行人上述改制时所依据的相关政策文件,发行人当时的改制政策要 求校办集体企业的改制形式主要形式为股份合作制、有限责任公司和出售、租赁、 兼并等。其中上虞市人民政府、中共上虞委办公室联合颁布的《关于深化完善乡 镇集体企业改革的若干意见》(市委(1997)32 号)文件对于改制为股份合作 制的企业明确要求股份设置为:(1)乡镇、村集体股,由乡镇资产经营公司和 村经联社持股;(2)职工集体股,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的职工持股会 持股;(3)个人股,由投资者个人持股;(4)社会法人股,由投资的法人持有; (5)外资股,由外商投资者持有。根据上述文件的相关规定,对于改制为有限 责任公司的,当时相关的改制政策未要求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建立职工持股 会,设立职工集体股。 根据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 2001 年 8 月颁布的《关于深化我市校办企业产 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上虞教体委委字(2001)年第 68 号)的规定:直属 学校校企改革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故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系发行人本次改制的 负责机构。 1998 年 6 月 10 日,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出具《关于对改制校办企业中的企 业集体资产进行托管和监督经营管理的通知》,上虞市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界定企 业集体资产为 27.82 万元,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 此外,2001 年 8 月 2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颁布的《关于深化我市校办 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虞教体委委字[2001]第 68 号)文件的规定“原 改制中界定的企业集体股(校企公司托管)原则上都置换给经营者等骨干,促进 产权明晰与优化。”根据上述文件可知,校企公司托管企业集体股系经上级部门 核准的行为。 经访谈发行人上述改制时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参与当时企业改制的人 员并根据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998 年的改制过程中,其学校资产、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明晰。鉴于当时改 制政策文件未强制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企业成立员工持股会,在当时 政府加快企业改革任务的大背景下,为积极迅速推进改制进程,参照当时的通行 做法,经沥海镇人民政府、原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校办企业界定 为企业集体资产部分统一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并由其作为改制完成后上 3-3-1-2-5 虞市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改制方案并不违反当时改制政策的精神,亦 并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 鉴于上述原因,故公司职工持股会实际上并未设立,亦未设定相关认定范围 及认定标准,该等法律主体最终并未形成,相关权益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 截至本反馈回复意见出具日,不存在因上述事项而导致的纠纷或潜在纠纷。 1998 年 6 月 11 日,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经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核准登记成立。 根据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确认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复函》(虞政函[2017]3 号),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具的《绍 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沿革相关事项予 以确认的请示》(绍证[2017]46 号)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的《关于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 [2018]13 号),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名下的锦盛包装 45%股权由 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并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不存在不清晰或争议等情形,也 不影响锦盛包装及锦盛新材存续的合法有效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改制批文中确定的上虞市锦盛塑料包 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职工持股会在公司实际改制过 程中未成立,实际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持股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上述调 整系由本次改制的负责单位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确定,并不违反当地改制政策的 精神,且已经得到相关政府部门的确认,并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的合法有效存续。 (三)结合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的企业性质、法定权限,说明其托管持股会 实际权益的政策依据,托管行为是否履行必要的审批备案程序,是否取得相关实 际权益持有主体的委托授权,相关托管股权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根据上虞市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校办企业改制中有关问题的规定》(虞政 [1997]12 号)的规定:“校办企业转制工作应由企业举办学校具体负责。市教 体委建立校办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制订实施细则,对校办企业改革进行指导、协 调、服务、监督。” 3-3-1-2-6 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成立于 1993 年 3 月 27 日,系由原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 会(现已更名为“绍兴市上虞区教育体育局”)100%控股的全民所有制企业。经 访谈发行人上述改制时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参与当时企业改制的人员,上虞 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厂改制为有限公司时,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为当地 校办企业改制的负责机构。该权限后续在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关于深化我市 校办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虞教体委委字[2001]第 68 号)文件中“直 属学校校企改革由校办企业公司负责。”加以印证。 经访谈发行人上述改制时涉及的相关部门人员以及参与当时企业改制的人 员并根据上虞市沥海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说明,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技术学校实验 厂 1998 年的改制过程中,其学校资产、企业集体资产产权界定明晰。鉴于当时 改制政策文件未强制要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集体企业成立员工持股会,在当 时政府加快企业改革任务的大背景下,为积极迅速推进改制进程,参照当时的通 行做法,经沥海镇人民政府、原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研究决定,将校办企业界 定为企业集体资产部分统一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并由其作为改制完成后 上虞市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的股东。上述改制方案并不违反当时改制政策的精神, 亦并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 2017 年 4 月 6 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浙江锦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复函》(虞政函[2017]3 号),确认:“出于 历史原因,锦盛包装改制设立时,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实际并未 成立,但依据 1998 年 6 月 10 日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改制校办企 业中的企业集体资产进行托管和监督经营管理的通知》的要求,上虞市电子电器 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名下的锦盛包装 45%股权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并行 使股东权利,股权不存在不清晰或争议等情形,也不影响锦盛包装及锦盛新材存 续的合法有效性。” 2017 年 12 月 4 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沿革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绍证[2017]46 号),请求浙江省政府确认:“出于历史原因,上虞锦盛包装改制设立时,上虞 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实际并未成立,但依据 1998 年 6 月 10 日上虞市 校办企业公司出具的《关于对改制校办企业中的企业集体资产进行托管和监督经 3-3-1-2-7 营管理的通知》要求,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名下的锦盛包装 45% 股权由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并行使股东权利,股权不存在不清晰或争议等情 形,也不影响上虞锦盛包装、浙江锦盛包装及锦盛新材存续的合法有效性。” 2018 年 3 月 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2018]13 号),同意绍 兴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职工持股会与上虞市校 办企业公司之间的股权托管关系形成的原因有其历史背景及政策依据,已通过本 次改制的负责机构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的审批,且上述行为已经浙江省政府确 认,故上述托管关系不影响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相关托管股权不存在纠纷或潜 在纠纷。 (四)补充说明集体资产退出的原因及合理性:结合受让人阮荣涛、高丽君 的基本情况和工作履历,补充说明受让人是否为适格主体,相关集体资产退出是 否符合企业集体股置换给经营者等骨干的原则,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01 年 8 月 3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委员会印发《关于深化我市校办企业产 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虞教体委委字[2001]第 68 号),要求校办企业的改 制必须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小规模企业原则上改制为由经营者为主的 独资或合伙企业、学校产权一次性置换:规模较大的已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企 业按照建立框架式股份结构的要求建立以学校参股与经营者等骨干持大股为主 要形式的有限责任公司,提倡学校股权一次性置换。原改制中界定的企业集体股 (校企公司托管)原则上都置换给经营者等骨干,促进产权明晰与优化。 按照上述文件的精神,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 公司申请启动校企第二轮改制。2002 年 1 月 14 日,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印发《关 于“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第二轮改制的批复》,同意锦盛包装按照虞 教体委字(2001)年第 68 号文件精神进行校企第二轮改制,进行清产核资与资 产评估之后,进行股权转让。 2002 年 4 月 27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上虞 市校办企业公司一致同意:将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投入的公司 34.01 万元的 3-3-1-2-8 股权转让给阮荣涛,将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管的集体股 27.82 万元转让给高丽 君。本次股权转让价格均为 1.00 元/股。 2002 年 4 月 28 日,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与阮荣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 书》,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与高丽君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 2002 年 5 月 15 日,本次股权转让经上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经核查,集体资产退出时,阮荣涛正担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 董事、总经理,高丽君则担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塑车间主管。故而, 该次集体资产退出符合企业集体股置换给经营者等骨干的原则。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集体资产退出过程中受让人为适格主体,相 关集体资产退出符合企业集体股置换给经营者等骨干的原则,不存在纠纷或潜在 纠纷。 (五)补充说明集体资产退出未按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程序的原因, 相关股权转让的定价依据及公允性。 根据阮荣涛及高丽君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工商档案中 2001 年末财 务报表数据,当时公司净资产为 54.93 万元,低于设立时的注册资本 61.83 万元, 处于持续亏损状态。故在上述集体资产退出时,未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程序, 转让价格按当时注册资本确定为 1 元/股,转让价格高于当时的每股净资产,价 格公允。 在本次改制过程中,发行人已取得相关部门对于本次改制的批复,虽未按要 求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但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业已经有权主管部门审批,履 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且经各方协商一致后签署了股权转让合同,不存在纠 纷或潜在纠纷。 2017 年 4 月 6 日,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出具《关于确认浙江锦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事项的复函》(虞政函[2017]3 号),确认:“上虞 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集体资产退出(即股权转让)行为,业已经主管部门审 批,履行了相应的内部审批程序,本次股权转让虽未进行清产核资、资产评估, 但转让价格经上虞市电子电器职业学校、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及受让方自然人一 致同意,股权转让款项已支付完毕,集体资产退出(即股权转让)行为已履行完 3-3-1-2-9 毕,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或职工权益受损的情形,且至今不存在任何纠纷,后续 亦不存在潜在纠纷或其他法律风险,不影响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及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有效存续。 2017 年 12 月 4 日,绍兴市人民政府出具《绍兴市人民政府关于要求对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沿革相关事项予以确认的请示》(绍证[2017]46 号),请求浙江省政府确认:“2002 年 5 月 15 日,阮荣涛受让上虞市电子电器 职业技术学校持有的上虞锦盛包装 55%股权,高丽君受让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托 管的上虞锦盛包装 45%股权,集体资产全部退出上虞锦盛包装,上述股权转让行 为业已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转让价格经上虞市电子电 器职业技术学校、上虞市校办企业公司及受让方自然人一致同意,款项已支付完 毕,并办理了工商登记手续,符合当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 法规规定,合法有效,不存在集体资产流失,亦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018 年 3 月 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 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浙政办发函[2018]13 号),同意绍 兴市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集体资产退出虽未按规定履行清产核资、资 产评估程序,但相关股权转让的定价有其依据,价格公允,且已经相关政府部门 确认,合法有效,不影响发行人股权清晰稳定。 二、关于发行人历次股权变更过程中的相关事项(反馈意见第 2 题) 回复: (一)结合历史财务数据和业务开展情况、以及股东的基本情况,补充说明 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及合理性、所履 行的法律程序,价款支付情况,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 是否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是否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涉 及国有产权变动的,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审批、评估、备案等全部法定程序, 是否经有权主管部门确认。 3-3-1-2-10 1、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的工商档案、“三会”文件、年检报告和历年财 务报表等文件并对发行人股东进行访谈,自 1998 年 6 月公司改制设立以来,共 经历四次股权转让以及五次增资,其背景及合理性、价格确定依据及其公允性情 况如下: 序 股权变化次 价格确定依 股权变化内容 背景及合理性 公允性 号 序 据 经查阅 根据上虞市教育体育局出具 工商档 的《关于深化我市校办企业 案中 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2001 年 (虞教体委字[2001]第 68 末财务 号)的精神:小规模企业原 本次股权转 报表数 上虞市电子电 则上改制为由经营者为主的 让前,公司 据,当时 器职业技术学 第一次股权 独资或合伙企业。经上虞市 持续亏损, 公司净 校、上虞市校办 1 转让 教育体育局出具的《关于 转让价格按 资产低 企业公司将股 (2002.05) “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 当时注册资 于注册 权转让给阮荣 公司”第二轮改制的批复》 本确定为 1 资本,转 涛、高丽君 (虞教体勤字[2002]1 号) 元/股 让价格 批准,锦盛有限进行校企第 高于当 二轮改制,故将相关股权转 时的每 让给当时担任总经理及车间 股净资 主管的阮荣涛夫妇 产,价格 公允 全体股 东暨实 阮荣涛、高丽君 按注册资本 际控制 第一次增资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增 2 增资 256.17 万 等额出资, 人对企 (2004.06) 资加大投入 元 元/股 业增资, 价格公 允 全体股 东暨实 阮荣涛、高丽君 按注册资本 际控制 第二次增资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增 3 共增资 500 万 等额出资, 人对企 (2007.07) 资加大投入 元 元/股 业增资, 价格公 允 全体股 阮荣涛、高丽君 按注册资本 东暨实 第三次增资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增 4 共增资 700 万 等额出资, 际控制 (2010.11) 资加大投入 元 元/股 人对企 业增资, 3-3-1-2-11 价格公 允 全体股 东暨实 阮荣涛、高丽君 按注册资本 际控制 第四次增资 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通过增 5 共增资 2,362 等额出资, 人对企 (2013.07) 资加大投入 万元 元/股 业增资, 价格公 允 依据股权转 让协议签署 未低于 阮荣涛分别将 洪煜、郭江桥、何文铨作为 日前一个月 当时净 第二次股权 9%、4%、3%的股 阮荣涛的朋友,看好公司未 末公司每股 资产,各 6 转让 权转让给洪煜、 来发展,经协商后,阮荣涛 净资产 方协商 (2016.02) 郭江桥、何文铨 同意转让部分股权 3.33 元,确 定价,价 定为 3.33 格公允 元/股 依据股权转 未低于 上海科丰与发行人接触表达 让协议签署 当时净 投资意愿,考虑到对方作为 日前一个月 第五次增资 上海科丰增资 资产,各 7 专业投资机构能在资本市场 末公司每股 (2016.03) 330 万元 方协商 上为公司提供帮助,故同意 净资产 4 定价,价 其增资 元,确定为 格公允 4 元/股 阮荣涛将 25% 的股权转让给 上海立溢;阮荣 上海立溢与发行人接触表达 涛将 2%的股权 投资意愿,考虑到对方作为 未低于 转让给王建潮; 专业投资机构能在资本市场 当时净 阮荣涛将 上为公司提供帮助,故同意 资产,各 1.80%的股权转 其投资;王建潮、叶立方、 鉴于与第五 方协商 让给叶立方;阮 次增资时间 王秋良系阮荣涛朋友,看好 定价,价 第三次股权 荣涛将 1.80% 接近,故参 公司未来发展,与阮荣涛协 格公允; 8 转让 的股权转让给 照第五次增 商受让部分股权,经协商后, 直系亲 (2016.04) 王秋良;阮荣涛 资价格,确 阮荣涛同意转让部分股权; 定为 4 元/ 属间股 将 3%的股权无 阮荣根系阮荣涛哥哥,在创 股 权分配, 偿赠送给阮荣 业早期提供很多帮助,故免 以赠与 根;阮荣涛将 费赠与 3%股权;阮晋健、阮 方式实 3%的股权无偿 岑泓系本人子女,故免费赠 施 赠送给阮岑泓; 与 3%股权 阮荣涛将 3%的 股权无偿赠送 给阮晋健 3-3-1-2-12 阮荣涛将 参照 2016 未低于 1.50%的股权转 年 5 月 31 第四次股权 当时净 日净资产及 让给锦盛投资; 用于股权激励发行人管理团 资产,各 9 转让 前期外部投 高丽君将 队及核心员工 方协商 (2016.07) 资者入股价 5.50%的股权转 定价,价 格,确定为 让给锦盛投资 格公允 6 元/股 综上所述,发行人设立以来历次增资及股权转让符合当时背景、具有合理性, 转让价格及增资价格具有公允性。上述历次股权转让均履行了股东会等相关法律 程序并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相关价款均已支付,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均不存在 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且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不涉及国有 产权变动。股东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出资资金来源 1 阮荣涛 家庭积蓄 2 高丽君 家庭积蓄 3 洪煜 自有资金,多年经商、投资所得 4 郭江桥 自有资金,多年经商、投资所得 5 阮荣根 无偿取得 6 阮岑泓 无偿取得 7 阮晋健 无偿取得 8 何文铨 自有资金,多年经商、投资所得 9 王建潮 自有资金,多年经商、投资所得 10 王秋良 自有资金,多年经商、投资所得 11 叶立方 自有资金,多年经商、投资所得 12 上海科丰 自有资金 13 上海立溢 自有资金 14 锦盛投资 自有资金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增资的原因和背景,转让 及增资价格确定的依据合理、并已履行相关的法律程序,相关的价款均已支付, 股东资金来源合法,历次股权转让及增资不存在委托持股、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 安排,均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发行人股权变更不涉及国有产权变动。 3-3-1-2-13 (二)说明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的履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 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 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1、经核查,发行人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履历情况如下: 序 姓名 工作经历 号 1984 年 10 月至 1988 年 9 月,任上虞县电子电器厂供销科长;1988 年 10 月至 1990 年 1 月,任上虞县宁虹电子元件厂副厂长;1990 年 1 月至 1998 年 6 月,任上虞县电子电 器职业学校实验厂厂长;1998 年 6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1 阮荣涛 总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5 年 10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长。目前还担任锦盛控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锦舜投资董事长、联谊置业董事、锦盛 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汇小贷监事 1983 年 10 月至 1998 年 5 月,任上虞沥海针织厂职工;1998 年 6 月至 2007 年 8 月, 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注塑车间主管;2007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 2 高丽君 锦盛包装有限公司监事、注塑车间主管、计划科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目前还担任锦盛控股监事、中金黄金监事 1994 年 7 月至 1999 年 12 月,任上海伯齐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 年 12 月至 2015 3 洪煜 年 9 月,自由职业;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 1995 年至 2009 年 10 月,任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2009 年 11 月至今,任 上海青桥贸易有限公司经理;2015 年 10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 4 郭江桥 董事;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目前还担任上海青桥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 经理 1967 年 7 月至 1989 年 12 月,在外务工;1990 年 1 月至 2000 年 6 月,任上虞市海滨 5 阮荣根 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人;2000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 公司后勤职员;2007 年 7 月至今,已退休 2015 年 8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销售部职员;2016 年 11 月至 6 阮岑泓 今,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7 阮晋健 2018 年 8 月至今担任上海延锋金桥汽车饰件系统有限公司初级计划工程师 1994 年至今,任浙江露帅服饰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1 年 3 月至 2003 年 2 月, 8 何文铨 任上海丹露针织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 1982 年 8 月至 1993 年 3 月,任宁波海洋渔业公司报务员;1993 年 4 月至 1996 年 6 月, 任上虞市长丰贵金属冶炼有限公司销售员;1996 年 7 月至 1999 年 5 月,任上虞市亚东 9 王建潮 水产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1999 年 6 月至今,任浙江亚栋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 理;2007 年 11 月至今,任绍兴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董事;2007 年 8 月至今,任浙江 五洲铜业有限公司监事;2009 年 4 月至今,任绍兴市上虞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3-3-1-2-14 经理 2003 年至 2016 年,任上虞市亿丰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2005 年 5 月至今,任上海鸥 10 王秋良 翔化工有限公司监事 1996 年至 2000 年,任上虞市化妆品包装厂总经理;2002 年 5 月至 2012 年 5 月,任上 虞市恒丰商贸有限公司监事;2000 年 1 月至今,任浙江昱兴装璜品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11 叶立方 2003 年 12 月至今,任绍兴伊斯特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05 年 2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绍兴市昱兴船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2005 年 12 月至今,任绍兴昱兴 塑业包装有限公司董事长 2、经核查,直接持股的自然人中,阮荣涛、高丽君夫妇系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目前分别担任公司董事长、董事,且阮荣涛与发行人公司总经理阮 棋江、副总经理阮棋达系叔侄关系;阮岑泓、阮晋健系阮荣涛和高丽君的子女; 阮荣根与阮荣涛系兄弟关系,且与公司总经理阮棋江、副总经理阮棋达系父子关 系;洪煜、郭江桥现担任发行人董事;除此之外,发行人其他直接持股的自然人 股东与发行人即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 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关联关系。 除阮荣涛、高丽君外,发行人其他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除发行人外持股或 控制的公司如下: 股东姓名 其他持股及控制的公司 经营范围 洪煜 无 无 金属材料,建筑材料,机电设备,五金机电,水暖器 上海青桥贸易有限公司 材,管道设备,陶瓷制品,汽摩配件,门窗配件批发 郭江桥 (持股 50%并担任执行 零售;自有房屋租赁(除金融租赁),物业管理,房 董事) 地产信息咨询(除经纪)。 阮荣根 无 无 阮岑泓 无 无 阮晋健 无 无 浙江露帅服饰有限公司 服饰、服装、毛针织品、棉晴针织品、伞、铝塑制品 何文铨 (持股 56.67%并担任执 制造、销售;纺织原料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 行董事兼经理) 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凭许可经营) 绍兴市上虞中金黄金饰 金银制品、珠宝、玉器、工艺美术品、钟表的销售; 品销售有限公司(持股 黄金饰品、玉制品的设计及技术开发服务 35%,并担任总经理) 王建潮 绍兴市锦舜投资有限公 项目投资及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服务(凡涉及许可证 司(持股 25%,并担任董 制度的凭证经营) 事) 上海鸥翔化工有限公司 化工产品(除危险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烟花爆竹、 王秋良 (持股 20%) 民用爆炸物品、易制毒化学品)、化工机械设备及配 3-3-1-2-15 件、劳防用品、包装材料、五金交电、环保设备、橡 胶制品、建筑材料、日用百货的销售。 绍兴伊斯特包装有限公 制造、加工、销售:金属、非金属包装装潢制品;金 司(持股 51.72%并担任 属模具。 董事兼总经理) 浙江昱兴装璜品有限公 金属、非金属包装装璜品的制造、加工,进出口业务 叶立方 司(持股 77.5%并担任执 (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凭许可经 行董事) 营)。 绍兴昱兴塑业包装有限 公司(浙江昱兴装璜品有 金属、塑料包装制品制造(除印刷);金属、塑料工 限公司持股 65.65%,叶 艺品制造;销售自产产品(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文 立方担任董事长、总经 件经营)。 理) 上述直接持有发行人 1.80%股权的自然人股东叶立方,其控制的公司绍兴伊 斯特包装有限公司、浙江昱兴装璜品有限公司和绍兴昱兴塑业包装有限公司经营 范围与发行人存在类似业务。经本所律师访谈叶立方并走访相关公司生产厂房、 取得发行人与其之间相关业务合同以及交易记录,绍兴伊斯特包装有限公司、浙 江昱兴装璜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酒品盖,绍兴昱兴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主要生产塑 料软管,与发行人的亚克力包装容器产品存在显著差异。 其中,绍兴昱兴塑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在报告期内存在少量交易,2016 年-2018 年期间,绍兴昱兴塑业包装有限公司向发行人采购配件,金额分别为 15.68 万元、50.3 万元和 4 万元,采购金额较低。 除此以外,经本所律师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商,取得上述自然人股 东填写的调查表及其出具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通过网络公示平台查询相关主体 持股信息、任职情况等,取得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出具的声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 具的声明,除已披露的情况外,发行人直接持股的自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 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 联关系,未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未控制与发行 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3-3-1-2-16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已披露的情形之外,发行人直接持股的自 然人股东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 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与发行人、发行 人主要客户及供应商不存在关联关系,未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 务往来的公司,未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三)补充说明法人股东穿透后出资人情况的,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是否存在亲属 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是否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 是否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1、发行人的法人、合伙企业股东穿透情况如下 (1)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出资 200 万元,持有 1% 股权结构 出资额;李晋出资 12,000 万元,持有 60%出资额;陈志瑛出资 7,800 万元,持有 39%出资额。 其中,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情况如下: 企业名称 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陈志瑛出资 180 万元,持有 90%出资额;李晋出资 20 万元,持有 股权结构 10%出资额。 (2)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企业名称 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昌海峰出资 2,535.12 万元,持有其 84%的出资额;徐忠平出资 股权结构 482.88 万元,持有其 16%出资额。 (3)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企业名称 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阮荣涛出资比例 23.93%,高丽君出资比例 14.29%,其他 46 名出 股权结构 资人合计持有出资比例 61.78%(详见下表)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锦盛投资合伙人出资情况如下: 序号 姓名 合伙人类别 认缴出资(万元) 出资比例(%) 是否发行人任职 1 阮荣涛 普通合伙人 423.105 23.929 是 3-3-1-2-17 2 高丽君 有限合伙人 252.600 14.286 是 3 阮棋江 有限合伙人 126.300 7.143 是 4 阮棋达 有限合伙人 75.780 4.286 是 5 朱卫君 有限合伙人 75.780 4.286 是 6 高文标 有限合伙人 63.150 3.571 是 7 段刘滨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8 骆丽娜 有限合伙人 50.520 2.857 是 9 夏书良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0 邵雅飞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1 王洪凯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2 钱银桥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3 谢文峰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4 何冬生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5 邵伟平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6 顾雅君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7 朱伟斐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8 束俊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19 高尧君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20 朱华锋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21 宋敏霞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22 张小燕 有限合伙人 25.260 1.429 是 23 诸同华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24 何苗炎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25 诸玲燕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26 朱运武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27 朱雅娣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28 刘念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29 朱军芬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0 柏光斌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3-1-2-18 31 董梅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2 俞军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3 冯沛良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4 王大伟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5 张海英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6 王爱娣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7 朱秀丽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8 叶和娣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39 邵国其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0 徐惠霞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1 朱素利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2 赵君英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3 陈娟君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4 邵君明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5 朱立军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6 阮芳君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7 陈炜 有限合伙人 12.630 0.714 是 48 陈春收 有限合伙人 6.315 0.357 是 合计 1,768.200 1,00 - 2、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穿透后的出资人与相关主体之间存在如下关系: 锦盛投资穿透后的出资人阮荣涛、高丽君系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中阮荣涛系 发行人董事长、 高丽君为发行人董事;阮棋江、阮棋达、朱卫君、高文标、段 刘滨、夏书良、顾雅君、朱雅娣等发行人董监高人员及发行人核心技术人员王 洪凯均为锦盛投资的出资人,锦盛投资其余出资人均在发行人任职;阮棋江、 阮棋达与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系叔侄关系。绍雅飞为发行人董事、副总经理朱卫 君配偶之妹妹、朱伟斐为朱卫君之妹妹,徐惠霞为发行人副总经理高文标兄弟 之配偶。 经本所律师访谈上海科丰、上海立溢、锦盛投资、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和供应 商,取得了发行人法人股东工商档案、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其最终出资人出具的声 3-3-1-2-19 明、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及其项目组成员出具的声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填写的调查表以及出具的声明。除上述披露的 情形之外,上述三家法人股东穿透后的出资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 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亲属关系 或其他关联关系,未持股或控制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未控 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上述披露的情形之外,发行人法人股东穿透至 出资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本次申请发行中介机构 及其负责人、工作人员之间不存在其他亲属关系或其他关联关系,未持股或控制 与发行人从事相同业务或业务往来的公司,未控制与发行人的主要客户、供应商 存在资金往来的公司。 (四)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是否签署过对赌协议、 是否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历次增资或股权 转让协议,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未签署过对赌协议,亦不存在代 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其股东及历史上的股东之间未签署过对 赌协议、不存在代持或其他形式的利益安排 (五)补充说明除已披露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外,股东之间是否存在其他关联 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根据发行人及其股东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已披露的股东之间的 关系外,股东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除已披露的股东之间的关系外,股东之间不存在 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六)补充说明发行人私募投资基金股东是否按照《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 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 法规履行登记备案手续。 3-3-1-2-20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现任 14 名股东中法人或 合伙企业股东 3 名,分别为上海立溢、上海科丰和锦盛投资,具体如下: 1、上海立溢 上海立溢系私募投资基金,已于 2015 年 1 月 29 日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 会完成私募基金备案登记,基金编号为 SD4842,基金类型为股权投资基金;其 管理人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编号 P1007130。 2、上海科丰 根据上海科丰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出资凭证,上海科丰系由其股东昌海峰、 徐忠平以自有资金出资,不属于以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 3、锦盛投资 根据锦盛投资提供的合伙协议以及出资凭证,锦盛投资系由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与发行人员工共同出资,不属于以募集资金设立的私募基金。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上海立溢为私募投资基金,其已根据《私 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 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其管理人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 心(有限合伙)为经登记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 三、关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认定(反馈意见第 3 题) 回复: (一)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工商资料、历次股东大会会议资料、历次董事会会议 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提名及任免等资料,认定阮荣涛及高丽君为公 司实际控制人的理由如下: 阮荣涛、高丽君夫妇自 2002 年 5 月至 2016 年 2 月期间一直合计直接持有发 行人 100%的股权,2016 年 2 月以来,发行人进行了数次股权转让,阮荣涛、高 丽君夫妇合计控制的股权比例亦始终不低于 46.82%。截至目前,阮荣涛直接持 3-3-1-2-21 有发行人 27.1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大股东,其妻子高丽君直接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权,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30.82%的股权;此外,阮荣涛夫妇合计 持有锦盛投资 38.22%股份,且阮荣涛担任锦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据此, 阮荣涛夫妇可以通过锦盛投资控制其持有的发行人 7%的股份;阮荣涛、高丽君 的近亲属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分别持有公司 3%、3%、3%股权,且阮荣涛、 高丽君、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已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签署了《一致行动协 议》,据此,阮荣涛、高丽君夫妇可实际控制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三人合计 持有的发行人 9%股权,故阮荣涛和高丽君夫妇可实际控制发行人合计 46.82%的 股份。 公司成立至今,阮荣涛、高丽君一直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财务决策,发行 人成立董事会、监事会之前,阮荣涛及高丽君夫妇便一直长期担任公司执行董事、 监事职务。发行人成立董事会后,除 3 名独立董事以外,阮荣涛及高丽君夫妇提 名了包括本人在内的 3 名董事并全部当选,上述董事在召开的董事会表决当中均 与阮荣涛及高丽君夫妇的表决保持了一致。公司的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亦由阮荣涛 推举,并获得董事会表决一致通过。 发行人股东中,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系阮荣涛及高丽君的近亲属,上述 人员目前合计持有发行人 9%的股权,其中阮晋健、阮岑泓系阮荣涛、高丽君夫 妇的子女,阮荣根系阮荣涛兄长。阮晋健未在公司任职,未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 阮岑泓于 2015 年 8 月加入公司担任销售部职员,目前担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阮荣根自 2000 年加入公司后便一直担任公司后勤部职员,2007 年已退休。 2016 年 4 月上述三人通过阮荣涛赠与的形式取得了发行人股权,上述股权 赠与系实际控制人家族内部安排。