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特别投资风险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 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 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 投资决定。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Luoyang Xinqianglian Slewing Bearing Co.,Ltd. (住所: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二零二零年七月 二零一七年十月 特别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本公司提 醒投资者应充分了解股票市场风险及本公司披露的风险因素,在新股上市初期切 忌盲目跟风“炒新”,应当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如无特别说明,本上市公告书中的简称或名词的释义与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的相同。 2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 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 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 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依法承 担法律责任。 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 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刊载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的信息披露 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证网(www.cs.com.cn)、中国证 券 网 ( www.cnstock.com ) 、 证 券 时 报 网 ( www.stcn.com ) 、 证 券 日 报 网 (www.zqrb.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内容,注意风险,审慎 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 查阅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址 www.cninfo.com.cn)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中介机构等 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如下: 一、发行人股东自愿锁定股份的承诺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 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 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 3 末(2021 年 1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对上述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 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二)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中青、曹柏根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公司上市后六个月 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 (即 2021 年 1 月 13 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票 的锁定期自动延长六个月。对上述锁定股份因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 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4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三)担任公司监事的股东张占普、李华清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上述锁定股份因 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 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前述锁定期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 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直接或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离职后半 年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 份;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 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上述股份锁定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而终止。 (四)其他股东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对上述锁定股份因 除权、除息而增加的股份,本人亦将同等地遵守上述锁定承诺。 二、关于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承诺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承诺: 本人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36 个月。本人如果计划在锁定期满后两 年内拟减持股票的,减持价格(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 5 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不低于发行价。锁定期满后两年内,本人每年减持所持有的新强联的股份数量合 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本人名下的股份总数的 10%。因新强联 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人所持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 做相应变更; 本人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人减持新强联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如果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人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 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强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人持有的新强联股份自本人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 减持; (3)本人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强联所有。 (二)持股 5%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海通开元承诺 本公司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12 个月,本公司如果计划所持新强联 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 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 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三年内,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每年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 份数量合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的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一。因新强 联进行权益分派、减资缩股等导致本公司所持新强联股份变化的,相应年度可转 让股份额度做相应调整。 6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 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强联稳定股价、开展经 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公司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 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本公司减持公司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公 司持有新强联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本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违反减 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强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本公司持有的新强联股份自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 不得减持; (3)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强联所有。 (三)持股 5%以上的其他主要股东上海慧锦、无锡国联承诺 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12 个月,如果在锁定 期满后,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强联稳定股价、开展 经营、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 定,具体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 方式等; 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减持新强联股份前,将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新强联股份低于 5%以下时除外; 如果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述减持意向,则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承诺 7 接受以下约束措施: (1)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 开说明违反减持意向的具体原因并向新强联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 (2)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持有的新强联股份自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违反上 述减持意向之日起 6 个月内不得减持; (3)有限合伙企业/本公司因违反上述减持意向所获得的收益归新强联所 有。 (四)其他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方中青、曹柏根承诺 本人已经承诺所持新强联股份锁定 12 个月,本人如果计划所持新强联股份 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如果因上市后派发现金红 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则按照证券交易所的 有关规定作复权处理); 如果在锁定期满后,本人拟减持股票的,将认真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监会、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东减持的相关规定,结合新强联稳定股价、开展经营、 资本运作的需要,审慎制定股票减持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满后逐步减持; 本人减持新强联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具体方式包括但 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三、关于稳定股价的承诺及措施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的承诺及措施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 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 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8 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 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 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本人应在 5 个交易日内,提出增持公司股份的方案(包括拟增持公司股份的数量、 价格区间、增持时间等),并通知公司,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披露本人增持公司 股份的计划。在公司披露本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 3 个交易日后,本人开始实施 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2)本人增持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本人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 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后)金额的 3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 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累计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 和。(4)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30 个交易日内完 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 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5)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 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 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 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 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 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 人将暂停领取应获得的公司现金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 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 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 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 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 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9 (二)公司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承诺及措施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增 持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 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 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控股股东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 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本人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通过增持股份 的方式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本人应通过二级市场以竞价交易方式买入公司股票以稳定公司股价。(2)本人 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不高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本人用 于购买股份的资金金额不低于本人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税 后)金额的 20%及本人自公司上市后在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累计 从公司领取的税后薪酬累计额的 50%之和。(3)本人将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 前提条件满足第二日起 15 个交易日内完成股份增持。但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 足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条件的,本人可不再实施增持公司股份。(4)本人买入 公司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本人增持公司股份应符合相关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6)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如本人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本人承诺接受以下约束措施:本人将在 公司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措施的具 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本人将暂停取得应获得的公司现金 分红,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本人将停 止在公司领取薪酬,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 10 毕;本人将停止行使所持公司股份的投票权,直至本人按本承诺的规定采取相应 的股价稳定措施并实施完毕;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自 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 责任。 (三)发行人的承诺及措施 1、在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如出现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的情况,将以回 购公司股份方式来稳定股价。 2、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如果公司在其 A 股股票正式挂牌上市之 日后三年内,公司股价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如果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 转增股本、配股等原因进行除权、除息的,须按照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复权 处理,下同)均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每股净资产=合并财务 报表中归属于母公司普通股股东权益合计数÷期末公司股份总数,需扣除转增股 本和分红的影响,下同)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已履行稳定股价措施(以下简称为“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 件”),公司将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制定并实施股价稳定措施。 3、稳定公司股价的具体措施:(1)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提条件满足时, 公司应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或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向社会公众股 东回购公司股份(以下简称“回购股份”)。公司应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会,讨 论公司向社会公众股东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在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股份回购方案后,公司将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后实施回购 股份。(2)公司回购股份的资金为自有资金,回购股份的价格不超过最近一期 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的 100%。(3)公司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额不高于回购股 份事项发生时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20%。(3) 公司回购股份应在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法定手续后的 30 日内实施完 毕。如果公司股价已经不满足启动稳定公司股价措施的条件的,公司可不再实施 11 回购股份。(4)回购股份后,公司的股权分布应当符合上市条件。公司回购股 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5)在启动股价稳定措施的前 提条件满足时,如公司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的具体措施,公司承诺接受以下约束 措施:公司将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说明未采取上述稳定股价 措施的具体原因并向公司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果未履行上述承诺事 项,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上述承 诺为公司真实意思表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 反上述承诺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四、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一)发行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公司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 公司将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作出上述认定时,按照届时公司股票二级市场的价格 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 3、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1)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公司招股说明书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后五个工作日内,应启动赔偿投资者损失的相关工作。 (2)投资者损失依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认定的金额或者与投资 者协商确定的金额确定。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2 1、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 2、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 失。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如公司招股说明书被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四)中介机构关于信息披露的承诺 1、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承诺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并上市的保荐机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作出如下承诺:若因 本公司为新强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先行赔偿投资 者损失。 2、律师事务所的承诺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所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发行人律师,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 《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作出如下承诺: 若因本所未能依照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行业准则的要求勤勉尽责 地履行法定职责,而导致本所为新强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法 律意见书及律师工作报告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13 3、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的承诺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会计事务所,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作出如 下承诺:若因本所为新强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所将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4、资产评估机构的承诺 中京民信(北京)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资产评估机构,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于 2013 年 11 月 30 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见》等相关规定要求,作 出如下承诺:若因本公司为新强联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制作、出具的文件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社会公众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 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五、关于未履行承诺时的约束措施 (一)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1、如本人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转让公司股份,因继承、被强制执行、上 市公司重组、为履行保护投资者利益承诺等必须转股的情形除外。(3)暂不领 取公司分配利润中归属于本人的部分。(4)可以职务变更但不得主动要求离职。 (5)主动申请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6)如果因未履行相关承诺事项而获得 收益的,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在获得收益的五个工作日内将所获收益支付给 14 新强联指定账户。(7)本人未履行相关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投资者损失。 2、如本人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诺 并接受如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 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 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 方案,尽可能地保护公司投资者利益。 (二)发行人关于承诺履行的约束措施 1、如本公司非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 承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 下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 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 公众投资者道歉。(2)不得进行公开再融资。(3)对本公司该等未履行承诺的 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调减或停发薪酬或津贴。(4) 不得批准未履行承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主动离职申请,但可以进行 职务变更。(5)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将向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如本公司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未能履行公开承诺事项的,需提出新的承 诺(相关承诺需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接受如下 约束措施,直至新的承诺履行完毕或相应补救措施实施完毕:(1)在股东大会 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披露媒体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并向股东和社会公 众投资者道歉。(2)尽快研究将投资者利益损失降低到最小的处理方案,并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尽可能地保护本公司投资者利益。 六、关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及承诺 (一)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的措施 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但公司制定的填 15 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净资产规模将大幅增加,总股本亦有所增加。公司拟 通过加强募集资金监管措施、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完善利润分配政策,以 防范本次发行对于公司即期回报摊薄的风险,填补回报的具体措施如下: 1、积极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规范内部控制 公司将致力于进一步巩固和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拓宽市场,努力实现收 入水平与盈利能力的双重提升。公司将加强企业内部控制,发挥企业管控效能。 推进全面预算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加强成本管理,强化预算执行监督,全 面有效地控制公司经营和管控风险,提升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 2、加快募投项目投资进度,加强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监管 为尽快实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效益,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拟通过多种 渠道积极筹措资金,积极调配资源,开展募投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本次发行募 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加快推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争取早日达产并实现效 益,增加以后年度对股东的回报。 3、不断完善利润分配政策,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分红相关规定的通知》(证监发 [2012]37 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 告[2013]43 号)等规定以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的精神,公 司在《公司章程(草案)》里制定了完善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将严格执行相关 规定,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履行填补即期 回报的措施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1、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 16 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承诺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 行情况相挂钩; (5)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承诺: 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七、本次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安排 经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本次 发行前的滚存利润由发行后的全体股东共同享有。 八、本次发行上市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及分红回报规划 根据公司 2018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公司利润分 配政策的具体内容如下: (一)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执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在公 司盈利以及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实行积极、持续稳定的利润 分配政策。 (二)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公司盈利以及公 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将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 17 (三)利润分配的期间间隔 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 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四)现金分红条件及分红比例 (1)公司拟实施现金分红时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①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 ②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③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2)现金分红比例的规定 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 司在实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同时派发红股。 公司进行现金分红时,现金分红的比例也应遵照以下要求: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上述重大资金支出安排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 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且超过 3,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将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 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产支出安排等因素,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 18 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五)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 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 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 (1)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 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2)独立董事应对利润分配方案发表独立意见。 (3)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股利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 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4)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公告董事会决议时应同时披露独立董事和监事 会的审核意见。 (5)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公告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 途,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对此发表审核意见。 (6)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外部监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公司将通过多种途径(电 话、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听取、接受公众投资者对利润分配 事项的建议和监督。 (七)现金分红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 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等事宜,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的现金分红的具 19 体方案,应经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表决通过,由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 独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电话、 传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八)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决策程序 公司将保持股利分配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如因公司自身经营情况、投资 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根据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而确需调整利润分 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 规定拟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 过,在股东大会提案时须进行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 董事会拟定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公众 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董事会审议通过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的,应经董 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独立董 事须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予以披露。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拟定的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进行审议,并经监事会全 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股东大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议案时,应充分听取社会公众股东意见,除 设置现场会议投票外,还应当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系统予以支持。 (九)利润分配政策的披露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并对下列 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20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独立董事是否履职尽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 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 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公司若当年不进行或低于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比例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未分红原因、未分红的资金 留存公司的用途发表独立意见,有关利润分配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批准,并在股东大会提案中详细论证说明原因及留存资金的具体用途。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 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十)股利分配方案的实施时间 公司股利分配具体方案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 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 事项。出现派发延误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延误原因作出及时披露。 21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一、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 本上市公告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 内容与格式指引》而编制,旨在向投资者提供有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 业板上市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20]919 号文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不超过 2,650 万股。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向符合条件的投资者询价配售(以 下简称“网下发行”)和网上向持有深圳市场非限售 A 股股份市值和非限售存 托凭证市值的社会公众投资者定价发行(以下简称“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其中:网下配售 2,650,000 股,网上发行 23,850,000 股,发行价格为 19.66 元/股。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21 号)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 普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强联”,股票代码“300850”, 本次公开发行 26,500,000 股股票将于 2020 年 7 月 13 日起上市交易。公司本次发 行的招股说明书全文及相关备查文件可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查 询,故与其重复的内容不再重述,敬请投资者查阅上述内容。 二、股票上市相关信息 1、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2、上市时间:2020 年 7 月 13 日 3、股票简称:新强联 4、股票代码:300850 22 5、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10,600 万股 6、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2,650 万股(其中,公开发行新股数量 2,650 万 股;股东公开发售股份数量 0 股) 7、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的有关规定,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8、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详见本上市公告书“第一节 重 要声明与提示”。 9、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无。 