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2020-06-1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提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公司”或“发行人”)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4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
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42 号])、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承销业务规范》(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业务
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售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和《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管理细则》(中证协发[2018]142 号)(以下简称“《管理细
则》”)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拟在创业板上市。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和网下发行均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结算平台进行。关于网下发行电子化的详细内容,请
查阅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
实施细则(2018 年修订)》(深证上[2018]279 号)。
敬请投资者重点关注发行流程、报价剔除规则、申购和缴款、弃购股份处理
等方面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投资者在2020年6月29日(T日)进行网上和网下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本次网下发行申购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2020年6月29日(T日),其中,网下
申购时间为9:30-15:00,网上申购时间为9:15-11:30,13:00-15:00。
2、网下投资者市值要求: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6月17日(T-6
日)为基准日,参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
为1,000万元(含)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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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6,000万元(含)以上。
3、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主承销商”或“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剔除无
效报价后的询价结果,对所有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所属配售对象的报价按照申
报价格由高到低、同一申报价格的按拟申购数量由小到大、同一申报价格同一拟
申购数量的按申报时间(申报时间以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记录为准)
由后到前的顺序排序,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不低于网下
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
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4、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代其进行新
股申购。
5、网下投资者应根据《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于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16:00 前,按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与获
配数量,及时足额缴纳新股认购资金。
网上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根据《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以下简称“《网上中签结果公
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日终
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部分及因结算参与人资金不足而无效认购的股
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6、当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
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中止本次发行,并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
息披露。具体中止条款请见 “十、中止发行”。
7、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
足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
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
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
然日计算,含次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
债券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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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及投资风险提示
新股投资具有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需要充分了解新股投资及创业板市场
的风险,仔细研读发行人招股意向书中披露的风险,并充分考虑如下风险因素,
审慎参与本次新股发行的估值、报价和投资:
1、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发行人所属
行业为“C29 橡胶和塑料制品业”。中证指数有限公司已经发布了行业平均市盈
率,请投资者决策时参考。如果本次发行市盈率高于行业平均市盈率,存在未来
发行人估值水平向行业平均市盈率水平回归、股价下跌给新股投资者带来损失的
风险。
2、 投资者需充分了解有关新股发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请认真阅读本询价公
告的各项内容,知悉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和配售原则,在提交报价前应确保不属
于禁止参与初步询价的情形,并确保其申购数量和未来持股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者一旦提交报价,主承销商视为该投资者承诺:投资
者参与本次报价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公告的规定,由此产生的一切违法违规行为及
相应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重要提示
1、 锦盛新材首次公开发行不超过2,5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以下简
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897号文核准。
股票简称为“锦盛新材”,股票代码为“300849”,该代码同时用于本次发行的初步
询价、网下申购及网上申购。锦盛新材拟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2、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下简称“网下发行”)
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股份或非限售存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
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初步询价及网下发行由
主承销商负责组织,通过深交所电子平台实施,网上发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
行。
3、 本次拟公开发行股票2,500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25.00%。回拨机制启动前,网下初始发行数量为1,5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