上述三人均未在发行人董事会、监事会或高级 管理人员中担任职务,亦未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决策和业务运营起核心作用,故 未将上述三人认定为共同实际控制人。 2、为确保阮荣涛与高丽君共同拥有公司控制权的稳定性,阮荣涛、高丽君 与阮荣根、阮晋健、阮岑泓签署了《一致行动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及决策机制 如下: 3-3-1-2-22 “1、在处理有关锦盛新材经营发展且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锦 盛新材章程需要由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时,各方均应采取一致 行动。 2、采取一致行动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就有关锦盛新材经营发展的重大事 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提案权和在相关会议上行使表决权时保持一致。 3、各方同意,本协议有效期内,在任一方拟就有关公司经营发展的重大事 项向股东大会、董事会提出议案之前,或在行使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事项的表决 权之前,一致行动人内部先对相关议案或表决事项进行协调;出现意见不一致时, 以阮荣涛、高丽君夫妇的意见为准。 4、在本协议有效期内,除关联交易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在参加公 司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协调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各方 可以亲自参加公司召开的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本协议他方代为参加股东大会并 行使表决权 5、各方应当遵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以及各自所作出的 承诺行使权利。 6、各方承诺,各方作为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东权利不得违背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锦盛新材章程的规定,不得损害锦盛新材及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影响锦盛 新材的规范运作。” 根据《一致行动协议》的约定,协议到期时间及到期后的安排如下:“本协 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满 36 个月时终止。有效期满,各 方如无异议,自动延期三年。本协议一经签订即不可撤销,除非本协议所规定的 期限届满。”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阮荣涛、高丽君夫妇控制发行人 46.82%的股权, 且在董事会中提名多位董事并推举多名高管,能够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故认定阮 荣涛、高丽君夫妇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真实、准确、完整。 (二)发行人控制权的稳定性 经逐项对照“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认定发行人由阮 荣涛、高丽君两人控制符合下列条件: 3-3-1-2-23 1、经核查,截至目前,阮荣涛直接持有发行人 27.10%的股权,为公司第一 大股东,其妻子高丽君直接持有发行人 3.72%的股权,两人合计直接持有发行人 30.82%的股权;此外,阮荣涛夫妇合计持有锦盛投资 38.22%股权,且阮荣涛担 任锦盛投资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据此,阮荣涛夫妇可以通过锦盛投资控制其持有 的发行人 7%的股权;且阮荣涛、高丽君与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已签署《一 致行动协议》,据此控制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三人合计持有的发行人 9%股 权,故阮荣涛和高丽君夫妇可实际控制发行人合计 46.82%的股权。符合“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2、经核查,发行人已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组织机 构,并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 等制度,发行人公司治理结构健全、运行良好。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内部 控制的鉴证报告》,发行人于 2018 年 12 月 31 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 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一 款第(二)项之规定。 3、经核查,阮荣涛、高丽君夫妇已与阮晋健、阮岑泓、阮荣根签署《一致 行动协议》,该协议内容如前所披露,该协议合法有效、权利义务清晰、责任明 确,该情况在最近 3 年内且在首发后的可预期期限内是稳定、有效存在的,共同 拥有公司控制权的多人没有出现重大变更。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 4、经核查,阮荣涛、高丽君夫妇及其一致行动人一致承诺其所持发行人股 份自发行人上市之日起锁定 36 个月,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第 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认定阮荣涛、高丽君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符合《证 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 号》的相关规定,实际控制权能够保持稳定。 四、关于重大资产收购和出售(反馈问题第 4 题) 回复: 3-3-1-2-24 (一)健弘塑胶的历史沿革和主要财务数据,吴铁城、林烨与实际控制人阮 荣涛共同投资的背景、原因,其 2015 年和 2016 年两次评估价值差异情况,相关 交易作价依据及定价的公允性 1、历史沿革 (1)2002 年 8 月,健弘塑胶设立 2002 年 8 月 12 日,阮荣涛与吴铁城(中国台湾籍自然人)签订《合资意向 书》,同意共同设立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2002 年 8 月 19 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虞外经贸资(2002)字 第 90 号《关于同意建办外商投资企业的批复》,同意建办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 公司,企业性质为合资(台资)经营企业;投资总额为 50 万美元,注册资本为 35 万美元;经营范围为化妆品包装、塑胶制品;合营期限为 10 年。 2002 年 8 月 2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外经贸浙府资绍字[2002]01691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2 年 8 月 26 日,健弘塑胶取得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 营业执照》。 2002 年 9 月 6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2002)字第 513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2 年 9 月 5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吴铁城缴纳 的注册资本 100,035 美元,以货币出资。 2002 年 12 月 20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2002)字第 756 号《验资报告》,截至 2002 年 12 月 18 日,公司已收到股东阮荣涛、吴铁城第 二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 249,965 美元。 健弘塑胶成立时,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阮荣涛 20.00 57.14% 2 吴铁城 15.00 42.86% 合计 35.00 100.00% (2)2003 年 6 月,第一次增资 3-3-1-2-25 2003 年 3 月 2 日,健弘塑胶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 45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 10 万美元由新股东林烨(加拿大籍自然人)认 缴。 2003 年 4 月 14 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虞外经贸资(2003)字 第 049 号《关于同意增资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45 万美元,由林 烨单独增资 10 万美元。 2003 年 4 月 15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核发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 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3 年 5 月 29 日,绍兴远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绍远大会验字第[2003] 015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3 年 4 月 23 日,公司已收到林烨缴纳 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0 万美元,均以货币出资。 2003 年 6 月 13 日,健弘塑胶本次变更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健弘塑胶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阮荣涛 20.00 44.45% 2 吴铁城 15.00 33.33% 3 林烨 10.00 22.22% 合计 45.00 100.00% (3)2006 年 12 月,第二次增资 2006 年 11 月 6 日,健弘塑胶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本 增加至 160.2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2005 年 12 月 31 日前产生的可分配利润 分红转增折合 115.20 万美元。其中,阮荣涛增资 52.79 万美元,吴铁城增资 39.59 万美元,林烨增资 22.82 万美元。 2006 年 11 月 15 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虞外经贸资(2006) 151 号《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160.20 万美 元。 2006 年 11 月 16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3-1-2-26 2006 年 12 月 12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2006)外字第 8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6 年 12 月 12 日,公司已收到阮荣涛、吴 铁城、林烨新增注册资本合计 115.20 万美元。 2006 年 12 月 30 日,本次变更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健弘塑胶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阮荣涛 72.79 45.44% 2 吴铁城 54.59 34.08% 3 林烨 32.82 20.48% 合计 160.20 100.00% (4)2009 年 1 月,第三次增资 2008 年 11 月 24 日,健弘塑胶召开董事会,全体董事一致同意公司注册资 本增加至 252.80 万美元,新增注册资本由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产生的可分配利 润转增折合 92.60 万美元。其中,阮荣涛增资 42.08 万美元,吴铁城增资 31.56 万美元,林烨增资 18.96 万美元。 2008 年 12 月 10 日,上虞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出具虞外经贸资(2008) 177 号《关于同意增加注册资本的批复》,同意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至 252.80 万 美元,同意合营各方按原比例增资。 2008 年 12 月 10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颁发了变更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台 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2008 年 12 月 30 日,上虞同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虞同会验(2008)外字第 087 号《验资报告》,经审验,截至 2008 年 12 月 30 日,公司已将未分配利润 92.60 万美元转增实收资本。 2009 年 1 月 21 日,健弘塑胶本次变更经绍兴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健弘塑胶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1 阮荣涛 114.87 45.44% 3-3-1-2-27 序号 股东姓名 出资额(万美元) 出资比例 2 吴铁城 86.15 34.08% 3 林烨 51.78 20.48% 合计 252.80 100.00% (5)2015 年 6 月,第一次股权转让 2015 年 3 月 15 日,绍兴市中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 (绍中发评报字(2015)第 107 号),经评估,健弘塑胶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185.93 万元,评估价值 2,488.54 万元。 2015 年 3 月 20 日,健弘塑胶召开董事会,同意吴铁城将其持有的健弘塑胶 34.08%股权(86.15 万美元出资额)以人民币 8,480,960 元转让给锦盛包装;林 烨将其持有的健弘塑胶 20.48%股权(51.78 万美元出资额)以人民币 5,096,540 元转让给锦盛包装。同意终止公司章程,并注销批准证书,解散原公司组织结构, 性质由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变更为内资企业。 同日,吴铁城、林烨分别与锦盛包装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述股权 转让的相关事项。 2015 年 4 月 24 日,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绍滨海经发[2015]1 号 《关于同意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 吴铁城与林烨将其持有健弘塑胶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股权转让后原公司变更为 内资企业。 2015 年 6 月 18 日,健弘塑胶本次变更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健弘塑胶的股权结构变更为: 序号 股东姓名/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锦盛包装 1,042.33 54.56% 2 阮荣涛 868.10 45.44% 合计 1,910.44 100.00% (6)2016 年 5 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2016 年 4 月 19 日,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天源评报字[2016]第 0109 号《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全 3-3-1-2-28 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经评估,健弘塑胶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账面 价值为 2,533.64 万元,评估价值为 2,912.38 万元。 2016 年 4 月 22 日,经健弘塑胶股东会同意,阮荣涛与锦盛包装签订《股权 转让协议》,阮荣涛将其持有的健弘塑胶 45.44%股权作价 1,323.39 万元转让给 锦盛包装。 2016 年 5 月 4 日,健弘塑胶本次变更经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登记。 本次变更完成后,健弘塑胶变更为锦盛包装的全资子公司。 (7)2016 年 12 月,被发行人吸收合并 2016 年 7 月 26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会议决议同意锦盛包装吸收合并 全资子公司健弘塑胶,合并完成后,锦盛包装存续,健弘塑胶依法注销。被合并 方健弘塑胶的员工均由合并方锦盛包装统一接受和安置,合并后锦盛包装的注册 资本为 4,210 万元。 2016 年 7 月 26 日,健弘塑胶的唯一股东锦盛包装作出股东决定,同意健弘 塑胶被锦盛包装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健弘塑胶依法注销,健弘塑胶资产 和债权由锦盛包装享有,债务和责任由锦盛包装承担。 2016 年 7 月 26 日,锦盛包装与健弘塑胶签署了《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吸 收合并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协议书》,约定本次吸收合并的合并基准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吸收合并完成后,健弘塑胶注销,以锦盛包装为吸收合并后 的存续主体,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4,210 万元。 上述协议签署后,锦盛包装、健弘塑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 知了债权人。2016 年 8 月 2 日,锦盛包装、健弘塑胶在《钱江晚报》上刊登了 《公告》,通知各合并公司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前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 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限债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 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 实施。 在上述吸收合并完成前,2016 年 7 月 26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将锦盛包装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基准日为 3-3-1-2-29 2016 年 7 月 31 日,并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 册登记手续。 由于吸收合并方名称发生变更,2016 年 12 月 23 日,健弘塑胶的唯一股东 锦盛新材作出股东决定,同意继续履行锦盛包装与健弘塑胶《吸收合并协议书》 约定的相关事项,除存续方由于整体变更名称变更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500 万元,组织形式为股份公司因锦盛包装变更相应变更 外,其他内容不变。吸收合并完成后,健弘塑胶依法注销,健弘塑胶资产和债权 由锦盛新材享有,债权和债务由锦盛新材承担。 2016 年 12 月 23 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通 过《关于公司继续吸收合并上虞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发行人与健弘塑胶签署了《吸收合并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继续 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存续主体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和实收资本为 7,500 万元。原《吸收合并协议书》中存续主体名称及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相应变更,其他内容不变。原公告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继续有效,合并 后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发行人承继,吸收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 施。 2016 年 12 月 15 日、2016 年 12 月 24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及健 弘塑胶在《钱江晚报》上三次刊登了《吸收合并补充公告》。通知原公告后债权 人申报的债权继续有效,债权人未在原公告规定期限内行使债权申报的合并各公 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发行人承继,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2016 年 11 月 28 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绍市国 税江税通[2016]88268 号),准予健弘塑胶税务注销登记。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 书》(绍市地税二分税通[2016]62007 号),准予健弘塑胶税务注销登记。 2016 年 12 月 30 日,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绍市监滨)登记内销字[2016]第 1230 号),准予了健弘塑胶因吸收合并而 提交的注销登记申请。 2、健弘塑胶主要财务数据 3-3-1-2-30 根据公司与健弘塑胶签署的《吸收合并协议书》,吸收合并的合并基准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截至 2016 年 8 月末,健弘塑胶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项目 2016 年 1-8 月/2016 年 8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3,199.02 净资产(万元) 3,178.13 营业收入(万元) 3,637.98 净利润(万元) 457.60 3、投资背景、原因 吴铁城在中国台湾地区具有化妆品包装行业的行业经验,因看好中国内地化 妆品包装行业的未来发展前景,希望能够到中国内地投资设厂。2002 年,绍兴 上虞地区已形成具有一定规模的化装品包装产业链,且阮荣涛具有多年的化妆品 包装行业从业经验,其控制的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当地化妆品包装行 业的领军企业,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影响力。经友好协商,吴铁城与阮荣涛于 2002 年 8 月共同出资设立了健弘塑胶。 林烨同样具有化妆品包装行业的行业背景,并看好中国内地化妆品包装行业 的发展前景,且健弘塑胶成立初期的生产经营有资金需求,具有融资意愿。经友 好协商,林烨于 2003 年 6 月向健弘塑胶增资 10 万美元。 4、关于两次评估价值差异情况 经核查,发行人 2015 年 6 月受让吴铁城、林烨合计持有的健弘塑胶 54.56% 股权,其收购价格系依据绍兴市中发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绍中发评报 字(2015)第 107 号《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公司于 2016 年 5 月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健弘塑胶 45.44%股权,其收购价格系 根据依据天源评报字[2016]第 0109 号《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 的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资产评估结果确定。 上述两次资产评估均采用资产基础法,健弘塑胶截至 2015 年 2 月 28 日的净 资产评估值为 2,488.54 万元;截至 2016 年 2 月 29 日的净资产评估值为 2,912.38 万元,评估结果差异主要系评估基准日净资产差异导致,具有合理性。 3-3-1-2-31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2015 年和 2016 年健弘塑胶两次股权转让的转让 价格均系参考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具有公允性。 (二)健弘塑胶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1、健弘塑胶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2015 年 6 月前,健弘塑胶为发行人关联方;2015 年 6 月至 2016 年 5 月,健 弘塑胶为发行人控股子公司;2016 年 5 月至 2016 年 12 月,健弘塑胶为发行人 全资子公司。 自报告期初至 2016 年 12 月吸收合并完成前,健弘塑胶作为发行人子公司, 其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如下: (1)资产情况 健弘塑胶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 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 (2)人员情况 除执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系由发行人委派和聘用产生外,健弘塑胶 的员工均由其自主招聘取得,并在健弘塑胶领取薪酬,不存在与发行人人员重叠、 混同的情形。 (3)技术情况 健弘塑胶的专利及研发、生产等环节所用技术系独立开发,与发行人不存在 技术共用、混同的情形。 (4)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被发行人吸收合并前,健弘塑胶的主要客户为 LF BEAUTY LIMITED、FUSION PACKAGING I, LP、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和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 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则为 APR PACKAGING INC、APC PACKAGING LLC、BARALAN、 QUADPACK INDUSTRIES S.A.、TRICORBRAUN HONGKONG CORPORATION LIMITED、天 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上 海上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等。 3-3-1-2-32 由于浙江区域内 PMMA、PETG 等塑料粒子的供应商较为集中,健弘塑胶的主 要供应商为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绍兴 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绍兴上虞宇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余姚市人和贸易有 限公司等,与发行人的供应商存在部分重合。 2、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摊成本、费用的情形 自报告期初至 2016 年 12 月吸收合并完成前,健弘塑胶作为纳入发行人合并 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其财务状况已体现在发行人合并财务报表当中,不存在 为发行人承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健弘塑胶拥有独立的资产、人员及技术从事生产 经营,被吸收合并前,存在部分供应商及客户重合,报告期内不存在为发行人承 担成本、费用的情形。 (三)说明出售主体的历史沿革,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或从事的主营业务、业 绩情况、业务经营合法合规性;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转让出售主体股权的原因、 是否存在通过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而规避发行条件的情形 1、出售主体的历史沿革 (1)金汇小贷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金汇小贷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时间 事项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号 (万元)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0.00%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9.00%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1 2011 年 4 月 设立 20,000.00 浙江觉悟实业有限公司持股 7.00% 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7.00% 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持股 6.00% 锦盛包装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3-3-1-2-33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4 名股东合计持股 9.00%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2.33%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9.00%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第一次 2 2012 年 8 月 30,000.00 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7.00% 增资 浙江宏达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持股 6.00% 锦盛包装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5 名股东合计持股 13.67%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00%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9.67%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第一次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3 2012 年 11 月 股权转 30,000.00 让 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7.00% 锦盛包装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8 名股东合计持股 16.33%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00%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第二次 浙江建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持股 9.67% 4 2013 年 12 月 股权转 30,000.00 让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7.00% 3-3-1-2-34 锦盛包装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8 名股东合计持股 16.33%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00%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第三次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5 2014 年 12 月 股权转 30,000.00 让 上虞市舜泰电机有限公司持股 6.67% 锦盛包装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8 名股东合计持股 16.33%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00%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0%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第四次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6 2016 年 7 月 股权转 30,000.00 让 上虞市舜泰电机有限公司持股 6.67% 锦盛控股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8 名股东合计持股 16.33%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25.00% 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0% 第一次 绍兴市上虞中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7 2017 年 7 月 15,000.00 减资 10.00% 浙江古越蓄电池有限公司持股 9.00% 浙江皇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8.00% 3-3-1-2-35 绍兴市上虞区舜泰电机有限公司持股 6.67% 锦盛控股持股 5.00% 中鑫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5.00% 王忠持股 5.00% 其他 8 名股东合计持股 16.33% (2)联谊置业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谊置业的历史沿革情况如下: 序 注册资本 时间 事项 股东构成及持股比例 号 (万元) 长兴萧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持股 40.00% 1 2012 年 12 月 设立 8,000.00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35.00% 锦盛包装持股 25.00% 第一次股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00% 2 2015 年 6 月 8,000.00 权转让 锦盛包装持股 25.00% 第一次增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00% 3 2015 年 10 月 18,000.00 资 锦盛包装持股 25.00% 第二次股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00% 4 2016 年 5 月 18,000.00 权转让 锦盛控股持股 25.00% 第一次减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75.00% 5 2018 年 6 月 1,000.00 资 锦盛控股持股 25.00% (3)上虞农商行 上虞农商银行设立于2014年12月19日,是一家由原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整 体改制并更名组建而成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系由上 虞市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上虞市东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等18家当地信用合作社合并 设立而来。2005年4月,浙江上虞农村合作银行设立时,共有871名员工股东、940 名社会自然人股东和106名法人股东,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上虞幸福食品有限公司 80.00 0.53 2 浙江龙盛控股有限公司 80.00 0.53 3 浙江闰土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0.00 0.53 3-3-1-2-36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4 浙江春晖集团有限公司 80.00 0.53 5 卧龙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0.53 6 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80.00 0.53 7 浙江星鹏铜材集团有限公司 80.00 0.53 8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80.00 0.53 9 浙江良康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80.00 0.53 10 浙江华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80.00 0.53 11 锦盛包装 65.00 0.43 12 其他 1,906 名股东 14,140.25 94.24 合计 15,005.25 100.00 2014年12月,上虞农商行设立时,发起人由819名职工股东、952名自然人股 东和97名法人股东组成,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00.00 5.93 2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3,000.00 5.08 2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3,000.00 5.08 4 锦盛包装 237.50 0.40 5 其他股东 49,310.80 83.51 合计 59,048.30 100.00 2015年1月,浙江德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所持有的上虞农商行50万股转 让给锦盛包装,截至2015年末,锦盛包装持有上虞农商行287.50万股,占比 0.48689%。 锦盛包装与锦盛控股于2016年5月6日签署《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锦盛包 装所持的0.48689%上虞农商行股份转让给锦盛控股,并于2016年5月23日完成了 工商变更登记。 截至2018年末,上虞农商行股权结构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3-3-1-2-37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1 浙江龙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051.50 5.93 2 亚厦控股有限公司 5,187.00 5.08 2 闰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5,187.00 5.08 4 锦盛控股 287.50 0.49 5 其他股东 85,381.51 83.42 合计 102,094.51 100.00 2、出售主体报告期内实际经营或从事的主营业务、业绩情况、业务经营合 法合规性 (1)金汇小贷 报告期内,金汇小贷的主营业务为办理各项小额贷款,办理小企业发展、 管理、财务咨询服务,其业绩情况如下: 2018 年度/2018 年 12 2017 年度/2017 年 2016 年度/2016 年 项目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14,605.22 31,370.23 33,917.04 净资产(万元) 12,253.03 16,230.69 33,814.42 营业收入(万元) 209.61 902.36 1,257.56 净利润(万元) -2,976.53 -1,777.83 -2,177.39 经本所律师查阅国家企业信息用信息系统、信用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 税务部门网站等,报告期内金汇小贷不存在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业 务经营合法合规。 (2)联谊置业 报告期内,联谊置业的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经营,其业绩情况如下: 2018 度/2018 年 12 月 2017 年度/2017 年 2016 年度/2016 年 项目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59,083.49 54,711.25 44,248.64 净资产(万元) 1,883.16 15,895.13 16,378.77 营业收入(万元) 0.00 0.00 0.00 净利润(万元) -815.61 -1,036.87 -1,060.35 3-3-1-2-38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联谊置业已取得当地工商、税务主管部门 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业 务经营合法合规。 (3)上虞农商行 报告期内,上虞农商行的主营业务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 期贷款,其业绩情况如下: 2018 度/2018 年 12 月 2017 年度/2017 年 2016 年度/2016 年 项目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总资产(万元) 4,556,864.83 4,283,141.49 3,926,580.54 净资产(万元) 481,750.94 435,607.53 407,332.21 营业收入(万元) 152,543.01 133,287.01 116,953.31 净利润(万元) 48,044.94 43,428.04 37,828.04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上虞农商行已取得当地工商、税务主管部 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其在报告期内不存在行政处罚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业务经营合法合规。 3、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转让出售主体股权的原因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金汇小贷和上虞农商行属于金融业,联谊置业属 于房地产行业,均与发行人主营业务差异较大,且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低, 持有上述股权不符合公司在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做大做强的既定战略。此外, 对上述三家公司的投资占用了发行人的大量资金。为加大对化妆品塑料包装业 务的研发和生产投入,发行人对外转让上述三家公司的股权,将不属于化妆品 塑料包装容器的相关业务进行了剥离,进一步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金汇小贷、联谊置业和上虞农商行均为发行人 参股公司,且持股比例较低,发行人对外出售上述三家公司股权系出于聚焦化 妆品塑料包装主业的需要,不存在通过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而规避发行条件的情 形。 (四)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股权前后,发行人与出售主体之间在资产、人员、 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的关系,各出售主体是否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3-3-1-2-39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资产,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专利技术 以及客户、供应商名单等资料,在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股权前后,发行人的资产不 存在与上述主体之间资产共用、共享或其他关系。不存在占用上述出售主体资产 的情形,亦不存在上述出售主体无偿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发行人与上述出售 主体在资产方面相互独立。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系由发行人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 东大会聘用和选举产生,除发行人董事长阮荣涛担任联谊置业董事和金汇小贷监 事外,其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不在上述出售主体兼职或领取薪酬,上 述出售主体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在发行人兼职或领取薪酬。发行人 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发行人重要员工不存在与上述出 售主体人员重叠、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拥有的的专利及研发、生产等环节所用技术系独立开发,与上述出售 主体不存在技术共用、混同的情形。 发行人及上述出售主体各自拥有独立的销售系统,拥有专职的销售人员与独 立的销售渠道,独立开发客户及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发行人与上述出售主体共用 采购渠道、销售渠道进行产品采购、销售的情形。 除此之外,金汇小贷和上虞农商行属于金融业,联谊置业属于房地产行业, 与发行人经营的业务存在较大差异,故转让上述主体前后,上述主体与发行人之 间均不存在同业竞争的问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股权前后,除发行人董事长阮 荣涛担任联谊置业董事和金汇小贷监事外,发行人与上述出售主体之间在资产、 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相互独立,各出售主体与发行人业务差异较大, 不会与发行人构成同业竞争。 (五)说明发行人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股权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发行人是 否存在未来回购出售主体的计划或安排 1、发行人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股权的价格及定价公允性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与锦盛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持 金汇小贷 5%的股权、联谊置业 25%的股权、上虞农商行 0.48689%的股权转让给 3-3-1-2-40 锦盛控股,转让价格为 6,289.97 万元,其中金汇小贷转让价格为 1,395.04 万元、 联谊置业转让价格为 3,235.84 万元、上虞农商行转让价格为 1,659.09 万元。 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 具的天源评报字[2016]第 0123 号《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3 项股权价值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三项标的股权的评估结 果如下: 序号 参股公司 股权比例 评估价值(万元) 1 金汇小贷 5.00% 1,395.04 2 上虞农商行 0.48689% 1,659.09 3 联谊置业 25.00% 3,235.84 合计 - 6,289.97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上述三项标的股权的评估值合计为 6,289.97 万元。经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人本次向锦盛控股出售上述三项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6,289.97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 2、发行人不存在未来回购出售主体的计划或安排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上述出售主体分别属于金融、房地产行业,与发行 人主营业务差异较大,持有上述股权不符合公司在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做大做强 的既定战略,发行人不存在未来回购上述出售主体的计划或安排。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外转让出售主体股权的价格系根据资产 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发行人不存在未来回购上述出售主体的计划或安排。 (六)以上交易是否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发行人是否履行完毕公司 章程约定和法律规定的审议程序,说明对应的资金支付和交割安排是否合法合规 1、健弘塑胶 (1)经核查,锦盛包装受让吴铁城、林烨合计持有的健弘塑胶 54.56%股权 所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5 年 3 月 20 日,健弘塑胶召开董事会,同意股东吴铁城将其持有的健弘 塑胶 34.08%的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同意股东林烨将其持有的健弘塑胶 20.48% 的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 3-3-1-2-41 2015 年 3 月 20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让吴铁城持 有的健弘塑胶 34.08%股权,同意受让林烨持有的健弘塑胶 20.48%股权。 同日,锦盛包装分别与吴铁城、林烨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5 年 4 月 24 日,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出具绍滨海经发[2015]1 号 《关于同意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变更为内资企业的批复》,同意 吴铁城与林烨将持有的健弘塑胶的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 2015 年 6 月 18 日,健弘塑胶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 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2)经核查,锦盛包装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健弘塑胶 45.44%股权所履行的程 序如下: 2016 年 4 月 22 日,健弘塑胶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阮荣涛将其持有的健弘 塑胶 45.44%股权转让给锦盛包装。 2016 年 4 月 22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受让阮荣涛持 有的健弘塑胶 45.44%股权。 同日,阮荣涛与锦盛包装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5 月 4 日,健弘塑胶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健弘塑胶变更为锦盛包装的全资子公司。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 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3)经核查,健弘塑胶被锦盛新材吸收合并所履行的程序如下: 2016 年 7 月 26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同意公司吸收合并全资子公司健 弘塑胶,合并完成后,锦盛包装存续,健弘塑胶依法注销。 同日,健弘塑胶唯一股东锦盛包装做出股东决定,同意健弘塑胶被锦盛包装 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完成后,健弘塑胶依法注销,健弘塑胶资产和债权由锦盛包 装享有,债务和责任由锦盛包装承担。 3-3-1-2-42 同日,锦盛包装与健弘塑胶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约定本次吸收合并 的合并基准日为 2016 年 8 月 31 日,吸收合并完成后,健弘塑胶注销,以锦盛包 装为吸收合并后的存续主体,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为 4,210 万元。 