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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强联: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1-15  

                                                                                           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谨慎的立场,经认真审
查相关资料,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
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照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经过对公司
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自查论证,我们一致认为公司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具备创业板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
    我们同意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二、《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案切实可行,发行股票的种
类和面值、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
原则、发行数量、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限售期、上市地点、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
配利润的安排、决议的有效期等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注册管理办法》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募集资金用途、拟投资项目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市场前景良好。本次发行完成后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资产质量、改善
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盈利能力,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全体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综合考虑了
公司发展战略、相关行业发展趋势、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
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
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符合公司及
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融资规划、财务状况、资金需求等情况,充分论
证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必要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原则、依据、
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以及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等事项,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的独
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使用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及
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项目实施后有利于
提升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
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关于本次发行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的分析和提出的
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符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
意见》(国发[2014]17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
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
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文件,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持续性发展的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在充分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长远利益及全体股东的整
体利益的前提下,制定了未来三年稳定、积极的利润分配方案,公司编制的《洛阳新强
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1—2023 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实现对投资者
持续、稳定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
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
和其他相关文件的精神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尤其是中小
股东利益的情形。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具体事宜,授权内容在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内,相关授权安排有利于推动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的实施,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十、《关于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以自有资金投资建设锻件生产项目,审议程序合法合规,
有利于促进公司主营业务做大做强,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和股东利益。
    我们同意该议案相关内容并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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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转支承专业制造

独立董事:王晓莹、雷贤卿、王建敏




                                   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