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2020-06-1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并根据发行人与本所签订的
《聘请律师协议》,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工作的特聘专
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
告》”)、《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锦
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上海
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三)》”)、《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
原申报材料中发行人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现发
行人聘请的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发行人会计师”)对
发行人财务会计报表加审至2019年12月31日(以下对两次审计截止日相距的这一
段时间称为“加审期间”)并出具中汇会审[2020]0035号《审计报告》(以下简
称“《审计报告》”),故本所律师对发行人在加审期间的最新变化情况,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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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声明的事项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构成对《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
书》、《律师工作报告》未被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修改的内容继续有效。除非上下文
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所使用的简称与《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
告》中的简称具有相同含义。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现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如下:
一、 本次发行上市的批准和授权
(一)鉴于本次发行上市的方案及董事会授权有效期即将到期,2019 年 10 月
21 日,发行人召开第一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时间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
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
(二) 2019 年 11 月 6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了《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时间的议案》、《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
事宜的议案》,本次发行上市决议的有效期及对董事会办理相关事宜的有效期为
自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24 个月内有效。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 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方式、
与会股东资格、表决方式及决议内容,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次股东大会已授权
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上市事宜,上述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已获得
发行人股东大会的必要批准与授权,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
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程序合法有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申请尚需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核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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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经逐条对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本次发行上市的下列条件:
(一)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公司法》及《证券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1、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已就本次发行上市,与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分别签署了《承销协议》、《保荐协议》,符合《公司法》第八十七条
及《证券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时间的议案》及《招股
说明书》,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的股份为同一类别的股份,均为人
民币普通股股票,同股同权,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符合《公司法》第一
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的《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时间的议案》,发行人
已就拟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的种类、数额、价格、发行对象等作出决议,符
合《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
4、根据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文件及有关
公司治理制度,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设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发行人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
织机构,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5、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符合《证
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6、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有关会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则》
的有关规定,发行人最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的情形;根据有关
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近三年来不存在重大违法行为,
符合《证券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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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8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
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的议案》、2019 年第一次临时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延长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方案时间的
议案》及《招股说明书》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目前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
元,不少于 3,000 万元;发行人本次拟向社会公开发行不超过 2,500 万股(含
2,500 万股),公开发行股份占发行后股本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25%,符合《证券
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款之规定。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条件
根据发行人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符合《管理办法》关于本次发行
上市的如下实质条件:
1、发行人系由锦盛包装按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而来,自锦盛包装
设立以来,已经持续经营三年以上时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
的有关规定。
2、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三年连续盈利,2017
年度、2018 年度及 2019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为 4,142.70 万元、5,152.88 万元以