上述协议签署后,锦盛包装、健弘塑胶编制了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通 知了债权人。2016 年 8 月 2 日,锦盛包装、健弘塑胶在《钱江晚报》上刊登了 《公告》,通知各合并公司的债权人自收到通知书之日前三十日内,未收到通知 书的自本次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凭有限债权凭证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 相应的担保。债权人未在规定时限内行使上述权利的,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 实施。 在上述吸收合并完成前,2016 年 7 月 26 日,锦盛包装召开股东会,全体股 东一致同意将锦盛包装由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基准日为 2016 年 7 月 31 日,并于 2016 年 12 月 21 日在绍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注 册登记手续。 由于吸收合并方名称发生变更,2016 年 12 月 23 日,健弘塑胶召开股东会, 同意继续履行锦盛包装与健弘塑胶《吸收合并协议书》约定的相关事项,除存续 方由于整体变更名称变更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变更为 7,500 万元外,其他内容不变。吸收合并完成后,健弘塑胶依法注销,健弘塑胶 资产和债权由发行人享有,债务和责任由发行人承担。同日,发行人召开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继续吸收合并上 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有关事项的议案》。 同日,发行人与健弘塑胶签署了《吸收合并补充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继续 实施吸收合并,吸收合并后存续主体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和实收资本为 7,500 万元。原《吸收合并协议书》中存续主体名称及注册资本、 组织形式相应变更,其他内容不变。原公告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继续有效,合并 后各公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发行人承继,吸收合并按照法定程序实 施。 2016 年 12 月 15 日、2016 年 12 月 24 日及 2016 年 12 月 30 日,发行人及健 弘塑胶在《钱江晚报》上三次刊登了《吸收合并补充公告》。通知原公告后债权 3-3-1-2-43 人申报的债权继续有效,债权人未在原公告规定期限内行使债权申报的合并各公 司的债权债务均由合并后存续的发行人承继,吸收合并将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2016 年 11 月 28 日,绍兴市国家税务局滨海税务分局江滨办事处出具《税 务事项通知书》(绍市国税江税通[2016]88268 号),认为健弘塑胶符合注销登 记的条件,决定准予核准。 2016 年 12 月 29 日,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 书》(绍市地税二分税通[2016]62007 号),认为健弘塑胶符合注销登记的条件, 决定准予核准。 2016 年 12 月 30 日,健弘塑胶完成工商注销登记。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 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2、经核查,发行人转让金汇小贷、联谊置业和上虞农商行履行的审议程 序情况如下: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公司所持金汇小 贷 5%的股权、联谊置业 25%的股权、上虞农商行 0.48689%股权转让给锦盛控股。 同日,公司与锦盛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截至 2016 年 8 月,上述股权 转让已全部完成工商变更。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及提供的银行转账凭证,上述股权转让价款已支付完 毕,不存在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情形,合法合规。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以上交易均已履行完毕公司章程约定和法 律规定的审议程序,对应的资金支付和交割安排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 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发行人完成前述交易后未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更,符合《证券期 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前述交易中,发行人同一控制下的健弘塑胶自 2002 年成立以来,一直从事 化妆品塑料包装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产品和业务与发行人一致。报告期 初,健弘塑胶已是发行人控股子公司,并纳入了合并报表范围;2016 年 5 月, 3-3-1-2-44 锦盛包装受让阮荣涛持有的健弘塑胶 45.44%股权,健弘塑胶成为发行人全资子 公司。 2015 年度,健弘塑胶主要财务数据及其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如下: 单位:万元 2015 年度/2015 年 12 月 31 日 项目 健弘塑胶(经审计) 发行人(母公司报表) 占比 资产总额 7,747.08 38,841.97 19.95% 营业收入 4,542.48 21,265.22 21.36% 利润总额 554.54 2,816.44 19.69% 2015 年度,健弘塑胶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 比例约为 20%左右,占发行人相应项目的比例相对较小,且健弘塑胶与发行人均 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故本次交易未导致发行人的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健弘塑胶吸收合并后未导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 更,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3 号》的相关规定。 (八)补充说明以上交易完成前后,发行人关联交易的变化情况 经核查,历史上,健弘塑胶与发行人之间存在部分交易。发行人于 2015 年 6 月受让吴铁城、林烨所持的健弘塑胶 54.56%股权,将健弘塑胶纳入合并财务报 表范围,并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对发行人与健弘塑 胶之间的交易已做合并抵消会计处理。公司收购并吸收合并健弘塑胶事项对报告 期内关联交易事项未产生影响。 此外,公司向锦盛控股转让出售主体股权前后,均将联谊置业作为公司关联 方,上述转让出售主体股权事项对报告期内关联交易事项未产生影响。 五、关于发行人前次申请撤回申报材料的问题(反馈意见第 5 题) 回复: (一)前次撤回申请的原因,相关导致撤回申请的事项是否落实或消除情况 3-3-1-2-45 经核查,发行人曾于 2017 年 6 月 21 日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浙江锦盛新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申请报告》(锦盛发字[2017]6 号),并于 2017 年 6 月 27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171257 号),于 2017 年 9 月 22 日取得了贵会第 171257 号《中国证监会行政 许可项目审查反馈意见通知书》,并于 2017 年 12 月 20 日报送了反馈意见回复 全套申请文件。在审核过程中,发行人于 2017 年 9 月 26 日报送了补充 2017 年 半年报的全套申请文件。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2018 年 3 月,根据当时资本市场的具体情况和中国证 监会对于首发上市的审核进度,结合锦盛新材的具体经营情况,发行人经与保荐 机构友好协商,决定撤回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申请。2018 年 3 月 20 日,发行人 与保荐机构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关于撤回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申请文件的申请》,并于 2018 年 3 月 30 日取得了《中国证监会 行政许可申请终止审查通知书》([2018]161 号)。 (二)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是否存在差异及差异的原因 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信息披露内容的主要差异如下: 1、报告期进行了更新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使用的报告期为 2014 年度-2016 年度,在审核过程中补 充了 2017 年 1-6 月的财务数据;本次申报中及本次反馈意见回复中,发行人使 用的报告期为 2016 年度-2018 年度。 2、将拟上市板块调整为创业板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拟上市板块为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本次申报中,发行 人拟上市板块变更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并根据创业板申请文件相关要求对 招股说明书格式体例及其他申请文件等进行了调整。 3、补充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 前次申报时,发行人在申请材料中披露了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政府对于公司历 史沿革的确认情况。2018 年 3 月 19 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关于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本次申报中,发行人 补充披露了浙江省人民政府对于公司历史沿革的确认情况。 3-3-1-2-46 4、更新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前次申报时,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如下: 项目总投资 其中:固定资产 项目名称 项目环评批复 备案核准文号 (万元) 投资(万元) 年增产 1,500 万套 虞环审 绍滨海(江滨)技 化妆品包装容器技 11,341 11,004 [2017]11 号 改备 2017-005 改项目 (滨) 年产 4,500 万套化 虞环审 绍滨海(江滨)备 妆品包装容器建设 18,912 17,880 [2017]13 号 2017-006 项目 (滨) 虞环审 研究开发中心建设 绍滨海(江滨)备 2,522 2,114 [2017]12 号 项目 2017-005 (滨) 合计 32,775 30,998 本次申报中,公司根据最新的设备情况和设备价格适当调减了年增产 1,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的投资金额,根据拟新建厂房最新设计方案调增了 年产 4,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新建项目的投资金额,并对上述两个项目重新履 行了项目备案和环评手续。此外,公司不再将研究开发中心建设项目作为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投资金额和固定资产投资金额均有所 减少,具体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 其中:固定资产 项目环评批 项目名称 备案核准文号 资(万元) 投资(万元) 复 年增产 1,500 万套化 虞环备 2018-330600-29 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 9,222 8,816 (2019)5 号 -03-082034-000 目 (滨) 虞环备 年产 4,500 万套化妆 2018-330600-29 20,063 18,818 (2019)6 号 品包装容器新建项目 -03-095356-000 (滨) 合计 29,285 27,634 - - 5、其他信息 本次申报中,根据报告期内的实际情况,发行人更新了公司基本情况,业务 与技术、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其 他重要事项等相关内容。 除上述事项外,发行人两次申报材料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 3-3-1-2-47 (三)本次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变更及变更的原因 发行人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及其签字人员情况如下: 前次申报 本次申报 中介机构 机构名称 签字人员 机构名称 签字人员 保荐代表人: 保荐机构 保荐代表人: 安信证券股份 翟平平、郭明新 安信证券股份 (主承销 翟平平、孙文乐 有限公司 项目协办人:孙文 有限公司 商) 项目协办人:张双 乐 律师事务 上海市锦天城 沈国权、李攀峰、 上海市锦天城 李攀峰、魏栋梁 所 律师事务所 魏栋梁 律师事务所 中汇会计师事 中汇会计师事 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 郭文令、彭远卓 务所(特殊普 郭文令、彭远卓 务所 合伙) 通合伙) 资产评估 天源资产评估 天源资产评估 梁雪冰、卢怡 梁雪冰、卢怡 机构 有限公司 有限公司 本次申报中,发行人聘请的中介机构未发生变更。根据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 工作的具体安排,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本次具体推荐的保荐代表人由翟平 平、郭明新变更为翟平平、孙文乐,项目协办人由孙文乐变更为张双;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的经办律师由沈国权、李攀峰、魏栋梁变更为李攀峰、魏栋梁。 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签字人员未发生 变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前次撤回首发系根据当时资本市场的具体 情况和中国证监会对于首发上市的审核进度,结合锦盛新材的具体经营情况做出 的决策,不存在其他需落实或消除的特殊原因;发行人本次申报材料与前次信息 披露内容除更新报告期、变更拟上市板块、补充浙江省人民政府对公司历史沿革 的确认意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更新其他相关披露内容外,与前次申报材 料信息披露内容不存在重大差异;发行人本次申报与前次申报的中介机构未发生 变更,保荐机构和律师事务所的签字人员略有调整,系各中介机构相关人员工作 的具体安排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机构的签字人员未发生变更。 六、关于发行人资质(反馈问题第 6 题) 3-3-1-2-48 (一)结合具体业务情况,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全部 资质、许可或认证,取得过程是否合法合规; 1、经核查,发行人目前持有的业务资质及许可情况如下: (1) 印刷经营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绍兴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于 2015 年 12 月 29 日核发的编号 为(浙)印证字 D3—032 号《印刷经营许可证》,经营场所为绍兴滨海新城沥海 镇渔舟路 9 号,经营范围为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有效期至 2022 年底。 (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发行人现持有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的浙 XK16-204-01044 号《全国工 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名称是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地址为浙 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有效期至 2023 年 3 月 14 日。 (3)经本所律师查阅公司开展业务的相关业务合同,历次变更的营业执照、 工商底档资料、公司取得的资质证照以及资质申请材料等,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妆 品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核查,上述产品均不属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 检疫总局颁布的《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范围,无需取得相关生 产许可。 公司化妆品包装容器产品出厂时需根据客户要求预先印刷化妆品产品名称、 容量等信息,在生产过程中存在印刷工艺,发行人已根据《印刷业管理条例》的 相关要求取得了《印刷经营许可证》。 此外,公司目前其他产品中,有少部分供应给中药公司作为食用品的包装容 器,故公司依据《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中要求,申请了食品包 装容器方面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2、经核查,公司目前主动取得的认证证书情况如下: 认证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认证部门 有效期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开 杭州万泰 环境管理体系 15/17E6959R 2019.11.0 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 认证有限 认证 31 7 的喷涂加工 公司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开 杭州万泰 质量管理体系 15/17Q6958R 2019.11.0 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 认证有限 认证 41 7 的喷涂加工 公司 3-3-1-2-49 必维认证 2020.04.2 SA8000 认证 IND17.2021 化妆品包装的设计开发和生产 (北京)有 0 限公司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开 杭州万泰 职业健康安全 15/18S1420R 2021.03.1 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 认证有限 管理体系 00 2 的喷涂加工 公司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或认证,取得过程合法合规。 (二)说明相关资质、认证是否全面覆盖发行人报告期以及全部业务;补充 说明发行人主要业务资质是否存在到期风险,如存在,说明相关续期条件及进展、 是否存在续期的法定障碍。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相关资质覆盖情况如下: 认证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取得时间 有效期至 (浙)印证字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2015.12.29 2017 年底 印刷经营许可 D3—32 号 证 (浙)印证字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 2017.12.26 2022 年底 D3—032 号 浙 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XK16-204-01 2013.3.21 2018.03.20 品 全国工业产品 044 号 生产许可证 浙 食品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 XK16-204-01 2018.3.15 2023.03.14 品 044 号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15/15E6738R 开发和生产所涉及的环境管 2015.11.17 2016.11.07 21 理;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 喷涂加工所涉及的环境管理 环境管理体系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15/16E7103R 认证 开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 2016.12.14 2019.11.07 31 装容器的喷涂加工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15/17E6959R 开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 2017.10.16 2019.11.07 31 装容器的喷涂加工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15/15Q6737R 开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 2015.11.17 2016.11.07 31 装容器的喷涂加工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质量管理体系 15/16Q7102R 开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 2016.12.14 2019.11.07 认证 41 装容器的喷涂加工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15/17Q6958R 开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 2017.10.16 2019.11.07 41 装容器的喷涂加工 职业健康安全 15/18S1420R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 2018.10.25 2021.03.12 管理体系 00 开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 3-3-1-2-50 装容器的喷涂加工 化妆品包装的设计开发和生 SA8000 认证 IND17.2021 2017.04.21 2020.04.20 产 经核查,发行人拥有的相关资质已覆盖报告期及全部业务,截至本补充法律 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主要业务资质印刷经营许可证和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 证的到期日分别为 2022 年、2023 年,不存在到期风险。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取得从事业务所必需的全部资质、许可 或认证,取得过程合法合规;发行人相关资质、认证已覆盖报告期及全部业务, 主要业务资质不存在到期风险。 七、关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存在行政处罚的说明(反馈意见第 7 题) 回复: 根据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经本所律师查询信用中国、证券期货市场 失信记录查询平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并经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说明,截至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八、关于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及股利分配过程中的纳税情况(反 馈意见第 8 题) 回复: (一)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 需纳税的金额,已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 1、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3-3-1-2-51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合同、完税凭证,历次股权转让时发行人各股东 纳税义务履行情况如下表所示: 序 转让出资 成本 转让 应缴金额 实缴金额 股权变化 转让方 受让方 号 额(万元) 价格 价格 (万元) (万元) 上虞市电子 1.00 1.00 电器职业技 阮荣涛 34.01 第一次股 元/股 元/股 1 术学校 - - 权转让 上虞市校办 1.00 1.00 高丽君 27.82 企业公司 元/股 元/股 1.00 3.33 洪煜 349.20 162.64 162.64 元/股 元/股 第二次股 1.00 3.33 2 阮荣涛 郭江桥 155.20 72.28 72.28 权转让 元/股 元/股 1.00 3.33 何文铨 116.40 54.21 54.21 元/股 元/股 1.00 4.00 上海立溢 1,052.50 631.50 631.50 元/股 元/股 1.00 4.00 王建潮 84.20 50.52 50.52 元/股 元/股 1.00 4.00 叶立方 75.78 45.47 45.47 元/股 元/股 第三次股 1.00 4.00 3 阮荣涛 王秋良 75.78 45.47 45.47 权转让 元/股 元/股 1.00 阮荣根 126.30 元/股 1.00 阮岑泓 126.30 无偿 - - 元/股 1.00 阮晋健 126.30 元/股 1.00 阮荣涛 63.15 63.15 63.15 第四次股 元/股 6.00 4 锦盛投资 权转让 1.00 元/股 高丽君 231.55 231.55 231.55 元/股 2、整体变更时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2016 年 12 月 21 日,锦盛包装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完 税凭证,公司自然人股东及上海立溢、锦盛投资的出资人均已缴纳本次股本变化 所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合计 606.42 万元。 3-3-1-2-52 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已出具证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其整体变更过程中各自然人股东的个人所得税均已依法缴纳,不存在欠税的情 况。 3、股利分配中发行人股东履行纳税义务情况 2016 年 7 月 10 日,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了 2015 年度的利润分配方案。根 据该分配方案,公司决定 2015 年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金额为 1000 万元, 按各股东持股比例进行分配。根据发行人提供的完税凭证,公司自然人股东及上 海立溢、锦盛投资的出资人均已缴纳本次现金分红所涉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金额 合计 184.32 万元。 综上所述,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 配中均已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未纳税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发行人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 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中均已履行纳税义务,不存在未纳税情形,不构成重大 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东在历次股权转让、整体变更为股份有 限公司、股利分配中均已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不存在未纳税情形,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及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九、关于发行人销售的相关情况(反馈意见第 10 题)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销售负责人及财务总监,实 地走访发行人的主要客户,查阅国内客户工商登记资料和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出具的海外客户资信报告,抽取主要客户的合同,向主要客户发送询证函、取得 主要客户出具的关于与公司合作情况的说明等,发行人销售相关情况如下: (一)“直接销售”和“间接销售”的主要差异,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销 售模式形成的原因及合理性、客户集中度是否异常,是否符合行业特征;结合最 3-3-1-2-53 终客户对销售过程和销售合同订立的影响程度,说明“间接销售”是否实际为经 销模式或者 OEM 模式,发行人对相关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是否存在重大依赖 由于国内外化妆品品牌企业对供应链管理模式的区别,发行人在海外市场的 直接客户和在国内市场的直接客户存在差异。国内市场一般是由化妆品品牌企业 直接向发行人进行采购,因此发行人在国内市场采用直接销售的模式,销售客户 是化妆品品牌企业;海外市场的国际大品牌企业一般通过专业的供应链管理公司 采购化妆品包装材料,因此发行人在国际市场采用间接销售的模式,直接客户为 专业的供应链管理公司。这是本行业内一种常见的、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不同 于经销模式或者 OEM 模式,其主要形成原因及模式说明如下: 欧莱雅、雅诗兰黛、迪奥等国际品牌化妆品企业将其主要的资源投入到产品 配方、生产工艺、品牌推广等核心业务。由于材质、容量、外观设计等因素导致 包装瓶、配件及外包装等包装材料具体型号繁多,供应商数量众多且遍布全球各 地,这些化妆品企业为方便采购订单管理并保障正常生产供应,一般会委托专业 的供应链管理公司进行全球采购。 除了知名国际品牌外,欧美部分中低端品牌并不具备全球采购能力,亦没有 专门的采购人才和充分的供应商资源,从而多选择与专业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合 作,为其进行供应链管理服务。此外,部分供应链管理公司还具备较强的化妆品 包装设计能力,可以协助化妆品企业设计新包装并负责推荐、确定合适的制造商, 为化妆品公司进行生产配套。供应链管理公司根据化妆品企业的采购和生产计划 确定自身对制造商订单数量及交货时间要求,保证化妆品企业的生产计划不因采 购端的不确定性因素受到影响。海外化妆品企业向供应链管理公司提出订单需求 时,有可能涉及多类产品的众多型号和全球各地的不同制造商,需供应链管理公 司将订单拆分后分别向全球各地的制造商下订单并安排生产和物流事宜。 国际品牌化妆品企业在供应链管理公司的协助下选定合适的包装材料制造 商,并直接对制造商的生产能力、质量控制、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现场评估,评 估合格后才会确认三方的合作关系。根据最终客户的要求,发行人的化妆品包装 容器产品在出厂前即已印刷好化妆品品牌、具体产品名称、容量等信息,供应链 管理公司将协助化妆品企业进行产品质量把控和物流管理,制造商根据合同约定 3-3-1-2-54 发往最终客户或者供应链管理公司指定的仓库。因此,在间接销售模式下,最终 客户对销售过程和销售合同的订立影响较大。 因此,发行人在国际市场采用间接销售的模式,系化妆品行业市场化、专业 化分工的结果,是本行业内一种常见的、较为成熟的业务模式。公司针对国内外 化妆品行业的不同需求,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销售模式,具有合理性。供应链 管理公司的主要服务对象为其最终客户,不存在经销公司产品或提供 OEM 等服 务,最终客户对销售过程和销售合同的订立有直接影响,故而,发行人的间接销 售模式不同于经销模式或者 OEM 模式。 而在国内市场,由于化妆品包装企业众多且产品类型较为完善,一般是由化 妆品品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进行采购,不通过供应链管理公司。因此在国内市场公 司的客户主要是化妆品品牌企业,化妆品品牌企业直接向发行人下订单,发行人 的化妆品包装容器产品在出厂前同样印刷好化妆品品牌、具体产品名称、容量等 信息,根据合同约定发往化妆品品牌企业或者其指定的灌装工厂。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五大客户的销售额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分别为 55.01%、49.58%和 47.99%,占比相对较低,且不存在单一客户占当期营业收入 总额的比例超过 30.00%的情形。故而,发行人不存在客户集中度异常的情形, 对相关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综上所述,发行人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销售模式具有合理性,符合所在行 业的经营特点和商业惯例,发行人的间接销售并非经销模式或者 OEM 模式;发 行人不存在客户集中度异常的情形,对相关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不存在重大依 赖。 (二)各主要产品前十大客户情况,包括客户名称、设立时间、实际控制人、 注册地、注册资本、合作历史、获得订单的方式、销售模式、销售内容及具体规 格、销售单价及定价依据和变动原因、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毛利及毛利率, 以及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对应的最终客户情况、最终销售情况、期末库存、返利 政策等 1、分产品的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 3-3-1-2-55 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妆品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主营业务收入主要为 化妆品包装容器的销售收入,产品包括膏霜瓶系列产品和乳液瓶系列产品。 (1)膏霜瓶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膏霜瓶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1)2018 年度 序 销售金额 占营业收入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毛利 客户名称 主要产品规格 毛利率 号 (万元) 比例 (万套)(元/套) (万元) FUSION PACKAGING I, 15 克 PETG 1 3,538.41 9.81% 932.53 3.79 1,666.23 47.09% LP 瓶等 50 克 PETG APR PACKAGING INC、 2 2,414.35 6.69% 瓶、50 克清 489.30 4.93 774.82 32.09% APC PACKAGING LLC 角瓶等 50 克电化 3 ESTEE LAUDER INC 2,146.49 5.95% 267.54 8.02 623.71 29.06% 铝霜瓶等 30 克 PETG 4 LF BEAUTY LIMITED 1,213.80 3.37% 444.90 2.73 654.61 53.93% 瓶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 145 克圆霜 5 859.79 2.38% 85.78 10.02 227.90 26.51% 公司 瓶等 QUADPACK 50 克清角 6 662.54 1.84% 107.38 6.17 231.31 34.91% INDUSTRIES S.A. 瓶等 广州卡迪莲化妆品有限 50 克清角 7 623.80 1.73% 117.05 5.33 80.36 12.88% 公司 瓶等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 50 克 WBQ 8 536.30 1.49% 58.49 9.17 98.59 18.38% 公司 霜瓶等 80 克底部 上海琬姿商务咨询有限 9 460.69 1.28% 镂空霜瓶 101.52 4.54 232.89 50.55% 公司 等 PRETTY NAIL SHOP 24 15 克定位 10 436.63 1.21% 87.99 4.96 168.43 38.57% GmbH 方瓶等 2,692. 合计 12,892.80 35.75% 4.79 4,758.86 36.91% 47 注 1:APR PACKAGING INC 和 APC PACKAGING LLC 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因 此合并披露销售额,下同。 注 2: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包含对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下同。 2)2017 年度 3-3-1-2-56 序 销售金额 占营业收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毛利 客户名称 主要产品规格 毛利率 号 (万元) 入比例 (万套) (元/套) (万元) APR PACKAGING INC、 30 克圆霜瓶 1 3,349.04 11.14% 666.67 5.02 1,149.09 34.31% APC PACKAGING LLC 等 30 克 PETG 2 LF BEAUTY LIMITED 1,583.61 5.27% 574.47 2.76 743.65 46.96% 瓶等 FUSION PACKAGING I, 30 克清角瓶 3 1,338.14 4.45% 300.78 4.45 581.77 43.48% LP 等 QUADPACK 50 克清角瓶 4 895.63 2.98% 154.09 5.81 329.73 36.82% INDUSTRIES S.A. 等 嘉兴市华盛化妆品有限 50 克清角瓶 5 861.52 2.87% 175.67 4.90 173.56 20.15% 公司 等 290 克圆霜 6 BARALAN 677.80 2.25% 133.42 5.08 249.62 36.83% 瓶等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 145 克圆霜 7 452.59 1.51% 48.89 9.26 167.21 36.95% 公司 瓶等 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 50 克定位方 8 380.85 1.27% 70.91 5.37 56.97 14.96% 公司 瓶等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 50 克 WBQ 9 378.76 1.26% 44.00 8.61 107.54 28.39% 公司 霜瓶等 TRICORBRAUN 1 HONGKONG 363.53 1.21% 70 克方瓶等 59.59 6.10 137.27 37.76% 0 CORPORATION LIMITED 2,228. 35.95 合计 10,281.47 34.20% - 4.61 3,696.43 48 % 注 1:BARALAN 的销售额包含对 BARALAN INTERNATIONAL S.P.A.及其子公司 BARALAN USA INC、芭偌岚(上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下同。 3)2016 年度 序 销售金额 占营业收入 主要产品规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毛利 客户名称 毛利率 号 (万元) 比例 格 (万套) (元/套) (万元) APR PACKAGING 30 克圆 1 INC、APC PACKAGING 3,760.01 12.99% 霜瓶透明 968.88 3.88 1,328.33 35.33% LLC 等 30 克 2 LF BEAUTY LIMITED 3,709.97 12.82% PETG 瓶 1,703.83 2.18 1,252.71 33.77% 等 FUSION PACKAGING 30 克清 3 1,507.06 5.21% 319.70 4.71 606.66 40.25% I, LP 角瓶等 QUADPACK 50 克清 4 1,114.06 3.85% 152.53 7.30 493.86 44.33% INDUSTRIES S.A. 角瓶内喷 3-3-1-2-57 砂等 50 克清 嘉兴市华盛化妆品有限 5 751.83 2.60% 角瓶透明 149.79 5.02 179.26 23.84% 公司 等 TRICORBRAUN 70 克方 HONGKONG 6 496.23 1.71% 瓶底贴标 62.32 7.96 228.50 46.05% CORPORATION 美国版等 LIMITED 30 克蘑 7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495.22 1.71% 103.71 4.78 182.88 36.93% 菇瓶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 145 克圆 8 479.04 1.66% 50.81 9.43 229.07 47.82% 限公司 瓶等 30 克 PETG 瓶 9 BARALAN 334.40 1.16% 78.44 4.26 96.70 28.92% 透明烫印 等 80 克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 10 315.66 1.09% BQL 面 91.06 3.47 57.65 18.26% 限公司 霜瓶等 合计 12,963.48 44.79% 3,681.06 3.52 4,655.64 35.91% 注 1: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销售额包含对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上海百雀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销售额,下同。 (2)乳液瓶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乳液瓶前十大客户的销售情况如下: 1)2018 年度 序 销售金额(万 占营业收入 主要产品规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毛利 客户名称 毛利率 号 元) 比例 格 (万套) (元/套) (万元) 30ml 无 APR PACKAGING 肩底片 1 INC、APC PACKAGING 2,202.63 6.11% 446.93 4.93 654.88 29.73% 真空瓶 LLC 等 50ml 无 肩无盖 2 ESTEE LAUDER INC 1,762.96 4.89% 210.45 8.38 1,037.50 58.85% 真空瓶 等 50ml 按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 头扁异 3 1,636.01 4.54% 239.54 6.83 492.59 30.11% 限公司 乳液瓶 等 3-3-1-2-58 30ml 方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 4 1,405.70 3.90% 无盖真 156.11 9.00 521.84 37.12% 团有限公司 空瓶等 50ml 按 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 头伸缩 5 1,180.61 3.27% 214.24 5.51 313.55 26.56% 司 旋转真 空瓶等 17.1ml 双 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 管椭圆 6 1,080.58 3.00% 168.80 6.40 409.18 37.87% 司 真空瓶 等 30mlWB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 7 616.46 1.71% Q 三角精 80.91 7.62 115.98 18.81% 公司 华瓶等 TRICORBRAUN 70ml 圆 HONGKONG 8 594.70 1.65% 乳液瓶 90.92 6.54 185.04 31.12% CORPORATION 等 LIMITED 50ml 电 Nature’s Care 9 589.59 1.63% 化铝真 116.53 5.06 185.90 31.53% Manufacture Pty. Ltd 空瓶等 50ml 圆 10 LF BEAUTY LIMITED 538.79 1.49% 真空瓶 92.58 5.82 147.75 27.42% 等 合计 11,608.03 32.19% 1,817.01 6.39 4,064.20 35.01% 注:2018 年 11 月 22 日,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更名为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 集团有限公司。 2)2017 年度 序 销售金额(万 占营业收入 主要产品规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毛利 客户名称 毛利率 号 元) 比例 格 (万套) (元/套) (万元) 50ml 无 APR PACKAGING INC、 1 4,174.70 13.89% 肩无盖真 784.84 5.32 1,306.04 31.28% APC PACKAGING LLC 空瓶等 120ml 椭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 2 1,724.57 5.74% 圆乳液瓶 187.31 9.21 681.88 39.54% 团有限公司 等 17.1ml 双 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 3 715.68 2.38% 管椭圆真 104.06 6.88 309.00 43.18% 司 空瓶等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 50ml 按 4 710.80 2.36% 106.39 6.68 219.33 30.86% 限公司 头扁异乳 3-3-1-2-59 液瓶等 50ml 电 Nature.s Care 5 560.96 1.87% 化铝真等 111.88 5.01 146.43 26.10% Manufacture Pty. Ltd 空瓶 30mlMB FUSION PACKAGING 6 537.60 1.79% PP 真空 136.61 3.94 161.96 30.13% I, LP 瓶等 45mlWB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 7 507.35 1.69% Q 精华瓶 69.00 7.35 177.21 34.93% 公司 等 50mlTST 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 8 483.96 1.61% 旋转真空 80.81 5.99 163.36 33.76% 司 瓶等 TRICORBRAUN HONGKONG 70ml 圆 9 366.73 1.22% 49.32 7.44 118.24 32.24% CORPORATION 乳液瓶等 LIMITED 欣昱双管 10 浙江欣昱科技有限公司 289.46 0.96% 35.60 8.13 151.56 52.36% 真空瓶 合计 10,071.80 33.51% 1,665.81 6.05 3,435.03 34.11% 3)2016 年度 序 销售金额(万 占营业收入 主要产品规 销售数量 销售单价 毛利 客户名称 毛利率 号 元) 比例 格 (万套) (元/套) (万元) 15ML 新 APR PACKAGING INC、 1 3,013.54 10.41% 款乳液瓶 570.18 5.29 881.85 29.26% APC PACKAGING LLC 透明等 50mlTST 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 2 1,462.92 5.06% 旋转真空 231.30 6.32 606.96 41.49% 司 瓶等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 120ML 3 1,066.60 3.69% 113.68 9.38 486.46 45.61% 团有限公司 椭乳瓶等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 50 克扁 4 572.89 1.98% 87.42 6.55 183.23 31.98% 限公司 异乳瓶等 17.1ML 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 5 550.39 1.90% 双管真空 85.95 6.40 238.19 43.28% 司 瓶等 30MLW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 6 514.16 1.78% BQ 旋转 75.72 6.79 226.76 44.10% 公司 真空瓶等 30MLMB FUSION PACKAGING I, 7 414.97 1.43% PP 真空 84.75 4.90 166.00 40.00% LP 瓶等 3-3-1-2-60 30MLAA WORMSER 全塑真空 8 396.96 1.37% 62.51 6.35 224.28 56.50% CORPORATION 瓶棕色烫 印等 TRICORBRAUN 70ML 圆 HONGKONG 9 346.67 1.20% 乳瓶底贴 38.50 9.00 127.69 36.83% CORPORATION 标等 LIMITED 双管真空 10 浙江欣昱科技有限公司 307.27 1.06% 40.70 7.55 148.95 48.47% 瓶等 合计 8,646.38 29.88% 1,390.71 6.22 3,290.38 38.05% 2、主要客户的基本情况 (1)APR PACKAGING INC、APC PACKAGING LLC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 APR PACKAGING INC 及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APC PACKAGING LLC 销售产品,上述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1)APR PACKAGING INC 客户名称 APR PACKAGING INC 设立时间 2001 年 8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2975 Lake City Way Burnaby, British Columbia V5A 2Z6 Canada 注册资本 1,000 万美元 实际控制人 Shen Jun 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01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2)APC PACKAGING LLC 客户名称 APC PACKAGING LLC 设立时间 2006 年 3 月 28 日 注册地址 1850 W Mcnab Rd Fort Lauderdale, FL 33309 注册资本 - 实际控制人 Huaying Lin 持股 90% 合作历史 200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通过 APR PACKAGING INC 介绍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2)ESTEE LAUDER INC 3-3-1-2-61 客户名称 ESTEE LAUDER INC 设立时间 1946 年 注册地址 767 Fifth Avenue, New York, NY 10153, United States 注册资本 13,000,000 美元 实际控制人 Leonard Lauder 及其家族 合作历史 2017 年至今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3)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天津市康婷生物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1996 年 9 月 9 日 注册地址 天津市西青经济技术开发区赛达南道 9 号 注册资本 16,0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杨琪持股 78.75% 合作历史 200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通过展会接触后建立合作关系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4)FUSION PACKAGING I, LP 客户名称 FUSION PACKAGING I, LP 设立时间 2004 年 7 月 7 日 注册地址 3333 Welborn Street Ste. 400, Dallas, Texas 75219 ,USA 注册资本 6 万美元 实际控制人 Jonathan Gross 持股 50%、Derek Harvey 持股 50% 合作历史 2007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通过展会接触后建立合作关系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5)嘉兴市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3-3-1-2-62 客户名称 嘉兴市华盛化妆品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6 年 4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嘉善县惠民街道惠新大道 309 号 注册资本 2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刘添权持股 90% 合作历史 201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6)BARALAN 报 告 期 内 , 发 行 人 与 BARALAN 的 交 易 对 象 包 括 BARALAN INTERNATIONAL S.P.A.