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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2021-04-26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根
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进行会计报表审计等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需遵照本制度
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
员会”)审核后,报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
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 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 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 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 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 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
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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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公司如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新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最近三年未受到
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七条     除了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直接向股东大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提案外,一般情况下,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讨论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的议案:

    (一) 审计委员会;
    (二) 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名;
    (三) 监事会。

    第八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先经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审议。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承担如下职责:

   (一) 按照本制度的规定组织实施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
   (二) 审查应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
   (三) 根据需要对拟聘会计师事务所调研;
   (四) 负责《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五)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中的投诉事项;
   (六) 处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财政、审计等监管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
审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
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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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对董事会以外的提案人提交股东大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本制度第五条和第六条关
于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的规定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应该在股东大会上发
表意见。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
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会计报表审计
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
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三种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第十七条   如果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第十六条所述情形,会计师事务所职位
出现空缺,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尽职调查后向董事会提议,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委
任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填补该空缺,但应当提交下次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八条   除第十六条所述情形,公司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执行会计报
表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对拟聘请的会计
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发表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的,公司在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三个工作日前,向深圳证监局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拟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理由、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及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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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审计委员会书面审核意见和调查记录等。

    第二十条     董事会审议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时,独立董事应当明确发表意
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董事会
决议公告中详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独立董事意见、审计委员会对拟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的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
应当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三十
日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
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
陈述意见,并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公司选聘执行重大资产重组等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和承办公司资产评估业务的资产评估机构,参照本制度履行有关选聘程序,披露
相关信息。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同时,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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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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