量的60%;网上初始发行数量为1,000万股,占本次发行总量的40%。
4、 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2020年6月17日(T-6日)为基准日,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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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含基准日)
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1,000万元(含)以上。
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前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
为6,000万元(含)以上。
5、 安信证券已根据《管理办法》、《业务规范》等相关制度的要求,制定了
网下投资者的标准。具体标准及安排请见本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
关安排”。
只有符合安信证券及发行人确定的网下投资者标准要求的投资者方能参与
本次初步询价。不符合相关标准而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须自行承担一切由该行
为引发的后果。主承销商将在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中将其设定为无效,并在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公告》
(“以下简称《发行公告》”)中披露相关情况。
提请投资者注意,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网下投资者是否存在
禁止性情形进行核查,并要求网下投资者提供符合要求的承诺函和证明材料。
如网下投资者拒绝配合核查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
或经核查不符合配售资格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本次发行初步询价时间为2020年6月19日(T-4日)及2020年6月22日(T-3日)
每日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符合条件的网下投资者可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
步询价,自行确定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参与初步询价的,须按照规定通过
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统一申报,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
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
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
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
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
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安信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
将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200万股,拟申购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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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小变动单位设定为10万股,即网下投资者管理的每个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
过200万股的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且不超过500万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
的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
7、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
序并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
最高的部分,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10%(当最高申报价格
与确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10%)。
如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
价格的申报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
都相同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8、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
价和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
募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及有效拟
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的数量不少于10家。具体安排详见本公告“四、确定
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9、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
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10、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2020年6月29日(T日)9:30-15:00。《发行公告》
中公布的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网下申购。在参与网下申购时,其申购
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拟申购数量。网下投
资者在2020年6月29日(T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配售对象缴付
申购资金。
2020年7月1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
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价
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2020年7月1日(T+2日)8:30-16:00,从配
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专户
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2020年7月1日(T+2日)16:00前到账。对未
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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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发行。
11、 每一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申购。
凡参与网下初步询价的,无论是否为有效报价,均不得参与网上申购。
12、 本次网上申购日为2020年6月29日(T日)。在2020年6月23日(T-2日)
前20个交易日(含T-2日)的日均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A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总市
值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投资者,可在T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
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
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5,000元市值可申
购500股,不足5,000元的部分不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500股,申购
数量应当为500股或其整数倍,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
