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浙江 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对锦盛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合规性进行了审 慎核查,核查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及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97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 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 上[2020]612 号)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0,000 股,于 2020 年 7 月 1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后,公司总股本 由 75,000,000 股增加至 100,000,000 股。 (二)上市后历次股本变动情况 公司上市后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股本发生一次变动,具体情况如下: 以 2021 年 6 月 8 日为股权登记日,公司实施了 2020 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以 总股本 100,000,000 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5.00 股, 公司总股本由 100,000,000 股增至 150,000,000 股。本次权益分派除权除息日为 2021 年 6 月 9 日。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持股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上海立溢股权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以下 1 简称“上海立溢”)、洪煜、上海科丰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 科丰”)、郭江桥、何文铨、王建潮、叶立方、王秋良,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占公司当前总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序号 持有公司股份总数(股) 股本的比例 姓名 前已发行股份总数(股) (%) 1 上海立溢 28,125,000 28,125,000 18.75 2 洪煜 9,334,353 9,331,353 6.22 3 上海科丰 8,818,290 8,818,290 5.88 4 郭江桥 4,147,269 4,147,269 2.76 5 何文铨 3,110,451 3,110,451 2.07 6 王建潮 2,250,000 2,250,000 1.50 7 叶立方 2,025,000 2,025,000 1.35 8 王秋良 2,025,000 2,025,000 1.35 合计 59,835,363 59,832,363 39.89 三、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相关履行承诺及履行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 明书》(以下简称“《招股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 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中所作出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关于股份锁定的承诺 1、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郭江桥、洪煜承诺: (1)本人自公司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将向股份公司 申报所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本人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 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3)本人所持公司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如果因 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 (4)公司上市后 6 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 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 2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均低于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时的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 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 的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5)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6)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 上述承诺。 2、本公司股东上海立溢和上海科丰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企业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企业所持有的公司 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 归公司。本企业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 知之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3、本公司其他 4 名自然人股东何文铨、王建潮、叶立方、王秋良承诺: (1)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自公司股 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等股份。 (2)如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相关内容,则由此所得的收益归 公司。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锁定期承诺的通知之日 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关于减持意向的承诺 1、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上海立溢、上海科丰、洪煜承诺: (1)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 业/本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3 在限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 (2)本企业/本人承诺:限售期满后,本企业/本人将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 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上市公司减持股份方面的法律、法规规 定,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依法进行减持。若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 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本企业/本人承诺:在限售期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在满足上市公司减持 股份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前提下,本企业/本人对持有股份的减持作如下确 认: ①减持股份的条件 本企业/本人承诺:将按照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以及本企业/本 人出具的各项承诺载明的限售期限要求,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在限 售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票。在限售条件解除后,本企业/本人可作出减持股份的 决定。 ②减持股份的数量及方式 限售期满后两年内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 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 让方式等。 ③减持股份的价格 本企业/本人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的价格根据当时的二级市场价格确定,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的发行价。 本企业/本人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后减持的,减持价格(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 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 规定作相应调整)不低于届时最近一期的每股净资产。 ④减持股份的期限 4 本企业/本人在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前,应提前三个交易日予以公告,自 公告之日起 6 个月内完成,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将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 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⑤本企业/本人将严格履行上述承诺事项,同时提出未能履行承诺时的约束 措施如下: A、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将在公司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履行承诺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的股东和 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B、如果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本企业/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在 6 个月内 不得减持。 C、因本企业/本人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的收益应依据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处理。 D、如果本企业/本人违反了有关承诺减持而获得的任何收益将归公司,本企 业/本人在接到公司董事会发出的本企业/本人违反了关于股份减持承诺的通知之 日起 20 日内将有关收益交给公司。 E、如果因未履行前述相关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本企业/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三)关于承诺履行情况的说明 1、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 股说明书》中做出的承诺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公告书》中做出 的承诺一致。 2、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 无后续追加其他与股份锁定相关的承诺。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各项承诺,不存在违反 上述承诺的情形。 4、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 未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5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 2021 年 7 月 12 日(星期一)。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 59,832,363 股,占公司总股本 39.89%。本 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9,724,146 股,占公司总股本 33.15%。 (三)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 8 名。 (四)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本次解除限售 占公司当前总 本年度实际可 股东名称/ 持有公司股份 序号 的股份数量 股本的比例 上市流通股份 备注 姓名 总数(股) (股) (%) 数量(股) 1 上海立溢 28,125,000 28,125,000 18.75 28,125,000 2 洪煜 9,334,353 9,331,353 6.22 2,333,588 注1 3 上海科丰 8,818,290 8,818,290 5.88 8,818,290 4 郭江桥 4,147,269 4,147,269 2.76 1,036,817 注2 5 何文铨 3,110,451 3,110,451 2.07 3,110,451 6 王建潮 2,250,000 2,250,000 1.50 2,250,000 7 叶立方 2,025,000 2,025,000 1.35 2,025,000 8 王秋良 2,025,000 2,025,000 1.35 2,025,000 合计 59,835,363 59,832,363 39.89 49,724,146 注 1:股东洪煜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9,334,353 股(其中首发前限售 9,331,353 股为其 本次解除限售股,另有高管锁定股 3,000 股为 2020 年 9 月洪煜先生通过二级市场购买,根 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8.8 上市未满一年公司的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 100%自动锁定”,该高管锁定股 3,000 股将 于 2021 年 7 月 12 日即公司上市一年后自动流通),占公司股本总额 6.22%,由于洪煜先生 现任公司董事,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其所持限售股份总数的 25%,故本次实际 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2,333,588 股。 注 2:股东郭江桥先生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4,147,269 股,占公司股本总额 2.76%,由于 郭江桥先生现任公司董事,其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数量为其所持限售股份总数的 25%, 故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036,817 股。 (五)上述股东任公司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减持上述股份时还需遵守《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指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 6 五、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如下: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增加(股) 减少(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 112,503,000 75.00% 10,108,217 59,832,363 62,778,854 41.85% 件股份 首发前限售股 112,500,000 75.00% 59,832,363 52,667,637 35.11% 高管锁定股 3,000 0.00% 10,108,217 10,111,217 6.74% 二、无限售条 37,497,000 25.00% 49,724,146 87,221,146 58.15% 件股份 三、股份总数 150,000,000 100.00% 59,832,363 59,832,363 150,000,000 100.00% 注:本次解除限售后的股本结构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最终办理 结果为准。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公司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遵守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做出 的股份锁定承诺;锦盛新材本次申请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锦盛 新材对上述信息的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本保荐机构对锦盛新材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7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翟平平 孙文乐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 7 月 8 日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