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8-17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1-6月,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
规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21年1-6月,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
损害公司利益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6月
30日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认真地
审阅和核查,认为2021年上半年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我们同意《2021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可以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效率,优化公司营运资金状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的要求及公司和全体股东
的共同利益;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实施地点的议案,同意
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二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2021年8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