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发行公告》中披露。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2020年6月29日(T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020年7月1日(T+2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
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2020年7月1日(T+2日)履行
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2020年7月1日(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
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
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
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
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
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按180个自然日计算,含次日)
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13、 本次发行网下和网上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申购情况
确定是否启动双向回拨机制,对网下新股申购部分和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请见本公告“六、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14、 本次发行的配售原则请见本公告“七、网下配售原则”。
15、 网下投资者存在下列情形的,一经发现,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及
时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报告:
(1)使用他人账户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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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投资者之间协商报价;
(3)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账户报价;
(4)网上网下同时申购;
(5)与发行人或承销商串通报价;
(6)委托他人报价;
(7)无真实申购意图进行人情报价;
(8)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
(9)提供有效报价但未参与申购;
(10)不具备定价能力,或没有严格履行报价评估和决策程序、未能审慎报
价;
(11)机构投资者未建立估值模型;
(12)其他不独立、不客观、不诚信的情形;
(13)不符合配售资格;
(14)未按时足额缴付认购资金;
(15)获配后未恪守持有期等相关承诺的;
(16)中国证券业协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16、 本次发行可能出现的中止情形请见本公告“十、中止发行”。
17、 本公告仅对本次发行中有关初步询价事宜进行说明。投资者欲了解本
次发行的详细情况,请仔细阅读2020年6月17日(T-6日)登载于中国证监会指定
网站(巨潮资讯网,网址www.cninfo.com.cn;中证网,网址www.cs.com.cn;中
国证券网,网址 www.cnstock.com;证券时报网,网址www.secutimes.com;证
券日报网,网址www.zqrb.cn)的招股意向书全文,《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提示公
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初步
询价及推介公告》(以下简称“《初步询价及推介公告》”)同日刊登于《中国证
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
一、 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安排
交易日 日期 发行安排
T-6 日 2020 年 6 月 17 日 周三 刊登《创业板上市提示公告》和《初步询价及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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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公告》
招股意向书等其他文件网上披露
网下投资者向安信证券提交资质审核材料
网下投资者在协会完成备案(中午 12:00 前)
T-5 日 2020 年 6 月 18 日 周四 网下投资者向安信证券提交资质审核材料截止日
(中午 12:00 前)
T-4 日 2020 年 6 月 19 日 周五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
初步询价(通过网下发行电子平台,15:00 截止报
T-3 日 2020 年 6 月 22 日 周一
价)
刊登《网上路演公告》
T-2 日 2020 年 6 月 23 日 周二 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及其有效申
报数量
刊登《发行公告》、《投资风险特别公告》
T-1 日 2020 年 6 月 24 日 周三
网上路演
网下申购日(9:30-15:00)
网上申购日(9:15-11:30,13:00-15:00)
T日 2020 年 6 月 29 日 周一
确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确定网上、网下发行量
网上申购配号
刊登《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
T+1 日 2020 年 6 月 30 日 周二 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
网上发行摇号抽签
刊登《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果公告》、《网上中签
结果公告》
T+2 日 2020 年 7 月 1 日 周三
网下获配缴款日(申购资金到账截止时间16:00)
网上中签缴款日
主承销商根据网上网下资金到账情况确定最终配
T+3 日 2020 年 7 月 2 日 周四
售结果和包销金额
T+4 日 2020 年 7 月 3 日 周五 刊登《发行结果公告》
注:1、T日为网上网下申购日;
2、本次网下发行采用电子化方式,网下投资者务请严格按照《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
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用户手册(投资者版)》操作报价及申购;如出现电子平
台系统故障或非可控因素,导致网下投资者无法正常进行初步询价或网下申购,请网下投资者及时与主承
销商联系;
3、若本次发行拟定的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高于初步询价截止日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最近一个月平
均静态市盈率,发行人和安信证券将在网上申购前三周内连续发布《投资风险特别公告》,每周至少发布
一次,本次发行申购日将顺延三周;
4、上述日期为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主承销商将及时通知并公告,修改发行日程。
二、 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
(一)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标准
参与本次网下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需具备的资格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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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设立、持续经营时间达
到两年(含)以上,从事证券交易时间达到两年(含)以上;个人投资者从事证
券交易时间应达到五年(含)以上。经行政许可从事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信托等金融业务的机构投资者可不受上述限制。
2、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最近 12 个月未受到刑事处罚、未因重大违法违规
行为被相关监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但投资者能证明所受处罚业
务与证券投资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互相隔离的除外。
3、具备必要的定价能力。机构投资者应具有相应的研究力量、有效的估值
定价模型、科学的定价决策制度和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
4、以初步询价开始前两个交易日 2020 年 6 月 17 日(T-6 日)为基准日,参
与本次发行初步询价的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