及 6,084.17 万元(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两
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 1,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项的有关
规定。
3、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
于 2,000 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项的
有关规定。
4、截至目前发行人的股本总额为 7,500 万元,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的股
本总额将不少于 3,000 万元,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有关规定。
5、根据发行人自设立以来的历次验资报告、《审计报告》等文件,发行人
的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
发行人的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
6、发行人主要从事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发行人
的说明并经查验发行人持有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公司章程》、发行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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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的资质许可证书及国家有关产业政策,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生产经营活
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
策,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7、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以及 2019 年的主营业务为化妆品塑料包装容器
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同时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7
年、2018 年以及 2019 年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 29,996.66 万元、35,921.29 万元
以及 34,095.03 万元,占总营业收入的 99.79%、99.60%以及 99.44%,故发行人
最近两年内主营业务未发生重大变化;经核查,最近三年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均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一直为阮荣涛、高丽君夫妇,亦未发生
变更,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8、经核查,发行人的股权清晰,控股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
纠纷,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9、经核查,发行人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发行人已依法建立健全股东
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审计委员会制度,相关机构
和人员能够依法履行职责;发行人已建立健全股东投票计票制度,建立发行人与
股东之间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能切实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收益权、知情权、
参与权、监督权、求偿权等股东权利,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
10、经核查,中汇已对发行人最近三年出具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并出具了
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发行人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
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发
行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
11、经核查,中汇已出具无保留意见的中汇会鉴[2020]0037《内部控制鉴证
报告》,认为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健全且被有效执行,能够合理保证公司运行效
率、合法合规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符合《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
12、经核查,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忠实、勤勉,具备法律、行
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资格,且不存在下列情形:
(1)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尚在禁入期的;
(2)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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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公开谴责的;
(3)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符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13、经核查,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损害投资
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最近三年内不存在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或者有
关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三年前,但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的情形,符合《管理办法》
第二十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仍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
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具备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条件。
三、 发行人的业务
根据《审计报告》,发行人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 34,287.93 万元,其中主营
业务收入为 34,095.03 万元,占总营业收入的 99.44%。
根据发行人的上述财务数据,加审期间,发行人的营业收入仍以主营业务收
入为主。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四、 发行人的发起人和股东
经核查,2019 年 12 月 17 日,发行人股东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上海立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发生了出资变更
登记。
变更后,上海立功的合伙人及出资结构如下:
序号 合伙人 出资额(万元) 出资比例 合伙人性质
1 李晋 180.00 90.00% 有限合伙人
2 陈志瑛 20.00 10.00% 普通合伙人
合计 200.00 100.00% ——
五、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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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关联方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关联方变化情况如下:
关联方 关联关系 变化情况
曹新文于 2019 年 10 月 10 日将其所
独立董事曹新文持股 持有的江苏慧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
江苏慧芳企业管理咨询有
100%并担任法定代表 公司 100%股权全部转让,且不再担
限公司
人及执行董事 任江苏慧芳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
圣克思塑业于 2019 年 12 月 11 日发
生股权变更,变更后阮荣涛的外甥何
实际控制人阮荣涛外
绍兴圣克思塑业有限公司 群威持有其 40%的股权,阮筱钰持有
甥何群威控制的企业
其 25%的股权,徐迷娜持有其 25%的
股权,阮士君持有其 10%的股权。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19 年发行人
发生的关联交易如下:
1、经常性关联交易
(1)采购商品、接受劳务情况
单位:万元
关联方 关联交易内容 2019 年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存货采购 1,142.16
2、关联方应收应付款项
2019 年,公司关联交易不存在应收账款,形成的应付款项余额如下:
(1)应付账款
单位:万元
项目及关联方名称 2019.12.31
绍兴市新弘包装有限公司 145.85
上述日常关联交易已经发行人 2018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独立董事
均已对上述关联交易出具独立意见,故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与关联方发生的上述
