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7-18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
慎的立场,经认真审查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
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
有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
置换行为未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运行,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置换时间距离募集资金到
账时间未超过6个月。公司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业经中汇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确认,并出具《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
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鉴证报告》(中汇会鉴[2020]5129号)。公司本次
募集资金置换的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
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
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
换预先投入自筹资金的事项。
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
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使用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
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
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四、关于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内容和程序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该事项的执行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
率,降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
用途及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自有外汇支付募
投项目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