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招股说明书的确认意见 本人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认真阅 读招股说明书的全部内容,确认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对招股说明书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签字: 阮荣涛 高丽君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