金、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在该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
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市值应为 1,000 万元(含)
以上。其他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网下投资者及其管理的配售对象在该基准日
前 20 个交易日(含基准日)所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日均
市值应为 6,000 万元(含)以上。
5、投资者不得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或集合信托计划,也不得为在招募说
明书、投资协议等文件中以直接或间接方式载明以博取一、二级市场价差为目的
申购新股的证券投资产品。
6、下列机构或人员将不得参与本次网下发行:
①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发行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
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
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②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主承销商的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主承销商及其持股比例 5%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能够直接或间接实施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公司,以及该公
司控股股东、控股子公司和控股股东控制的其他子公司;
③承销商及其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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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第①、②、③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子女及其配
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
⑤过去 6 个月内与主承销商存在保荐、承销业务关系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
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已与主承销商签署保荐、
承销业务合同或达成相关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⑥通过配售可能导致不当行为或不正当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组织。
⑦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投资者黑名单中的机构
或人员。
第②、③项规定的禁止配售对象管理的公募基金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但应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7、配售对象应遵守行业监管要求,申购金额不得超过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
金规模。
符合以上条件且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证券业协会
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的
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且已开通 CA 证书网下投资者和股票配售对象方
能参与本次发行的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网下投资者需自行审核比对关联方,确保不参加与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存在任
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的新股网下询价。投资者参与询价即视为与主承销商和
发行人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关联关系。如因投资者的原因,导致参与询价或
发生关联方配售等情况,投资者应承担由此所产生的全部责任。
主承销商将在初步询价及配售前对投资者是否存在上述禁止性情形进行核
查,投资者应按主承销商的要求进行相应的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
等工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
单、配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拒绝配合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
在上述禁止性情形的,主承销商将拒绝其参与初步询价及配售。
(二)承诺函及资质证明文件的提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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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下投资者及其配售对象的信息以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登记备案的数据为准。
配售对象是指参与网下配售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未在上述规定时点前完成
注册登记备案的,不得参与网下发行。因配售对象信息填报与备案信息不一致所
致后果由网下投资者、配售对象自负。
1、时间要求和注册网址
所有拟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须符合上述投资者条件,并按要求在
规定时间内即:2020 年 6 月 1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注册、配售对象
选择、签署承诺函及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上传,注册及核查材料的提交请直接
登录安信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完成。(网址:https://ipo.essence.com.cn/)。 有
意向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务必于截止时间前完成注册及资料的提交,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提请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妥善安排时间,避免因高
峰期系统拥堵导致无法注册或提交延迟。
2、注册
登录安信证券网下投资者平台并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
完成用户注册。用户注册过程中需提供有效的手机号码,一个手机号码只能注册
一个用户。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会在投资者材料核查过程中以短信或其它方
式反馈进展,请务必确保本次发行过程中全程保持手机及预留联系方式畅通。
3、配售对象选择
请按如下步骤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5 日)中午 12:00 前完成配售对象
选择:
第一步:点击“首页—锦盛新材—参与询价”链接进入投资者信息填报页面;
第二步:选择拟参与询价的配售对象,并点击“提交配售对象”;
第三步:根据不同配售对象的具体要求,提交相应的材料(所需提交的材料
模板均在提交资料页面右上角的“下载模板”处)。
4、在线签署承诺函并提交询价资格核查申请材料
(1)有意参与本次初步询价且符合安信证券网下投资者标准的投资者均需
提交《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和《承诺函》。投资者在“下载模板”中下载《关联方
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后上传(注意:《关联方基本信息表》必须上传下载模
板并完整填写的 EXCEL 文件(无需盖章),否则主承销商有权视为无效);《承
诺函》提交方式为点击确认自动生成电子版《承诺函》,一旦点击确认即视为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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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并承诺《承诺函》的全文内容,并承诺如实提供了本次网下发行所需的全部文
件,并保证对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确
认没有任何遗漏或误导。