及其子公司 BARALAN USA INC、芭偌岚(上海)商贸 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1)BARALAN INTERNATIONAL S.P.A. 客户名称 BARALAN INTERNATIONAL S.P.A. 设立时间 1962 年 注册地址 TREZZANO SUL NAVIGLIO, Milan, Italy 注册资本 1,296,000 欧元 实际控制人 ROLAND BARANES 持股 50%、ROY BARANES 持股 50% 合作历史 2012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2)BARALAN USA INC 客户名称 BARALAN USA INC 设立时间 1980 年 9 月 17 日 注册地址 120-19 89th Ave Richmond Hill NY 11418, USA 注册资本 - 实际控制人 BARALAN INTERNATIONAL S.P.A.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2 年至今持续合作 3-3-1-2-63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3)芭偌岚(上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芭偌岚(上海)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11 年 10 月 10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路 885 号 1307 室 注册资本 140 万欧元 实际控制人 BARALAN INTERNATIONAL S.P.A 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2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7)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的交易对象包括上海百雀 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百雀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上述客户具体 情况如下: 1)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0 年 10 月 13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静安区昌平路 710 号 3 楼 A 区 052 室 注册资本 3,0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李强持股 97.2% 合作历史 2011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2)上海百雀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上海百雀羚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3-1-2-64 设立时间 2015 年 10 月 1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环城西路 3111 弄 555 号 4 幢-2529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通过上海百雀羚日用化学有限公司介绍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8)TRICORBRAUN HONG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客户名称 TRICORBRAUN HONGKONG CORPORATION LIMITED 设立时间 2010 年 5 月 19 日 注册地址 Rm 401, 4/F, Jardine House, 1 Connaught Place, Central, HK 注册资本 30,000 港币 实际控制人 Tricorbraun Inc.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0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9)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广州市巧美化妆品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2 年 3 月 21 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江高镇私企区新贝路 8-1 号 注册资本 5,2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陈廷泉持股 90.5% 合作历史 2013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10)QUADPACK INDUSTRIES S.A. 客户名称 QUADPACK INDUSTRIES S.A. 3-3-1-2-65 设立时间 2002 年 Plaza Europa, 9-11, 11th floor L'Hospitalet de Llobregat, 08908 注册地址 Barcelona, Spain 注册资本 3,798,869 欧元 实际控制人 EUDALD HOLDINGS, S.L.持股 60.08% 合作历史 2008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11)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5 年 12 月 6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真如中心 37 号 12-5 注册资本 15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徐刚持股 90% 合作历史 2009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12)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的交易对象包括新生活集 团(中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上述客户具体情况 如下: 1)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1994 年 5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沈阳市苏家屯区玫瑰街 140 号 注册资本 1,306.58 万美元 实际控制人 新生活化妆品株式会社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3 年至今持续合作 3-3-1-2-66 获得订单的方式 通过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介绍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2)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上海新生活化妆品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7 年 1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兴荣路 660 号 注册资本 4,0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新生活集团(中国)有限公司持股 70% 合作历史 2007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13)LF BEAUTY LIMITED 客户名称 LF BEAUTY LIMITED 设立时间 2005 年 1 月 21 日 Hong Kong Spinners Industrial Building Phases I&II 800 Cheung 注册地址 ShaWanRoad 注册资本 1 港元 实际控制人 Li &Fung Limited(494.HK)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0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14)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13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青浦区公园路 99 号舜浦大厦 2 楼 注册资本 22,37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上海广鹏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持股 36.45% 合作历史 2016 年至今持续合作 3-3-1-2-67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15)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 客户名称 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 设立时间 1993 年 5 月 3 日 注册地址 5 MINNA CLOSE, BELROSE, NSW, 2085 注册资本 100 澳大利亚元 实际控制人 NATURE'S CARE BIOTECH CO., LTD 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16)PRETTY NAIL SHOP 24 GmbH 客户名称 PRETTY NAIL SHOP 24 GmbH 设立时间 2005 年 7 月 5 日 注册地址 Harksheider Str. 13, Tangstedt, 22889, Germany 注册资本 - 实际控制人 Stefan Hinz 合作历史 2012 年至今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17)WORMSER CORPORATION 客户名称 WORMSER CORPORATION 设立时间 1985 年 10 月 30 日 注册地址 150 Coolidge Ave., Englewood, 07631 New Jersey, US 注册资本 - 3-3-1-2-68 实际控制人 Wormser 家族 合作历史 2007 年开始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18)浙江欣昱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浙江欣昱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5 年 9 月 26 日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越爱路 1 号 注册资本 6,0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绍兴上虞尚致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84% 合作历史 2006 年开始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19)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完美(中国)有限公司的交易对象包括完美(中国)有 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上述客户具体情况如下: 1)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1995 年 6 月 8 日 注册地址 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东明北路(民营科技园) 注册资本 3,800 万美元 实际控制人 PERFECT RESOURCES(M)SDN.BHD 持股 95% 合作历史 2014 年开始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3-3-1-2-69 2)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完美(广东)日用品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10 年 10 月 9 日 注册地址 中山市南朗镇华南现代中医药城完美路 8 号 注册资本 3,800 万美元 实际控制人 完美(中国)有限公司持股 51% 合作历史 2017 年开始合作 获得订单的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20)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上海梵蓉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16 年 1 月 29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闵行区申长路 988 弄 8 号 701 室 注册资本 50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孙玉婷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6 年至今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21)上海琬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上海琬姿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4 年 6 月 11 注册地址 上海市奉贤区航谊路 8 号 6 幢 1 层 B1-06 室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沈爱花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7 年至今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3-3-1-2-70 销售模式 间接销售 (22)广州卡迪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客户名称 广州卡迪莲化妆品有限公司 设立时间 2005 年 6 月 6 日 注册地址 广州市白云区东华华盛南路 2-3(空港白云) 注册资本 3,001 万元人民币 实际控制人 广州美以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持股 100% 合作历史 2017 年至今持续合作 订单获取方式 销售人员市场开拓 定价政策 成本加成并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销售模式 直接销售 3、主要客户销售单价变动原因 公司产品规格繁多,通常以成本加成为基础,参考同类产品市场价格确定销 售价格。通常情况下,产品克重、产品材质、工艺复杂程度等均直接影响产品销 售价格。同时,客户议价能力等也是决定销售价格的重要因素。 报告期内,公司产品定价方式未发生改变,各产品主要客户销售平均单价变 化主要系产品结构发生变化所致。 4、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对应的最终客户情况、最终销售情况、期末库存、 返利政策等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的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对应的最终客户情况如下: 是否 序 客户名称 最终 最终销售情况 号 客户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BEACHBODY、 APR PACKAGING INC、 ARBONNE、MURAD、ALTERNA、 1 否 APC PACKAGING LLC DR.DENESE、DR.BRANDT、PEVONIA、 SEXYHAIR、ALURA、L’ORAL 等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Meaningful FUSION PACKAGING I, Beauty、Strivectin、 2 否 LP JEUNESSE-LUMINESCE、LAURA MERCIER、BOSCIA 等 3-3-1-2-71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MAAM、PUPA、 SEPHORA、DUMER、EVAGARDEN、 3 BARALAN 否 NAILOVER、D&G、DERMALOSOPHY、 LIFELINE、雅萌等 TRICORBRAUN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KENRA、 HONGKONG 4 否 LUMINESCE、AUSTRALIAN GOLD、 CORPORATION CALIFORNIA TAN、Fruit of the Earth 等 LIMITED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ENDOCARE、 QUADPACK 5 否 SENSILIS、SKEYNDOR、EMMA INDUSTRIES S.A. HARDIE、Charlotte Tilbury、KIKO 等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ANJALIMD、 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 6 否 HYDRATING、SkinMedica、ALASTIN、 司 AURO、SOFIEL、EUFORIA、MURAD 等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Rodan and 7 LF BEAUTY LIMITED 否 Fields、NUTRIMETICS、JUICE BEAUTY、 BLISS、BELLI 等 上海琬姿商务咨询有限 最终销售给以下品牌使用:KAO(日本花 8 否 公司 王)、EVITA 等 发行人主要内销客户除宁波丰环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上海琬姿商务咨询有限 公司外均为化妆品生产企业,主要外销客户除雅诗兰黛、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 外均为供应链管理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司根据自身从下游化妆品公司取 得的订单情况,综合考虑其分批次采购数量及交货期安排后向发行人发出采购订 单,发行人根据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订单要求完成生产,并在产品上印刷好最终客 户的品牌、产品说明等信息后安排发货。产品部分由发行人根据供应链管理公司 的要求直接发送给其下游客户,部分发送至供应链管理公司。供应链管理公司收 到公司的产品后,部分与向其他供应商采购的产品组合后出售给下游客户,部分 根据下游客户的交期要求逐步发货。发行人产品销售均为卖断式销售,不存在退 货情况,仅存在少量因产品瑕疵换货的情况,且占比极小,公司对主要客户的销 售已实现最终销售。 根据对供应链管理公司的访谈,化妆品包装容器系定制化产品,且发行人产 品在出厂前即已印刷好化妆品品牌、具体产品名称、容量等信息,仅适合最终客 户使用,供应链管理公司期末基本上不保留库存。 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合同协议,对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的 销售不存在返利的情形。。 3-3-1-2-72 (三)分析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客户的原因及 合理性;说明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客户与 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 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1、主要客户销售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报告期前十大客户)各年的销售金额、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及变动原因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序 占营业 占营业 占营业 客户名称 金额 金额 金额 变动原因 号 收入比 收入比 收入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例(%) 例(%) 例(%) APR PACKAGING 客户根据自身订 1 INC、APC 5,567.69 15.44 8,245.80 27.43 7,522.18 25.99 单量的变化,调整 PACKAGING 每年的采购金额 LLC FUSION 客户根据自身订 2 PACKAGING I, 3,726.38 10.33 1,875.75 6.24 1,922.03 6.64 单量的变化,调整 LP 每年的采购金额 天津市康婷生物 客户根据自身订 3 工程集团有限公 1,524.04 4.23 1,868.76 6.22 1,080.43 3.73 单量的变化,调整 司 每年的采购金额 客户根据自身订 LF BEAUTY 4 2,044.24 5.67 1,790.82 5.96 3,826.48 13.22 单量的变化,调整 LIMITED 每年的采购金额 报告期内客户需 上海百雀羚日用 5 1,980.89 5.49 1,123.59 3.74 1,092.23 3.77 求量逐年增加,交 化学有限公司 易额逐年递增 报告期内客户需 广州市巧美化妆 6 1,861.33 5.16 1,122.39 3.73 576.08 1.99 求量逐年增加,交 品有限公司 易额逐年递增 客户根据自身产 品结构的变化,调 7 BARALAN 629.79 1.75 1,047.26 3.48 778.71 2.69 整每年的采购金 额 QUADPACK 客户根据自身订 8 INDUSTRIES 759.94 2.11 1,002.64 3.34 1,185.21 4.10 单量的变化,调整 S.A. 每年的采购金额 9 嘉兴市华盛化妆 249.43 0.69 1,000.36 3.33 776.41 2.68 客户根据自身订 3-3-1-2-73 品有限公司 单量的变化,调整 每年的采购金额 TRICORBRAUN 客户根据自身订 HONGKONG 10 886.66 2.46 869.33 2.89 905.75 3.13 单量的变化,调整 CORPORATION 每年的采购金额 LIMITED 客户根据自身订 上海上美化妆品 11 658.44 1.83 848.80 2.82 994.32 3.44 单量的变化,调整 有限公司 每年的采购金额 报告期内客户需 宁波丰环进出口 12 1,165.62 3.23 787.74 2.62 606.58 2.10 求量逐年增加,交 有限公司 易额逐年递增 客户根据自身订 新生活集团(中 13 1,071.27 2.97 584.45 1.94 616.78 2.13 单量的变化,调整 国)有限公司 每年的采购金额 客户根据自身订 上海达尔威贸易 14 1,180.61 3.27 483.96 1.61 1,462.92 5.06 单量的变化,调整 有限公司 每年的采购金额 报告期内客户需 ESTEE LAUDER 15 3,987.66 11.06 481.78 1.60 - - 求量逐年增加,交 INC 易额逐年递增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总体保持稳定状态,其中 部分客户的交易金额和占比有所变动,主要系客户根据自身订单量和产品结构的 变化,调整每年向发行人的采购金额。报告期内发行人的营业收入总体保持稳定 增长的态势,公司与核心客户之间系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 2、新增客户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客户中的新增客户为 ESTEE LAUDER INC。ESTEE LAUDER INC 为世界知名化妆品企业,公司自 2017 年度成为其合格供应商,2018 年度随着双方合作深入,订单量大幅上升,销售收入增长明显,进入发行人前十 大客户行列。 3、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 发行人专注于为全球知名的化妆品品牌提供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主要客户 群为国内外知名化妆品企业,发行人通过销售人员的市场开拓以及参加展会等形 式与主要客户建立业务合作关系。这些企业大多拥有数十年的发展历史,经营稳 健、管理规范、信誉卓著,发行人与该等客户的合作一方面有力推动了公司技术 3-3-1-2-74 水平的不断提高、服务手段的不断改进;另一方面也使得发行人在管理理念、管 理模式、管理手段以及管理工具的运用水平得以提升,在同行业中达到较高的水 平。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主要客户的交易金额和比例基本保持持续稳定状态,发 行人与主要客户均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协议。从历史合作情况来看,发行人与主要 客户合作情况良好,未发生纠纷等情况,双方都有意愿保持长期稳定合作关系。 4、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 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经本所律师对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要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查阅了相关的工商 信息及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具的境外客户的资信报告,取得主要客户出具的 《关于公司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合作情况的说明》并根据发行人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等出具的书面说 明。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关系。 (四)补充说明发行人向供应链管理公司间接销售的产品单价和毛利率是否 与直接销售客户存在明显差异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主要产品的单价及毛利率情况与直 接销售客户对比情况如下: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销售单价(元/套) 5.03 5.20 4.18 供应链管理公司 毛利率 36.51% 35.76% 36.63% 销售单价(元/套) 7.59 7.28 7.46 直接销售客户 毛利率 28.00% 29.70% 34.84% 发行人向供应链管理公司间接销售的毛利率基本高于直接销售客户的毛利 率,主要是由于产品材质、具体规格和生产工艺等因素方面存在差异,具有合理 性。 3-3-1-2-75 (五)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发行人产品召 回或退货的情况,如是,说明发行人是否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销售合同及 订单,了解相关合同及订单中有关退货及索赔的约定情况,并对公司销售负责人、 财务总监进行访谈,查阅报告期内退货的相关记录,实地走访发行人主要客户, 了解公司与客户退货及索赔的约定和实际发生情况,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 导致产品召回或退货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针对不同客户采用不同销售模式具有合理 性,符合所在行业的经营特点和商业惯例,发行人的间接销售并非经销模式或者 OEM 模式;发行人不存在客户集中度异常的情形,对相关供应链管理公司客户 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主要客户均系化妆品生产企业或供应链管理公司,销售 单价变动主要系产品结构变动导致;发行人产品在出厂前即已印刷好化妆品品 牌、具体产品名称、容量等信息,仅适合最终客户使用,供应链管理公司期末基 本上不保留库存;发行人对供应链管理不存在返利的情形;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合 作情况良好,能够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发行人主要客户与发行人及其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 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发行人不存在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产品召回或退货 的情况。 十、关于发行人外销的相关情况(反馈意见第 11 题)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境外客户 的销售合同或订单,查阅了境外客户官方网站,取得了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出 具的境外客户的资信报告,对境外客户进行了实地走访,取得了发行人出口报关 记录,对发行人境外主要客户和大额应收账款单位进行了函证。取得了发行人董 事、监事、高管、其他核心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出具的说 明,发行人的外销相关情况如下: 3-3-1-2-76 (一)按国家或地区补充披露收入来源、构成、金额及占比,是否对境外单 一国家或地区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按区域划分情况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内销 15,583.61 43.38 12,463.47 41.55 10,852.03 37.54 外销 20,337.68 56.62 17,533.19 58.45 18,056.58 62.46 合计 35,921.29 100.00 29,996.66 100.00 28,908.60 100.00 报告期内,公司内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37.54%、41.55%和 43.38%,占比持续上升,主要是得益于国内化妆品消费市场的持续发展;外销收 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62.46%、58.45%和56.62%。公司境外市场主要 集中在欧美等地区,上述地区经济发达、人口众多,市场需求较大 公司内外销收入按区域/国家分布情况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国家/区域 金额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占比(%) (万元) (万元) (%) (万元) (%) 内销: 华东 9,802.38 27.29 7,726.60 25.76 7,615.73 26.34 华南 2,977.42 8.29 2,049.03 6.83 1,523.19 5.27 华北 1,707.60 4.75 2,074.65 6.92 1,271.04 4.40 东北 619.46 1.72 305.4 1.02 277.55 0.96 西南 363.16 1.01 262.74 0.88 160.13 0.55 其他 113.59 0.32 45.05 0.15 4.39 0.02 小计 15,583.61 43.38 12,463.47 41.55 10,852.03 37.54 外销: 美国 10,847.34 30.20 6,716.61 22.39 6,222.69 21.53 中国香港 2,917.48 8.12 2,633.46 8.78 4,729.26 16.36 加拿大 2,922.88 8.14 4,435.50 14.79 3,910.44 13.53 德国 840.96 2.34 426.97 1.42 480.24 1.66 3-3-1-2-77 澳大利亚 610.95 1.70 569.74 1.90 40.63 0.14 西班牙 753.08 2.10 1,024.30 3.41 1,186.30 4.10 意大利 467.06 1.30 892.57 2.98 687.21 2.38 其他 977.93 2.72 834.04 2.78 799.81 2.77 小计 20,337.68 56.62 17,533.19 58.45 18,056.58 62.46 合计 35,921.29 100.00 29,996.66 100.00 28,908.61 100.00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海外客户销售的产品种类和境内销售产品种类一致,均 为化妆品容器,主要包括乳液瓶系列产品和膏霜瓶系列产品,以及少量的其他配 件产品。发行人对境外单一国家或地区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补充说明境外客户是否与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存在业务往来,发行人 是否对境外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1、境外客户与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业务往来的情况 经网络核查发行人主要竞争对手公开信息,深圳市通产丽星股份有限公司的 主要境外客户为宝洁、联合利华、欧莱雅、玫琳凯、箭牌、雅芳、雅诗兰黛、资 生堂等,富祥塑胶制品(上海)有限公司的主要境外客户为宝洁、欧莱雅、雅诗 兰黛、资生堂、高丝等,上述两家企业与与发行人均存在共同的境外客户雅诗兰 黛;江苏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的主要境外客户为联合利华、曼秀雷敦、雅芳等, 与发行人不存在境外客户重叠的情形;浙江正庄科技有限公司、宁波金雨科技实 业有限公司、苏州艾迈实业有限公司均未公开披露其境外客户情况的。 2、发行人对境外客户不存在重大依赖 报告期内,发行人专注于为全球知名的化妆品品牌提供化妆品塑料包装容 器。由于知名的终端化妆品品牌制造商相对集中,且均有较为严格的供应商认定 体系,公司在通过客户的供应商资质认定后,双方的交易量会逐步增大,这已经 成为该行业内较为常见的情况。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 为62.46%、58.45%和56.62%,外销收入占比较大,但发行人与外销核心客户之 间系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外销前十大客户基本保持稳定,对市 场竞争对手已形成了较强的客户资源壁垒。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外销前十大客户 的销售情况如下: 3-3-1-2-78 占营业收 序 金额(万 期间 客户名称 入比例 号 元) (%) APR PACKAGING INC、APC PACKAGING 1 5,567.69 15.44 LLC 2 ESTEE LAUDER INC 3,987.66 11.06 3 FUSION PACKAGING I, LP 3,726.38 10.33 4 LF BEAUTY LIMITED 2,044.24 5.67 2018 TRICORBRAUN HONGKONG 5 886.66 2.46 年度 CORPORATION LIMITED 6 QUADPACK INDUSTRIES S.A. 759.94 2.11 7 BARALAN 629.79 1.75 8 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 589.59 1.63 9 PRETTY NAIL SHOP 24 GMBH 448.39 1.24 10 BAKIC PACKAGING GMBH 395.17 1.10 合计 19,035.51 52.79 APR PACKAGING INC、APC PACKAGING 1 8,245.80 27.43 LLC 2 FUSION PACKAGING I, LP 1,875.75 6.24 3 LF BEAUTY LIMITED 1,790.82 5.96 4 BARALAN 1,047.26 3.48 5 QUADPACK INDUSTRIES S.A. 1,002.64 3.34 2017 TRICORBRAUN HONGKONG 6 869.33 2.89 年度 CORPORATION LIMITED 7 Natures care Manufacture Pty. Ltd 560.96 1.87 8 ESTEE LAUDER INC 481.78 1.60 9 COSPAK INTERNATIONAL LTD 290.38 0.97 10 BAKIC PACKAGING GMBH 241.81 0.80 合计 16,406.53 54.58 APR PACKAGING INC、APC PACKAGING 1 7,522.18 25.99 LLC 2 LF BEAUTY LIMITED 3,826.48 13.22 3 FUSION PACKAGING I, LP 1,922.03 6.64 4 QUADPACK INDUSTRIES S.A. 1,185.21 4.10 TRICORBRAUN HONGKONG 2016 5 905.75 3.13 CORPORATION LIMITED 年度 6 BARALAN 778.71 2.69 7 WORMSER CORPORATION 396.96 1.37 8 PRETTY NAIL SHOP 24 GMBH 273.46 0.94 9 Attractive Avenue Sdn Bhd 204.33 0.71 10 BAKIC PACKAGING GMBH 201.09 0.69 3-3-1-2-79 合计 17,216.20 59.48 如上表所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外销前十大客户的交易总体保持稳定状态, 发行人与外销核心客户之间系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报告期内,发行人不 存在单一境外客户占当期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超过 30.00%的情形,对境外客户 不存在重大依赖。 (三)补充说明主要产品出口国家或地区的有关进口政策,发行人产品是否 取得出口国家或地区的市场准入及取得相关认证 报告期内外销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 62.46%、58.45%和 56.62%, 主要销往欧洲、美国、加拿大等海外市场。截至本反馈意见回复出具日,上述国 家未专门未针对我国化妆品包装容器产品设置特别的进口政策,未对我国相关产 品设置相关贸易壁垒,不存在市场准入或相关认证等限制措施。 (四)补充说明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的具体影响程度,发行 人转移关税成本至雅诗兰黛、APR/APC 等美国主要客户的合理性,是否符合发行 人行业地位、议价能力和行业特征,是否存在其他利益安排;结合与主要客户的 谈判进展程度,补充说明进一步加征关税对发行人持续经营和外销是否存在重大 不利影响,发行人主要客户以何种形式确认相关税费承担机制,是否具备法律效 力,补充说明发行人与境外客户是否存在争议或纠纷 报告期内,公司外销收入占公司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分别为62.46%、58.45% 和56.62 %,其中公司出口美国的销售收入占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分别为21.53%、 22.39%和30.20%,美国市场对公司的影响较大。2018年以来,中美贸易摩擦不 断升级,2018年9月24日起,美国对原产于中国的2,0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10% 的关税,公司出口美国的产品也在清单中。 报告期内,公司对雅诗兰黛、APC等美国客户的出口,均采取FOB的形式, 由上述美国客户负责办理美国海关的清关手续,并承担相应税费。针对该10%的 加征关税,公司与美国境内包括雅诗兰黛、APC等主要客户达成共识,由上述客 户自行承担已加征的10%关税。因此,美国所加征的10%关税对发行人报告期内 业绩未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雅诗兰黛、APC等美国主要客户负责承担已加征的10%关税,主要是由于其 需要保证供应稳定、质量可靠的包装材料供应渠道来保证自身化妆品产品的生产 3-3-1-2-80 不致于收到包装材料供应的影响,且化妆品行业毛利率较高,包装材料在化妆品 企业成本费用中占比较低,上述加征的10%关税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毛利率不构 成重大影响。上述共识符合发行人行业地位、议价能力及行业特征,不存在其他 利益安排,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发行人与境外主要客户 系长期、稳定的战略合作关系,不存在争议或纠纷情形。 自2019年5月10日起,美国开始对原产于中国的2,000亿美元进口商品加征 25%的关税。就上述关税调整事项,发行人已积极与雅诗兰黛、APC等主要美国 客户协商解决措施。因化妆品行业毛利率较高,包装材料在化妆品企业成本费用 中占比较低,且发行人与主要客户均有多年稳定良好的合作关系,预计加征关税 不会由发行人独自承担。此外,人民币贬值预期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减小加征关税 事项对发行人销售收入和盈利水平的不利影响。 (五)说明发行人实现收入时结售汇是否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 口业务是否符合海关、税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所律师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共和国货物进出 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 进出境物品表》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发行人产品进出口情况、相关产品的进出口 流程和报关单据进行了核查,走访了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绍兴海关,根据上述机构出具的《证明》,发行人产品进出口不存 在因违反海关、税务相关法律法规的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情况。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对境外单一国家或地区客户不存在重大依 赖,对境外客户亦不存在重大依赖;发行人产品出口欧洲、美国、加拿大等地区 未设置特别的市场准入或认证程序;中美贸易摩擦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业绩有一定 的影响,发行人经营管理将会积极调整以适应环境的变化;对于加征关税,发行 人与境外客户之间通过友好协商共同承担税费的形式来减少对彼此的影响,符合 行业特征,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双方对承担关税的约定不存在争议或纠纷;发 行人实现收入时结售汇符合外汇管理方面的有关规定,出口业务符合海关、税务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一、关于发行人采购的相关情况(反馈意见第 12 题) 3-3-1-2-81 回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采购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 人,对相关供应商的企业基本信息进行查询并对发行人主要供应商和大额应付账 款单位进行函证,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取得发行人报告期主要的采购 合同及订单等,发行人采购相关情况如下: (一)部分原材料供应商集中度较高的原因,是否为行业普遍现象,发行人 对主要供应商是否存在重大依赖,是否存在替代性原材料或供应商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额占采购总额的比 例分别为 18.39%、26.79%和 25.76%,采购占比较高。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 限公司系三菱公司指定的国内区域代理商,公司使用的塑料原料 PMMA 主要向 其采购。 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化妆品企业,对包装的外观、功能、品质都有较 高的要求,对原材料的要求相应较高。为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公司目前主要的 塑料原料均使用国际知名厂商产品。三菱、LG 等日韩企业在国内的销售模式主 要是通过其指定的国内区域代理商对各区域内的终端用户进行销售,浙江新长城 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即为三菱公司指定的 PMMA 产品浙江区域代理商。公司向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采购金额较大符合上游塑料原料行业的经营特 点,属于行业普遍现象。 塑料原料市场供应充足,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迅速,与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建 立了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对单一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赖。 (二)补充披露报告期内各期原材料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与产品结构、业 务规模变化的匹配性,说明主要原材料价格波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采购的原材料种类较多,主要包括塑料原料、辅助材料、外购配件等三 大类。报告期内,公司上述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及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项目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金额 比例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塑料原料 8,489.06 47.84 7,004.46 49.55 5,323.26 43.66 外购配件 5,802.46 32.70 4,504.19 31.86 4,348.49 35.67 3-3-1-2-82 辅助材料 1,496.94 8.44 1,098.32 7.77 958.93 7.87 合计 15,788.47 88.97 12,606.98 89.19 10,630.68 87.19 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原材料采购金额随公司经营规模的增长而增长,且整体 结构保持稳定,其中塑料原料采购金额增长的同时,占采购总额的比例亦呈上升 趋势,同时外购配件的采购占比略有下降,主要系近年来公司主要塑料原料采购 价格持续增长所致。 报告期内,主要原材料的采购均价变动情况如下表: 类别 种类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PMMA 20.80 16.90 11.91 PETG 14.86 15.05 16.04 塑料原料 PP 10.35 9.91 8.59 (元/KG) ABS 15.54 15.07 11.10 AS 13.97 13.33 10.42 涂料(元/KG) 28.56 30.36 33.45 辅助材料 纸箱(元/个) 4.75 4.31 3.65 泡沫(元/张) 0.51 0.52 0.60 电化铝(元/个) 0.50 0.50 0.45 外购配件 泵芯(元/只) 0.36 0.36 0.36 垫片(元/片) 0.05 0.05 0.05 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塑料原料采购单价大都呈持续增长的趋势,其中 PMMA 采购价格增长明显,辅助材料及外购配件采购单价基本保持稳定。 受石油价格波动和贸易保护政策的影响,报告期内,公司主要塑料原料平均 采购价格均呈持续增长的趋势。报告期内,公司各类塑料原料采购价格与市场同 类产品价格变动趋势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显著差异。 (三)分原材料类别披露前十大供应商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名称、成 立时间、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采购金额及占比、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并分析 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各期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说 明发行人与主要供应商的业务由来、合作情况及合作的稳定性,主要供应商与发 3-3-1-2-83 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 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1、分原材料的前十大供应商的采购情况 发行人采购的主要原材料包括 PMMA、PETG、PP、ABS、AS 等塑料原料, 涂料、纸箱、泡沫等辅助材料,以及电化铝、泵芯、垫片等外购配件。 