关联交易系参照市场价定价,不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六、 发行人主要财产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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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行人的商标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的商标“ (5667600)”期满后续展,续展后
的商标情况如下:
序 商标注册 注册 他项权
注册人 商标名称 取得方式
号 证号 有效期限 利
1 发行人 第 5667600 号 2019.11.21-2029.11.20 原始取得 无
(二)发行人的专利
经核查,加审期间,发行人新增专利权情况如下:
序 权利
专利名称 类型 申请日 专利号 取得方式
号 人
外观设 发行
1 化妆瓶(方锥形) 2018.06.29 ZL201830343777.7 原始取得
计 人
多功能扭力套装 发明专 发行
2 2016.01.12 ZL201610034513.3 继受取得
工具 利 人
七、 发行人重大债权债务
(一)经核查,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正在履行的重大合
同的主要情况如下:
1、 采购合同
序 合同金额 合同标
签订时间 买方 合同期间
号 (人民币元) 的
框架合同
1 2019.12.31 江阴和盛塑胶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2 2019.12.31 琏乐(上海)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3 2019.12.31 上海捷均塑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4 2019.12.31 上海禹方经贸发展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5 2019.12.31 绍兴市上虞兴银塑业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6 2019.12.31 绍兴市舜和铝塑包装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7 2019.12.31 绍兴市怡合塑料包装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浙江新长城高分子材料有限公
8 2019.12.31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司
9 2019.12.31 浙江嘉利盛科技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10 2020.1.10 浙江晶圆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3-3-1-7-8
11 2020.1.1 浙江前浪进出口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12 2020.1.9 浙江佑谦特种材料有限公司 - 2020.1.1-2021.12.31 原材料
2、 销售合同
合同金额
序号 签订时间 买方 合同期间 合同标的
(人民币元)
2019.12.11-202 化妆品包
1 2019.12.11 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 -
0.12.31 材
3、 融资合同
(1)银行借款合同
借款金
序
合同编号 贷款单位 借款人 额(万 合同期限
号
元)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
1 8921120200000901 发行人 600.00 2020.1.10-2021.1.3
司沥海支行
(2)担保合同
序 担保主债权
合同名称 担保人 被担保人 债权人 签订时间
号 截止日
《最高额抵 浙江上虞农村商业银行股
1 发行人 发行人 2017.05.02 2020.4.23
押合同》 份有限公司沥海支行
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述重大合同合
法有效,不存在纠纷或争议,合同的履行不存在对发行人生产经营及本次发行上
市产生重大影响的潜在风险。
(二) 侵权之债
经本所律师核查并根据发行人的承诺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截至本补
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
安全、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侵权之债。
(三) 发行人与关联方的重大债权债务关系及相互提供担保情况
根据《审计报告》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与关联方
之间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
外,不存在其他新增重大债权债务关系,也不存在其他新增发行人为关联方提供
担保的情况。
(四) 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和其他应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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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汇出具的《审计报告》,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其他应收款
账面价值为 1,274,419.40 元,其他应付款合计为 100,676.04 元。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除《法律意见书》、及其他补充法律
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情形外,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款、其
他应付款均系因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往来款,合法有效。
八、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加审期间发生过下
列变化:
(一)发行人董事变化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阮
荣涛、高丽君、朱卫君、洪煜、郭江桥、昌海峰、曹新文、倪静、王琴为发行人
第二届董事会董事,其中曹新文、倪静、王琴为独立董事。董事任期均为三年,
从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
(二)发行人监事变化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选举夏
书良、顾雅君二人为发行人股东代表监事,与发行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职工代
表监事朱雅娣共同组成了发行人第二届监事会。监事任期均为三年,从 2019 年
11 月 25 日至 2022 年 11 月 24 日。
(三)发行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
2019 年 11 月 12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聘任阮棋江为
公司总经理,聘任朱卫君、阮棋达、高文标为公司副总经理,聘任段刘滨为公司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兼董事会秘书。独立董事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作出独立意见。
变更后,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情况如下:
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阮荣涛 董事长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朱卫君 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高丽君 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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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任职情况 选举/聘任程序
洪煜 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郭江桥 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昌海峰 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曹新文 独立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倪静 独立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王琴 独立董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夏书良 监事会主席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顾雅君 监事 2019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
朱雅娣 职工监事 2019 年职工代表大会选举
阮棋江 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阮棋达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高文标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朱卫君 副总经理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段刘滨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二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上述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化均符合
