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上市保荐书 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七月 深圳证券交易所: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19”号文核准,洛阳新强联 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或“新强联”)社会公众 股公开发行工作已于 2020 年 7 月 1 日刊登招股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股 票总量为 2,650.0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发行人已承诺在发行完成后尽快 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作为新强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 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认为新强联申请其股票上市完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特推荐其股 票在贵所上市交易。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发行人的概况 (一)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oyang Xinqianglian Slewing Bearing Co.,Ltd. 注册资本 7,950 万元 实收资本 7,950 万元 法定代表人 肖争强 2005 年 08 月 03 日(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01 月 16 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 邮政编码 471800 电话号码 0379-65190122 传真号码 0379-6519012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lyxqlbearing.com.cn 电子邮箱 xql@lyxql.com.cn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信息披露负责人 曹柏根 联系电话 0379-65190122 2 营业期限 自 2005 年 08 月 03 日至长期 大型回转支承的设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的设 计、制造;中高频淬火,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的销售;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二)发行人主要业务 发行人主要从事大型回转支承和工业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的主要 产品包括风电主轴轴承、偏航轴承、变桨轴承,盾构机轴承及关键零部件,海工 装备起重机回转支承和锻件等。产品主要应用于风力发电机组、盾构机、海工装 备、工程机械等领域。 发行人具备先进的风电主轴轴承、偏航轴承、变桨轴承,盾构机轴承及关键 零部件,海工装备起重机回转支承的研发、设计、生产能力。风电类产品方面, 公司与多家风电整机制造商开展合作,已成为国内大型风电整机制造商明阳智慧、 湘电风能等的长期主要供应商,并于 2018 年成为远景能源的合格供应商;盾构 类产品方面,公司与中铁装备建立了战略合作关系,并成为其优秀供应商;海工 装备类产品方面,公司与振华重工、中船华南、武船机械等知名企业保持良好合 作。 (三)发行人设立情况 公司系由新强联有限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2011 年 11 月 16 日, 新强联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同意以 2011 年 9 月 30 日为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 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12 月 3 日,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兴财光华 审会字[2011]第 7156 号《审计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新强联有限 经审计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为 222,804,640.80 元。 2011 年 12 月 20 日,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京信评报 字[2011]第 226 号《资产评估报告》,确认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新强联有限净 3 资产账面价值为 22,280.46 万元,评估价值为 25,871.45 万元,评估增值 3,590.99 万元,增值率为 16.12%。 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创立大会做出决议,同意以新强联有限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 222,804,640.80 元为基础,折合为公司股份 60,000,000 股,折股溢价部分 162,804,640.80 元计入资本公积。 同日,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1] 第 7013 号《验资报告》,验证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公司各发起人以新强联有 限截至 2011 年 9 月 30 日经审计的净资产 222,804,640.80 元出资,其中人民币 60,000,000 元作为注册资本,其余 162,804,640.80 元作为资本公积。 2012 年 1 月 16 日,公司已就此次整体变更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换 领了洛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四)发行人报告期内主要财务数据及财务指标 1、简要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 12 月 3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2017 年 12 月 31 日 资产总额 101,179.06 80,944.38 77,023.44 负债总额 37,156.59 26,921.37 28,797.02 所有者权益总额 64,022.47 54,023.01 48,226.41 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权益 64,022.47 54,023.01 48,226.41 2、简要合并利润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营业收入 64,309.70 45,712.82 37,057.78 营业利润 11,416.95 6,500.32 4,733.57 利润总额 11,479.15 6,637.15 4,715.09 净利润 9,983.05 5,697.58 4,085.76 归属 于母公司 股东的净利 9,983.05 5,697.58 4,085.76 润 扣除 非经常性 损益后归属 9,312.31 5,373.49 3,815.65 4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 3、简要合并现金流量表 单位:万元 项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4,194.15 2,352.47 3,271.77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7,726.85 -1,209.97 -61.06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 5,467.74 -136.97 -2,375.49 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净增加额 1,936.56 1,003.35 834.70 期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余额 4,104.31 2,167.75 1,164.40 4、主要财务指标 2019 年 2018 年 2017 年 财务指标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12 月 31 日 流动比率(倍) 1.97 2.15 1.86 速动比率(倍) 1.60 1.63 1.37 资产负债率(母公司) 33.56% 30.64% 32.8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每股净资 8.05 6.80 6.07 产(元/股) 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 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后)占净 - - - 资产的比例(%) 财务指标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应收账款周转率(次/年) 1.96 1.64 1.48 存货周转率(次/年) 3.41 2.40 1.91 息税折旧摊销前利润(万元) 16,083.07 11,211.31 9,555.56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 9,983.05 5,697.58 4,085.76 (万元) 归属于发行人股东扣除非经常 9,312.31 5,373.49 3,815.65 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万元) 利息保障倍数 8.18 6.11 3.88 每股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 0.53 0.30 0.41 (元/股) 每股净现金流量(元/股) 0.24 0.13 0.10 (五)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情况 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 2019 年 12 月 31 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公司经 5 营情况良好,各项业务稳步推进。公司生产经营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采购 模式和销售模式未发生重大变化;公司生产销售情况正常;公司税收政策亦未发 生重大变化。