10、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本次公开发行的 2,650 万股 股份均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 11、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非交易日顺延):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1 肖争强 22,975,500 21.675 2023 年 7 月 13 日 2 肖高强 22,074,500 20.825 2023 年 7 月 13 日 3 海通开元 17,270,690 16.293 2021 年 7 月 13 日 4 上海慧锦 4,763,908 4.494 2021 年 7 月 13 日 5 无锡国联 4,763,908 4.494 2021 年 7 月 13 日 6 上海松科投 3,569,885 3.3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7 闫明昕 457,390 0.432 2021 年 7 月 13 日 8 郝文路 228,695 0.216 2021 年 7 月 13 日 9 程建国 228,695 0.216 2021 年 7 月 13 日 10 方中青 205,825 0.194 2021 年 7 月 13 日 11 陈萍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2 蒋耀红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3 蒋耀忠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4 刘华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5 杨平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23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6 周凯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7 刘雅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8 张海波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19 张洪 178,500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20 李红莉 178,442 0.168 2021 年 7 月 13 日 21 曹柏根 176,667 0.167 2021 年 7 月 13 日 22 张占普 116,634 0.110 2021 年 7 月 13 日 23 王振虎 114,348 0.108 2021 年 7 月 13 日 24 甄武松 114,348 0.108 2021 年 7 月 13 日 25 王普强 89,191 0.084 2021 年 7 月 13 日 26 晁玉梅 73,182 0.069 2021 年 7 月 13 日 27 李双汉 68,609 0.065 2021 年 7 月 13 日 28 赵俊飞 59,461 0.056 2021 年 7 月 13 日 29 汤惠仙 54,887 0.05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0 孙小虎 32,018 0.030 2021 年 7 月 13 日 31 李华清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2 吴群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3 丁克锋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4 杜鑫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5 陈关勇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6 孙长青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7 贾永杰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8 李晓辉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39 曹净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40 李金道 22,869 0.022 2021 年 7 月 13 日 41 袁新宇 11,435 0.011 2021 年 7 月 13 日 42 潘登 11,435 0.011 2021 年 7 月 13 日 43 王向魁 11,435 0.011 2021 年 7 月 13 日 44 彭长良 9,148 0.009 2021 年 7 月 13 日 45 荆晓峰 4,574 0.004 2021 年 7 月 13 日 小计 79,500,000 75.000 - 二、首次公开发行的股份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1 网上发行股份 23,850,000 22.5 2020 年 7 月 13 日 2 网下发行股份 2,650,000 2.5 2020 年 7 月 13 日 24 持股数量 占首次公开发行后总 可上市交易日期 序号 股东名称/姓名 (股) 股本比例(%) (非交易日顺延) 小计 26,500,000 25.000 合计 106,000,000 100.000 注:上述总数与各分项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系四舍五入所致。 12、股票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13、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5 第三节 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一、公司基本情况 项目 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Luoyang Xinqianglian Slewing Bearings Co.,Ltd. 注册资本(本次发 7,950 万元 行前) 注册资本(本次发 10,600 万元 行后) 法定代表人 肖争强 2005 年 08 月 03 日(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时间 2012 年 01 月 16 日(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 邮政编码 471800 电话号码 0379-65190122 传真号码 0379-65190121 互联网网址 http://www.lyxqlbearing.com.cn 电子邮箱 xql@lyxql.com.cn 信息披露部门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秘书和联 曹柏根、(0379)65190122 系电话 营业期限 自 2005 年 08 月 03 日至长期 大型回转支承的设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的设 计、制造;中高频淬火,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的销售; 经营范围 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 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主营业务 主要从事大型回转支承和工业锻件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 年修订)》,公司所处 所属行业 行业为“通用设备制造业”(分类代码:C34)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及 债券情况 本次发行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持有公司的股票情况如下: 26 序号 姓名 职务 持股方式 持股数量(股) 1 肖争强 董事长 直接持有 22,975,500 2 肖高强 董事、总经理 直接持有 22,074,500 3 郝文路 其他核心人员 直接持有 228,695 4 方中青 董事、财务总监 直接持有 205,825 5 曹柏根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直接持有 176,667 6 张占普 监事会主席 直接持有 116,634 7 李华清 监事、其他核心人员 直接持有 22,869 8 郝爽 董事 - - 9 潘忠 董事 - - 10 雷贤卿 独立董事 - - 11 王建敏 独立董事 - - 12 王晓莹 独立董事 - - 13 石尚洁 监事 - - 14 石尚洁 监事 - - 合计 45,800,690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公司未对外发行债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无持有公司债券的情况。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争强、肖高强。二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本 次发行前肖争强持股比例为 28.90%、肖高强持股比例为 27.77%,合计 56.67%; 本次公开发行 2,650 万股后,肖争强持股比例为 21.68%、肖高强持股比例为 20.83%,合计 42.50%。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肖争强、肖高强,其基本情况如下: 肖争强先生,男,1971 年 12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 410326197112******,高中学历。肖争强先生于 1990 年 2 月至 1992 年 6 月,任小浪底综合服务公司采购主管;1992 年 7 月至 2005 年 8 月,历任小浪底 第三标段法国杜姆兹公司外方营地副主管、主管;2005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 27 历任新强联有限监事、执行董事。现任公司董事长;兼任圣久锻件执行董事。 肖高强先生,男,1973 年 10 月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身份 证号码 410326197310******,大专学历。肖高强先生于 1996 年 8 月至 1999 年 10 月任洛阳玻璃厂职工,1999 年 11 月至 2000 年 3 月任东莞长安权智电子厂工 程师,2004 年 3 月至 2011 年 12 月任强联重机监事,2005 年 8 月至 2011 年 11 月历任新强联有限执行董事、总经理。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二)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对外投资情况 截至本上市公告书公告日,除公司及其子公司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肖争强、肖高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其他企业股权。 四、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证券持有人名册》 本次发行后,公司股东总数为 55,744 名,公司前十名股东持有股份的情况如下: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股) 持股比例(%) 1 肖争强 22,975,500 21.675 2 肖高强 22,074,500 20.825 3 海通开元投资有限公司 17,270,690 16.293 上海慧锦投资中心 4 4,763,908 4.494 (有限合伙) 5 无锡国联卓成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4,763,908 4.494 上海松科投创业投资中心 6 3,569,885 3.368 (有限合伙) 7 闫明昕 457,390 0.432 8 郝文路 228,695 0.216 9 程建国 228,695 0.216 10 方中青 205,825 0.194 合计 76,538,996 72.21 28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一、发行数量 公司本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为 2,650 万股。全部为公开发行新股,无老股转 让。 二、发行价格 本次发行价格 19.66 元/股,对应的市盈率为: 1、22.3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 计算); 2、16.78 倍(每股收益按照经会计师事务所遵照中国会计准则审核的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的 2019 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除以本次发行前总股本 计算)。