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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
大投资和交易事项的决策权限,保证公司相应工作规范、有效,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的对外投资原则、决策程序、审批权限、工作程
序、投资管理、投资后评价等内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
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
投资活动,但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第四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
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够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
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分红保险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
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五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公司的投资应遵循国家的法律法规,
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章程》等法人治理制度的规定;符合政府监管
部门及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要求,合理配置企业资源,
创造良好经济效益;符合公司和股东的根本利益;同时必须谨慎注意风险,保证
资金的安全运行。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
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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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七条     公司作为投资主体,行使投资权利;各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投资必须
按国家监管部门有关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程序进行。
   公司委派到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必须通过派驻公司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建立相应的对外投资管理制度并报公司备
案。

   第八条     公司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投资决策最高机构,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应
由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行使授权
范围内的投资决策权。

   第九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对外重大投资的专门预审机
构,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并形成对外投资预案递交有
权部门审议;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职责如下:
   (一) 负责筹备战略委员会、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投资项目的审议;
   (二) 监督投资项目的工商登记;
   (三) 负责与政府监管部门、股东、公司法律顾问、中介机构的联络、沟通;
   (四) 负责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监事会负责对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批准权限、投资管
理、投资后运行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十二条    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资金保障和资金的控制管理。

   第十三条    审计部、公司法务负责对投资项目实施过程的合法合规性及投资
后运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投资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其它有关机构,可以全面检查或部分抽查
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程序及落实情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口拒绝或逃避
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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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司有权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分;情节严
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 未按本制度办理审批而擅自对外投资的;
    (二) 因工作严重失误,致使对外投资项目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 弄虚作假,不如实反映对外投资项目情况的;
    (四) 与第三方恶意串通,造成公司对外投资损失的。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十八条   公司投资项目的批准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履行
审批程序。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重大投资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按照上述计算标准
计算,交易仅达到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每股
收益的绝对值低于0.05元的,公司可免于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条   达不到股东大会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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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准之一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   达不到董事会规定标准的对外投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议批准;
总经理办公会的审批权限不能超出公司董事会的授权。

    第二十二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
决策权限执行。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出资
决议、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应当经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
与会董事签署决议,由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投资合同或协议后方可执行,并
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五条   应当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投资事项,需先行召开董事会会议
审议该投资项目,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再提交股东大会审批。经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后,由董事长或授权代表签署相关投资合同或协议,并授权公司经理层或相关
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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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六条      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决定对外投资的
项目后,在与被投资方或合作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前,公司应聘请法律顾问对
该合同或协议内容进行法律审查,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十七条      公司经理层应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运作及经营。

   第二十八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必要时公司可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
性论证。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监事会、审计部、公司法务、财务部应根据其职责对投资
项目的进展和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发现违规行为应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
题应做出专项报告并及时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进行以股票、利率、
汇率和以商品为基础的期货、期权、权证等金融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
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没有建立相应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
施,并得到相应授权的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批准的,不得进行上述
投资。

   第三十一条      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的法人进行委托理财的,
应得到相应权限的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股东大会的批准,选择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
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
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定期或专项对对外投资事项进行审计,发现异常情况
时应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监控

   第三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完成后,应加强投资项目的后续管理监督,
防范风险,达到投资资产的保值增值目的。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该认真履行出资人和股东的义务,按照有关规定向被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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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委派到被投资单位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维
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监督被投资单位建立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定期向公司通报
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或收回

   第三十五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收回或核销对外投资:
   (一) 按照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合同的规定,被投资单位经营期届满;
   (二) 被投资单位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的;
   (三) 被投资单位无法继续经营而清算的;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五)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做出收回或核销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应当转让对外投资:
   (一) 被投资单位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发展战略的;
   (二) 被投资单位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的;
   (三) 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认为有必要转让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投资转让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   批准处置投资的程序和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和权限相
同。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
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
原因,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致使发生
上述情形,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 对外投资的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审议对外投资项目召开的经理办公会议、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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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资料应当连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署的出资决
定、投资合同或协议、项目的可行性报告等应作为备查文件给予存档。




                        第八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深圳
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公司对子公司所有信息享有知情权,公司相关部门和子公司应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并将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信息
在第一时间报送给董事会秘书,全力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
作。在信息披露前,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须严格保密。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中“以内”、“以上”、“以下”都含本数,“超过”、“少
于”、“低于”不含本数。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大会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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