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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1-6月,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

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

30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地

审阅和核查,认为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营运资金状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及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共同利益;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