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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锦盛新材: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2023-04-22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信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浙
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盛新材”、“公司”)首次 公开发
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 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
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锦盛新材开展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金融衍生品业务概述

    1、投资目的
    为有效控制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
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风险,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
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合理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
争力。公司此次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不以投机
套利为目的,是为了规避外汇市场风险,降低汇率及利率波动对公司利润的影
响,合理降低财务费用,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
    2、投资金额及期限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额度
合计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含前述交易的收益 进行再交 易 的 相 关 金
额),有效期自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 ,在前
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由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授权范围内 根据业
务情况、实际需求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 了授权
期限,则授权期限自动顺延至该笔交易终止时止。
    3、交易方式
    (1)交易品种:本次拟实施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主要包括远期、期权、
互换、期货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对应基础资产包括利率、汇率、货币、
商品或上述资产的组合。
   (2)交易对手:经营稳健、资信良好,具有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
的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4、资金来源
   资金来源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包括通过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
方式筹集的资金),不涉及募集资金。

   二、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21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
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含前述交易
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的自有资金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本次 开展金
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属于关联交易,总额度未超过董事会权限,无需提 交股东
大会审议。

   三、交易风险分析及风控措施

   (一)风险分析

   公司将遵循谨慎、稳健的风险管理原则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以锁定
成本、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等风险为目的,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 以具体
经营业务为依托。但是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也将存在一定的风险, 主要包
括:
   1、价格波动风险:可能产生因标的利率、汇率、市场价格等波动而造成金
融衍生品价格变动而造成亏损的市场风险。
   2、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波动较大的情况下,会造成金融衍生工具较大的
公允价值波动;若汇率走势偏离公司锁定价格波动,存在造成汇兑损失 增加的
风险。
   3、内部控制风险: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专业性较强,复杂程度较高,可能
会由于内部控制机制不完善而造成风险。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 务时,
存在操作人员未按规定程序审批及操作,从而可能导致金融衍生品交易 损失的
风险。
   4、流动性风险:因市场流动性不足而无法完成交易的风险。
   5、履约风险:开展金融衍生品业务存在合约到期无法履约造成违约而带来
的风险。
   6、法律风险:因相关法律发生变化或交易对手违反相关法律制度可能造成
合约无法正常执行而给公司带来损失。公司在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 时,存
在操作人员未能充分理解交易合同条款和产品信息,导致经营活动不符 合法律
规定或者外部法律事件而造成的交易损失。

   (二)公司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1、明确金融衍生品交易原则:金融衍生品交易以保值为原则,并结合市场
情况,适时调整操作策略,提高保值效果。
   2、制度建设:建立《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明确规定金融衍生
品交易的授权范围、审批程序、风险管理及信息披露,有效规范金融衍 生品交
易行为,控制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
   3、产品选择:在进行金融衍生品交易前,在多个交易对手与多种产品之间
进行比较分析,选择最适合公司业务背景、流动性强、风险可控的金融 衍生品
开展业务。
   4、交易对手管理:慎重选择从事金融衍生品业务的交易对手。公司仅与具
有合法资质和资金实力的大型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金融衍生品交易 业务,
规避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
   5、专人负责:公司财务部负责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具体操作办理,进行交易
前的风险评估,分析交易的可行性及必要性。设专人对持有的金融衍生 品合约
持续监控,当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波动剧烈或风险增大时及时上报风险, 评估变
化情况并提出可行的应急止损措施。预先确定风险应对预案及决策机制 ,专人
负责跟踪衍生品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 化情况,
定期汇报及增加汇报频次,确保风险预案得以及时启动并执行。
   6、交易核查:公司审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业务相关交易流程、审批手续、
办理记录及账务信息进行核查。

   四、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公司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 会计准
则第24号—套期保值》、《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等相 关规定
及其指南,对拟开展的金融衍生品业务进行相应核算处理,反映资产负 债表及
损益表相关项目。

    五、相关批准程序及审核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开展 的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与日常经营需求紧密相关,有利于 规避汇
率波动的风险,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同意 公司及
控股子公司使用不超过等值人民币15,000万元(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
的相关金额)实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期自 本次董
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在前述额度和有效期限内可循环滚动使用。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以套期保值为 目的的
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使用自 有资金
实施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能有效控制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
销售商品和采购原材料等日常经营活动中使用外币结算产生的汇率波动 风险,
可以合理利用金融工具锁定成本,降低风险,提高公司竞争力。

    (三)独立董事意见

    独立董事审核后认为:公司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 依托开
展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不会影响公司日常资金正常周转的需要和公司主 营业务
的正常发展。本次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事项 的决策
程序符合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 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 融衍生
品交易业务。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拟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 衍生品
交易业务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已发表了明确的 同意意
见,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拟开 展以套
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浙江锦盛新材料股份有限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核查意见》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翟平平                       孙文乐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