报告期内,塑料原料的前十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 占当期采购总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万元) 额的比例(%) 1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PMMA 4,572.27 25.76 AS、ABS、 2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241.33 6.99 PP 3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555.71 3.13 4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AS、ABS 474.31 2.67 5 上海禹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435.18 2.45 2018 年 度 6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PP 288.83 1.63 7 上海捷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PP 197.52 1.11 8 宁波恒沙塑料有限公司 PP 120.40 0.68 9 上海伯基贸易有限公司 PETG 107.08 0.60 10 宁波江东宇合塑化有限公司 AS 64.48 0.36 合计 - 8,057.13 45.40 1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PMMA 3,787.10 26.79 AS、ABS、 2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1,035.26 7.32 PP 3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720.73 5.10 4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PP 494.45 3.50 2017 年 5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ABS、AS 463.79 3.28 度 6 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PMMA 105.57 0.75 7 宁波恒沙塑料有限公司 PP 101.82 0.72 8 上海宫城塑料有限公司 PETG 73.42 0.52 9 上海捷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PP 49.77 0.35 10 余姚市仕弘塑化商行 LDPE 43.21 0.31 3-3-1-2-84 合计 - 6,875.11 48.64 1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PMMA 2,241.97 18.39 2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1,022.99 8.39 ABS、AS、 3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633.01 5.19 PP 4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AS、ABS 460.10 3.77 5 余姚市人和贸易有限公司 PP 233.66 1.92 2016 年 度 6 上海丰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166.63 1.37 7 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PMMA 128.44 1.05 8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PP 110.74 0.91 9 宁波恒沙塑料有限公司 PP 90.41 0.74 10 余姚市江夏塑化有限公司 MSTX 70.51 0.58 合计 - 5,158.46 42.31 报告期内,辅助材料的前十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 占当期采购总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万元) 额的比例(%) 底漆、面漆、 1 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445.07 2.51 涂料 2 普立万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 色粉 208.54 1.18 衬板、纸箱、 3 绍兴市上虞区烜铭纸品有限公司 169.91 0.96 格挡 衬板、纸箱、 4 绍兴市永昱塑业包装制品厂 156.76 0.88 格挡、泡沫 衬板、纸箱、 2018 年 5 绍兴市上虞区红达包装有限公司 90.48 0.51 格挡 度 6 绍兴上虞春灵塑料薄膜厂 塑料袋 84.60 0.48 7 绍兴君仪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泡沫、塑壳 53.95 0.30 8 绍兴市滨海新城文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塑壳 45.92 0.26 9 绍兴市上虞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塑料袋 38.00 0.21 10 深圳市余氏化工有限公司 色粉 37.61 0.21 合计 1,330.86 7.50 2017 年 底漆、面漆、 1 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300.21 2.12 度 涂料 3-3-1-2-85 纸箱、衬板、 2 绍兴市上虞区烜铭纸品有限公司 146.23 1.03 格挡 纸箱、衬板、 3 绍兴市永昱塑业包装制品厂 132.11 0.93 泡沫 4 普立万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 色粉 98.30 0.70 纸箱、衬板、 5 绍兴市上虞区红达包装有限公司 83.72 0.59 格挡 6 绍兴上虞春灵塑料薄膜厂 塑料袋 70.98 0.50 7 绍兴君仪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泡沫、塑壳 38.86 0.27 8 绍兴市滨海新城文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塑壳 30.02 0.21 9 绍兴市上虞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塑料袋 29.34 0.21 10 深圳市余氏化工有限公司 色粉 27.78 0.20 合计 957.55 6.77 底漆、面漆、 1 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271.43 2.23 涂料 纸箱、衬板、 2 绍兴市永昱塑业包装制品厂 150.62 1.24 泡沫 衬板、纸箱、 3 绍兴市上虞区烜铭纸品有限公司 101.43 0.83 格挡 4 绍兴上虞春灵塑料薄膜厂 塑料袋 68.32 0.56 衬板、纸箱、 2016 年 5 绍兴市上虞区红达包装有限公司 67.21 0.55 格挡 度 6 绍兴上虞溢尔塑业有限公司 泡沫、塑壳 67.02 0.55 7 普立万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 色粉 59.86 0.49 8 绍兴市滨海新城文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泡沫 33.41 0.27 9 深圳市余氏化工有限公司 色粉 24.25 0.20 10 绍兴市上虞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塑料袋 21.32 0.17 合计 - 864.89 7.09 报告期内,外购配件的前十大供应商采购情况如下: 采购金额 占当期采购总 期间 序号 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万元) 额的比例(%) 1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1,173.39 6.61 2018 2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693.20 3.91 年度 3 江阴和盛塑胶有限公司 奶泵 585.60 3.30 3-3-1-2-86 4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350.97 1.98 5 浙江润达按压泵有限公司 奶泵 329.10 1.85 6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司 电化铝 286.98 1.62 7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奶泵 275.10 1.55 8 绍兴上虞宇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涂装) 涂装 269.58 1.52 9 上海华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垫片 216.76 1.22 10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公司 注塑配件 202.77 1.14 合计 - 4,383.44 24.70 1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634.74 4.49 2 江阴和盛塑胶有限公司 奶泵 610.35 4.32 3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443.42 3.14 4 绍兴上虞仨和印花科技有限公司 水转印 337.39 2.39 5 绍兴上虞宇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涂装 334.48 2.37 2017 6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有限公司 注塑配件 226.71 1.60 年度 7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204.71 1.45 8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奶泵 191.74 1.36 9 绍兴市上虞兴银塑业有限公司 奶泵 124.59 0.88 10 上海华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垫片 164.90 1.17 合计 - 3,273.03 23.15 1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577.87 4.74 2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435.02 3.57 3 绍兴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注塑配件 426.95 3.50 4 绍兴上虞宇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涂装 340.06 2.79 2016 5 绍兴市上虞兴银塑业有限公司 泵芯 296.66 2.43 年度 6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奶泵 229.79 1.88 7 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 注塑配件 219.02 1.80 8 绍兴上虞仨和印花科技有限公司 水转印 206.19 1.69 9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电化铝 157.76 1.29 10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华祥塑料制品厂 注塑配件 114.55 0.94 3-3-1-2-87 合计 - 3,003.87 24.64 2、定价依据及其公允性 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公司采购各类塑料原料及辅助材料均参考市场价格定 价,定价公允。 3、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主要供应商的基本情况如下: (1)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1 月 8 日 2008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提供 PMMA 塑料原料,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 况 作 (2)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9 月 18 日 发行人 2012 年与宁波晶圆建立合作,2014 年与浙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江晶圆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提供 ABS、AS、 况 PP 等塑料原料,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3)江阴和盛塑胶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江阴和盛塑胶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11 月 19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泵芯配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4)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6 日 2007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提供 ABS、AS 等塑料原料,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 况 续合作 (5)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3-3-1-2-88 成立时间 2005 年 3 月 15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2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 PP 塑料原料,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6)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3 月 12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1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 PETG 塑料原料,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7)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7 年 7 月 4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1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电化铝配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8)绍兴上虞宇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上虞宇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4 月 21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2 年通过客户推荐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提供 况 涂装,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9)绍兴上虞仨和印花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上虞仨和印花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5 月 31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6 年 5 月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主要向发 况 行人提供水转印加工,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10)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3 月 15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05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电化铝配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11)绍兴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11 月 29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06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3-3-1-2-89 况 提供塑料配件,随着发行人产能的提升,2016 年下 半年不再合作 (12)绍兴市上虞兴银塑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上虞兴银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8 月 11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1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泵芯等配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13)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1 年 8 月 16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07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涂料,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续合作 (14)上海禹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上海禹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 年 5 月 26 日 200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2016 年度、2017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年度未发生交易 (15)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9 月 26 日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电化铝配件、注塑配件,报告期内与发行人持 续合作 (16)绍兴市永昱塑业包装制品厂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永昱塑业包装制品厂 成立时间 2003 年 3 月 19 日 2010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纸箱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17)绍兴市上虞区烜铭纸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烜铭纸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3 年 7 月 26 日 3-3-1-2-90 2014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纸箱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18)上海华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上海华诞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 年 12 月 22 日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垫片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19)普立万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普立万聚合体(上海)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5 年 12 月 29 日 2016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色粉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0)浙江润达按压泵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润达按压泵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1 月 4 日 2017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注塑配件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1)宁波恒沙塑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宁波恒沙塑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9 年 3 月 25 日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2)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7 年 2 月 17 日 2017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电化铝配件,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3)上海捷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上海捷钧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4 月 7 日 3-3-1-2-91 2017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4)绍兴市上虞区红达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红达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9 月 17 日 2015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纸箱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5)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9 月 9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6)余姚市人和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余姚市人和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0 年 12 月 14 日 2012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7)绍兴上虞铭瑞塑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1 月 8 日 2011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注塑配件,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8)绍兴上虞春灵塑料薄膜厂 供应商名称 绍兴上虞春灵塑料薄膜厂 成立时间 1993 年 2 月 19 日 2009 年左右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行人提供塑料袋,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29)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6 月 21 日 3-3-1-2-92 2010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注塑配件,自 2017 年起不再合作 (30)绍兴亿豪塑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12 月 23 日 2016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注塑配件,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1)上海丰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上海丰周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11 月 23 日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2)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华祥塑料制品厂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华祥塑料制品厂 成立时间 2005 年 11 月 7 日 2005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注塑配件,自 2017 年开始不再合作 (33)绍兴市滨海新城文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滨海新城文创铝塑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5 年 5 月 19 日 2015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泡沫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4)上海伯基贸易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上海伯基贸易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6 月 26 日 2018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5)绍兴君仪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君仪塑业包装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6 年 4 月 5 日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2016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3-3-1-2-93 提供泡沫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6)深圳市余氏化工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深圳市余氏化工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3 月 30 日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色粉,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7)绍兴市上虞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上虞伟丰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8 月 30 日 2017 年左右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行人提供塑料袋,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8)上海宫城塑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上海宫城塑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12 月 21 日 2010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9)余姚市江夏塑化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余姚市江夏塑化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 年 8 月 13 日 2012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40)绍兴上虞溢尔塑业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上虞溢尔塑业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8 年 6 月 20 日 2009 左右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行人提供泡沫等产品,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41)宁波江东宇合塑化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宁波江东宇合塑化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1 年 1 月 18 日 2012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3-3-1-2-94 (42)余姚市仕弘塑化商行 供应商名称 余姚市仕弘塑化商行 成立时间 2012 年 7 月 16 日 2012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塑料原料,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43)绍兴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2 年 11 月 21 日 2013 年通过业务人员开发建立合作,一直向发行人 与发行人的业务由来及合作情况 提供注塑配件,报告期内持续合作 上述供应商中,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绍兴 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华祥塑料制品厂为实际控制人阮 荣涛外甥、侄子控制的企业。除此之外,其他主要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报告期内, 发行人主要供应商与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 关系。 4、主要供应商采购金额变动的原因及合理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前十大供应商采购金额及占 比变化情况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公司名称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变动原因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情况调整对原料 浙江新长城高分 PMMA 的采购量, 4,572.27 25.76 3,787.10 26.79 2,241.97 18.39 子材料有限公司 2017 年、2018 年 PMMA 采购价格增幅 较大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浙江晶圆材料科 1,241.33 6.99 1,035.26 7.32 633.01 5.19 情况调整对原料 ABS 技有限公司 等的采购量 2017 年度根据与配件 江阴和盛塑胶有 585.60 3.30 610.35 4.32 113.02 0.93 泵芯的主要供应商的 限公司 合作情况调整了向相 3-3-1-2-95 关供应商的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浙江前浪进出口 474.31 2.67 463.79 3.28 460.10 3.77 情况调整对原料 ABS 有限公司 等的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宁波市摩利进出 288.83 1.63 494.45 3.50 110.74 0.91 情况调整对原料 PP 口有限公司 等的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琏乐(上海)经 555.71 3.13 720.73 5.10 1,022.99 8.39 情况调整对原料 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的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绍兴市怡合塑料 693.20 3.91 634.74 4.49 577.87 4.74 情况调整对电化铝的 包装有限公司 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绍兴上虞宇强塑 269.58 1.52 334.48 2.37 340.06 2.79 情况调整对塑料配件 料制品有限公司 等的采购量 绍兴上虞仨和印 根据客户需求增加水 181.10 1.02 337.39 2.39 206.19 1.69 花科技有限公司 转印的采购 根据公司库存和订单 绍兴市新弘包装 1,173.39 6.61 443.42 3.14 435.02 3.57 情况调整对电化铝的 有限公司 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浙江佑谦特种材 445.07 2.51 300.21 2.12 271.43 2.23 情况调整对涂料的采 料有限公司 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生产 绍兴市上虞兴银 75.13 0.42 190.42 1.35 296.66 2.43 情况调整对配件泵芯 塑业有限公司 的采购量 公司通过自产及其他 绍兴市顺源塑料 - - - - 426.95 3.50 供应商外购注塑件, 包装有限公司 2017 年起不再合作 2016 年度、2017 年度 未发生交易,2018 年 上海禹方经贸发 435.18 2.45 - - - - 度根据公司库存和生 展有限公司 产情况调整对原料 PETG 的采购量 根据公司库存和订单 绍兴市舜和铝塑 350.97 1.98 204.87 1.45 157.76 1.29 情况调整对电化铝的 包装有限公司 采购量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对其中部分供应商 的采购占比有所变动,主要系公司根据库存和生产情况调整对原材料的采购量。 5、新增供应商的原因及合理性 3-3-1-2-96 报告期内,发行人各类原材料前十大供应商基本保持稳定,其中浙江嘉利盛 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宫城塑料有限公司为 2017 年新开发的供应商,分别向发行 人提供电化铝和塑料原料;上海伯基贸易有限公司、绅陆(上海)国际贸易有限 公司、宁波春露进出口有限公司为 2018 年新开发的供应商,分别主要向发行人 提供塑料原料。上述新增供应商及采购占比变化情况如下: 2016 2018 年 2017 年 年采 公司名称 采购占 采购占 新增及变动原因 购占 比 比 比 由于公司电化铝产品订单数 量增长,公司对电化铝采购需 求增加,故新增该公司作为电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司 1.62% 0.58% - 化铝供应商。2018 年度采购金 额及占比增长系根据公司库 存和生产情况调整对电化铝 的采购量所致。 系公司根据库存和生产情况, 并结合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 上海宫城塑料有限公司 - 0.52% - 供货能力而发生的临时性采 购。 系公司根据库存和生产情况, 并结合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 上海伯基贸易有限公司 0.60% - - 供货能力而发生的临时性采 购。 系公司根据库存和生产情况, 并结合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 绅陆(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0.32% - - 供货能力而发生的临时性采 购。 系公司根据库存和生产情况, 并结合其他同类产品供应商 宁波春露进出口有限公司 0.23% - - 供货能力而发生的临时性采 购。 (四)说明报告期内发行人是否存在向贸易商采购原材料的情形,如是,说 明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补充披露报告期内通过贸易商采购的主要 内容以及最终供应商名称,说明未直接向最终供应商采购的原因及合理性是否存 在利益输送 3-3-1-2-97 公司对外采购主要包括原材料与生产设备两大类,原材料包括塑料原料、辅 助材料及外购配件,其中塑料原料 PMMA、PETG、ABS、AS、PP 等的采购主 要面向贸易性质的供应商,其他材料及生产设备直接向生产商采购。公司主要客 户为国内外知名化妆品企业,对包装的外观、功能、品质都有较高的要求,对原 材料的要求相应较高。为满足产品的质量要求,公司目前主要的塑料原料主要是 向国际知名厂商指定的国内代理商进行采购。塑料原料的国际知名厂商一般通过 国内代理商进行销售,该模式决定了公司主要向其代理商采购,系行业惯例,不 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 报告期内涉及贸易性质的主要供应商名称、采购内容及最终供应商情况如 下: 贸易性质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最终供应商名称 三菱化学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PMMA 司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PETG SK 化工株式会社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PP SK 化工株式会社 AS、ABS、 TAIWAN CHIMEI CORPOTATION/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PP LG CHEM LTD TAIWAN CHIMEI CORPOTATION/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ABS、AS LG CHEM LTD 三菱化学高分子材料(南通)有限公 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PMMA 司 除上述塑料原料是向贸易性质的供应商采购以外,辅助材料、外购配件以及 生产设备均为面向生产厂商直接采购。 上述贸易商的基本情况及产权控制关系如下: (1)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4 年 1 月 8 日 注册资本 1,780 万元人民币 高分子材料的研发、批发、零售;高分子材料、化 主营业务 工原料及产品(除化学危险品)的检测服务等 股权结构 沈莉萍持股 50%,陶金祥持股 5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沈莉萍和陶金祥 3-3-1-2-98 (2)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0 年 3 月 12 日 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 日用百货、纺织品、化妆品、汽车用品、化工原料 主营业务 及产品等的批发、零售 股权结构 徐斌明持股 10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斌明 3、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5 年 3 月 15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塑料原料及制品,化工原料(除危险化学品),金 主营业务 属材料等的批发、零售 股权结构 黄央青持股 90%,邵春儿持股 1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黄央青 4、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14 年 9 月 18 日 注册资本 2,000 万元人民币 塑料改性的研发;改性塑料、化工原料(除危险化 主营业务 学品)、纺织原料、金属材料、塑料制品的批发、 零售等 股权结构 宁波晶圆贸易有限公司持股 100% 控股股东为宁波晶圆贸易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为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周震西 5、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2006 年 7 月 6 日 注册资本 1,000 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 塑料原料及制品、橡胶原料及制品、纺织原料及产 3-3-1-2-99 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等 徐洪泽持股 55%,徐波持股 20%,励丹、徐秀华、 股权结构 毛茂昌、陈忠海、马珍龙各持股 5%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徐洪泽 6、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供应商名称 浙江中宏工贸有限公司 成立时间 1999 年 9 月 9 日 注册资本 1,500 万元 无储存场所经营:2-甲基-1-丙醇,甲苯,丙酮,甲基丙烯 主营业务 酸甲酯; 拉链、钮扣、饰品生产、销售;塑料粒子、 钮扣原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 股权结构 胡东来持股 70%,胡渊文持股 30%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胡东来 (五)补充说明主要供应商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 行人的关系,报告期内与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业务和资金往来,交易定价是否公允, 是否存在为发行人分推成本、费用的情形 根据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以及主要供应商提供的工商资料等基本信息并经 本所律师对主要供应商进行了实地走访,通过网络查询了主要供应商的企业基本 信息。 经核查,报告期内前十大供应商中,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 阮荣涛外甥何自忠持股 80%的企业,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阮荣 涛外甥何自江持股 48%的企业,绍兴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为实际控制人阮荣 涛侄子阮钟炎持股 75%控制的企业,其中何自忠与何自江为兄弟关系,与阮钟炎 之间为表兄弟关系。除此之外,其他主要供应商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 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通过查阅发行人与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绍 兴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相关的采购交易价格公允,与其他 同类型的原材料供应商的采购价格基本保持一致,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推成本、费 用的情形。 3-3-1-2-100 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在资产、人员、技术等方面均保持独立,各自拥有独立的 采购、销售系统,拥有专职的人员与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独立开发客户及选 择供应商,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进行产品采购、销售的情形。 除正常采购交易外,发行人与相关主体不存在其他业务和资金往来。发行人 向相关主体的采购均根据市场价格确定,具有公允性。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供应 商不存在为公司分推成本、费用的情形。 (六)补充说明原材料供应商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发行人选择供应商 的标准和内部控制流程、原材料质量和安全的控制措施,是否存在原材料供应商 违法经营的情形 公司对供应商执行严格的审核标准,并制定了《供应商评审管制程序》,确 保采购部门的高效运行。公司综合考虑供应商的结算方式、企业生产规模、经营 诚信、产品品质、生产安全等因素,经过严格的评审程序并进行实地考察后确定 合格供应商名单,同时根据市场及自身需求情况,定期复核采购情况,对供应商 名单进行适当调整。 在原材料供应商选择方面,公司所使用的塑料原料主要包括 PMMA、PETG、 ABS、AS、PP 等。由于公司主要客户为国内外知名化妆品企业,对包装的外观、 功能都有很高的要求,产品质量需符合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质量要求。为满足产品 的特殊质量要求以及与重要客户保持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公司对原料供应厂家 也有特殊的要求。在塑料原料选用方面,公司目前主要的塑料原料均采用国际知 名厂商的产品:如 PMMA 采用了日本三菱公司产品,PETG 采用了韩国 SK 公司 产品,ABS 采用台湾奇美公司产品,使得供应商及原材料符合公司、客户共同 的采购标准。 根据《供应商评审管制程序》的要求,公司对新增及已有供应商的经营资质 均有一定的审核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取得对方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相关资质类文 件证明等。公司各原材料供应商均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基本稳定,新增供应 商及单个供应商采购占比变动有合理的原因,发行人对单一供应商不存在重大依 赖;报告期内原材料采购金额变动与产品结构、业务规模变化较为匹配;除已披 3-3-1-2-101 露的关联方外,发行人前十大供应商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 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 益关系;发行人向贸易类供应商采购原材料是由上游塑料原料企业经营特点所 致,符合行业惯例,具有合理性,不存在利益输送;公司与主要供应商在资产、 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均保持独立,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 进行产品采购、销售的情形,不存在为发行人分推成本、费用的情形;发行人对 供应商有严格的选择程序和标准,主要原材料供应商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相关 原材料供应商不存在违法经营的情形。 十二、关于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反馈意见第 13 题) 回复: (一)发行人已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完整、准确地披露所有关联方 1、《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颁布的业务规则中对关联方的有关规定 (1)《企业会计准则》中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有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方认定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 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 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 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 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3-3-1-2-102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主要投资者个 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 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关键 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与主要投资者 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 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十)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 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 仅与企业存在下列关系的各方,不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一)与该企业发生日常往来的资金提供者、公用事业部门、政府部门和机 构。 (二)与该企业发生大量交易而存在经济依存关系的单个客户、供应商、特 许商、经销商或代理商。 (三)与该企业共同控制合营企业的合营者。” (2)《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有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七十一条中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规定如 下: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 3-3-1-2-103 2.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4.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月内,存在上述情形 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4.上述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子女配 偶的父母; 5.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上述情 形之一的; 6.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 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业务规则中对关联方及关联关系的有关规 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中对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如下: “10.1.2 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3-3-1-2-104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 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 10.1.5 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 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10.1.4 上市公司与本规则第 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 理机构控制而形成第 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 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 10.1.5 条第(二)项 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 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3-3-1-2-105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规则第 10.1.3 条或者第 10.1.5 条规定情 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2、发行人披露的关联方情况 (1)发行人对关联方的认定情况 公司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 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的规定进行关联方的认定和关联交易的披露。在公司 制定的《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对关联方认定的规定如下: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制度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制度第四条第(一)项所列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3-3-1-2-106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 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七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间接 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或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方与公司存在的股权关 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第八条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方对公司进行控制或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 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2)发行人对关联方的披露情况 在招股说明书中,公司披露的关联方及其关联关系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1 直接和间接合计控制公司 46.82%的 阮荣涛、高丽君 股权,且两人均担任公司董事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主要股东 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 持有公司 25.00%的股权 洪煜 持有公司 8.29%的股权 2 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持有公司 7.84%的股权 持有公司 7.00%的股权;阮荣涛出资 绍兴锦盛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23.93%并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高丽 君出资 14.29%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阮荣涛持股 60.00%、高丽君持股 3 浙江锦盛控股有限公司 40.00% 阮荣涛持股 30.00%、高丽君持股 上海健弘实业有限公司(已注销) 70.00% 公司控制的企业 4 原公司全资子公司,已被公司吸收合 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 并 3-3-1-2-107 其他关联方 绍兴市上虞中金黄金饰品销售有限公司 高丽君持股 25.00%,并担任监事 绍兴市锦舜投资有限公司 阮荣涛持股 30.00%,并担任董事长 原为公司持股 25.00%的公司,已转 绍兴上虞联谊置业有限公司 让给锦盛控股,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担 任董事 绍兴市顺源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侄子控制的企业 绍兴市新凯包装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外甥控制的企业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外甥控制的企业 绍兴市上虞区崧厦镇华祥塑料制品厂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外甥控制的企业 绍兴圣克思塑业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外甥控制的企业 绍兴市众鑫冷冻食品有限公司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外甥控制的企业 公司董事郭江桥持股 50.00%且担任 上海青桥贸易有限公司 执行董事,其配偶夏秀青持股 50.00% 上海博科资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昌海峰担任董事的企业 上海虎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董事昌海峰担任董事的企业 5 上海汇沌企业管理中心 公司董事昌海峰个人独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曹新文持有 90%出资 上海民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 的企业 公司独立董事曹新文持股 100%并担 江苏慧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任其执行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曹新文担任董事的企 江西天沅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业 上海交大慧谷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独立董事倪静担任董事的企业 阮钟炎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侄子 阮荣涛、朱卫君、高丽君、洪煜、郭江桥、 昌海峰、曹新文、倪静、王琴、周洪峰(已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辞职)、夏书良、顾雅君、朱雅娣、阮棋 江、阮棋达、高文标、段刘滨 阮学英 总经理阮棋江之配偶 邵君芳 副总经理阮棋达之配偶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与高丽君的主要 阮岑泓、阮晋健、阮荣根 近亲属,且与实际控制人签订了一致 行动协议 3-3-1-2-108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严格按照《企业会计准则》、《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业务规则中的规定进行关联 方的认定,并已在招股说明书中完整、准确地披露了所有关联方。 (二)说明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或有重大影响的企业是否与发行人从事相同 或类似的业务,是否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有较强的 关联,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或者与之存在业务或 资金往来;说明相关主体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发行人是否构成 同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近亲属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不存在与发行人 从事相同或类似业务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提供的调查表,发行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夫妻双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的规定,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 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的 对外投资、任职情况如下: (1)阮荣涛 家庭成员关 序号 姓名 性别 任职单位 对外投资 系 锦盛新材(董事长) 锦盛投资(执行事 务合伙人) 锦盛新材 锦盛控股(执行董 锦盛投资 1 本人 阮荣涛 男 事兼总经理) 锦盛控股 锦舜投资(董事长) 锦舜投资 联谊置业(董事) 金汇小贷(监事) 锦盛新材 锦盛新材(董事) 锦盛投资 2 配偶 高丽君 女 锦盛控股(监事) 锦盛控股 中金黄金(监事) 中金黄金 - - - - 3 父母 - - - - 高根良 男 退休 无 4 配偶的父母 - - - - 3-3-1-2-109 上海延锋汽车饰件 阮晋健 男 有限公司(初级计 锦盛新材 子女及其配 陈东娇 女 划工程师) 无 5 偶 锦盛新材(职员) 锦盛新材(证券事 阮岑泓 女 锦盛新材 务代表) 阮荣林 男 退休 无 - - - 阮荣根 男 锦盛新材 退休 柯银辉 女 无 阮荣乐 男 锦盛新材(职员) 无 何小芽 女 退休 兄弟姐妹及 阮荣吉 男 锦盛新材(职员) 6 无 其配偶 苗幼娥 女 退休 何纪寿 男 退休 无 阮爱娟 女 徐盈川 男 退休 无 阮幼娟 女 阮田娟 女 退休 无 - - - - 配偶的兄弟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 高森龙 男 7 姐妹及其配 公司(职员) 无 朱彩芬 女 偶 退休 子女配偶的 8 无 - - - 父母 注:阮荣涛的父母均已过世,其女儿尚未婚配。 (2)高丽君 家庭成员关 序号 姓名 性别 任职单位 对外投资 系 锦盛新材 锦盛新材(董事) 锦盛投资 1 本人 高丽君 女 锦盛控股(监事) 锦盛控股 中金黄金(监事) 中金黄金 锦盛新材(董事长) 锦盛投资(执行事务合 伙人) 锦盛新材 锦盛控股(执行董事兼 锦盛投资 2 配偶 阮荣涛 男 总经理) 锦盛控股 锦舜投资(董事长) 锦舜投资 联谊置业(董事) 金汇小贷(监事) 3-3-1-2-110 高根良 男 退休 无 3 父母 - - - 无 - - - 无 4 配偶的父母 - - - 无 上海延锋汽车饰件有 阮晋健 男 限公司(初级计划工程 锦盛新材 子女及其配 陈东娇 女 师) 无 5 偶 锦盛新材(职员) 锦盛新材(证券事务代 阮岑泓 女 锦盛新材 表) 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 兄弟姐妹及 高森龙 男 6 司(职员) 无 其配偶 朱彩芬 女 退休 阮荣林 男 退休 无 阮荣根 男 退休 锦盛新材 阮荣乐 男 锦盛新材(职员) 无 配偶的兄弟 7 阮荣吉 男 锦盛新材(职员) 无 姐妹 阮爱娟 女 退休 无 阮幼娟 女 退休 无 阮田娟 女 退休 无 子女配偶的 8 无 - - - 父母 注:高丽君的母亲已过世,其女儿尚未婚配。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近亲属的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基本情况如下: (1)锦盛投资 经核查,锦盛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核心人员共同出资的持股平 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持有其 38.22%的出资,且阮荣涛担任其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锦盛投资亦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除上述情形以 外,发行人与锦盛投资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 系。 3-3-1-2-111 目前锦盛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并未开展其他业务,故锦盛投资不存在 通过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拥 有相竞争业务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 (2)锦盛控股 经核查,锦盛控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 100%出资的企业, 且阮荣涛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高丽君担任其监事。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 人与锦盛控股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锦盛控股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目前除持有从发行人处受让的金汇小贷 5%的股权、联谊置业 25%的股权、上虞农商行 0.48689%的股权外并未开展其他 业务,故锦盛控股不存在通过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影响发行人独 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 形。 (3)锦舜投资 经核查,锦舜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持股 30%并担任董事长的企 业,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人与锦舜投资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 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锦舜投资主营业务为投资及经营管理,投资咨询服务,目前不存在对外投资 情形,亦未开展其他业务。故锦舜投资不存在通过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 等方面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 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 (4)中金黄金 经核查,中金黄金系高丽君持股 25%的企业,同时高丽君担任其监事,除上 述情形以外,发行人与中金黄金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不存 在其他关系。 中金黄金的主营业务系金银制品等产品的销售及设计,与发行人的经营模 式、业务领域、主要产品或服务存在明显差异,故中金黄金不存在通过采购销售 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亦不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 或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 3-3-1-2-112 综上,根据阮荣涛、高丽君出具的声明并经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相关企业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及关系密切的家庭 成员(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 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投资任职的其他企业,除锦盛投资为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其出资人均为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外,锦 盛控股、锦舜投资、中金黄金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与发 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系,其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均互 相独立,不存在拥有相竞争业务或者其他可能导致利益冲突或者转移的情形。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其他亲属控制或者具有重大影响的部分企业与发行人 存在经营范围重合情形的相关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 年修订)》中对关联方的相关规定 如下: 10.1.5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 10.1.3 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 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十八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 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本所律师已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 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的对外投资情况及任职情况进行了核查,未发 现其实际控制或对外投资的企业的与发行人存在经营范围重合、从事相同或相似 业务的情形,相关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所在的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系国内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较为集中的 地区,生产厂商众多,为化妆品塑料包装厂商提供配件的上游企业数量也较多, 3-3-1-2-113 已经形成了国内颇具规模的化妆品塑料包装产业基地。绍兴市上虞区有较多从事 化妆品塑料包装产业的公司,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的侄子、 外甥中亦有人从事该行业,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公司发生过部分交易。为 充分披露相关交易的内容,发行人将相关公司从严认定为关联方,并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将相关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披露。 相关企业的名称及经营范围情况如下: 序号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经营范围 塑料包装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加工、销 绍兴市顺源塑 实际控制人阮 售,其它塑料制品加工;进出口贸易业务(法 1 料包装有限公 荣涛侄子控制 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限制项目凭许可经营) 司 的企业 (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实际控制人阮 塑料包装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加工;进 绍兴市新凯包 2 荣涛外甥控制 出口业务贸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外, 装有限公司 的企业 限制项目取得许可方可经营) 包装装潢、其他印刷品印刷。(印刷品经营许 实际控制人阮 可证有效期至 2017 年底止)铝塑制品、胶木 绍兴市新弘包 3 荣涛外甥控制 制品、五金制品的制造、加工;进出口业务贸 装有限公司 的企业 易(除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外,限制项目凭许可 证经营)(凡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 绍兴市上虞区 实际控制人阮 4 崧厦镇华祥塑 荣涛外甥控制 塑料制品、金属制品、模具加工。 料制品厂 的企业 实际控制人阮 化妆品包装制品加工;金属制品制造、加工、 绍兴圣克思塑 5 荣涛外甥控制 销售;进出口业务(国家法律法规禁止项目除 业有限公司 的企业 外,限制项目凭许可经营)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上述关联交易均有其必要性、 合理性,相关交易价格公允,且已经按照《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不存在利用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的情形。 3、上述企业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方面与发行人不存在较强 的关联 根据发行人的相关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提供的不动产 权证、商标注册证、专利证书等有关文件资料,发行人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 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使用权、房 屋所有权、机器设备、注册商标、专利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其资产具有完整性。 3-3-1-2-114 经核查,上述企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的情况如下: (1)资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上述关联方企业经营场所并取得其生产经营场所的 相关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协议,并通过网络检索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文件情况, 发行人资产与上述关联法人之间不存在共用、共享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占用 上述关联方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关联方企业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 (2)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以及上述关联方提供的工商档案信息、取得了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上述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提供的员工名单等资 料,并对上述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均系由发行人通过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聘用和选举产生,该 等人员均不在上述关联方企业兼职或领取薪酬,上述关联方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亦不在发行人兼职或领取薪酬。发行人财务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以 及员工持股平台中的发行人重要员工不存在与上述关联方企业人员重叠、混同的 情形。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3)业务和技术情况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了上述关联方企业的经营场所,对发行人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根据上述关联方及发行人出具的 说明,各方均具备完整的业务流程、独立的生产经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 渠道,能够独立的开展业务,报告期内虽存在部分关联交易,但该交易系市场环 境下的正常业务经营活动,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依赖于对方开展业务的情形。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专利及研发、生产等环节所用技术系独立开发,与以上关联 方企业不存在技术共用、混同的情形。 (4)财务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了发行人以及上述关联方提供的工商档案信息、取得了发行 人实际控制人、上述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提供的员工名单等资 料,并对上述关联方的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谈。经核查,上述关联方均设有独立 的财务部门,建立了独立的会计核算体系及规范、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独立进 3-3-1-2-115 行财务决策,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支配资金使用或占用资金的情况。上述关联方 财务人员均未在发行人任职,且不存在在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兼 职的情况。上述关联方均开设有独立的银行账户,不存在与发行人共享账户的情 况。上述关联方作为独立的纳税人,依法独立纳税,不存在与发行人混合纳税现 象。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在财务方面相互独立。 4、上述企业系发行人从严认定的关联方,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企业,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1)上述企业系由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先生的侄子、外甥 控制人的企业,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并未曾持有上述企业的股权, 且从未参与上述企业的经营管理,对上述公司不具有控制权。 (2)上述企业的发展过程中,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在股 权结构、股东构成方面不存在重合的情形。 (3)发行人拥有完整的经营资产,与上述企业之间不存在共用、共享或其 他关系;亦不存在发行人占用上企业资产或上述企业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形。 (4)发行人员工与上述企业之间相互独立,不存在与上述企业人员重叠、 混同的情形;。 (5)发行人拥有独立完整的产供销系统,上述企业亦均具备独立的生产经 营场所以及供应、销售部门和渠道,发行人与上述企业之间不存在业务混同等情 形。 (6)发行人及上述企业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拥有专职的人员 与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独立开发客户及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 销售渠道进行产品采购、销售的情形。 综上,部分关联法人与发行人存在经营范围重叠的情形,但上述企业并非发 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在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上与发行人及其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系,均系各自独立发展而来;上述企业在资产、 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均与发行人相互独立,不存在共用、混同的情形;发行 人与上述企业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拥有专职的人员与独立的采购、 销售渠道,独立开发客户及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进行产 3-3-1-2-116 品采购、销售的情形;上述企业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与发行人之 间不构成同业竞争。 5、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重叠情况 (1)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不存在销售渠道或客户重叠情况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并访谈发行人上述关联方以及发行人的主要客户,对发 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面 确认,发行人及上述关联方各自拥有独立的销售系统,拥有专职的销售人员与独 立的销售渠道,独立开发客户,不存在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共用销售渠道进行产 品销售的情形。 根据上述企业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客户清单,经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的销售 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企业的主要客户不存在重叠情况。 (2)上述关联企业与发行人拥有共同供应商的情况 经本所律师实地走访并访谈发行人上述关联方以及发行人的主要供应商,对 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企业的实际控制人进行访谈并取得发行人出具的书 面确认,发行人及上述关联方各自拥有独立的采购系统,拥有专职的采购人员与 独立的采购渠道,独立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共用采购渠道进 行产品采购的情形。 根据上述关联企业提供的报告期内主要供应商清单,经比对报告期内发行人 的采购明细,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企业存在部分供应商重叠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企业存在的共同供应商为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 限公司、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余姚市人和贸 易有限公司,采购的内容主要是塑料粒子等原材料。 塑料原料的国际知名厂商一般通过国内代理商进行销售,该等供应商主要为 国际知名厂商指定的浙江区域代理商,为保证产品质量的稳定,浙江区域的塑料 产品生产企业所需的塑料原料主要向上述代理商采购。上述供应商均为业内规模 较大的塑料粒子代理商,其销售的产品为国际知名厂商产品,市场价格公开透明, 其代理的主要产品及其最终供应商情况如下: 贸易性质供应商名称 采购内容 最终供应商名称 3-3-1-2-117 宁波市摩利进出口有限公司 PP SK 化工株式会社 AS、ABS、 TAIWAN CHIMEI CORPOTATION/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PP LG CHEM LTD TAIWAN CHIMEI CORPOTATION/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ABS、AS LG CHEM LTD SK 化工株式会社、中国石化集团茂 余姚市人和贸易有限公司 PP、LDPE 名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企业虽具有少量共同供应商,但各自 拥有独立的采购渠道,各自独立与其开展业务往来,包括确定采购价格、签订采 购合同、发出采购订单、验收所采购的产品等,不存在双方混同采购的情况。 6、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的业务往来和资金往来情况 (1)业务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关联交易金额 类别 关联方 交易内容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顺源塑料 采购注塑件 - - 426.95 新弘包装 采购电化铝配件 1,173.39 443.42 435.02 关联采购 新凯包装 采购注塑件 - - 219.02 华祥塑料 采购注塑件 - - 114.55 圣克思塑业 采购注塑件 - - 68.18 关联销售 顺源塑料 销售产品 - - 0.27 关联租赁 圣克思塑业 出租厂房 - - 8.06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金额及其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 下: 2018 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交易内 定价 关联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容 依据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顺源塑料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426.95 3.50 新弘包装 电化铝 市场价 1,173.39 6.61 443.42 3.14 435.02 3.57 3-3-1-2-118 配件 新凯包装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219.02 1.80 华祥塑料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114.55 0.94 圣克思塑业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68.18 0.56 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的主要为电化铝配件,向顺源包装、新凯包装、华祥塑 料和圣克思塑业采购的主要为注塑件。2016 年度,公司产能利用率较高,为满 足客户订单的交货需求,部分注塑件向顺源包装、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和圣克思 塑业采购。上述交易价格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照,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等因 素协商定价,交易价格公允。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除向新弘包装采购电化铝 配件外,公司未再向其他关联方进行采购。 公司对关联方采购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重大 影响。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金额及其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 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交易 定价 关联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内容 依据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销售 市场 顺源塑料 - - - - 0.27 0.00 产品 价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顺源塑料销售少量注塑产品,交易金额较小,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上述交易价格以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照,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租赁情况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将位于沥海镇北门大塘外 1,521 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绍兴圣克思塑业有限公司,向其收取租金 8.06 万元。该租 赁金额较小,占营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2)资金往来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华祥塑料之间存在资金拆借,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3-3-1-2-119 拆出方 拆入方 拆借金额 拆借日期 归还日期 利息金额 拆借用途 健弘塑胶 华祥塑料 10.00 2014-1-1 2016-2-1 0.66 质量保证金 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内部控制,发行人于 2016 年 2 月对其与华祥塑料 之间的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并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时间,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收取了利息。 除此之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不存在其他资金往来情况。 7、说明相关主体及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发行人是否构成同 业竞争,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1)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公司 经核查,顺源塑料、新弘包装、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圣克思塑业虽与发行 人存在经营范围重叠的情形,但上述关联方并非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企业,在历史沿革、股权结构上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 关系,均系各自独立发展而来;上述关联方在资产、人员、业务、技术、财务等 方面均与发行人相互独立,不存在共用、混同的情形;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各自 拥有独立的采购、销售系统,拥有专职的人员与独立的采购、销售渠道,独立开 发客户及选择供应商,不存在共用采购渠道、销售渠道进行产品采购、销售的情 形;上述关联方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未产生不利影响,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 争,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 除发行人外,发行人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主体包括锦盛投资和锦盛控股, 具体情况如下: 1)锦盛投资 经核查,锦盛投资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与发行人核心人员共同出资的持股平 台,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持有其 38.22%的出资,且阮荣涛担任其 普通合伙人暨执行事务合伙人,锦盛投资亦为发行人的股东之一。除上述情形以 外,发行人与锦盛投资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 系。 3-3-1-2-120 目前锦盛投资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并未开展其他业务,故锦盛投资不存在 通过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影响发行人独立性的情况,与发行人之 间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2)锦盛控股 经核查,锦盛控股为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高丽君 100%出资的企业, 且阮荣涛担任其执行董事兼总经理,高丽君担任其监事。除上述情形以外,发行 人与锦盛控股在历史沿革、资产、人员业务和技术等方面不存在其他关系。 锦盛控股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目前除持有从发行人处受让的金汇小贷 5%的股权、联谊置业 25%的股权、上虞农商行 0.48689%的股权外并未开展其他 业务,故锦盛控股不存在通过采购销售渠道、客户、供应商等方面影响发行人独 立性的情况,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关联方与发行人之间不构成同业竞争,不构 成本次发行上市的法律障碍。。 (三)补充说明上海健弘实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和注销原因, 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涉及的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在资产、人 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是否与发行人存在重叠的销售 渠道、客户和供应商 1、健弘实业的基本情况、主营业务及财务数据和注销原因 健弘实业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上海健弘实业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 2009 年 4 月 16 日 注册地址 上海市虹口区柳营路 8 号 6 幢 406 室 法定代表人 高丽君 注册资本 50 万元 公司股东 阮荣涛持股 30%、高丽君持股 70% 企业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 生物科技技术专业领域内的“四技”服务,销售橡塑制品,包装材 经营范围 料,建筑材料,日用百货。(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 件经营) 3-3-1-2-121 健弘实业自 2009 年 4 月成立后,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并已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注销。2015 年度及 2016 年 1-8 月,健弘实业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未经 审计): 单位:万元 项目 2016 年 8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万元) 49.22 49.30 负债总额(万元) - - 所有者权益(万元) 49.22 49.30 2016 年 1-8 月 2015 年度 营业收入(万元) - - 营业利润(万元) -0.08 -0.16 利润总额(万元) -0.08 -0.16 净利润(万元) -0.08 -0.16 报告期内,健弘实业未从事实际经营,未取得营业收入,只产生了少量管理 费用。 鉴于健弘实业自 2009 年 4 月成立后,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为降低管理成 本,且消除其与发行人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阮荣涛先生、高丽君女士于 2016 年 9 月将其注销完毕。 2、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1)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 健弘实业自 2009 年 4 月成立后,一直未从事生产经营。报告期内,健弘实 业不存在因违反法律法规而受到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出具《证明》:“上海健 弘实业有限公司成立日期 2009 年 4 月 16 日,于 2016 年 9 月 26 日注销,期间未 发现因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而受到工商机关行政处罚的记 录。” (2)注销过程的合法合规性 2013 年 8 月 16 日,健弘实业召开股东会,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健弘实业注销 清算。 3-3-1-2-122 2013 年 8 月 21 日,健弘实业在《天天新报》上刊登了《注销公告》。 2016 年 7 月 26 日,上海市国家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国税虹税通[2016]11029 号),准予健弘实业税务注销登记。 2016 年 7 月 26 日,上海市地方税务局虹口区分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书》 (沪地税虹税通[2016]10020 号),准予健弘实业税务注销登记。 2016 年 9 月 26 日,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 2017 年 4 月 19 日出具 《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NO.09000003201609200075),认为健弘实业符合注 销登记的条件,决定准予核准。 综上,健弘实业的注销已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在报纸上进行了公告,并办理 了税务注销和工商注销手续,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涉及的资产、人员的处置情况 经对健弘实业股东阮荣涛、高丽君进行访谈确认,健弘实业未从事实际经营, 未产生营业收入,其资产主要为股东出资,注销时已无在职员工。 因此,健弘实业注销时,不存在员工处置问题,其资产在完成工商注销后, 按股权比例分配给原股东。 4、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的关系 经核查,健弘实业与发行人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独立 的情况如下: (1)资产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阅健弘实业经营场所的相关产权证书或场地租赁协议,通过网 络检索其拥有的商标、专利等文件情况,发行人资产与健弘实业之间不存在共用、 共享或其他关联关系。不存在发行人占用健弘实业资产的情形,亦不存在健弘实 业占用发行人资产的情况。 (2)人员情况 经本所律师查询发行人以及健弘实业的工商档案信息、取得发行人实际控制 人填写的调查表以及提供的员工名单等资料,并对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访 谈。经核查,健弘实业自 2009 年 4 月成立后,一直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除阮 3-3-1-2-123 荣涛和高丽君外,不存在其他工作人员,故而于发行人不存在人员重叠、混同的 情形。发行人与健弘实业在人员方面相互独立。 (3)技术、客户和供应商情况 经本所律师访谈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健弘实业自 2009 年 4 月成立后,一直 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故而不存在与发行人技术共用、混同的情形,亦不存在与 发行人客户、供应商重叠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上海健弘实业成立后未从事经营,后为降低管理 成本,消除发行人可能存在的潜在同业竞争故而注销,其生产经营和注销过程合 法合规,在资产、人员、技术、客户、供应商等方面与发行人相互独立,与发行 人之间亦不存在重叠的销售渠道、客户和供应商的情况。 (四)结合发行人执行订单的情况和自身产能情况,说明向实际控制人亲属 控制的同行业企业采购零部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以 及交易未持续的原因 1、发行人向实际控制人亲属控制的同行业企业采购零部件的合理性和必要 性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或接受劳务的交易金额及其占同类交易 金额的比例如下: 2018 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交易内 定价 关联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容 依据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顺源塑料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426.95 3.50 电化铝 新弘包装 市场价 1,173.39 6.61 443.42 3.14 435.02 3.57 配件 新凯包装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219.02 1.80 华祥塑料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114.55 0.94 圣克思塑业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68.18 0.56 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电化铝,向顺源包装、新凯包装、华祥 塑料和圣克思塑业采购的原材料主要为注塑件。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除向新 弘包装采购电化铝配件外,公司未再向其他关联方进行采购。公司对关联方采购 占采购总额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 3-3-1-2-124 2、关联采购的必要性、合理性 发行人所在的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系国内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较为集中的 地区,生产厂商众多,为化妆品塑料包装厂商提供配件的上游企业数量也较多, 已经形成了国内颇具规模的化妆品塑料包装产业基地。绍兴市上虞区有较多从事 化妆品塑料包装产业的公司,其中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阮荣涛的侄子、 外甥中亦有人从事该行业,在报告期内,发行人与相关公司发生过部分交易。为 充分披露相关交易的内容,发行人将相关公司从严认定为关联方,并已在招股说 明书中将相关交易作为关联交易进行了详细披露。 2016 年,发行人产能利用率较高,生产能力基本饱和,且 2015 年新厂区建 成后持续开展的生产线搬迁、调试工作也对发行人的实际生产能力产生了一定不 利影响。为满足客户订单的交货需求,在自身产能持续不足的情况下,公司部分 注塑件向上虞当地的生产厂商进行采购,主要供应商有绍兴市嘉禾塑料制品有限 公司、绍兴上虞铭瑞塑业有限公司等,其中亦包括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先生 侄子、外甥控制的顺源包装、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和圣克思塑业。 此外,发行人并无电化铝产能,其生产所需的电化铝均需对外采购,主要供 应商为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浙江嘉利 盛科技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先生外甥控制的新弘包装。 2017-2018 年度,公司除向新弘包装采购电化铝配件外,未向其他关联方进 行采购。综上所述,发行人与上述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采购交易均系发行人根 据自身生产能力和订单情况,综合考虑对方产品质量、交货期及交易价格等因素 后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3、关联采购价格的真实性和公允性 公司一直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生产和销售,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能 够精确测算。公司向关联方及无关联第三方采购注塑件前,均会事先对相关产品 的生产成本进行精确测算,合理利用成本加成方法并参考其他类似产品的生产成 本及售价情况来确定采购价格,定价较为公允。 报告期内,公司上述关联采购交易价格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照,综合 考虑生产成本等因素协商定价。化妆品塑料包装因其外形、容量、材质等不同, 3-3-1-2-125 具体型号繁多,公司目前产品具体型号超过 1,000 种,每种具体型号的生产数量 较小。公司根据客户订单的具体要求对外采购注塑件,因各家供应商不同时段的 产能情况有所差异,为保证公司客户的订单交货需求,对于用量大的型号和部分 通用配件可能会选择 3-5 家注塑件供应商,用量较小的型号一般只选择 1-2 家。 报告期内,公司与新弘包装、顺源塑料、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圣克思塑业 间关联采购交易价格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照,综合考虑生产成本等因素协 商定价。报告期内,公司向上述关联方采购主要产品数量、单价及其与第三方供 应商同类产品采购价格比较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 关联方 平均采购 平均采购 差异 采购商品名称 第三方名称 名称 单价(元) 单价(元) (%)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SY 铝盖 0.34 0.34 - 装 装有限公司 15 克 PETG 克瓶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66 0.69 -4.35 铝盖 装 装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 MB 真空瓶泵套 0.34 0.34 - 装 装有限公司 15ML 真空瓶盖亚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62 0.65 -4.62 玫瑰金 装 装有限公司 15ML 真空瓶底亚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44 0.45 -2.22 玫瑰金 装 装有限公司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59 - 15ML 真空瓶盖亚 新弘包 装有限公司 0.59 银 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 0.59 - 装有限公司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48 - 15ML 真空瓶中节 新弘包 装有限公司 0.48 亮银 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 0.48 - 装有限公司 顺源塑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 38/400 水壶盖 0.21 0.21 - 料 公司 顺源塑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 8 克圆瓶整套 1.02 1.03 -0.97 料 公司 20/410 圆角刻标 顺源塑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 0.27 0.26 3.85 按钮盖 料 公司 顺源塑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 8 克圆瓶 0.90 0.90 - 料 公司 40MM 按钮盖 顺源塑 0.35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 0.35 - 3-3-1-2-126 料 公司 新凯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30ML 滴管瓶盖 1.50 1.50 - 装 装有限公司 新凯包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 30ML 上罩+泵套 1.68 1.67 0.60 装 品有限公司 新凯包 绍兴市众盈塑业有 30ML 圆乳液瓶肩 0.14 0.14 - 装 限公司 30ML 无盖真空瓶 新凯包 绍兴亿豪塑业有限 0.26 0.26 - 内胆 装 公司 120ML 椭圆乳液 华祥塑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 0.50 0.50 - 胆 料 有限公司 30ML 圆乳液瓶内 华祥塑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 0.26 0.26 - 胆 料 有限公司 130ML 方乳液胆 华祥塑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 1.32 1.32 - PETG 料 有限公司 华祥塑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 70ML 圆乳液内胆 0.32 0.32 - 料 有限公司 华祥塑 绍兴上虞铭瑞塑业 15ML 圆乳液胆 0.24 0.24 - 料 有限公司 圣克思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 真空泵芯 0.36 0.36 - 塑业 品有限公司 圣克思 绍兴市嘉禾塑料制 乳液泵芯 0.36 0.36 - 塑业 品有限公司 (2)2017 年度 关联方 平均采购单 平均采购单价 差异 采购商品名称 第三方名称 名称 价(元) (元) (%)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18 5.56 装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 D 小丁 0.19 0.18 5.56 装 装有限公司 浙江铝师傅包装有 0.18 5.56 限公司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35 2.86 装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 SY 铝盖 0.36 0.35 2.86 装 装有限公司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 0.37 -2.70 限公司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0.62 - 装有限公司 15ML 真空瓶盖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 0.62 0.60 3.33 亚玫瑰金 装 装有限公司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 0.62 - 限公司 3-3-1-2-127 60 克 PETG 瓶 GA 新弘包 浙江铝师傅包装有 1.07 1.03 3.88 铝外盖亚银 装 限公司 80ml/100ml/120m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l 电化铝真空瓶上 0.92 0.90 2.22 装 装有限公司 罩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15 克电化铝霜瓶 3.29 3.29 - 装 装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 50 克电化铝霜瓶 6.50 6.50 - 装 装有限公司 (3)2018 年度 关联方 平均采购单 平均采购单 差异 采购商品名称 第三方名称 名称 价(元) 价(元) (%)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15 克电化铝霜瓶 3.31 3.30 0.30 装 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50 克电化铝霜瓶 6.56 6.81 -3.67 装 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 0.36 2.78 装 有限公司 SY 铝外盖 0.37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 0.36 2.78 装 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0.19 -5.26 装 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 D 小丁 0.18 0.18 - 装 有限公司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 0.19 -5.26 装 公司 80ML/100ML/120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 ML 电化铝真空 0.91 0.91 - 装 公司 瓶上罩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0.47 2.13 18/410 双层蕾丝 装 有限公司 0.48 泵套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 0.48 - 装 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大椭肩 0.95 0.96 -1.04 装 有限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向新弘包装、顺源塑料、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圣克思塑业 采购价格与第三方同类产品采购平均价格基本一致,差异率大多保持在正负 5% 以内,具备真实性和公允性。 