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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202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2020-08-0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
文件以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0 年
7 月 18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
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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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
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3 日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城沥海镇渔
舟路 9 号办公楼 1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0 年 8 月 3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
具体时间为:2020 年 8 月 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1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5,031,055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311%,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户卡等材料,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14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75,00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5.00%。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1,055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1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
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参加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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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股东共计 11 人,代表有表决权
股份 6,304,68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47%。
     (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以下股东之外的公司其他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
及其一致行动人;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公司邀请的其他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
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通过了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增加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
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75,02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9,255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95,4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2%;
反对:9,2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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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决结果:
     同意:75,021,80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99.9877%;反对:9,255 股,
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0123%;弃权:0 股,占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 0%。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 6,295,434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532%;
反对:9,255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8%;弃权:0
股,占参会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
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
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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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王思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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