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融资管理制度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
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或控股的
各级子公司,下称“子公司”)。公司对子公司融资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审批。公
司财务部负责审核子公司融资申请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向子公司推荐融资对象、监
督子公司融资及相应资金使用情况。子公司财务部门在公司财务部的指导下实施本
企业的融资事项,并接受公司财务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中所称“融资”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权益性融资是
指融资结束后增加权益资本的融资,如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
券等;债务性融资是指融资结束后增加负债的融资,如向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长
期或短期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保理融资等。
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 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 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三) 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 签订各种贷款合同;
(五) 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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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 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 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 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 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战略导向原则。融资管理应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符合公司战略
布局和结构调整要求;
(二) 价值创造原则。融资管理应以持续创造公司价值为核心,通过科学合
理的筹资决策,实现筹资成本最低、资金结构最优;
(三) 风险匹配原则。融资管理应确保负债规模与公司的风险综合承受能力
相匹配。慎重考虑公司的偿债能力,避免因到期不能偿债而陷入困境。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 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 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 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 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和证券事务部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权益性融资业务及发行债券的主办部门,负责外聘中介机构
,组织拟订发行公司股票等权益性融资方案、发行债券融资方案和相关文件的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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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归集、协助申报,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证券
事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信息披露。
财务部是公司债务性融资业务(除发行债券业务外)的主办部门,负责办理银
行借款、还款、票据贴现等融资业务,并负责相关融资文件的收集、整理、保管、
归档。财务部同时负责所有融资业务的核算工作。
第八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
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
出调整。
第九条 证券事务部和财务部指定专人负责保管与融资活动有关的文件、合同
、协议等相关资料。
第三章 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 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 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 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 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一条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案,由证券事务
部会同财务部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二条 公司债务性融资事项的审批权限:
(一) 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低于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或绝对金额低于1000万元的融资,由总经理决定。
(二) 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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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融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三) 单笔融资金额或同一对象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融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万元的融资,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批。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融资事项,应当按照同一对象累计计算的原则为计
算标准履行相应审批程序。已经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
围。
对于直接与生产经营相关的低风险融资如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票据池质押换票
、全额保证金银行承兑汇票、保函等,由公司财务总监审批后实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以下
方面进行评价:
(一) 融资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二) 融资业务授权审批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 融资方案的合法性和效益性;
(四) 融资活动有关的批准文件、合同、契约、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件的签署
和保管情况;
(五) 融资业务核算情况;
(六) 融资使用情况和归还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监事会对公司融资活动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
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相应审批机构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对有关融资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有关人员必须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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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融资活动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要求相
关部门及时予以改进和完善;发现重大问题应写出书面检查报告,向有关领导和部
门汇报,以便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以内”、“以上”,含本数;“不满”、
“以外”、“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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