(2)若配售对象属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组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企业
年金计划、保险资金投资账户、QFII 投资账户、机构自营投资账户和个人自有
资金投资账户,则无需提供《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除此之外的其他配
售对象均需在“下载模板”中下载《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填写完整后上
传(注意: 配售对象出资方基本信息表》必须上传下载模板并完整填写的 EXCEL
文件(无需盖章),否则视为无效)。
(3)提供产品备案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备案函、备案系统截屏)。需
要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的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需提
供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有效的备案确认函的盖章扫描件或备案系
统截屏等其他证明材料。
(4)以上步骤完成后,点击提交并等待审核通过的短信提示(请保持手机
畅通)。提交投资者报备材料过程中如需咨询,请及时拨打 021-35082183、
021-35082705 、0755-82558302、010-83321320。
投资者未按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以上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保荐机构
(主承销商)有权将相关投资者提交的报价确定为无效报价。在初步询价结束后、
配售前,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和发行见证律师对入围的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
件进行实质性核查,投资者应按要求进行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提供公司章程等工
商登记资料、安排实际控制人访谈、如实提供相关自然人主要社会关系名单、配
合其它关联关系调查等),如网下投资者不符合条件、拒绝配合、提供虚假信息
或其提供的材料不足以排除其存在禁止性情形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其报
价作为无效报价处理,并在公告中予以披露。
5、投资者应就其是否符合主承销商规定的条件进行认真核查,若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本公告的相关规定擅自参与本次新股网下发行的,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
网下投资者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上述材料的,主承销商将其报价作为无效报价
处理。主承销商将和见证律师对网下投资者的资质条件进行核查,并将核查结果
在《发行公告》中予以披露。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本着谨慎原则,对进一步发
现的可能存在关联关系的网下投资者取消其配售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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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初步询价
1、本次初步询价通过深交所的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进行,符合《管理办法》
及《管理细则》要求的投资者于 2020 年 6 月 18 日(T-5 日)12:00 时前在中国
证券业协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工作并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
配售对象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并办理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平台数字
证书,并与深交所签订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使用协议,成为网下发行电子化平台
的用户后方可参与初步询价。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
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
私募基金投资者需同时完成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的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
2、本次初步询价期间为 2020 年 6 月 19 日(T-4 日)及 2020 年 6 月 22 日
(T-3 日)每日 9:30-15:00。在上述时间内,投资者可通过深交所网下发行电子
平台填写、提交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等信息。
3、网下发行初步询价期间,网下投资者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为其所管理的
配售对象进行价格申报并填写相应的拟申购数量等信息。每个配售对象填报的拟
申购数量不得超过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相关申报一经提交,不得撤销。因特殊原
因(如市场发生突然变化需要调整估值、经办人员出错等)需要调整报价或拟申
购数量的,应当在网下发行电子平台填写具体原因。每个投资者只能有一个报价,
非个人投资者应当以机构为单位进行报价。
综合考虑本次网下初始发行数量及安信证券对发行人的估值情况,主承销商
将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最低拟申购数量设定为 200 万股,拟申购数量最小
变动单位设定为 10 万股,即网下投资者指定的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200
万股的部分必须是 10 万股的整数倍,每个配售对象的申购数量不得超过 500 万
股。配售对象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
4、网下投资者申报的以下情形将被视为无效:
(1)网下投资者未在 2020 年 6 月 18 日(T-5 日)12:00 前在中国证券业协
会完成配售对象信息的登记备案的,或未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完成配售对象
的证券账户、银行账户配号工作的;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
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实行)》的规定,未能在中国基金业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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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完成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的私募基金;
(3)配售对象名称、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账号等申报信息与备案信
息不一致的;该信息不一致的配售对象的报价部分为无效报价;
(4)配售对象的拟申购数量超过 500 万股以上的部分为无效申报;
(5)配售对象拟申购数量不符合 200 万股的最低数量要求,或者拟申购数
量不符合 10 万股的整数倍,则该配售对象的申报无效;
(6)被中国证券业协会列入黑名单的配售对象;
(7)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
规模申购的,则该配售对象的申购无效。
(8)未按本公告要求提交投资者资格核查材料的,或者经核查不符合的本
公告“二、投资者参与网下询价的相关安排”相关要求的;
(9)经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认定的其他情形。
5、网下投资者的托管席位号系办理股份登记的重要信息,托管席位号错误
将会导致无法办理股份登记或股份登记有误,请参与初步询价的网下投资者正确
填写其托管席位号,如发现填报有误请及时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
四、 确定有效报价投资者和发行价格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根据初步询价结果,按照拟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
计算出每个价格上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后,首先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
的部分,剔除部分将不低于网下投资者拟申购总量的 10%(当最高申报价格与确
定的发行价格相同时,对该价格的申报可不再剔除,剔除比例可低于 10%)。如
被剔除部分的最低价格所对应的累计拟申购总量大于拟剔除数量时,该档价格的