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本次发行采用网下发行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本次网下最终发行数量为 2,650,000 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 10%;网上最终发行数量为 23,850,000 股,占 本次发行数量的 90%,网上有效申购股数为 97,066,544,000 股,中签率为 0.0245707728%,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为 4,069.87606 倍 。本次网上投资者 放弃认购股数为 32,579 股,网下投资者放弃认购股数为 540 股,合计放弃认购 股数为 33,119 股,全部由主承销商包销,包销股份数量为 33,119 股,包销金额 为 651,119.54 元,包销比例为 0.12%。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为 52,099.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7,864.00 万元后, 29 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35.00 万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于 2020 年 7 月 8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 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50 号)。 五、本次发行费用 (一)本次发行费用(不含税)合计为 7,864.00 万元,明细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 金额 1 保荐、承销费用 5,775.28 万元 2 审计、验资费用 833.02 万元 3 律师费用 564.72 万元 4 用于本次发行上市的信息披露费用 660.00 万元 5 本次发行手续费用和材料制作费用 30.98 万元 发行费用合计总额 7,864.00 万元 (二)本次公司发行股票的每股发行费用(不含税)为 2.98 元/股(每股发 行费用为发行费用总额/本次发行股数)。 六、公司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净额为 44,235.00 万元。发行前公司股东未转让股份。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净资产为 10.21 元/股(按公司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 计的净资产加上本次发行筹资净额之和除以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本次发行后公司每股收益为 0.94 元/股(按照 2019 年 12 月 31 日经审计 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除以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30 第五节 财务会计资料 公司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的财务数据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0753 号),并已在公告的 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第九节 财务会计信息与管理层分析”。 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未经审计,但业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 伙)审阅并出具了大华核字[2020]004146 号审阅报告,并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网 址 www.cninfo.com.cn)。2020 年 1-3 月财务数据以及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测 情况已在招股说明书进行了披露,投资者欲了解相关情况请详细阅读招股说明书 “重大事项提示”之“ 九、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后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以及“第九节财务会计信息” 之“十八、财务报告审计基准日至招股说明书签 署日之间的主要财务信息及经营状况”。 一、2020 年一季度经营业绩 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以及同比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2020 年 1-3 月 2019 年 1-3 月 变动比例 营业收入 14,487.85 10,383.75 39.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2,718.37 940.15 189.14%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 2,700.16 786.90 243.14% 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公司 2020 年 1-3 月的营业收入为 14,487.85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39.52%;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18.37 万元,较上年同期增长 189.14%;扣非后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2,700.16 万元,较上年同期上升 243.14%。公司 2020 年 1-3 月营业收入和净利润较 2019 年同期增长较大,主要原因为:(1)受下游 风电整机行业发展持续向好影响,风电轴承销售收入增加较大;(2)2020 年开 始,公司高毛利率的风电主轴轴承收入增长较大,主要由于下游风电客户风电主 31 轴轴承国产化率提升,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风电主轴轴承产品获得主要客 户认可。 二、2020 年 1-6 月经营业绩预计 基于 2020 年一季度已实现的经营业绩、公司的在手销售订单及排产发货计 划,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营业收入为 39,879.33 万元-41,509.96 万元,同比增 长 44.52%-50.43%;预计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 6,395.37 万元-7,236.09 万 元,同比增长 106.39%-133.52%;预计扣非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6,292.15 万元-7,132.88 万元,同比增长 119.11%-148.38%。公司预计 2020 年 1-6 月经营业 绩较去年同期增幅较大,主要是因为:(1)受下游风电整机行业发展持续向好 影响,风电轴承销售收入大幅增加;(2)下游风电客户风电主轴轴承国产化率 提升,凭借多年的研发积累,公司风电主轴轴承产品获得主要客户认可,高毛利 率的风电主轴轴承收入增长较大。 上述 2020 年 1-6 月业绩预计中的相关财务数据为公司初步测算结果,未经 审计或审阅,业绩预计数不代表公司最终可实现收入和净利润,亦不构成公司盈 利预测。 32 第六节 其他重要事项 一、本公司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将严格按照创业板的有关规则,在公 司股票上市后三个月内尽快完善公司章程等规章制度。 二、本公司自 2020 年 6 月 22 日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 意向书,至本上市公告书刊登前,没有发生可能对本公司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 具体如下: 1、本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 生产经营状况正常,主营业务发展目标进展正常。 2、本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包括原 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价格、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方式、所处行业或者市场未发 生重大变化)。 3、本公司未订立可能对发行人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 响的重要合同。 4、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包括未出现本公司资金被关联方非经营性 占用的事项。 5、本公司未进行重大投资。 6、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7、本公司住所没有变更。 8、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人员没有变化。 9、本公司未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0、本公司未发生重大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11、本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未发生重大变化。 12、本公司未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 13、本公司无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33 第七节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一、上市保荐机构情况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庆华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5 号(新盛大厦)12、15 层 保荐代表人:胡杰畏、郭哲 电话:010-66555253 传真:010-66555103 联系人:胡杰畏 二、上市保荐机构的推荐意见 上市保荐机构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认为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符合 创业板上市条件,已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洛阳 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保荐 书》,上市保荐机构的保荐意见如下: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的规定,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 具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条件。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同意担任洛阳 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发行上市的保荐机构,推荐其股票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并承担相关保荐责任。 (以下无正文) 34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发行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5 (本页无正文,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之盖章页)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盖章) 年 月 日 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