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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2-04-23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

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

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

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2021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

 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2021年度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任何对外担保事项,不存在通过对外担保损

 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1年12月31日

 违规对外担保等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是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根据当年会计年度公司

 实际经营情况和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提出,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与公司经营

 业绩及经营规模相匹配;充分考虑了广大投资者的合理诉求,有利于全体股东分

 享公司发展的经营成果,增强股东的信心;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
在违法、违规和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

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公司已经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

的要求,内部控制机制完整、合理、有效,且各项制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公司

的法人治理、经营管理、财务管理、信息披露等活动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

的规定进行。我们认为《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较为全面、客观、真

实地反映了公司目前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


  五、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

汇”)多年来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过程中,审计人员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工作认真、严谨,具有足够的独立性、专业性、投资者保护能力,出具的各项报

告能够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

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且有利于保持公司审

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

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续聘中汇为公司2022年度外部审计机构,同意将《关于

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依据公司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及《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审议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其中:

在公司担任具体管理职务的董事按照其所担任的职务领取相应的报酬,未在公司

内部任职的外部董事,不领取董事津贴。公司独立董事的职务津贴为税前人民币8

万元/年/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实行年薪制,根据公司年度经营情况、其任
职岗位及履职情况领取相应的报酬。

    我们认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合理可行,有利于完善公司激

励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公

司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

年度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并将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是为了满足公司日

常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有助于拓宽融资渠道,优化融资结构,有利于补充公司流

动资金及业务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

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预计公司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数据真实、准确,2022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的预计是基于公司业务正常发展的需要,依据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以市场

定价为基础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及中

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交易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公司的主营业务不会

因此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在董事会表决过程中,关联董事回避表决,决策程序

合法有效。因此,我们一致同意该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编制的《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符合《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

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如实反映了
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实际存放与使用情况,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

报告的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修订《公司章程》的事项符合公司的实际需要,符合各项法

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

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一、关于公司修订相关制度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我们认为:此次相关制度修订有利于进一步提升公司规范运作,我

们一致同意该议案下的所有子议案,并同意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

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对外担保管理

制度》及《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修订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十二、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的情况下,使用部

分闲置的募集资金用于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及股

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决策程序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及

规章制度的要求。本次使用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以及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

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十三、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
下,合理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有利于提高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为公司

及股东获取更多投资回报,不影响公司日常经营业务的开展,符合公司和全体股

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

们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事项。


  十四、关于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

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规避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过程销售商品和采购

原材料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

营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四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曹新文                                   倪静




         王琴




                                                              2022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