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2020-08-27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锦盛
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保荐
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锦盛新材
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原因和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
率波动风险,公司拟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合理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
提高公司竞争力。公司此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是为了规
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
二、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品种
公司本次拟实施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
材料或者外汇、利率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权、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
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交易对手方为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三、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额度、期限及授权
公司本次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5,000 万元,在该
额度内可循环操作,有效期自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内,并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本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属
于关联交易,总额度未超过董事会权限,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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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风险分析及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一)存在的风险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市场价格等波动而造成金融衍生
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金融衍生工具较大的公允价
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增加的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会由于
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
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从而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损失的风险。
4、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5、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的风
险。
6、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合约无
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时,存在操作人员未
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
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保值为原则,并结合市场情况,
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制度建设: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金融衍生品交易
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有效规范金融衍生品交易行为,控制
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在多个交易对手与多种产品之间进行比
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衍生品开展业务。
4、交易对手管理: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公司仅与具有合法
资质和资金实力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规避可能产生
的法律风险。
5、专人负责: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办理,进行交易前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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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设专人对持有的金融衍生品合约持续监控,当
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或风险增大时及时上报风险,评估变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
措施。预先确定风险应对预案及决策机制,专人负责跟踪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变化,及
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定期汇报及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
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6、交易核查: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办理
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五、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相关规定及其指南,对拟
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相关项目。
六、对公司的影响分析
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汇率波
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
七、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
生品业务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实施
金融衍生品业务。公司本次拟实施的金融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所需的原材料或者外汇、利率等金融产品,主要包括远期、期权、互换、期货等产
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商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
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并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具体实施。
(二)监事会意见
2020 年 8 月 26 日,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金融衍
生品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实施金融衍生品业务,能有效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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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可以
合理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等值
人民币 15,000 万元的自有资金实施金融衍生品业务。有效期自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
议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
有利于规避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
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公司已制定《金融衍生品
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
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与公司业务相关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八、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以投机套利为目的,有
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经营造成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公司已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要求制定了《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并采取了相关风险控制措施,履
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保荐
机构提示公司关注相关业务开展的风险,对公司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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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金
融衍生品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 孙文乐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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