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2021-01-19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
定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
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条 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
(二)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 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 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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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曾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本公司现任监事;
(七) 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之一的;
(八)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
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
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六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
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公司副总经理或董事兼任时,如某一行为应由公司副
总经理或董事及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的,则兼任的董事会秘书应分别以不同的身
份作出。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 负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1、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2、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3、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
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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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5、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6、关注媒体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督促董事会及
时披露或澄清。
(二) 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1、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
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2、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3、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4、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
5、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三) 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
务工作机制。
(四) 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1、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2、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3、督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份买卖
相关规定;
4、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五) 协助公司董事会制定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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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资本市场再融资或者并购重组事务。
(六) 负责公司规范运作培训事务,组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相关人员接受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培训。
(七) 提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忠实、勤勉义务。如知悉
前述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做出或可能做出相关
决策时,应当予以警示。
(八) 履行《公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及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并可要求公司有
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在1
个月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 出现本规则第五条所规定情形之一;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务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给
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
任职期间以及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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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违规的信息除外。
董事会秘书离任前,应当接受董事会、监事会的离任审查,在公司监事会的
监督下移交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
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超过3个月之后,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
至公司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的义务,应当遵守《公司章程》,
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
第十五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
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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