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07-18
证券代码:300849 证券简称:锦盛新材 公告编号:2020-010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7 号)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2,500 万股,每股
面值人民币 1.00 元,每股发行价格为 13.99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349,750,000.00 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不含税)人民币 56,900,000.00 元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292,850,000.00 元。主承销商将上述认购款扣除发行相关
费用后的余额划转至公司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对该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由其出具中汇会验[2020]5007
号《验资报告》,对以上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确认。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国证监会《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及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要求,公司近日分别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
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以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对
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
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开户银行 专户账号 存放募集资金数额(元) 用途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 年产 4,500 万套化妆品
294056200013000018031 200,630,000.00
司绍兴上虞支行 包装容器新建项目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 1211023729100017113 118,719,200.00 年增产 1,500 万套化妆
限公司绍兴江滨支行 品包装容器技改项目
合计 319,349,200.00
备注:1.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292,850,000.00 元,与上表中合计金额差额
部分为尚未扣除的发行费用。
2.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上虞支行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辖属一级支
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江滨支行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辖
属二级支行。
三、《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公司(以下称“甲方”)与两家银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中
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以下称“乙方”)、安信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称“丙方”)分别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1、该专户仅用于甲方的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
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
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
与查询。丙方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
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
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
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 10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当保
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或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或邮件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
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
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
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
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
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
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甲方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分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
司签订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