申报将按照拟申购数量由少至多依次剔除,如果拟申购价格和拟申购数量都相同
的则按照申报时间由晚至早的顺序依次剔除。剔除部分不得参与网下申购。
在剔除拟申购总量中报价最高的部分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考虑剩余报价及
拟申购数量、发行人基本面、所处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估值水平、市场情况、募
集资金需求及承销风险等因素,协商确定发行价格、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及有效
拟申购数量。有效报价投资者(指机构法人或个人)的数量不少于 10 家。
有效报价投资者的认定按以下方式确定:
(1)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小于 10 家时,中止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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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当报价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不少于 10 家时,剔除最高报价部
分后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网下投资者即为有效报价投资者。有效报价投
资者拟申购价格不低于发行价格的申报数量为有效拟申购数量。
五、 网下网上申购
(一) 网下申购
本次网下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9:30-15:00。
2020 年 6 月 24 日(T-1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发行公告》中公布
发行数量、发行价格、网下投资者的报价情况以及有效报价投资者的名单等信息,
全部有效报价配售对象必须参与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的网下申购。在参与
网下申购时,其申购价格为确定的发行价格,申购数量必须为初步询价中的有效
拟申购数量。
网下投资者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参与网下申购时,无需为其管理的
配售对象缴付申购资金,获得初步配售后在 T+2 日缴纳认购款。
(二) 网上申购
本次网上申购的时间为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9:15-11:30,13:00-15:00。
投资者持有 1 万元以上(含 1 万元)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和非限售存托凭证
市值的,可在 T 日参与本次发行的网上申购。其中自然人需根据《创业板市场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暂行规定》及实施办法等规定已开通创业板市场交易(国家法
律、法规禁止者除外)。每 5,000 元市值可申购 500 股,不足 5,000 元的部分不
计入申购额度。每一个申购单位为 500 股,申购数量应当为 500 股或其整数倍,
但申购上限不得超过本次网上初始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具体网上发行数量将在
T-1 日的《发行公告》中披露。投资者持有的市值按其 T-2 日(含)前 20 个交
易日的日均持有市值计算,可同时用于 T 日申购多只新股。
网上投资者应当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全权委托证券公司进行新股申购。
网上投资者在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参与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
金,T+2 日根据中签结果缴纳认购款。
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只能选择网下发行或者网上发行中的一种方式进行
申购。凡参与网下询价的投资者或其管理的产品,无论是否入围有效报价,均不
能参与网上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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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本次发行回拨机制
本次发行网上网下申购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15:00 同时截止。申购
结束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申购情况于 2020 年 6 月 29 日(T 日)决
定是否启动回拨机制,对网下、网上发行的规模进行调节。回拨机制的启动将根
据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确定:
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网上有效申购数量/回拨前网上发行数量。
有关回拨机制的具体安排如下(以下所指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应按照扣除设定
限售期的股票数量计算):
(1)网下发行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若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
过 50 倍、低于 100 倍(含)的,应从网下向网上回拨,回拨比例为本次公开发
行股票数量的 2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00 倍的,回拨比例为
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40%;网上投资者初步有效申购倍数超过 150 倍的,回
拨后无锁定期网下发行比例不超过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的 10%。
(2)若网上申购不足,可以回拨给网下投资者,向网下回拨后,有效报价
投资者仍未能足额申购的情况下,则中止发行;
(3)在网下发行未获得足额申购的情况下,不足部分不向网上回拨,中止
发行。
在发生回拨的情形下,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启动回拨机制,并于 2020
年 6 月 30 日(T+1 日)在《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网上申购情况及中签率公告》中披露。
七、 网下配售原则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回拨后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及参与申购投
资者的有效申购结果协商确定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如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回拨
后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则按以下原则进行配售:
1、网下投资者分类
A 类为通过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社保基
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B 类为根据《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设立
的企业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的保险资金;
C 类为其他符合条件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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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网下投资者配售原则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下有效申购情况按照以下原则配售(以下申
购数量的比例均指占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比例):
(1)同类投资者配售比例相同,且 A 类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B 类的配
售比例不低于 C 类;
(2)如果网下投资者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本次网下发行数量,其中不低于 50%
的部分向 A 类同比例配售;预设 10%的部分向 B 类同比例配售;剩余可配售股
份向 C 类同比例配售;
(3)如果 A 类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50%或 B 类
的网下申购数量小于等于回拨后网下发行总量的 10%时,按照其实际申购数量在
同组申购中足额配售。
3、零股的处理原则
在实施配售过程中,每个配售对象的获配数量取整后精确到 1 股,产生的零
股统一分配给 A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A 类,则产
