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 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办公室 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3,771,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771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项下共有 16 个子议案: 1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7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5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2021 年 5 月 27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重庆成都太原香港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伦敦西雅图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