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监事会议事规则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的组成
公司设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
受侵犯,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包括股东代表 2 人,职工代表 1 人,设监事
会主席 1 名。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
由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民主形式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主席的任免,
应当经过 2/3 以上的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
第三条 监事会办公室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监事会主席可以
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协助监事会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监事会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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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定期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
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各种规定和
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或者在
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证
券交易所公开谴责的;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的;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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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
会议提案,并可以向公司全体员工征求意见。在征集提案和征求意见时,监事会
办公室应当说明监事会重在对公司规范运作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行为的监
督而非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
第七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
会主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监事的姓名;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监事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在监事会办公室或者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三日内,监事会办
公室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通知。
监事会办公室怠于发出通知的,提议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
盖有监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
提交全体监事。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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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监事应当亲自出席会议的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
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原则上以现场方式召开。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
前提下,经召集人(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表决等其他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
的方式召开。
在通讯表决时,监事应当将其对审议事项的书面意见和投票意向在签字确
认后传真至监事会办公室。监事不应当只写明投票意见而不表达其书面意见或者
投票理由。
第十二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相关监事拒不出席或者怠于
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的,其他监事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代表可以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会议审议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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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会议按照会议议程,对事项进行逐项审议。
参加会议的监事对讨论事项应充分发表明确的意见,对会议需要作出决议的
内容逐项表决。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并就有关问题对相关董事、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质询,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人员
应参加会议。
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和书面等方式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
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监事会形成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会议录音
召开监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
第十六条 会议记录
监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应当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关于会议程序和召开情况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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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会议审议的提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提
案的表决意向;
(七)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八)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对于通讯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办公室应当参照上述规定,整理会
议记录。
第十七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
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
开声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决议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决议的执行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
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
表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公告等,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
秘书保存,保存期限 10 年。
第二十一条 附则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本规则生效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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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本规则进行修改时,由监事会提出修订方案,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自股东大会批准后方可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解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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