4、交易未持续的原因 3-3-1-2-128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公司与顺源塑料、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圣克思塑 业之间发生的关联采购交易均系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和订单情况,综合考虑对方产 品质量、交货期及交易价格等因素后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随着公司搬 迁结束,自有产能能够满足交货需要,自 2017 年度起,公司已不再向顺源包装、 新凯包装、华祥塑料和圣克思塑业采购。原向该等关联方采购的注塑件部分自己 生产、部分向第三方供应商进行采购。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关联采购 均系发行人根据自身生产能力和订单情况,综合考虑对方产品质量、交货期及交 易价格等因素后产生的,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关联采购价格具有真实性和公允 性;相关关联交易未能持续的主要原因是发行人产能的提高。 (五)说明报告期内向新弘包装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 人对应产品种类和产量是否匹配,相关原材料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发行人向其 采购定价与无关联第三方或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1、发行人报告期内向新弘包装采购金额大幅增长的原因及合理性,与发行 人对应产品种类和产量是否匹配 报告期内,公司从新弘包装采购的主要产品为电化铝配件,用于生产雅诗兰 黛部分产品,主要为 15g、50g 电化铝膏霜瓶。随着公司与雅诗兰黛间的合作不 断深入,雅诗兰黛相关产品订单快速增长,公司电化铝配件采购需求也随之增长, 导致公司向新弘包装的采购发生额逐年上升。 报告期内,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金额及其占比情况如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定价 采购内容 金额 金额 金额 占比 依据 占比(%) 占比(%) (万元) (万元) (万元) (%) 电化铝配件 市场价 1,173.39 6.61 443.42 3.14 435.02 3.57 随着公司与雅诗兰黛合作的不断深入,2018 年度,雅诗兰黛采购订单大幅 增长,销售收入由 2017 年度的 481.78 万元增长至 3,987.66 万元,其中电化铝相 关产品采购金额亦大幅增长,公司电化铝配件采购金额随之增长。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电化铝产品金额与雅诗兰黛电化铝产品订单金 额的匹配情况如下: 3-3-1-2-129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公司对雅诗兰黛销售收入 3,987.66 481.78 其中:电化铝产品销售收入 1,926.24 211.99 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电化铝配件金额 1,036.01 109.24 其中:雅诗兰黛电化铝产品领用金额 1,064.07 80.06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金额逐年上升主要系公司主要客 户雅诗兰黛相关产品销售金额大幅增长所致,具有合理性,且与发行人向雅诗兰 黛销售的产品种类和产量相匹配。 2、相关原材料是否存在替代供应商,发行人向其采购定价与无关联第三方 或市场价格是否存在明显差异 电化铝在化妆品包装中的应用较为广泛,公司部分化妆品包装容器产品需要 用到电化铝配件,但公司并无电化铝产能,因此生产所需的电化铝配件均需对外 采购。报告期内,公司电化铝配件主要供应商包括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先生外甥控 制的新弘包装、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及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司等。 雅诗兰黛系全球最大的化妆品公司之一,其对供应商产品的质量要求较高, 公司于 2017 年 8 月成为雅诗兰黛合格供应商。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雅诗兰 黛向公司采购商品大多需用到电化铝配件,公司使用多家供应商的电化铝产品试 制样品经过雅诗兰黛的检测后,只有新弘包装及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基 本满足雅诗兰黛产品的生产要求。经过一段时间的合作,新弘包装的产品能够更 好地满足公司及雅诗兰黛的质量要求及交货时间要求,而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限公司生产的电化铝配件合格率相对较低且无法满足交货时间要求。因此,公司 主要向新弘包装采购电化铝配件用于雅诗兰黛相关产品的生产。 综上,发行人与新弘包装发生的关联采购交易系发行人根据自身产品生产需 要和客户订单情况,综合考虑供应商产品质量、交货期等因素后产生的,具有必 要性和合理性。 3-3-1-2-130 报告期内,公司与新弘包装间关联采购交易价格以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 照确定价格。报告期内,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产品价格与第三方采购的价格比较 情况如下: (1)2016 年度 平均采购 平均采购 关联方 差异 采购商品名称 单价 第三方名称 单价 名称 (%) (元) (元)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SY 铝盖 0.34 0.34 - 装 有限公司 15 克 PETG 克瓶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0.66 0.69 -4.35 铝盖 装 有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 MB 真空瓶泵套 0.34 0.34 - 装 有限公司 15ML 真空瓶盖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0.62 0.65 -4.62 亚玫瑰金 装 有限公司 15ML 真空瓶底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 0.44 0.45 -2.22 亚玫瑰金 装 有限公司 (2)2017 年度 平均采 平均采购 关联方 差异 采购商品名称 购单价 第三方名称 单价 名称 (%) (元) (元)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 D 小丁 0.19 0.18 -5.26%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 SY 铝盖 0.36 0.37 2.78% 装 司 15ML 真空瓶盖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0.62 0.60 -3.23% 亚玫瑰金 装 限公司 60 克 PETG 瓶 新弘包 浙江铝师傅包装有限公 1.05 1.03 -1.90% GA 铝外盖亚银 装 司 80ml/100ml/120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ml 电化铝真空瓶 0.87 0.90 3.45% 装 限公司 上罩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 18 双层泵套棕 0.44 0.41 -6.82%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15 克电化铝霜瓶 3.29 3.29 -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50 克电化铝霜瓶 6.02 6.46 7.31% 装 限公司 (3)2018 年度 3-3-1-2-131 平均采 平均采购 关联方 差异 采购商品名称 购单价 第三方名称 单价 名称 (%) (元) (元)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15 克电化铝霜瓶 3.30 3.30 -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50 克电化铝霜瓶 6.52 6.47 -0.77%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 0.36 -2.70% 装 限公司 SY 铝外盖 0.37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 0.36 -2.70% 装 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0.18 -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 D 小丁 0.18 0.18 - 装 限公司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 0.19 5.56% 装 司 60 克 PETG 瓶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 1.12 1.04 -7.14% GA 铝外盖 装 司 80ML/100ML/12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 0ML 电化铝真空 0.91 0.89 -2.20% 装 司 瓶上罩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0.46 -4.17% 18/410 双层蕾丝 装 限公司 0.48 泵套 新弘包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 0.48 - 装 司 新弘包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 大椭肩 0.95 0.95 - 装 限公司 综上所述,公司向新弘包装采购价格与向第三方采购同类产品平均价格基本 一致,差异率大多保持在正负 5%以内,少量产品采购单价与第三方同类产品差 异略大于 5%,主要系采购时间段差异以及颜色、标刻工艺等差异所致,具备合 理性和公允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新弘包装之间关联采购金额的增长系发 行人根据自身订单情况,综合考虑对方产品质量、交货期及交易价格等因素后产 生的,具有合理性,与发行人向雅诗兰黛销售的产品种类和产量相匹配;发行人 在电化铝产品采购方面存在其他替代供应商,发行人向新弘包装的采购价格与上 述无关联第三方采购的平均采购价格基本一致,不存在明显差异。 3-3-1-2-132 (六)补充说明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 计息情况及依据;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 的情形 1、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的原因和资金用途,资金拆出、归还路径,计 息情况及依据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资金拆借及利息结算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2016/1/1 公司 公司 2016/12/31 2016 年度 关联方名称 资金用途 余额 借出资金 收回资金 余额 资金占用费 联谊置业 1,500.00 - 1,500.00 - 30.75 注 高丽君 25.96 - 25.96 - 0.12 拆入方个人资金周转 郭江桥 500.00 - 500.00 - 0.06 拆入方个人资金周转 华祥塑料 10.00 - 10.00 - 0.03 质量保证金 阮钟炎 60.00 - 60.00 - 0.67 拆入方个人资金周转 注:联谊置业原系发行人持股 25%的联营企业,其主营业务为房地产开发。因其所 开发项目进入施工建设阶段,需要大量资金,其各股东约定根据各自持股比例向其借出 款项,以支持其项目开发 为了规范资金使用,加强内部控制,发行人自 2016 年初起对与关联方之间 的资金拆借进行了清理,并根据资金实际使用时间,参照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联 谊置业为 6%)收取利息。截至 2016 年 5 月 31 日,公司与关联方已完成资金占 用及相应利息的清理。 2、说明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关联方无偿占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经核查,上述资金拆借行为均发生在报告期外,且发行人已在 2016 年 6 月 前及时收回了相关资金和利息。报告期内,不存在关联方无偿使用或变相占有发 行人资金的情形。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保障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发 行人已在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决策制度》中关联交易决策权力 与程序作出了详尽安排,公司今后将切实杜绝关联方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形。自 2016 年 6 月起,公司未再发生过关联方资金拆借情形。 3-3-1-2-133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的资金拆借行为均发生在报 告期外,且发行人已在 2016 年 6 月前及时收回了相关资金和利息。报告期内, 不存在关联方无偿使用或变相占有发行人资金的情形。 (七)说明报告期内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是否存在通过关 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 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1、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 (1)关联采购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采购商品的金额及其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 下: 2018 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交易内 定价 关联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容 依据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顺源塑料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426.95 3.50 电化铝 新弘包装 市场价 1,173.39 6.61 443.42 3.14 435.02 3.57 配件 新凯包装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219.02 1.80 华祥塑料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114.55 0.94 圣克思塑业 注塑件 市场价 - - - - 68.18 0.56 经核查,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采购具有公允性、必要性、合理性,具体参 见本题之“三、结合发行人执行订单的情况和自身产能情况,说明向实际控制人 亲属控制的同行业企业采购零部件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相关交易是否真实、公允, 以及交易未持续的原因”。 (2)关联销售 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销售商品的金额及其占同类交易金额的比例如 下: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交易 定价 关联方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金额 占比 内容 依据 (万元) (%) (万元) (%) (万元) (%) 销售 顺源塑料 市场价 - - - - 0.27 0.00 产品 3-3-1-2-134 报告期内,公司向关联方顺源塑料销售少量注塑产品,交易金额较小,占营 业收入的比例较低,对发行人经营独立性不存在重大影响。上述交易价格以同类 产品的市场价格为参照,交易价格公允。 (3)关联租赁 2016 年 1 月 1 日至 2016 年 8 月 31 日,公司将位于沥海镇北门大塘外 1,521 平方米的闲置房屋短期出租给绍兴圣克思塑业有限公司,向其收取租金 8.06 万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及提供的租赁协议、租金支付凭证,并经在通过房产中介 网站查询发行人出租房屋所在地的相关房屋租金情况,房屋租金由发行人与承租 方根据房屋所在地的相关租赁市场价格经友好协商确定,租金价格公允。 (4)关联资产收购 2016 年 4 月 22 日,健弘塑胶召开股东会,同意股东阮荣涛将其持有的健弘 塑胶 45.44%股权转让给发行人,转让价格为 1,323.39 万元。同日,阮荣涛与发 行人就上述股权转让事宜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 2016 年 5 月 4 日,健弘塑胶本次股权转让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本次股权转 让完成后,健弘塑胶变更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1)发行人本次收购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前,健弘塑胶为发行人的控股子公司,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阮 荣涛先生持有健弘塑胶剩余 45.44%股权,且健弘塑胶主营业务与发行人相同, 为将化妆品塑料包装业务全部集中在发行人,解决同业竞争并消除潜在的关联交 易和利益输送可能性,发行人收购阮荣涛先生持有健弘塑胶剩余 45.44%股权, 收购完成后健弘塑胶成为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 2)本次收购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收购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天源评报字[2016]第0109号《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拟收购股权涉及的上虞健弘 塑胶工业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评估报告》,截至2016年2月29日,健弘塑 胶的净资产评估值为2,912.38万元。根据上述评估结果,阮荣涛所持45.44%股权 的评估值为1,323.39万元。经交易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人本次收购阮荣涛持有的 3-3-1-2-135 健弘塑胶45.44%股权的交易对价为1,323.39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 结果确定,定价公允。 (5)关联资产出售 2016 年 5 月 6 日,公司与锦盛控股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将公司所持 金汇小贷 5%的股权、联谊置业 25%的股权、上虞农商行 0.48689%的股权转让给 锦盛控股,转让价格为 6,289.97 万元,其中金汇小贷转让价格为 1,395.04 万元、 联谊置业转让价格为 3,235.84 万元、上虞农商行转让价格为 1,659.09 万元。 截至 2016 年 8 月 2 日,上述股权转让已全部完成工商变更。本次股权转让 完成后,发行人对上述三家公司不再享有任何权益。 1)发行人本次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 本次股权转让前,发行人持有金汇小贷 5.00%股权、联谊置业 25.00%股权、 上虞农商行 0.48689%股权,三家公司属于金融、房地产行业,与发行人主营业 务差异较大,且发行人对其持股比例较低,持有上述股权不符合公司在化妆品塑 料包装行业做大做强的既定战略。此外,对上述三家公司的投资占用了发行人的 大量资金。为加大对化妆品塑料包装业务的研发和生产投入,发行人拟对外转让 上述三家公司的股权,将不属于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相关业务进行了剥离,进 一步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2)本次收购价格确定依据及公允性 本次收购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根据天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 天源评报字[2016]第 0123 号《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拟股权转让涉及的 3 项股 权价值评估报告》,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上述三项标的股权的评估结果如 下: 序号 参股公司 股权比例 评估价值(万元) 1 金汇小贷 5.00% 1,395.04 2 上虞农商行 0.48689% 1,659.09 3 联谊置业 25.00% 3,235.84 合计 - 6,289.97 3-3-1-2-136 根据上述评估结果,上述三项标的股权的评估值合计为 6,289.97 万元。经交 易双方协商确定,发行人本次向锦盛控股出售上述三项标的股权的交易对价为 6,289.97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系根据资产评估结果确定,定价公允。 2016 年 4 月,健弘塑胶与阮棋江及其配偶阮学英、阮棋达及其配偶邵君芳 分别签订《上虞区房屋转让合同》,将其名下位于曹娥街道嘉和园 53 幢 102 室、 103 室房产分别转让于对方,交易价格均为 175.00 万元。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当地 市场价格确定,定价公允,相关款项已支付完毕。本次资产转让公司获得 42.02 万元处置收益,已记入非经常性损益。本次资产转让系将公司闲置资产出售,进 一步保证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本次交易价格根据当地市场价格确定,且根据(20142)浙地契证 No.00322929 显示,健弘塑胶本次转让房屋的核定计税价格为 176.26 万元,与本次成交价格 175 万元差异较小,本次转让价格公允。本次资产转让公司获得 42.02 万元处置 收益,已计入非经常性损益。 综上所述,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有 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 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2、是否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的情形,是否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经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向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和公允 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送的情 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关联交易具有合理性、必要性 和公允性,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调节收入利润或成本费用的情形,不存在利益输 送的情形,不影响发行人的经营独立性。 十三、关于房屋租赁和房屋抵押(反馈意见第 14 题) 回复: 3-3-1-2-137 (一)发行人土地和房产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 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 况的影响 1、发行人土地和房屋抵押的基本情况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抵押的土地使用权的情况如下: 序 所有 使用权 面积 土地证号 终止日期 坐落 用途 号 权人 类型 (㎡) 浙(2017)绍兴市不 沥海镇北门大 工业 1 公司 出让 4,441.90 2029年9月8日 动产权第0008539号 塘外8幢、3幢等 用地 浙(2017)绍兴市不 工业 2 公司 出让 3,467.80 2032年11月9日 沥海工业区 动产权第0009774号 用地 浙(2017)绍兴市不 工业 3 公司 出让 5,575.20 2032年11月9日 沥海工业区 动产权第0009782号 用地 浙(2017)绍兴市不 工业 4 公司 出让 8,721 2056年6月5日 沥海镇工业区 动产权第0009228号 用地 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抵押的房屋建筑物的情况如下: 所有 面积 序号 证书编号 用途 房屋坐落 权人 (㎡)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 车间、门卫、综 沥海镇北门大塘 1 公司 2,482.31 第0008539号 合楼、配电房 外8幢、3幢等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 2 公司 4,496.15 工业、厂房 沥海工业区 第0009774号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 3 公司 7,712.66 工业 沥海工业区内 第0009782号 浙(2017)绍兴市不动产权 4 公司 11,001.29 工业、住宅 沥海镇工业区 第0009228号 报告期内,发行人将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抵押给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为发行人银行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债权最高额为 4,173 万元。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合同项下实际借款金额为 6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于 2017 年 5 月 2 日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以及借款合同, 上述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情形包括: 债务人违约或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财产:(一) 未按期向债权人清偿其他到期债务或未按期清偿其他任何金融机构或第三人到 期债务的;(二)不遵守本合同承诺事项的;(三)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任何 3-3-1-2-138 侵害的;(四)卷入重大不利诉讼的;(五)被行政机关处以重大行政处罚的; (六)停产歇业的;(七)隐瞒企业财务状况、经营状况或抽逃资金(本)的; (八)未征得债权人书面同意而实行承包、委托经营、托管、租赁、合资、兼并、 合并、分立、转增、股份制改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九)变更企业名称、法定 代表人、股东、住所地或经营范围等工商登记事项,未在变更前一个月前书面告 知债权人的;(十一)发生其他严重影响偿还债务能力或失去信用情形的。 抵押财产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债权人有权提前处置抵押财产:(一)抵押 财产存在任何书面告知抵押权人的瑕疵或负担,包括但不限于抵押财产为限制流 通物、被监管、被出租、被留置、抵押财产存在拖欠购置价款或工程款、维修费 用、国家税款、损害赔偿金等情形或者抵押财产已为第三人设定担保。(二)抵 押财产存在权属争议;抵押财产为公益设施、禁止流通与转让的财产。 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上述抵押权实现的 情形。 2、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情况的影响 根据 2019 年 2 月 22 日绍兴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不动产登记查询证明》, 除上述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外,发行人其他房屋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不存在 其他抵押事项。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不存在主要合同承诺的债 务和逾期未偿还负债的情况。报告期内,发行人的经营状况稳定,业务规模和营 业收入持续增长,融资能力较强。上述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银行借款余额为 600 万元,发行人有足够的营运资金按期或提前偿还借款,不存在抵押权人可能 行使抵押权的风险。 (二)补充披露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说明租赁房产是否完成租赁备案登记 手续,出租方是否具有处分权,是否为合法建筑,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说明 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 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结合同类租赁房产 的市场价格,补充说明租金定价是否公允 1、关于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及合法合规性 3-3-1-2-139 2017 年 12 月 13 日,上海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签署房屋租赁协 议,约定将位于上海市中山北路 3000 号上海长城大厦第 17 层 6 单元的办公室租 赁给发行人办公使用。租赁面积为 280.26 平方米,租赁期限为 2019 年 1 月 1 日 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租金为 49,442.54 元/月,物业管理费为 8,127.54 元/月, 合计 57,570.08 元/月。 经核查,上海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具有该处出租办公室的合法产权证明, 该处租赁房产为合法建筑,上海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房屋产权人,具有处 分权。根据发行人提供的租赁房产备案证明,该处租赁房产已办理完成租赁备案 手续。租赁合同合法有效。 2、出租方与发行人及相关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经核查,出租方上海长城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 或其他利益关系。 3、租金定价公允 经核查,上述租赁定价参考同期同地段办公楼市场租赁价格协商确定,与同 类租赁房产的市场价格相一致,租金定价公允。 (三)补充说明租赁房屋建筑物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的面积的比重,相关 租赁房产是否存在搬迁风险,如存在,说明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并补 充披露发行人搬迁费用及承担主体 经核查,发行人租赁该处物业主要用于办公使用,租赁面积为 280.26 ㎡, 仅占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的 0.41%。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出租方保持良好的租赁关系,不存在因租赁事宜发生诉 讼、仲裁或其他纠纷的情形,且发行人短期内没有搬迁计划,该处租赁房产的搬 迁风险较小。此外,同等条件的房产在当地供应较为充分,具有很强的可替代性, 因此即使搬迁更换相关房产,发行人亦可在短期内找到合适的房产继续办公,搬 迁不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如该处租赁房产发生搬迁,搬迁费用由发行人自行 承担。 3-3-1-2-140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房屋、土地使用权抵押的抵押借款金额较 小,不存在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及其对发行人经营情况产生影响的风险;该处租 赁房产已办理完成租赁备案手续;出租方具有该处出租办公室的合法产权证明, 该处租赁房产为合法建筑,出租方作为房屋产权人,具有处分权,且已办理完成 租赁备案手续,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出租方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监高、其他核心人员以及本次发行中介机构及签字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或其他 利益关系;上述租赁定价参考同期同地段办公楼市场租赁价格协商确定,租金定 价公允;发行人租赁该处物业主要用于办公使用,租赁面积为 280.26 ㎡,仅占 发行人生产经营场所总面积的 0.41%。该处租赁房产的搬迁风险较小,且搬迁不 会对发行人生产经营活动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如该处租赁房产发生搬迁,搬迁费 用由发行人自行承担。 十四、关于发行人的技术和行业地位(反馈意见第 15 题) 回复: (一)结合行业技术水平及特点、新产品研发周期、市场容量及变化趋势, 补充说明相较于竞争对手的研发情况、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等,发行人核心技术 竞争优势及其先进性、发行人的技术水平所处阶段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从化妆品塑料包装瓶生产制造的过程来看,核心技 术环节包括产品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注塑工艺及印刷烫金等。化妆品塑料包 装行业经过近几年的快速发展,注塑生产技术、注塑工艺、印刷烫金等单个技术 环节相对成熟,但是在产品设计、模具设计与制造等环节整体水平不高,在市场 前沿需求分析、产品设计能力、模具设计手段与能力、模具制造质量和精度、注 塑工艺创新等方面仍然存在较大提升空间,处于被动发展状态。行业内的很多企 业缺乏整体创新,综合实力薄弱,仍停留在产品同质化的盲目竞争阶段,缺乏对 技术与工艺的创新,中低档产品比例过高,行业内企业对于市场前沿需求满足能 力较低。 发行人立足于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经过多年的技术开发和实践积累,掌握 了模具研发、设计、制造、修复及注塑成型的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已拥有 32 3-3-1-2-141 项专利,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同时,发行人还通过实践探索,掌握了一系列非 专利技术,提高了经济效益和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发行人目前拥有的核心技术如 下: 序号 注塑成型技术 工艺先进性 对于塑胶厚壁容易收缩的问题,公司进行了模具强度和模具 厚壁 PMMA 材 1 材料的改进,对厚壁产品进行了模流分析,采用保压等一系 料的成型技术 列手段解决了产品收缩的问题,提高了产品的质量水平。 公司注塑件使用机械手与注塑成型设备密切配合,机械手自 动取出注塑成型完毕的部件,实现了注塑生产的无人化,大 注塑件的自动 幅提高了注塑效率。通过机械手的准确定位,避免人工操作 2 取出技术 定位误差而损坏模具,同时,由于注塑接卸的重复定位精度 要求较高,作业速度更快,从而适合精密度较高注塑部件的 生产。 公司模外冷却系统能大幅度地降低产品成型周期和不良品 率,提高批次产量。该系统利用 UG、Solidworks 等专业分析 软件模拟产品的热分布,并进行模拟冷却,同时按照分析报 3 模外冷却技术 告对产品进行可控制冷却,实现产品内外按一定的比率进行 降温。此外,产品外表采用旋转风对产品进行 360°无死角快 速冷却,避免了由于热收缩而造成产品不良。 公司生产区域按照功能分隔,塑料原料在装料区集中装填入 指定容器后,通过定制设备自动吸入并输送至不同的注塑机。 4 自动供料技术 公司采用单机单管和一机多管混合的管网,来满足所有机台 的需求,节省人工,提高了生产效率。 企业在接到订单后,能否在短时间内为订单确定出准确的染 色配方是企业提高生产效率的关键之一。大部分同类企业依 赖其他公司的配色行来为新色样配色,如此一来,色样确认 周期过长,同时在批量生产中,一旦出现有颜色偏差的情况, 往往无法马上得到有效的解决,大幅降低了生产效率。对此, 5 自行配色技术 公司成立了自主配色技术部门,采用卡博特、科来恩、巴斯 夫、汽巴(Ciba)、杜邦等公司的优质原料,通过具有多年经验 的配色工程师来完成新产品的配色打样,大幅缩短了色样配 色周期,同时在客户对产品颜色要求高,需要现场确认的情 况下,提供快速高效的技术服务。 注塑零部件产 注塑产品通过合理设计的传送装置,分类传送至指定区域, 6 品自动传送工 检验合格后包装。 艺 高光无痕成型技术能有效解决多孔多浇口塑件的熔合线问 高光无痕成型 7 题,提高塑件表面光泽度,比通常采用油温机控温方式生产 技术 出的注塑件质量更稳定,成本更低,注塑件表面光泽度更高。 循环泵驱动在换热器与需冷却设备之间循环流动,喷淋水均 封闭型循环冷 8 匀地喷洒在换热器上,在换热器外表面形成均匀的水膜,空 却技术 气由塔体下方的进风口进入塔内和喷淋水喷在换热器表面的 3-3-1-2-142 两种换热方式进行热交换;两种模式之间是通过传感器及电 子原件对水温的监测,自动进行切换,来恒定水温,并能减 少用水、用电,保证水质等特点。 该系统通过超声波电子尺、电子变量柱塞泵和 NC5 控制系统 等互相配合来实现的,超声波电子尺的控制精度达到 高精度全闭环 9 0.01mm,按照克重量来换算是 0.0015 克,而且是非接触式, 注塑技术 不会磨损,使用寿命更长。稳定的低速射出性能,灵活的无 级射速切换,可以满足高质量表面成型。 序号 模具加工技术 工艺先进性 多立体菱形方 采用特定工具夹自动化加工,解决注塑模具腔加工存在一角 1 块组成的平面 三菱六面的高难度问题。 模具加工技术 在注塑行业,许多厂家都有产品定位的要求,定位一般是由 油缸带动齿条进行上下抽动来达到定位的效果,因螺纹盖和 油缸的长度较长,高度会在模具上超出一米以上,当模具装 模具定位系统 在注塑机上的时候,会挡住机械手,只能用手工生产,严重 2 改进技术 影响生产力。公司经过多次试验和努力,使用电器和机械相 结合的方法,通过马达带动齿条进行产品定位,通过行程开 关进行位置控制,同时装备机械保险块,大大提高了自动化 的生产效率。 多型腔技术,一模 8-16 腔,模具自动化生产速度快,每模周 期 30-60 秒;模具用材特殊,热处理工艺要求严格,热流道 模具多型腔加 3 针点式,模具型腔表面抛光性好,模具重复定位精度高,自 工技术 动化程度高,保证产品浇口平整光滑,产品质量稳定,使用 寿命已超 100 万次。 热流道系统对普通进胶的产品有节省原材料 10%左右的功 能,同时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模具生产的稳定性。公司和热流 内进胶热流道 道供应商共同开发的内进料热流道系统模具,在节省原材料 4 成型技术 方面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以前内进料的模具流道重量占总 重量的 40%以上,经过模具技术改进,流道重量大幅降低, 节约原材料节约 40%以上,现在已在公司大力推广。 序号 装配、测试技术 工艺先进性 可编程逻辑控 制器(PLC)在 公司拥有 16 台 PLC 全自动的装配机,可以大大提高生产效 1 泵芯、泵套中的 率,节省人工装配时间,提高交货速度。 自动装配技术 可视系统在包 在装配流水线上面,安装平面、曲面可视系统,可以对平面 2 装行业的检测 或曲面印刷的字体、花纹进行拍照检测,防止人眼检测的疲 应用技术 劳,导致误判,来保证产品合格。 序号 烫印、涂装技术 工艺先进性 涂装的目的是填补目前一些塑料制品和其他素材在他们的生 塑胶件表面涂 1 产工艺上所无法达到的特殊效果。采用涂装工艺经过特殊方 装技术 法、特殊效果加工后,将产品装饰地更加美观和耐用,且提 3-3-1-2-143 高产品的档次,起到画龙点睛的作用: 1 外镀(紫外线固化,简称 UV 固化):先对产品进行表面 处理,喷上 UV 底漆,再利用强大电流将镀膜源(钨丝)加 热。然后把挂在钨丝上的铝圈溶解,铝材从而蒸发,飞散到 各方面并附着于被镀件上。溶解的铝为铝原子,以液体状态 存在并附着于被镀件上,经冷却结晶后从而变为铝薄膜。再 做出表面各种颜色的金属色的工艺。 2 内外喷:就是对产品内外表面进行着色处理的一种工艺, 可以做各种渐变色,实色,半透明色等,可以满足客户的各 种审美需求。 涂装电镀水滴 一项可以在产品表面做成立体水滴效果的工艺,目前正在申 2 工艺 请国家专利,可以满足客人对包装产品的审美要求。 对凹面烫金一直是烫金行业的难点,公司经过烫板模具的不 断改进,现在能对各种不同的凹面进行烫金,从而避免表面 3 凹面烫金技术 摩擦带来的字体断裂、缺少等现象,通过使用该工艺很好地 起到了防伪作用。 ①热转印工艺 将图案预先印在薄膜表面,印刷的图案层次丰富、色彩鲜艳、 千变万化、色差小、再现性好,能达到设计图案者的要求效 果。 ②全自动印刷工艺 公司拥有十二台高精度的全自动印刷机,能够大大提高印刷 的精度和印刷的稳定性,产品定位精准,同时大大提高了生 塑胶件表面印 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能够为客户节省订单时间。 4 刷技术 ③烫金 烫金工艺是利用热压转移的原理,将铝箔中的铝层转印到承 印物表面以形成特殊的金属效果。 ④移印 目前公司多采用多色油墨移印设备印刷,对于图案复杂,颜 色较多的印刷有较好的效果。 ⑤丝网印 丝网印刷墨层最厚,饱和度高。 (二)补充披露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包括发行人各类细分产品的市 场占有率在报告期的变化情况及未来变化趋势等,说明相关数据来源是否权威, 说明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等;说明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 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1、发行人在行业中的竞争地位 发行人所处行业为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行业,根据中国包装联合会发布的 《中国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行业年度运行报告(2017 年度)》的统计数据显 3-3-1-2-144 示,2017 年我国塑料包装箱及容器制造行业规模以上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全部工业法人企业)1,604 家,行业的参与者数量较多,市场化程 度高,行业集中度较低。 细分到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行业内参与者数量多,行业上下游市场化程度 较高,同时行业下游主要为国内外化妆品知名品牌,大品牌占据化妆品市场份额 较高,下游客户对化妆品塑料包装供应商在生产规模、产品质量、资质认证等方 面要求较高,行业领先企业在竞争实力方面更有优势,但市场竞争整体而言较为 充分,市场化程度较高,目前行业内并无绝对优势企业。 发行人在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拥有较高的行业地位,目前发行人具备膏霜瓶 及乳液瓶产能 6,900 万套/年,产品具体型号超过 1,000 种,发行人产能及产品种 类均位于行业前列,在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具有相对领先 的市场占有率。 发行人已经成为多个国内外知名化妆品品牌的供应商。从全球范围内来看, 根据欧莱雅披露的 2017 年年报内容,全球主要的化妆品集团包括欧莱雅 (L’ORAL)、联合利华(Unilever)、宝洁(Procter & Gamble)、雅诗兰黛(Estée Lauder)及资生堂(Shiseido)等,发行人直接或间接为全球第一大化妆品集团 欧莱雅(L’ORAL)及全球第四大化妆品集团雅诗兰黛(Estée Lauder)提供化 妆品塑料包装材料。 从国内市场来看,根据凯度(Kantar)发布的《2018 年中国美妆品牌足迹排 行》,公司在国内化妆品市场直接或间接为包括 2018 年护肤品排名中的百雀羚 (第一)、巴黎欧莱雅(L’ORAL)(第三)及韩束(第七)等三家知名品牌, 以及 2018 年彩妆排名中的卡姿兰(第二)、迪奥(第六)及韩束(第八)等三 家知名品牌提供化妆品包装材料。 2、相关数据来源情况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引用数据来源于欧洲塑料工业协会(Plastics Europe)、 英国塑料联合会(British Plastics Federation)、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包 装工业联合会、国家统计局、万得资讯(Wind)、欧睿国际(Euromonitor)、 3-3-1-2-145 Choice 金融终端、中商产业研究院、相关公司年报等公开渠道,相关数据真实、 准确、客观,具有权威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来源于 公开渠道,相关数据真实可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 2、市场供求情况及变动原因 (1)市场供给状况 化妆品塑料包装作为化妆品产业链中的重要环节,随着化妆品市场的需求变 化而变化。目前,全球范围内的化妆品品牌多数聚焦于品牌的运营与宣传,制造 环节均由产业链中的供应商完成。随着中国制造业的快速发展,与很多其他的制 造业一样,全球范围内化妆品包装制造逐渐向中国转移,中国成为化妆品塑料包 装生产制造的集中区域。 在国际化妆品大品牌进入中国市场初期,化妆品在中国依然属于高端消费, 国内市场需求尚未激发,化妆品的主要消费区域为欧美日韩等经济发达地区。随 着市场培育的逐渐成熟,以及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断提高,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 国家与地区需求快速增长。在化妆品市场需求快速增长的同时,化妆品包装行业 的市场容量快速增长,行业参与者数量迅速增加。化妆品塑料包装作为化妆品包 装的重要部分也吸引了众多厂家参与。 化妆品塑料包装主要材料为 AS、PP、ABS、PETG、PMMA 等。其中 PMMA 俗称亚克力,因其优异的性能被广泛应用于化妆品包装,且常用于高端化妆品包 装,相对于其他材料而言,亚克力是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中利润水平最高的一类, 但因其所面向的客户往往是国内外大品牌,对供应商的技术水平、生产规模、资 质认证等有很严格的要求,因此亚克力化妆品塑料包装的生产主要由行业内综合 实力较强的企业承担。全国范围内,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是亚克力类化妆品塑料 包装的主要生产区域,该区域聚集了国内最早的一批生产亚克力塑料制品的企 业,在亚克力化妆品塑料包装生产方面具有完善的产业配套以及成熟的企业经营 环境。 整体而言,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参与者较多,但绝大多数为小规模企业,生 产规模小、技术水平低及质量管理能力弱,业内小规模企业供应产品的质量水平 3-3-1-2-146 面向低端产品较多,对于品质要求高、工艺难度大、交付周期短等国内外大品牌 所需求的产品主要由业内知名的企业供应。同时,随着业内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 在生产规模、技术水平及产品设计能力的提升,未来行业高端产品的供应集中度 将逐步提升。 (2)市场需求状况 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下游主要面向化妆品生产商、供应链管理商,在国外市 场,化妆品公司一般通过专业的供应链管理公司来采购包装材料,国内市场则是 化妆品生产商直接采购。近年来随着国内化妆品品牌的崛起,国内市场对化妆品 包装材料的需求逐步提升,同时国外市场仍保持着稳定增长的态势,未来随着化 妆品品牌之间竞争的不断加剧,下游客户在选择供应商时将更加注重生产规模、 产品质量及技术水平等,以保证自身产品的供应和质量,因此规模相对较大、质 量管理能力较强的企业将持续受益。 从全球范围内来看,化妆品市场将受益于:全球的人口数量增长带来的消费 者数量上升;全球范围内的人均收入增长带来的消费意愿上升;消费者对于健康 环保等意识增强所带来的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市场需求进一步细化到男 士美容、青少年护理等新兴领域带来新的市场机会;以及全球各个国家与地区规 范化妆品立法带来的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安永(EY)公布的研究报告《The luxury and cosmetics financial factbook 2017 edition》中预测数据,2020 年全球化 妆品市场规模将增长至 4,910 亿欧元,全球化妆品市场需求潜力巨大。 根据全球著名化妆品跨国企业日本资生堂(Shiseido)的统计数据,中国的 化妆品核心消费人群数量从 2005 年的 2,200 万人已经增长到 2015 年的 2 亿人, 同时资生堂预计到 2020 年的这一数据将达到 4 亿人。我国化妆品核心消费人群 基数大,为国内化妆品市场规模的持续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相对于美国、日本及韩国等发达国家,我国化妆品人均消费水平仍然较低, 未来增长潜力巨大。近年来,随着欧美化妆品大品牌对国内市场的持续开拓与市 场培育,国内消费者已经逐步形成了日常的化妆品使用和消费观念,为国内化妆 品市场带了更多的发展机会。根据欧睿国际(Euromonitor)的预测,中国化妆 品行业将在未来几年继续保持稳定增长态势,预计到 2020 年市场容量将达到 3-3-1-2-147 4,000 亿元,2016 年至 2020 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 6.7%,行业发展空间巨大,整 个化妆品产业链将从化妆品市场规模增长中获得更多经济效益。 3、发行人所处行业与上、下游行业之间的关联性上下游行业发展状况对本 行业及其发展前景的有利和不利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为化妆品塑料包装行业,行业上游主要包括以塑料为核心的原 材料供应商、零部件供应商以及外协加工商;行业的下游主要为化妆品制造商以 及包装材料供应链管理公司。 (1)公司所处行业与上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上游塑料生产商包括三菱(Mitsubishi)、乐金(LG)、韩国 SK化工株式会社(SKchem)、杜邦(DuPont)、万华化学(600309.SH)及中 国石化、中国石油旗下塑料生产子公司等国内外塑料原料生产巨头,原材料供应 充足。 公司所处行业上游外购配件供应商及加工商集中在长三角与珠三角区域,交 通便利且可选择的范围宽泛,受单一供应商价格波动及产量波动的影响较小,一 方面,公司正逐步加强自主设计和开发零部件,对外购配件供应商的依赖将越来 越小。另一方面,公司正加大对目前生产设备自动化程度的改造,提升生产效率, 强化对产品交付周期与交付质量的控制。 (2)公司所处行业与下游行业的关联性及其影响 公司所处行业下游为化妆品制造商及供应链管理公司,国外化妆品制造商通 常通过供应链管理公司间接向公司采购化妆品塑料包装材料,国内化妆品制造商 通常直接向公司采购化妆品塑料包装材料。目前,国外供应链管理公司资金实力 雄厚且其服务的客户多数为国际大品牌化妆品公司,对外业务应收账款周转率相 3-3-1-2-148 对较高且订单量相对较大;国内化妆品制造商多数为国内知名品牌,资金实力雄 厚、增长预期良好,应收账款周转率较好。在通过持续不断的市场开拓过程中, 公司积累了一批优质客户,公司受到单一客户需求量变化及回款周期变化的影响 较小。另一方面,公司通过进一步加强营销推广力度,将进一步拓宽国内外销售 渠道,推动公司业务增长。 (三)结合发行人核心人员的履历,补充说明其核心专利技术来源,是否存 在主要专利技术依赖他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情形,是否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 未经许可使用他人技术的情形,是否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1、报告期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情况如下: (1)阮荣涛先生,1963年12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大专 学历,绍兴市上虞区人大代表。