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报送及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定期
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筹划、编制、审议和未披露期间的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
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
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
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对外报送
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要报批的重大事项
等。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最高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
对外报送的监管工作,公司各部门或相关人员应按本制度规定履行对外报送信息的审
核管理程序。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的管理和流程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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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
正式公开披露前或重大事项筹划、协商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
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年度报告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
年度统计报表、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财务数据等资料。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年
度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应当拒绝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
单位提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当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
员认真履行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并将报送的相关外部单位及个人作为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
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要求对方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
保证不对外披露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
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条 根据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报送未公开信息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
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一) 公司相关部门、控股子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
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格式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控股子公司
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送。必要时须经董事长批
准。
(二) 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有关部门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对外部门单
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
方提供禁止保密提示函(格式见附2)并要求对方签收。
(三)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回执原件留本部门保留存档,复印
件交由证券事务部备查,证券事务部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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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一条 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
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
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亦应在知悉后第一时间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公司有重要影响的参
股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应要求接收或使用公司尚未公开信息的外部单位或个人严格遵
守上述条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信息保密和避免
内幕交易的义务。
第十五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
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
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应当及时向
证券监管机构报告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本公司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
,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件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不
一致时,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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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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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
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
位及部门
报送依据
报送时间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对外报送信
息清单
经办签名
日期:
部门负责人
意见 日期:
主管领导意
见 日期:
董事会秘书
审核 日期:
董事长审核
日期:
(如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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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保密提示函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单位关于内幕信息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应属
于内幕信息,上市公司对内幕信息的报送和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
属于未公开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点提示如下:
1、 贵公司/单位应严格控制本公司报送材料的使用范围和知情范围;
2、 贵公司/单位接收、报送及使用上述材料的相关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负
有信息保密义务;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披露相关信息前,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也不得
利用所获取的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3、 贵公司/单位在获得本公司的报送信息后,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本公司报
送的未公开信息,除非与本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如违规使用本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
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公司将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
4、 贵公司/单位获得本公司上述报送材料的人员,如因保密不当致使上述重大
信息泄露,应立即通知本公司;
5、 我公司将贵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请给予配合。
特此提示。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被提示单位及人员(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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