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0-08-2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
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已知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并能够严格遵守。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
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规定,
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
对外担保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
2020年6月30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
关,有利于规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
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
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
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一致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的金
融衍生品业务是可行的,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
品交易。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2020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