1984年10月至1988年9月,任上虞县电子电器厂 供销科长;1988年10月至1990年1月,任上虞县宁虹电子元件厂副厂长;1990年1 月至1998年6月,任上虞县电子电器职业学校实验厂厂长;1998年6月至2007年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12年2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年3月至2015年10月,任 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15年10月至2016年11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 限公司董事长;2016年11月至今,任公司董事长。目前还担任锦盛控股执行董事 兼总经理、锦舜投资董事长、联谊置业董事、锦盛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金汇小 贷监事。 (2)阮棋江先生,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中 专学历。2000 年至 2002 年 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供应部经理; 2002 年 8 月至 2004 年 7 月,任上虞健弘塑胶工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4 年 7 月至 2007 年 7 月,任上虞市锦盛塑料包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07 年 7 月至 2012 年 2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2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 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总经理;2016 年 11 月至今,任公司总经理。 (3)王洪凯先生,1981 年 3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科 学历。2004 年 7 月至 2006 年 1 月,任上海华诞金笔有限公司开发设计员;2006 年 3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浙江锦盛包装有限公司开发部经理;2016 年 11 月至 今,任公司开发部经理。 3-3-1-2-149 (4)蔡毅峰先生,1972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本 科学历。1998 年 10 月至 2003 年 5 月,任雷盛德奎企业(上海)有限公司彩妆 成型课长;2003 年 5 月至 2006 年 8 月,任杭州伊贝实业有限公司生产副总经理; 2006 年 9 月至 2012 年 11 月,自由职业;2012 年 12 月至 2015 年 11 月,任上海 德晋塑料包装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2015 年 11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广东铱美 实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2016 年 5 月至 2017 年 3 月,自由职业;2017 年 4 月至 今,任公司工程开发总监。 (二)根据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 员、查询核心技术人员原任职单位的专利申请信息、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发行 人拥有的核心专利技术均为发行人员工在发行人处执行发行人的任务及利用发 行人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 经核查,发行人设有研发部门并制定了相关的研发制度,具备完整的产品研 发体系,公司自成立以来始终高度重视产品技术开发工作,坚持自主研发。在自 主开发方面,公司拥有一支专业、高效的研发团队,以工程应用成果、科研课题 作为自主研发和应用的技术源头,在技术积累的基础上,进行工艺的优化和升级, 形成具有市场竞争力的自主核心技术。 自公司设立以来,一直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经过 多年的技术开发和实践积累,掌握了模具研发、设计、制造、修复及注塑成型的 核心技术。目前,公司共拥有 32 项专利,具体情况如下: 序 专利 专利类 专利申请 专利名称 专利号 取得方式 号 权人 型 日 一种铣浇口机 ZL201410385885. 1 公司 发明专利 2014.8.7 原始取得 及使用方法 1 一种按钮粉盒 ZL201420804747. 2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12.18 原始取得 瓶 8 一种按钮粉盒 ZL201420804800. 3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12.18 原始取得 瓶用内胆 4 一种可伸缩喷 ZL201420443291. 4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头的乳液瓶 7 一种带翻盖乳 ZL201420443319. 5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液瓶 7 一种多层包装 ZL201420443372. 6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瓶 7 ZL201420443397. 7 公司 一种化妆品瓶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7 3-3-1-2-150 胆 ZL201420443496. 8 公司 一种化妆品瓶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5 一种铣浇口机 ZL201420443536. 9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的平移装置 6 一种铣浇口机 ZL201420443539. 10 公司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的压块装置 X ZL201420443541. 11 公司 一种铣浇口机 实用新型 2014.8.7 原始取得 7 真空瓶(15ML ZL201330349587. 12 公司 外观设计 2013.7.24 原始取得 收腰) 3 一种真空软管 ZL201120277518. 13 公司 实用新型 2011.8.2 原始取得 瓶 1 一种密封式膏 ZL201120277530. 14 公司 实用新型 2011.8.2 原始取得 霜瓶 2 化妆瓶 ZL201630275321. 15 公司 外观设计 2016.6.24 原始取得 (201601) 2 化妆瓶 ZL201630275263. 16 公司 外观设计 2016.6.24 原始取得 (201602) 3 一种化妆品包 ZL201020176251. 17 公司 实用新型 2010.4.29 原始取得 装软管 2 一种密封式粉 ZL200920117287. 18 公司 实用新型 2009.4.8 原始取得 盒瓶 0 化妆瓶 ZL201730090595. 19 公司 外观设计 2017.3.24 原始取得 (201701) 9 一种按头旋转 ZL201720689852. 20 公司 实用新型 2017.6.14 原始取得 伸缩真空瓶 5 一种模外冷却 ZL201720853686. 21 公司 实用新型 2017.7.14 原始取得 机 8 一种按压式乳 ZL201820901424. 22 公司 实用新型 2018.6.12 原始取得 液瓶 9 一种易启闭的 ZL201821351778. 23 公司 实用新型 2018.08.22 原始取得 膏霜瓶 7 ZL201821292543. 24 公司 一种乳液瓶 实用新型 2018.08.10 原始取得 5 ZL201830344059. 25 公司 化妆瓶(沙林) 外观设计 2018.6.29 原始取得 1 ZL201830343552. 26 公司 化妆瓶(蛋形) 外观设计 2018.6.29 原始取得 1 ZL201830344058. 27 公司 化妆瓶(圆形) 外观设计 2018.6.29 原始取得 7 化妆瓶(针管 ZL201830343551. 28 公司 外观设计 2018.6.29 原始取得 形) 7 化妆瓶(正四方 ZL201830349861. 29 公司 外观设计 2018.7.3 原始取得 形) X 化妆瓶(直筒厚 ZL201830349867. 30 公司 外观设计 2018.7.3 原始取得 壁形) 7 3-3-1-2-151 化妆瓶(菱形霜 ZL201830465516. 31 公司 外观设计 2018.8.22 原始取得 瓶) 2 ZL201830349869. 32 公司 化妆瓶 外观设计 2018.07.03 原始取得 6 经核查,上述核心专利技术均系发行人自主研发所得,不存在主要专利技术 依赖他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 技术的情形,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说明核心技术人员是否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该等人 员是否在其他同行业单位任职或投资,报告期内是否存在人员变动,该等人员变 动对发行人的具体影响;说明报告期内核心技术人员的薪酬水平、流动情况,是 否采取了保证人员稳定的措施;是否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泄密的内部制度 及其执行情况 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共有 4 人,分别为阮荣涛、阮棋江、王洪凯和蔡毅峰, 报告期内未发生变动。上述核心技术人员的履历情况参见上文。 根据发行人及其核心技术人员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访谈相关人员,并查 询中国裁判文书网,上述核心技术人员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形, 也不存在在其他同行业单位任职或投资得情形。 2018 年度,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在公司及其关联方领取薪酬的情况如下: 在公司 在公司关联方领取 是否享受其他 姓名 公司任职 领取薪酬(万元) 薪酬(万元) 待遇和退休金 阮荣涛 董事长 86.09 - 否 阮棋江 总经理 62.77 - 否 王洪凯 开发部经理 24.67 - 否 蔡毅峰 工程开发总监 39.30 - 否 上述在发行人任职并领薪的核心技术人员与发行人均签有《劳动合同》和《保 密协议》,对勤勉尽责、保守商业机密、重大知识产权等方面作了规定,并得到 了有效地执行,从而保障了核心技术人员的稳定性。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产能及产品种类均位于行业前列,具有相 对领先的市场占有率。发行人的核心专利技术来源于自主研发,不存在主要专利 技术依赖他人授权或许可使用的情形,不存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未经许可使用 3-3-1-2-152 他人技术的情形,不存在技术纠纷或潜在纠纷;相关核心技术人员在报告期内保 持稳定,未在其他同行业单位任职或投资,不存在违反竞业禁止和保密协议的情 形,发行人制定了保护知识产权、防范泄密的内部制度并得到了有效执行。 十五、关于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事宜(反馈意见第 35 题) 回复: (一)周洪峰辞职的原因 根据周洪峰出具的说明,其辞职的主要原因系个人对外投资较多,处理事务 精力有限,故根据其个人意愿辞去了发行人独立董事职务。 (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及任职资格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前两年内变动 情况如下: 1、董事 2017 年初,发行人董事会由阮荣涛、高丽君、朱卫君、洪煜、郭江桥、昌 海峰、曹新文、倪静、周洪峰组成,其中曹新文、倪静、周洪峰为独立董事。 2018 年 6 月 25 日,发行人召开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因周洪峰个 人原因辞去独立董事职务,会议选举王琴为发行人独立董事。 除上述情况之外,发行人最近两年董事未发生其他变动。 2、监事 2017 年初,发行人监事会由股东代表监事夏书良、顾雅君,职工代表监事 朱雅娣组成。截至目前,发行人监事未发生变动。 3、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7 年初,发行人高管组成如下:阮棋江为公司总经理,段刘滨为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朱卫君、阮棋达、高文标为公司副总经理。截至目 前,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未发生变动。 3-3-1-2-153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发行人部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 符合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 经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 均经法定程序产生,符合法律、法规以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 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形。 (三)上海立溢未委派董事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5 年 10 月,发行人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成员 3 名。2016 年 3 月,发行人 董事会成员增加至 5 名,上海科丰、上海立溢各推荐了 1 名人选。 发行人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为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以及完善治理结构,决 定董事会成员增加至 9 名,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当时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阮荣涛、 高丽君提出,随着发行人董事会人员总数增加,其作为实际控制人提名的董事也 应增加,至少在非独立董事中占半数。各方同意外部股东按照入股的时间先后顺 序确定是否保留董事席位,鉴于上海立溢在外部股东中入股时间最迟,故不保留 董事席位。 (四)说明发行人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段刘滨曾任职中汇会计 师事务所是否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根据段刘滨填写的调查表及提供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段刘滨于 2011 年 3 月至 2015 年 4 月期间在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项目经 理,于 2015 年 5 月至 2016 年 3 月期间在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职,并于 2016 年 4 月开始在发行人处任职。根据段刘滨出具的说明,其在发行人处任职系自身 职业规划及双方协商的结果,不存在影响本次发行上市申报会计师执业独立性的 情形。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 ——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 的要求》第七十一条规定:如果审计客户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曾 经是审计项目组的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可能因密切关系或外在压力产 生不利影响。第七十二条规定:如果审计项目组前任成员或会计师事务所前任合 伙人加入审计客户,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特定员工,并且与会计师事务所 3-3-1-2-154 仍保持重要交往,将产生非常严重的不利影响,导致没有防范措施能够将其降低 至可接受的水平。 经查阅相关资料及访谈段刘滨本人、会计师签字人员,段刘滨非中汇会计师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前任合伙人,亦非发行人会计师项目组前任成员。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段刘滨曾任职中汇会计师事务所不会影响本次发 行上市申报会计师执业的独立性。 十六、关于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外部数据等事项的核查(反馈意见第 36 题) 回复: 发行人招股说明书的引用数据来源于欧洲塑料工业协会(Plastics Europe)、 英国塑料联合会(British Plastics Federation)、中国塑料加工工业协会、中国包 装工业联合会、国家统计局、万得资讯(Wind)、欧睿国际(Euromonitor)、 Choice 金融终端、中商产业研究院、相关公司年报等公开渠道,相关数据真实可 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发行人未为此支付费用,上述数据、资料亦非专门为发 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 联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客观。 通过对发行人招股说明书中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进行核查,检查相关行业 数据的工作底稿和文献来源,发现其均来自于公开渠道或权威机构官网,数据真 实、准确、客观。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招股说明书引用的外部数据、资料来源于 公开渠道,相关数据真实可靠,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发行人未对此支付费用,上 述数据、资料并非专门为发行人定制,相关资料或文字的作者与发行人、实际控 制人、董监高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该等外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客观。 十七、关于发行人劳务派遣、员工薪酬、社保、公积金缴纳情况方面的核查 (反馈意见第 37 题) 回复: 3-3-1-2-155 (一)说明是否存在劳务派遣等用工形式,报告期内用工方面是否合法合规 1、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情况 2018 年 1-9 月,发行人存在部分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情 形,发行人与具备相关资质的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合同,在临时性、辅助性岗位上 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具体情况如下: 占同期员工总 发生时间 劳务派遣单位 派遣人数 岗位 数的比例(%) 2018 年 1 月 21 2.41 装配工 绍兴市振海劳务 2018 年 2 月 4 0.45 装配工 有限公司 2018 年 3 月 30 3.12 装配工 2018 年 4 月 53 5.51 装配工 2018 年 5 月 87 8.94 装配工 2018 年 6 月 宁波兆迅劳务派 85 8.72 装配工 2018 年 7 月 遣有限公司 49 5.01 装配工 2018 年 8 月 34 3.52 装配工 2018 年 9 月 23 2.38 装配工 上述劳务派遣单位具备劳务派遣相关资质:绍兴市振海劳务有限公司持有绍 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颁发的编号 330600201704050016 的《劳务派遣经营许 可证》;宁波兆迅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持有宁波市北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 发的编号 330206201801180004 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人数及占发行人员工总人数的比例较低,且 主要为装配工等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岗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 除上述情况外,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其他劳务派遣情况。 2、报告期内用工方面合法合规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劳务派遣用工比例、岗位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的规定,且劳务派遣单位均持有《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并依法签署了相关合同,合法合规。 3-3-1-2-156 除劳务派遣员工外,报告期内发行人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 关规定与其余所有员工签署了劳动合同,与部分退休返聘人员签署了劳务合同, 充分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员工享有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已为符合条件的公 司员工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走访当地劳动行政主管机关并访谈相关工作人员,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而被行 政处罚的情形。 综上所述,报告期内发行人在用工方面合法合规。 (二)说明发行人员工的薪酬是否明显偏离发行人业务开展区域和行业的薪 酬水平 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员工年度平均薪酬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公司名称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通产丽星 9.36 8.55 8.65 裕同科技 8.88 7.67 6.96 帝欧家居(原名“帝王洁具”) 7.66 6.80 6.15 瑞远新材 - - 12.44 久灵早教 2.76 4.09 3.88 柏星龙 13.62 10.66 10.27 算术平均值 8.46 7.55 8.06 发行人 9.05 7.72 7.47 注:瑞远新材已于 2017 年摘牌,未披露相关财务信息。 由上表可知,发行人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员工年度薪酬基本持平,不存在显 著差异。 报告期内,绍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3-3-1-2-157 绍兴市 6.43 5.75 5.14 注:2016 年度绍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绍市人社发[2017]79 号《绍兴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16 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 的通知》;2017 年度绍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绍市人社发[2018]75 号《绍 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17 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平均工 资的通知》;2018 年度绍兴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据来源于绍市人社发〔2019〕37 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 2018 年浙江省和绍兴市及市区在岗职工年 平均工资的通知》。 由上表可见,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年度平均薪酬高于当地平均工资。 (三)补充说明发行人是否存在因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情 形,如是,补充披露应缴未缴的具体情况及形成原因 1、社会保险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如下: 日期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人数比例 2018 年末 953 892 93.60% 2017 年末 892 843 94.51% 2016 年末 897 853 95.09%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人数与社会保险实缴人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1) 发行人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依规定不需要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发行 人当月部分新入职员工入职日期超过当月社保参保截止日期,未能及时办理社会 保险参保手续;(3)部分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由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而未在公 司缴纳社会保险。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已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有关规定为在职的 892 名员工缴纳了社会保险,剩余 61 名员工均为退休返聘人员,依规定无需缴 纳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综上所述,截至 2018 年末,发行人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 家和地方政府相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的法律、 3-3-1-2-158 法规、政策的规定,已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不存在应缴 未缴社会保险的情形。 2、住房公积金缴纳情况 报告期各期末,发行人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如下: 日期 员工人数 实缴人数 缴纳人数比例 2018 年末 953 882 92.55% 2017 年末 892 832 93.27% 2016 年末 897 513 57.19% 报告期内,公司员工人数与住房公积金实缴人数存在差异,主要原因系:(1) 公司及部分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依规定不需要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2)公 司当月部分新入职员工入职日期超过当月公积金缴纳截止日期,未能及时办理住 房公积金缴纳手续;(3)公司部分员工为农民务工人员,属于非城镇户籍,该 部分员工大多已在户籍地拥有农村住房,根据其个人意愿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 金。 截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已按照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 规定为在职的 882 名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在剩余 71 名员工中,61 名员工已 经达到退休年龄,其余 10 名新入职员工入职日期超过当月公积金缴纳截止日期 未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 综上所述,截至 2018 年末,公司已根据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住房公积金的 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已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缴纳了住房公积金,不存在 应缴未缴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存在少量、短期的劳务派遣用工情况,劳 务派遣用工数量和岗位符合相关规定,在用工方面合法合规;报告期内,发行人 员工的薪酬高于当地平均工资,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的员工年度薪酬基本持平,不 存在显著差异;报告期内,发行人对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事宜进行了 规范,并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和地方政府相关养老保险、医 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 3-3-1-2-159 定,为符合条件的公司员工缴纳了各类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截至报告期末, 发行人不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 十八、关于发行人的环境保护情况及募投项目环保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第 38 题) 回复: (一)发行人生产经营中涉及环境污染的具体环节、主要污染物名称及排放 量、主要处理设施及处理能力 公司所属行业为塑料制品业,不属于高危险、重污染行业,而且日常生产经 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也较少。且发行人对废水和废气、固定废弃物都进行 了有效合理的处置,符合相关要求。公司已取得了证书编号为浙 DO2016A1007 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根据公司历年定期的污染物检测报告,均不存在污染 物排放超标的情形。公司严格按照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标准,对具有重大环 境影响的运行与活动进行全面监控,通过源头控制、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控制系 统做好环境保护工作。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水、废气、固体废 物,各类污染物及其处置情况具体如下: 1、废水 公司产生的废水主要包括生活废水和生产废水。生活废水分别经隔油池和化 粪池预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绍兴滨海新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 处理;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经污水处理站集中处理后,通过污水管网进入 绍兴滨海新城水务投资有限公司的污水处理厂处理,保证工业废水达标排放,并 将泥饼处理交由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2、废气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主要是涂装车间在喷涂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涉及 电镀、喷涂、内喷等三个工序,主要污染物为粉尘、醋酸丁脂、非甲烷总烃等。 公司结合生产工艺环节,在相关生产区域和生产设备上加装废气回收治理装 置,通过集气罩收集,在车间内部进行一级水喷淋,然后进入“两级碱液吸收预 处理+干式过滤+低温等离子+光催化”的处理工艺。公司废气经上述工艺处理, 3-3-1-2-160 其排放标准已达到 GB16297-199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二级排放标准 要求。 3、固体废弃物 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主要分为生活垃圾和生产性垃圾。生活垃圾 由沥海镇环卫所负责清理。生产性垃圾主要为废产品边角料、废包装材料、废涂 料渣、废涂料空桶、废铁屑、金属残次品、机加工含油废物以及废水处理产生的 污泥、废活性炭等。 公司对固体废弃物按照危险固废、一般固废和可回收固废进行分类处置。废 包装材料、生产边角料、金属残次品、废铁屑等可回收固废由原料厂家或相关企 业回收再利用;废涂料渣、废涂料空桶、含油固废、废活性炭等危险固废,公司 在厂区内划定独立存放区域进行封闭存放,并委托相应具有危险固废处理技术及 资质的环保公司统一回收处置。 (二)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 行情况,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 的污染相匹配 发行人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工作,在厂区内建设了喷淋塔、 污水处理站、固废存放仓库等环保设施,并每年持续投入资金保障各类环保设施 的日常维护和有效运行;同时,公司设置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整个公 司的环境检测、污染防护和污染治理,保证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符 合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公司环保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发行人每年会定期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查,并取得了证书编号为浙 DO2016A1007 的《浙江省排污许可证》。根据监测报告,公司各类污染物治理 设施和环保设备运转正常,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 pH 值、化学含氧量、氨氮、SS 达标,排放废气中的粉尘、醋酸丁脂、非甲烷总烃等浓度达标,通过采取隔音、 减震、消声等措施,有效降低了噪声影响。 在环境管理方面,能够认真履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依法及时 足额缴纳排污费,排污口设置规范。通过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清洁生 产审核验收;在社会影响方面,有环保事故应急预案,无有效环保投诉、信访。 3-3-1-2-161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境保护有关投入情况如下表所示: 单位:万元 项目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环保投入 255.26 242.50 265.83 营业收入 36,064.26 30,189.57 28,940.03 占比 0.71% 0.80% 0.92% 报告期内,发行人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产 生的污染具有匹配性。 (三)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及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等 1、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 (1)年增产 1,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 本项目利用公司现有厂房,不存在土建施工,建设期无废气污染和无噪声影 响,主要污染物为生活废水和设备装配期间设备包装材料及技术人员生活垃圾等 固体废弃物。建设期产生的生活废水类比一般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 市政污水管网,接入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放。设备装配期间设备包装材料及 技术人员生活垃圾等固体废弃物委托环卫清运。 项目运营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注塑废气、印刷废气和抛光粉尘)、废水 (员工生产生活污水)、噪声(组装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及固体废弃物(废 油墨桶、塑料边角料、残次品、废砂轮和生活垃圾等)。 运营期的污染物控制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达到《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 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输入污水处理厂, 项目废水水质简单,不会对污水处理厂产生冲击;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车 间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可以达标排放;运营期产生的固废经过处理后,基本上 能做到综合利用,周围环境基本能维持现状。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 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项目建设后周围环 境质量能维持现状。 3-3-1-2-162 (2)年产 4,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新建项目 本项目建设期的环境影响主要为施工扬尘、废水、噪声、固废和水土流失。 建设期污染物的控制措施:工地应采取封闭式施工,最大限度控制受施工扬尘影 响的范围,在施工过程中,要定时洒水降尘,施工人员戴口罩施工;建设期生活 污水由临时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纳管,排入污水处理厂;建设期应加强施工管理, 控制噪声超标;建设期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全部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妥善处理后。 项目运营期的主要污染物为废气(注塑废气、印刷废气和抛光粉尘)、废水 (员工生产生活污水)、噪声(组装设备运行产生的机械噪声)及固体废物(废 油墨桶、塑料边角料、残次品、废砂轮和生活垃圾等)。 运营期的污染物控制措施:运营期产生的废气,经过处理后排放达到《合成 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的排放限值要求,对周围大气 环境质量影响较小;运营期产生的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纳入污水处理厂, 项目废水水质简单,不会对污水处理厂产生冲击;运营期产生的噪声不大,经车 间隔声及距离衰减后厂界可以达标排放;运营期产生的固废经过处理后,基本上 能做到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周围环境基本能维持现状。 综上所述,项目建设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的要求,排放的污染物符合国家、 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本项目建设后周围 环境质量能维持现状。 2、相应的资金来源和金额 公司募投项目所采取的环保措施共需投入资金 290.00 万元,其中,年增产 1,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需投入资金 100.00 万元,年产 4,500 万套化 妆品包装容器新建项目需投入资金 190.00 万元。上述资金的来源均为本次股票 发行募集资金。 (四)公司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公司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的工作,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 度》、《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 节“三废”管理制度》等多项环保制度,取得了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3-3-1-2-163 并通过了由浙江省经信委和环保厅联合的清洁生产验收,并建设完成污水排放总 量在线控制系统,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制度和环境保护制度。 报告期内,发行人的建设项目均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获得相应环保部门 的批复,且均已通过环保“三同时”验收。发行人的建设项目严格执行了“环境 影响评价”和环保设施竣工建设验收等规定,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发行人 目前已投产的生产项目的环评、验收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环评批复 环评验收 年产 5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组装生产线和 300 1 已取得 已取得 套金属模具 2 年产 10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项目 已取得 已取得 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均已取得了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项 目建设备案文件以及地方环保部门出具的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意见,具体情况如 下: (1)年增产 1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 2019 年 2 月 19 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浙江省“规划环评+环 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受理书》(虞环备 (2019)5 号(滨)),同意该项目环评备案。 (2)年产 4500 万套化妆品包装容器建设项目 2019 年 2 月 19 日,绍兴市上虞区环境保护局出具《浙江省“规划环评+环 境标准”清单式管理改革试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受理书》(虞环备 (2019)6 号(滨)),同意该项目环评备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 要求。 (五)对员工的健康保护措施情况,是否存在环保违法违规 公司制定了《环境保护管理制度》、《污染物排放及环保统计工作管理制度》、 《检修、清洗、置换、取样环节“三废”管理制度》等多项环保制度,通过了 ISO14001 环境管理体系认证、通过了由浙江省经信委和环保厅联合验收的清洁 生产,并建设完成污水排放总量在线控制系统。公司在厂区内建设了喷淋塔、污 3-3-1-2-164 水处理站、固废存放仓库等环保设施,并每年持续投入资金保障各类环保设施的 日常维护和有效运行;同时,公司设置了专门机构、配备专业人员负责整个公司 的环境检测、污染防护和污染治理,保证了生产过程中的污染物排放和处置符合 相关环境保护规定。公司通过上述措施,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员工健康保护机 制。 根据当地环保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查询发行人当地环保主管部门的 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健弘塑胶不存在因环保事项受到行政处罚 的情形,也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律师认为,发行人环保设施运转正常有效,报告期内未 发生环保事故,报告期内环保投入、环保相关成本费用与处理发行人生产经营所 产生的污染情况相匹配;发行人生产经营和募投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 公司已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员工健康保护机制;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环保 违法违规情形。 十九、关于发行人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情况的核查(反馈意见第 39 题) 回复: 经访谈发行人负责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的负责人进行,核查发行人取得的质 量管理体系认证文件,走访当地安全生产和质量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取得相关政 府部门出具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并对报告期内主要客户就产品质量情况进行访 谈。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在产品质量方面,公司遵守国家 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生产产品符合国家关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 求,不存在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诉讼、仲裁纠纷。 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情况如下: (一)安全生产措施的有效性 公司历来非常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建立了一套完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制 度,具体如下: 1、落实主体责任,完善管理制度 3-3-1-2-165 公司建立了以法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三级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落实安 全生产责任制;公司生产副总及各部门经理为二级安全责任人,负责做好本部门 的安全生产及人身安全管理,做好各项防火、防盗等措施,并积极配合安全员的 各项工作;公司安全员为安全直接责任人,协助公司领导对整个公司的安全生产 进行检查、监督,组织学习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及文件,及时会同各部门配置安全 设施,按期参加安全会议。公司每年初和上级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 目标管理责任书》,公司内部与部门、车间逐级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与特殊岗位的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程序到位、培训到位。 2、强化事故隐患排查,坚决彻底有效治理 (1)根据车间生产实际情况,拟定检查项目,每月进行一次检查。对存在 的事故隐患,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限期整改,并计入每月考核中。根据检 查的结果,每月在绍兴事故隐患排查报送系统中报送。 (2)根据检查的结果,完善消防硬件设施的配置,做到灭火器 50 ㎡/个的 标准,并在每个车间至少配置一个 30KG 推车式灭火器。同时购买移动式消防泵, 做到每月试机一次。2017 年 3 月起,公司以争创三级安全企业为契机,邀请浙 江兴达安全科技有限公司全面评估公司安全状况,进行提升改造。 (3)加强安全教育和培训,增强员工的安全意识。在做好日常的安全教育 培训以外,公司于 2016 年 6 月邀请滨海新城安监局为员工进行安全生产的培训, 2016 年 8 月邀请滨海新城消防大队来公司进行模拟演练,大大提升了员工的安 全意识和技能。2017 年 8 月邀请滨海新城消防大队来公司进行模拟演练,2017 年 11 月邀请安居消防为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组织员工积极参加沥海镇第十 届“平安杯”消防比武,大大提升了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严格落实“六个一” 措施,建立三级安全教育制度,同时,公司每年进行员工消防比武、“安康杯” 安全生产知识竞赛。 (4)对特种设备操作工进行相关业务培训和考试,确保特种设备从业人员 持证上岗。 (5)公司成立由各部门、车间组成的义务消防队,每年进行两次 50 米油池 灭火、60 米水枪冲靶的消防比赛,同时对三班制和宿舍员工进行晚间的疏散演 习。 3-3-1-2-166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安全生产管理控制制度合理有效并得到贯彻执行。 (二)发行人产品质量控制情况 1、产品质量问题及处罚情况 根据当地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及查询发行人当地相关主管部门的 公示信息,报告期内公司遵守国家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生产产品符合国家关 于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监督的要求,未受到任何质量方面的行政处罚。 2、产品质量控制措施的有效性 公司一贯注重产品质量,视产品质量为企业生命,其产品质量严格依企业内 部标准或同客户约定之标准来组织生产。公司品质管理部负责贯彻落实企业的质 量方针和质量目标,使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符合 ISO9001 质量体系认证及 ISO14001 环境体系认证要求。 (1)质量控制体系 公司建立了品质保证部及品质管理部,品质保证部负责产品开发阶段产品品 质的制定及检测,确保产品符合制定的标准,品质管理部按照制定的标准进行质 量管控,确保生产的产品符合品质要求。整个品质管理团队 52 人,分布到生产 的每个环节。公司从原材料进厂开始直至成品出货,每个车间、每道程序均有专 职人员进行产品的抽样检验。 对于原材料塑料原料,品质管理部除检验外包装外,还会收集原料厂商的出 厂检验报告,作为追溯的依据;对于外购配件,公司有专职的来料质控员按照原 材料的产品标准对其尺寸、功能和外观进行抽样检验,避免不合格的产品流入到 生产车间。 对于生产过程,品质管理部有专职的品检技术员按照移交的产品标准对生产 首件进行确认,生产过程中会进行 2 小时/次的周期性巡视检查,并依托专用的 检测设备对产品质量进行检查、确认,以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杜绝不合格品 流入到下道环节。 对于成品,品质管理部也设置了专职的出货检验员按照产成品的检验标准对 产品的各项质量要求依托专用的检测设备进行抽样检验、确认,以确保产品质量 3-3-1-2-167 符合公司内部标准和客户要求,同时客户及第三方检测机构也会对产品质量进行 抽样检验。 (2)质量控制措施 公司设有检测中心,配备了较完善的检测设备,包括振动测试仪、恒温恒湿 环境仪、氙灯老化仪、水浴箱、硬度仪、色差检测仪、锐边检测仪、拉力仪、扭 力仪、真空测漏仪、卡尺等设备,据此对产品是否符合标准进行检测。具体的检 测程序如下: 振动测试仪能模拟产品运输过程中的振动,以此来检测产品包装是否能对产 品进行有效的防护,确保客户收到的产品符合品质之要求;恒温恒湿环境仪是模 拟环境温度及湿度,以检测产品结构的寿命,确保产品在其使用周期内结构的稳 定性,不会随时间的推移而失去功能;氙灯老化仪模拟紫外线环境,对有色的产 品进行持续的照射,测试产品在使用周期内颜色随时间的推移所产生的变化程 度,反馈颜色的变化是否在可接受的范围内;水浴箱模拟高湿环境,以检测涂装 涂层在高湿环境下的稳定性;硬度仪对涂装涂层表面的硬度进行测量,以此作为 二次加工的依据;色差检测仪对有色产品的颜色偏差进行检测,通过对标准色及 生产色的检测,设备能反馈色差的偏差值及色向的偏差程度,作为前期颜色开发 的参考依据及后期颜色合格与否的判定依据;锐边检测仪对产品结构的锋利程度 进行测量,以确保批锋不会对消费者使用造成伤害;拉力仪对产品结构破坏所需 拉力进行测量,反馈产品结构是否符合要求;扭力仪对产品旋紧及打开的扭力进 行测量;真空测漏仪对产品的密封性进行测量,验证产品的气密功能;卡尺是对 产品配合档尺寸进行测量,通过对尺寸的控制,来保证产品的功能。 (3)产品质量纠纷处理机制 为了能及时处理顾客投诉、提高客户满意度,公司成立了客户投诉委员会, 制订了《客诉管理程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顾客投诉机制。 对于客户投诉,公司有 12 小时初步反馈机制,如果产生的原因较难通过客 户的反馈信息分析出来,会有一个时间点提供给客户,告之客户最终回复的时间。 如果有必要到客户处去处理,公司会在 24 小时内同客户进行协商、确认相关事 3-3-1-2-168 宜,带领与问题相关的技术、品质人员前往客户处进行问题解决与处理,以实现 快速及时地响应。 对于客户的质量投诉及内部投诉,品质保证部收到后会进行原因分析,确认 相关的责任,由责任部门制定相应的改善措施及对应的完成日期,由品质保证部 进行改善后的验证。对于客诉及抱怨,品质保证部每月进行统计,每季度、每半 年、每年会做一次汇总。 报告期内,发行人上述产品质量控制措施合理有效并得到贯彻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不存在重 大产品质量问题,发行人的安全生产及质量控制措施合理有效且得到贯彻执行。 二十、请发行人律师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 后,提出法律意见书的补充说明,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反馈意见第 42 题) 回复: 本所律师已经根据反馈意见的落实情况及再次履行审慎核查义务之后,出具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并相应补充工作底稿 3-3-1-2-169 3-3-1-2-1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