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
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审慎、客观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
会第十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如下: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
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
司审计业务的工作要求,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和内部控制进行审计。因此,
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2021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