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B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若配售对象中没有 B 类,
则产生的零股统一分配给 C 类中申购数量最大的配售对象。当申购数量相同时,
按电子平台自动生成的顺序,由申购序号最前面的配售对象获配零股。
4、配售结果
分类配售完成后,须确保 A 类获配数量占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比例不低于
50%(有效申购不足上述安排数量的除外);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
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 B 类获配数量为网下实际发行数量的 10%时,A 类投资
者的配售比例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则将 B 类获配数量降至网下实际发
行数量的 10%以内,以确保 A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不低于 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
例;A 类、B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均不低于 C 类投资者的配售比例。若有效配售
对象中 A 类、B 类的有效申购不足安排数量的,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向 C 类
配售剩余部分。
主承销商将根据上述配售原则进行配售,确定网下投资者获配数量及应缴款
金额。
若因投资者获配未及时足额缴款导致相应类别投资者最终配售比例变化而
与配售原则不一致的,不再调整配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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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
(一) 网下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下发行初步配售结
果公告》中公布网下初步配售结果,获得初步配售资格的网下投资者应根据发行
价格和其管理的配售对象获配股份数量于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8:30-16:00,
从配售对象在中国证券业协会备案的银行账户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网下发行
专户足额划付认购资金,认购资金应当于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16:00 前到
账。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或未按要求足额缴纳认购资金的配售对象,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将对其全部的初步获配新股进行无效处理,相应的无效认购股份由主承销
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有效报价网下投资者未参与申购或者获得初步配售的网下投资者未及时足
额缴纳认购款的,将被视为违约并应承担违约责任,主承销商将违约情况报中国
证券业协会备案。
具体申购及缴款信息请参照 T-1 日《发行公告》及 T+2 日《网下发行初步配
售结果公告》。
(二) 网上投资者缴款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在《网上中签结果公告》
中公布网上中签结果,网上投资者应依据中签结果于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
履行缴款义务,需确保其证券资金账户在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日终有足
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
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
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放弃认购的股票由主承销商负责包销,网下和网上
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上投资者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出现 3 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
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 6 个月(按 180 个自然日计算,含次
日)内不得参与新股、存托凭证、可转换公司债券、可交换公司债券申购。
九、 放弃认购及无效认购股份处理
在 2020 年 7 月 1 日(T+2 日),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结束后,主承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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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将根据实际缴款情况确认网下和网上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网下和网上投资者放
弃认购部分的股份由主承销商包销。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
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时,将中止发行。
网下、网上投资者获配未缴款金额以及主承销商的包销比例等具体情况详见
2020 年 7 月 3 日(T+4 日)刊登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发行结果公告》。
十、 中止发行
本次发行中如出现以下情况时,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协商采取
中止发行措施:
1、初步询价结束后,报价的网下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2、初步询价结束后,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有效报价投资者数量不足 10
家的;
3、初步询价结束后,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或剔除最高报价
部分后,剩余拟申购总量不足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4、发行价格未达发行人预期或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确定发行价格未能达成
一致意见;
5、网下申购总量小于网下初始发行数量的;
6、若网上申购不足,申购不足部分向网下回拨后,网下投资者未能足额申
购的;
7、网下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股份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公开发行数量的
70%;
8、发生其他特殊情况,发行人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可协商决定中止发
行;
9、中国证监会对证券发行承销过程实施事中事后监管,发现涉嫌违法违规
或者存在异常情形的,责令暂停或中止发行的。
如发生以上情形,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将及时公告中止发行原因、恢复发行安
排等事宜。如缴款结束之后决定中止发行,将通过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系统在缴
款截止日的次日将投资者缴纳的款项按原路径退回。中止发行后,在本次发行核
准文件有效期内,在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择机重启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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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联系方式
(一)发行人:
法定代表人: 阮荣涛
住所: 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
联系人: 段刘滨
电话: 0575-81275923
(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法定代表人: 黄炎勋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18 号安联大厦 35 层、28 层 A02
住所:
单元
联系人: 资本市场部
021-35082183 、 021-35082705 、 0755-82558302 、
咨询电话:
010-83321320
发行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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