自财务报告审计截止日至本上市保荐书签署之日,行业未出现重大 不利变化,公司亦未出现可能影响投资者判断的其他重要事项。 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4,487.85 10,383.75 39.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18.37 940.15 189.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700.16 786.90 243.14%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为 14,487.8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18.3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9.14%;扣非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00.1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243.14%。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2019 年同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为:(1)受下游 风电整机行业发展持续向好影响,风电轴承销售收入增加较大;(2)2020 年开 始,公司高毛利率的风电主轴轴承收入增长较大,主要由于下游风电客户风电主 轴轴承国产化率提升,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风电主轴轴承产品获得主要客 户认可。 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 普通合伙)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4146 号审阅报告。 二、申请上市股票的发行情况 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为 7,950 万股,本次公开发行新股 2,650 万股, 占发行后总股数的比例为 25%,发行后总股本为 10,600 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上 与网下发行方式进行,本次发行全部为新股,无老股转让。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基本情况 6 1、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2、每股面值:人民币 1.00 元。 3、发行数量:本次公开发行股票总量为 2,650 股,均为公开发行新股。 4、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5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 数 量 为 23,850,000 股 , 占 本 次 发 行 数 量 的 90% , 网 上 有 效 申 购 股 数 为 97,066,544,000 股,中签率为 0.0245707728%,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4,069.87606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32,579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 购股数为 540 股,合计放弃认购股数为 33,11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 股份数量为 33,119 股,包销金额为 651,119.54 元,包销比例为 0.12%。 5、发行价格:19.66 元/股。 6、发行市盈率: (1)22.3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2)16.7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 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 本计算)。 7、发行后每股收益:0.94 元/股(按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的归属于发 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8、发行后每股净资产:10.21 元/股(按发行人截至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与预计的募集资金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 本计算)。 9、承销方式:余额包销。 7 10、股票锁定期:无锁定期限制。 11、募集资金总额和净额: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099.00 万元,扣除 发行费用 7,864.00 万元后,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35.0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 (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 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50 号)。 (二)关于股份锁定、持股意向和减持意向的承诺 1、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1)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对上述锁定 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2)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中青、曹柏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8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对上述锁定股 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3)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占普、李华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上述锁定股份因 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9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4)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上述锁定股份因 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2、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承诺: 本人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36 个月。本人如果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新强联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10%。因新强联 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本人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新强联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 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强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人持有的新强联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 持; ③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强联所有。 10 (2)持股 5%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海通开元承诺 本公司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12 个月,本公司如果计划所持新强联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三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因新强 联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新强联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强联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持有新强联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持 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强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本公司持有的新强联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 得减持; ③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强联所有。 (3)持股 5%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上海慧锦、无锡国联承诺 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12 个月,如果在锁定 11 期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强联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新强联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新强联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①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强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②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新强联股份自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 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③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强联所有。 (4)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中青、曹柏根承诺 本人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12 个月,本人如果计划所持新强联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强联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12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保荐机构对发行人是否符合上市条件的说明 发行人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一)本次发行股票申请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并已完成公开发 行; (二)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本总额为 10,600 万元,不少于人民币 3,000 万元; (三)本次公开发行的股份数量为 2,650 万股,占发行后发行人股份总数不 低于 25%; (四)本次发行后发行人股东人数不少于 200 人; (五)发行人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信息无虚假记载;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 明 东兴证券作为发行人本次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 保荐职责的情形: (一)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不存在 持有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二)发行人或其主要股东、重要关联方不存在持有本保荐机构或本保荐机 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股份的情况。 13 (三)本保荐机构的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本保荐机构的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均不存在拥有发行人权益、在发行人任职等情况。 (四)本保荐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重要关联方与发行人主要股东、 重要关联方不存在相互提供担保或者融资等情况。 (五)本保荐机构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 五、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承诺的事项 (一)本保荐机构已在证券发行保荐书中作出如下承诺: 1、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 证监会有关证券发行并上市的相关规定; 2、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及其董事、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文件和 信息披露资料中表达意见的依据充分合理; 4、有充分理由确信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与证券服务机构发表的意见不 存在实质性差异; 5、保证所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及保荐机构的相关人员已勤勉尽责,对发行人 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了尽职调查、审慎核查; 6、保证本发行保荐书、与履行保荐职责有关的其它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保证对发行人提供的专业服务和出具的专业意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行业规范; 8、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依照《保荐业务管理办法》采取的监管措施; 14 9、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本保荐机构自愿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规定,自 证券上市之日起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三)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对推荐证券上市的规定, 接受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 六、对发行人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事 项 安 排 在本次发行结束当年的剩余时间及以后 3 个完整会计年度 (一)持续督导事项 内对发行人进行持续督导 强化发行人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意识,协助发 1、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行人制定、执行有关制度;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 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 机制,确保保荐机构对发行人关联交易事项的知情权,持 占用发行人资源的制度 续关注发行人相关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情况 2、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协助和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防止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持续关注发行人相关 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发行人 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情况 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 督导发行人的关联交易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 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 制度》等规定执行,对重大的关联交易本机构将按照公平、 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 独立的原则发表意见 见 4、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的 建立发行人重大信息及时沟通渠道、督促发行人负责信息 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向 披露的人员学习有关信息披露要求和规定。同时关注新闻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 媒体涉及公司的报道,并加以核实 的其他文件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规定,审 慎核查发行人应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限售股份上市 5、持续关注发行人募集资金的 流通、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委托理财、提供财务资助、 专户存储、投资项目的实施等 风险投资或套期保值等业务等事项并就其决策程序和信息 承诺事项 披露等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及发行人所采取措施的有 效性等发表独立意见 6、持续关注发行人为他人提供 督导发行人遵守《公司章程》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 担保等事项,并发表意见 担保行为的通知》等规定 15 事 项 安 排 7、持续关注发行人经营环境和 业务状况、股权变动和管理状 与发行人建立经常性信息沟通机制,及时获取发行人的相 况、市场营销、核心技术以及 关信息 财务状况 8、根据监管规定,在必要时对 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发行人进行回访,查阅所需的相关资料 发行人进行现场检查 并进行实地专项检查 (二)保荐协议对保荐机构的 提醒并督导发行人根据约定及时通报有关信息;根据有关 权利、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其 规定,对发行人违法违规行为事项发表公开声明 他主要约定 (三)发行人和其他中介机构 对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意见存有疑义的,中介机构应做出 配合保荐机构履行保荐职责的 解释或出具依据 相关约定 七、保荐机构和相关保荐代表人的联系地址、电话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电 话:010-66555253 传 真:010-66555103 八、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保荐机构特别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并认真阅读发行人招股说明书“重大事 项提示”以及“第四节 风险因素”等有关章节。 九、保荐机构对本次股票上市的推荐结论 本保荐机构认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16 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 份有限公司的股票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 公司同意担任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 其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请予批准! 17 (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胡杰畏 郭 哲 法定代表人: 魏庆华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