发行人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最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变化,该等变化不会对发行人持续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
九、 发行人的税务
(一) 发行人执行的税种、税率
经本所律师查验,根据中汇会鉴[2020]0038 号《主要税种纳税情况的鉴证报
告》及《审计报告》,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目前执行的主要税种和税率为:
税 种 计税依据 税 率
按13%、16%、17%等税率计缴。
销售 货物 或提 供应 税劳 务过 程中产
增值税 出口货物执行“免、抵、退”税政
生的增值额
策,退税率为13%、16%。
从价计征的,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
房产税 后余值的1.2%计缴;从租计征的,按 1.2%、12%
租金收入的12%计缴
城市维护建设
应缴流转税税额 5%
税
教育费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3%
地方教育附加 应缴流转税税额 2%
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15%
(二) 发行人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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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科火字[2017]201
号《关于浙江省 2017 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复函》,锦盛新材取得发证日
期为 2017 年 11 月 13 日、编号为 GR201733003343 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
为三年,2017 年度-2019 年度减按 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根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省委推进创业富民创新强省决定的实施
意见》(浙地税发[2008]1 号)等文件,锦盛新材自 2018 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
税。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目前执行的税种、税率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三) 发行人享受的财政补贴
经本所律师核查,发行人在 2019 年 7-12 月期间新获得的财政补贴如下:
序 收款
项目名称 金额(元) 补贴依据
号 单位
根据绍兴市 人力资源 和社会 保障局下发 的 绍市人 社发
发 行 [2018]170 号《绍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
1 人才补贴款 6,000.00
人 级高技能人才集聚示范企业名单的通知》,公司 2019 年度
收到绍兴市人才补贴款 6,000.00 元。
根据中共上虞市委、上虞市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加快中
2017 年企业
发 行 心镇发展和改革的若干意见》,公司 2019 年度收到上虞市
2 单位社保增 185,148.89
人 人 民 政 府 对 2017 年 企 业 单 位 社 保 增 加 部 分 返 还
加部分返还
185,148.89 元。
根据绍兴越城区人民政府下发的《“越城区工伤保险缴费比
收到社保返 发 行
3 232,299.99 例阶段性下调 50%”的通知》,公司 2019 年度收到绍兴越
还 人
城区人民政府对企业单位社保返还 232,299.99 元。
根据绍兴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下发的绍滨海委办
工业转型升 发 行 [2019]52 号《关于下达 2018 年度工业经济转型升级奖励
4 1,859,900.00
级奖励奖金 人 资金的通知》,公司 2019 年度收到滨海新城奖励资金
1,859,900.00 元。
根据绍兴市滨海新城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滨海新城拟
滨海新城光 发 行 兑现 2018 年度 201 户家庭屋顶光伏工程和 16 个企业屋顶
5 11,094.00
伏补助 人 光伏项目奖补政策的公示》,公司 2019 年度收到滨海新城
光伏补助款 11,094.00 元。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和浙江省
退役军人事务厅下发的《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
退役军人及
发 行 就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浙江省财政厅、国家
6 贫困人口减 206,400.00
人 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
免增值税
及浙江省扶贫办公室下发的《关于落实重点群体创业就业
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公司 2019 年度收到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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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 206,400.00 元。
经本所律师查验,发行人享受的上述财政补贴具有相应的政策依据,合法有
效。
十、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一)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
根据绍兴市环境保护局滨海新城环境保护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
验,发行人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因违反有关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而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
(二) 发行人的产品质量和技术标准:
发行人目前拥有的认证证书如下:
认证证书名称 证书编号 认证范围 认证部门 有效期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开 杭州万泰
ISO14001 环境 15/17E6959R
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 认证有限 2022.11.07
管理体系认证 31
的喷涂加工 公司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开 杭州万泰
ISO9001 质量管 15/19Q7376R
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 认证有限 2022.11.07
理体系认证 50
的喷涂加工 公司
ISO45001 职业 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的设计开 杭州万泰
15/19S7378R
健康安全管理 发和生产;化妆品铝塑包装容器 认证有限 2021.10.24
01
体系 的喷涂加工 公司
必维认证
SA8000 认证 IND17.2021 化妆品包装的设计开发和生产 (北京) 2020.04.20
有限公司
根据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滨海新城分局出具的证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发
行人在加审期间不存在因违反质量技术监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而被处罚的
情况。
十一、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一)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
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
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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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发行人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承诺、确认文件,并经本所律师
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发行
人的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三)根据发行人出具的书面说明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的确认文件,
并经本所律师查验,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事项。
十二、 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符合《证
券法》《公司法》《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有关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仍具备申请本次发行上市的上报
待核准条件。
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尚需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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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年 月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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