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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盛新材:锦盛新材2020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2021-05-2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锦
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
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
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
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1 年
4 月 26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信息披露媒体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
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
会议召开的日期与时间、会议的召开方式、会议的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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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
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超过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1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
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办公室 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
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 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
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
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3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
份 73,771,200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3.7712%。

     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
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深圳证券交易所身份验证机构验
证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
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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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决议:
     1、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2、     审议通过《2020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3、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4、     审议通过《2020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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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5、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6、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7、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8、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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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9、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0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
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0、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    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制定相关制度的议案》

     本议案项下共有 16 个子议案:

     1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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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2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3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5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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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7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8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度实施细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9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融资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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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0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1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2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
占用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3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授权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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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4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5 审议通过《关于制定<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1.16 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2、    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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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13、    审议通过《关于变更注册资本及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3,659,2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482%;
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1518%;弃权 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 4,930,8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97.7790%;反对 112,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2210%;
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
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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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0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李攀峰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魏栋梁



                                                                     2021 年 5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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