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盛新材: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23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并参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机构和人员在处理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行为或事件的信息披露、保密等事务时
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
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
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
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
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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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
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
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七条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
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
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
圳证券交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
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
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
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者透露或泄漏。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八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
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报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
公司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件。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及其他信息披露文
件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及其他
信息披露文件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条 公司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
项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部门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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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
公告书,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
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三条 本制度第八条至第十二条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
募集说明书。
第十四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
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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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 董事会报告;
(七)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 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 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 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 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 财务会计报告;
(七)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 公司基本情况;
(二) 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依法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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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
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上市公司不予披
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 净利润为负;
(二)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 实现扭亏为盈;
(四) 期末净资产为负。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
数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
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
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十四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依据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制度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
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等。临
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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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 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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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
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 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 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 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 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 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 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引起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或出现市场传闻,或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
应当及时通过公司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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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的;
(二) 与公司进行提供大额财务资助、签订重大合同、转让重要技术等交
易的;
(三) 与特定对象进行旨在变更、转让公司控制权的谈判的;
(四) 自身经营状况恶化的;
(五)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
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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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
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流程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应遵照以下流程:
(一) 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 公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报董事长
签发后予以披露。
(三) 任何有权披露信息的人员披露公司其他任何需要披露的信息时,均
需在披露前报董事长批准。
(四) 独立董事的意见、提案需书面说明,由独立董事本人签名后,交董
事会秘书。
(五) 在公司网站及内部报刊上发布信息时,要经过证券事务部负责人同
意,并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如果公司网站或其他内部刊物上有不合适发布的信息
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并报告董事长。
(六) 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负责相关信息的披露工作。
(七) 证券事务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应遵照以下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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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定
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临时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应遵照以下流程:临
时报告文稿由证券事务部负责组织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并组织披露。临时
报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程序:
(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获悉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事
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
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
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
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上
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
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评估、审核相关材料,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的,应立即组织证券事务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需履行审批程
序的,尽快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三) 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直通车指引》的规定和要
求办理直通车业务。披露的信息属于直通车公告范围的,公司应当通过直通车办
理信息披露业务;信息披露申请不属于直通车业务范围的,公司仍需深圳证券交
易所形式审核后方可予以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配备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需的人员和设备,并按
照《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
格式》以及其他信息披露监管规范的要求,编制信息披露文件,确保相关文件内
容准确无误,相关公告事项已按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并取得充分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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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条 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为办理直通车业务所配发的深圳证券数字
证书由董事会秘书保管,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或其他公司指定人员为办
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使用外,不得他用。
第四十一条 未公开信息的内部传递、审核、披露应遵照以下流程:
公司未公开信息自其在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可能发生之日或应当能够合理预
见结果之日的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即启动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未公开
信息的内部流转、审核及披露流程包括以下内容:
(一) 未公开信息应由负责该重大事件处理的主管职能部门在第一时间组
织汇报材料,就事件起因、目前状况、可能发生影响等形成书面文件,交部门负
责人签字后通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即时呈报董事长。董事长在接到报告
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二) 董事会秘书或其授权证券事务代表根据收到的报送材料内容按照公
开披露信息文稿的格式要求草拟临时公告,经董事会批准后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 信息公开披露前,董事会应当就重大事件的真实性、概况、发展及
可能结果向主管负责人询问,在确认后授权信息披露职能部门办理。董事会闭会
期间,授权董事长审核、批准临时公告。
(四) 信息公开披露后,主办人员应当就办理临时公告的结果反馈给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 如公告中出现错误、遗漏或者可能误导的情况,公司将按照有关法
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对公告作出说明并进行补充和修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
流程应按本条的规定办理。公司应当报告、通报收到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
但不限于:
(一) 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
等相关业务规则;
(二) 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 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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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收到上述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
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十三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应遵照以下流程办理:
公司在媒体刊登相关宣传信息时,应严格遵循宣传信息不能超越公告内容的原则。
公司应当加强内部刊物、网站及其他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
中泄漏公司重大信息。公司相关部门草拟内部刊物、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的,
应当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方可对外发布。相关部门应及时将发布后的内部刊物、
内部通讯及对外宣传文件报送证券事务部登记备案。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十四条 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
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信息披露的日常事务管理,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协助完成信息披露事务。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
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
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
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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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
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
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的,实行预约制度,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统一安排,并需
预先签署《承诺书》。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四十九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
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
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
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
完整性。
第五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
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制度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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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
事会秘书。
第五十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的
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
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
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
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五条 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五十六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
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五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本公司和本部门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指派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信
息披露工作及相关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公
司相关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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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
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咨询。
第五十九条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出现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时,
各部门负责人、公司委派或推荐的在下属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或其他负责人的
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本制度规定组
织信息披露。
第六十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向各部门和下属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
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应当积极予以配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准确、完整地以
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
秘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章 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
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
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 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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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三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
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
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
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
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五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
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第六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可以涉及内幕信息的人
员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八条 公司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代表公司或董事
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曾公开过的信息。
公司预定披露的信息如出现提前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则公司应
当立即披露预定披露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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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与信息的知情者签署保密协议,约定对其了解和
掌握的公司未公开信息予以严格保密,不得在该等信息公开披露之前向第三人披
露。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公司其他部门向外界披露的信息必须是已经公开过的信息或是
不会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影响的信息;如是未曾公开过的可能会对公司股票价格
会产生影响的信息则必须在公司公开披露后才能对外引用,不得早于公司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的报刊或网站上披露的时间。
第七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
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
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
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
信息泄漏,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 与律师、会计师、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二) 与税务部门、统计部门等进行的相关信息交流。
第七十五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其他关联人等不得擅自
披露公司的信息,若因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所造成的损失、责任,相关人员必须承
担,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特
定对象等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造成公司或投资者合法利益损害的,公司应积
极采取措施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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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
第七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
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七十八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罚款、留用查看,直至解除
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
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
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
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的责任。
第八十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
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一条 公司对上述违反信息披露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处罚情
况及时向浙江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八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等内部控制
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二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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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三条 本制度所指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
人或其他组织;
(三) 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
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关联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本款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
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视同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
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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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应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后生效。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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