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 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浙江锦盛新材料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本所指派的律师通过视频方式对公司 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 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 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 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视频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全过程。 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 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 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 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2 年 4 月 23 日在指定披露媒体上刊登《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 1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20 日。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下午 14:30 在浙江省绍兴滨海新 城沥海镇渔舟路 9 号办公楼 1 楼会议室召开。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 系统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9 时 15 分至 9 时 25 分期间、9 时 30 分至 11 时 30 分 期间、13 时至 15 时期间进行,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于 2022 年 5 月 27 日 9 时 15 分至 15 时期间进行。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 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根据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股东账 户卡等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通过现场会议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为 1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3,375,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2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 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02,729,69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8.4865%。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本所律师 对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的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统计表所反映的投票股东 身份进行了验证,本所律师认为,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合法有 效。 3、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该等人员均具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资格。 三、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2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均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 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 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 四、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审议事项进行了表决,审议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2、审议通过《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4、审议通过《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2 年度董事和监事薪酬方案的议案》 4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子公司 2022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授信额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0、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5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逐项审议通过《关于公司修订相关制度的议案》 11.1、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2、审议通过《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3、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6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1.4、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66,6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4%;反 对 338,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3,4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64%;反对 338,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36%;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5、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66,6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14%;反 对 338,0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86%;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3,4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5864%;反对 338,0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136%;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1.6、审议通过《关于修订<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12、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105,771,193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6857%;反 对 333,500 股,占与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143%;弃权 0 股,占与会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7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述参加本次会议的有效表决股份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9,567,999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6318%;反对 333,500 股,占与会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3682%;弃权 0 股,占与会中小 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0%。 公司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以记名投票方式对上述审议事项进 行了表决,相关计票、监票均按照《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的规 定分别进行。 公司部分股东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对本次股东 大会上述审议事项进行了网络投票,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供了本次网络投票的表决 统计数字。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 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魏栋梁 负责人: 经办律师: 顾功耘 孙矜如 2022 年 5 月 27 日 上海杭州北京深圳苏州南京成都重庆太原青岛厦门天津济南合肥郑州福州南昌西安广州长春武汉乌鲁木齐香港伦敦 地 址: 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邮编:200120 电 话: (86)21-20511000;传真:(86)21-20511999 网 址: http://www.allbrightlaw.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