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监事的选举,切实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择董
事、监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
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有
表决权的每一股份拥有与拟选出的董事或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
决权可以集中使用。即公司选举董事、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都拥有与应选
董事、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
以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式分散选举数人,按投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 30%及以上时,或者选举或
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的议案。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则
中所称“监事”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
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累积投票制的计算方法和投票方式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
定。
第六条 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董事、监事时,董事会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
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七条 股东大会对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大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
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董事会和监事会必须置备适合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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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
和解释。
第八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或监事时,票数计算法如下:
(一)每位股东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
事总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二)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人数
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数。
第九条 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时,公司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
分开进行,具体操作如下:
(一)选举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
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
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非独立董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
股份总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
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出席会议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总数
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之积,该部分投票权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监
事候选人。
第十条 投票方式:
(一)所有股东均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代理人应遵照委托人授权委托书指
示)将累积表决票数分别或全部集中投向任一董事或监事候选人,但所投的候选
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二)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多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无效,视为放弃该项表决。
(三)股东所投的候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该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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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选票也将视为弃权。
(四)股东对某一名或某几名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集中或分散行使的投票总
数等于或少于其累积表决票数时,该股东投票有效,累积表决票数与实际投票数
的差额部分视为放弃。
第十一条 股东通过多个股东账户持有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其所拥有
的选举票数,按照该股东拥有的所有股东账户下的相同类别股份数量合并计算。
股东使用持有该上市公司相同类别股份的任一股东账户投票时,应当以其拥有的
所有股东账户下全部相同类别股份对应的选举票数为限进行投票。股东通过多个
股东账户分别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记录的选举票数为准。
第十二条 同一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互联网投票系统和现场
投票辅助系统中任意两种以上方式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有效投票结果为准。
第三章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第十三条 董事、监事的当选原则:
(一)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和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但每位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
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
的二分之一。
(二)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但已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
人数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
上选举填补。
(三)若当选董事人数少于应选董事,且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
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时,则应对未当选董事候选
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若经第三轮选举仍未达到上述要求时,则应在本次股东
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四)若当选监事人数少于应选监事,则缺额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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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若获得超过参加会议的股东所持有表决股份数二分之一以上选票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多于应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时,则按得票数多少排序,取得票
数较多者当选。若因两名或两名以上候选人的票数相同而不能决定其中当选者
时,则对该等候选人进行第二、三轮选举。第三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当选者时,则
应在下次股东大会另行选举。若由此导致董事会成员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
最低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人数三分之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
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
名董事、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监事;并由会议
主持人当场公布当选的董事、监事名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超
过”、“少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或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相抵触的,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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