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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印章使用管理制度2021-04-26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印章的
制发、管理及使用,防范印章管理和使用中的不规范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印章包括公司及子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
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预留印鉴等)、合同专用章、部
门印章、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等具有法律效力的印章(含电子章)。

   第三条   印章的适用范围

   (一) 公司及子公司公章:适用于以公司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市区政府部门
的重要公函和文件,以公司名义出具的证明、函件、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以及以
公司名义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等;

   (二)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公司及子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
定代表人证明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等;

   (三) 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收款专用章、作为
银行预留印鉴使用的私章,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财务部对外开具发票、银行票据
及其他财务凭证等;

   (四) 合同专用章:适用于以公司及子公司名义签订的不需要使用公司及子
公司公章情形的各类协议、合同等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五) 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等,原则上仅
限公司内部使用;

   (六) 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适用于以董事会、监事会名义出具的公告
、报告、文件、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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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其他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刻制的印章。

   第四条   印章管理职责

   (一) 公司行政部负责公司公章的管理与使用,负责公司各类印章的统一制
发、登记、回收、销毁和日常管理监督职能;

   (二) 财务部负责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财务部
负责人应在财务部内部确定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具体管理和使用人;

   (三) 销售部及采购部负责合同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四)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印章的管理与使用;

   (五) 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分别授权董事会印章、监事会印章由证券事
务部负责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各类印章管理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二章 印章刻制和颁发

   第六条   公司印章的制发必须合法进行。公司所有印章的刻制由公司行政部
统一办理。需刻章的部门应填写印章刻制申请单,经过公司规定的审批程序后由
公司行政部统一安排到相关部门办理刻制手续。公司及子公司的其他任何部门和
个人均不得私自刻制公司各类印章。

   第七条   印章刻制的审批权限

   (一) 公司公章的刻制由公司行政部提出申请,董事长批准;

   (二) 公司财务印鉴专用章的刻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总经理批准,
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刻制经财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董事长批准;

   (三) 合同专用章的刻制由销售部或采购部提出,经分管领导审核后,总经
理批准;

   (四) 公司董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2
,董事长批准;

   (五) 公司监事会印章的刻制,由证券事务部提出申请,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监事会主席批准;

   (六) 各部门、各子公司印章的刻制,由使用部门或子公司提出,经部门负
责人和分管领导同意后,公司总经理批准。

   第八条     印章刻制完毕,行政部应留下印模,发布印章启用通知。通知中应
明确发布印章全称、启用日期、启用印模,并做好印章领用登记台账。

   第九条     公司原使用印章需作废时,由印章管理人员填写印章废止申请单,
经批准后,交公司行政部处理。公司行政部应及时将旧印章收回,并建立印章废
止登记台账,必要时需发布印章作废公告。已废止印章应妥善保管至少三年后销
毁。


                             第三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条     公司印章应按照“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进行保管。负责签批
印章使用的各级负责人不得亲自保管印章。公司各类印章必须有专人保管。其中
,公司公章由行政部指定专管人员保管;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由财
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合同专用章由销售部及采购部指定专人保管;董事会印章、
监事会印章由证券事务部指定专人保管;各部门印章由各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公
司行政部建立印章专管人员档案,对印章专管人员进行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印章专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使用规范,建立印章
使用台账,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向公司行政部报告,并采取紧急补
救措施,以免造成损失。如遗失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财务印鉴专用章等必须
登报声明。印章停用时须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及时做好停用印章的封存或销
毁,同时办理登记归档。

   第十二条      由于工商登记信息变更、印章破损、遗失、被盗、被仿制或其他
原因需要重新刻制印章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办理新印章刻制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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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从各类印章启用之时起,印章专管人员将对该印章使用的正确性
负责,对因印章不当使用、保管不慎给公司权益造成损害的,须追究相关责任人
的责任。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必须安全可靠,不可私自委托他人保管,印章保管人因
事离岗时,须由部门主管指定人员暂时保管同时办好交接手续(注明移交人、接
交人、监交人、移交时间等信息)。

   第十五条   印章专管人员离职,须办理印章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印章专管人员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按照本制度用印
,未按批准权限的用印申请或用印件内容有误的,印章专管人员不予用印。

   第十七条   印章专管人员不得擅自用印,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由此产生的
一切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四章 印章的使用管理

   第十八条   印章使用实行事前审批制度。印章使用的签批权限如下:

   (一) 加盖公司董事会印章,须经公司董事长批准;加盖公司监事会印章,
须经公司监事会主席批准;

   (二) 加盖公司部门印章、财务专用章,须经部门负责人批准;

   (三) 公司的公文,由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并同意,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用印并登记;

   (四) 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或意向书,按合同批准权限,由公司总经理批
准后用印并登记;

   (五) 公司开具的介绍信、便函及授权委托书由公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
记;

   (六) 一般日常工作,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加盖公司印章、合同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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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 上述未规定事项的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由申请用章部门填写《印章使
用申请单》,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并登记。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报送的各类业务报表及其他需要公司印章的文本等,由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用印,如涉及敏感信息等内容需经董
事会秘书核准后用印。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因私人事宜需出具证明(在职证明、录用证明、收入证
明等)而需使用公司公章的,需填写用印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签批
同意及公司总经理批准后方可用印。

   第二十一条      行政部应建立用印登记台账,该台账应注明公司公章使用日期
、部门、用印人、用途、用印数量和批准人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印章应在被授权持有、保管的部门内使用,原则上不准带
出公司,如确因工作需要,需由用印人事先填写《印章使用申请单》,详细载明
外借事由、借出时间、归还时间,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应由需求部门与印章管
理部门各派至少一人携带外出,共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销毁。

   第二十四条      印章使用签批单及重要资料的盖章原件须复印或扫描留底。

   第二十五条      印章一律不得用于空白介绍信、空白纸张、空白单据。


                               第五章       责   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统一刻制和发放的印章,由公司总经理负责不定期组织检
查,印章使用和保管部门也应定期检查并核对用印情况。如印章失效、新增或变
更,应及时通告。

   第二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公司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依情节轻重
,给予责任人处分、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罚:

   (一) 未执行“审用分离、分散保管”原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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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印章专管人员未妥善保管印章,导致印章被盗用或丢失的;

   (三) 签批人超越用印审批权限,越权签批的;

   (四) 用印文件未履行签批程序,印章专管人员仍擅自用印的;

   (五)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仍然用印的;

   (六) 发现签批人越权签批,印章专管人员虽拒绝用印但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的;

   (七) 印章专管人员无适当理由,拒绝用印的;

   (八) 未妥善保管用印留存资料,导致资料灭失的;

   (九) 其他违反本制度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等相冲突,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及修改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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