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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新强联: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法律意见书2021-03-1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一年三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法律意见书



                                                          目 录

目 录............................................................................................................................ 2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12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14
四、发行人的设立...................................................................................................... 19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20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21
八、发行人的业务...................................................................................................... 22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23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35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6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37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38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38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39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40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41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1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43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3
二十一、结论.............................................................................................................. 44




                                                              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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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3 号楼南塔 23-31 层,邮编:100020
         23-31/F, South Tower of CP Center, 20 Jin He East Avenue,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100020, P. R. China
                           电话/Tel:+86 10 5957 2288 传真/Fax:+86 10 6568 1022/1838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致: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根据与发行人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本次发行的
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
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

    (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得到发行人如下保证:发
行人已经向本所提供了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所必
需的、真实的、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口头及书面的证言,一切足以
影响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并无任何隐
瞒、虚假或误导之处,所有副本与正本、复印件与原件是一致的。

    (二)本所经办律师已按照《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
审查、实地调查、查询、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三)本所经办律师已依法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
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在进行核查和验证前,已编制核查和验证计划,明确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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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和验证的事项,并根据业务的进展情况,对其予以适当增加和调整。

    (四)本所经办律师已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
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五)本所及本所经办律师承诺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
道德和执业纪律,严格履行法定职责,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申请的合法、
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并愿意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本所经办律师在出具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
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制
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七)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
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
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八)对于会计、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所经办律师在本法律意见
书中只作引用且不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于发行人有关报
表、数据、审计报告中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用,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这些数据、
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判断和保证,且对于这些
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九)本所在本次发行项目中,仅为发行人出具法律意见。本所经办律师未
担任发行人及其关联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存在其他影响律师独立
性的情形。

    (十)本所律师已归类整理核查和验证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和获取的材料,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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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形成记录清晰的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由本所保存。

    (十一)本所为本次发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和本法律意见书已由本所内核小
组讨论复核,并制作相关记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十二)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
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同样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在对发行人的行为以及本次发行涉及事项的合法、合规、真实、有效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就发行人本次发行事项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公告等;

    2.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料、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公告等;

    3.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全套文件,包括会议通知、会议资
料、会议决议、会议记录、会议公告等。

    核查内容和结果:

    本次发行已经过如下授权和批准:

    (一)发行人董事会的批准

   1.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
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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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回
报规划的议案》《关于设立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
案》《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
大会会议通知、《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
等 与 本 次 发 行 相 关 材 料 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二)发行人监事会的批准

    1.2021 年 1 月 1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了《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关于公司前次募
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 年—2023 年)股东
回报规划的议案》等议案。

    2.发行人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于 2021 年 1 月 15 日在巨潮资讯
网(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三)发行人股东大会的批准

    1.发行人于 2021 年 2 月 1 日召开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
议通过了如下主要议案:

    (1)《关于公司符合创业板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公司根据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拟向特定对象向发行股票。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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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经过对公司实际情况及相关事项进行逐项自查和论证后,认为公司符
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向特定对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有关规定,
具备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条件。

    (2)《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如下:

    ① 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 股),每股面值为
人民币 1.00 元。

    ② 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本次发行采取向特定对象发行的方式,公司将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
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文件后,由公司在规定的有效期内选择适当时机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③ 发行对象和认购方式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
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管
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
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自
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
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规定,根
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④ 定价基准日、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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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
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十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在定价基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
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调整公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P=P0-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1+N)

       派发现金同时送红股或转增股本:P=(P0-D)/(1+N)

       其中,P0 为调整前发行底价,D 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 为每股送红股或
转增股本数,P 为调整后的发行底价。

       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
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
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

       ⑤ 发行数量

       本次发行的股票数量按照募集资金总额除以发行价格确定,同时不超过本次
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 30%(即不超过 31,800,000 股)。最终发行数量将在本次发
行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由公司董事会根据股
东大会的授权于发行时根据市场询价的情况,与本次发行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协商确定。

       在本次发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日至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送红股、资本公
积金转增股本、股权激励、股票回购注销等事项引起公司股份变动,本次向特定
对象发行股份数量的上限将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⑥ 募集资金数量和用途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4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
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单位:万元
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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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MW 及以上大功率风力发电主机配套
 1                                             93,500.00          93,500.00
      轴承生产线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700.00          19,7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2,800.00          32,800.00
                     合计                     146,000.00         146,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和各
部分优先顺序,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⑦ 限售期

     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对限售期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本次发行结束后,发行对象由于公司送红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原因增
加的公司股份,亦应遵守上述限售期安排。限售期结束后发行对象减持认购的本
次发行的股票按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⑧ 上市地点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创业板上市。

     ⑨ 本次发行完成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安排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的新老股东按照发行完成后的持股比
例共同分享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前的滚存未分配利润。

     ⑩ 决议有效期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决议的有效期为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议案之日起十二个月。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
行股票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对本次发行进行调整。

     (3)《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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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5)《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6)《关于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填补回报措施及相关
主体承诺的议案》

    (7)《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8)《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1年-2023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9)《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相关事
宜的议案》

    根据本议案,发行人股东大会已经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对特定对象发行
的有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①制定和实施本次发行的具体方案,在股东大会决议范围内确定包括但不限
于发行时机、发行数量、发行起止日期、发行价格、发行对象、募集资金使用及
具体认购办法等与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项;

    ②办理本次发行申报和实施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就本次发行事宜向有关政
府机构、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审
批、注册等手续;审批、签署、执行、修改、完成与本次发行相关的所有必要文
件;

    ③决定聘请本次发行的中介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
规定和股东大会决议,制作、修改、补充、签署、递交、呈报、执行与本次发行
及股权认购有关的协议及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承销协议、保荐协议、聘用中介机
构的协议等;

    ④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募集资金投向范围内,根据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
项目实际进度及实际资金需求,调整或决定募集资金的具体使用安排;根据项目
的实际进度及经营需要,在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可自筹资金先行实施本次发行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待募集资金到位后再予以置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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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的要求及市场状况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调整;

    ⑤如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于本次发行的政策发生
变化或市场条件发生变化,除涉及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须由股东
大会重新表决的事项外,授权董事会对本次发行的具体发行方案等相关事项进行
相应调整;

    ⑥在本次发行完成后,办理股份认购、股份登记、股份锁定及上市等有关事
宜;

    ⑦根据本次发行的实际结果,增加公司注册资本、修改《公司章程》相应条
款及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⑧同意董事会转授权董事长或其授权的其他人士,决定、办理及处理上述与
本次发行有关的一切事宜;

    ⑨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办理其他与本次发行相关的其他具体事宜。

    本次授权的有效期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

    2.该 次 股 东 大 会 决 议 于 2021 年 2 月 1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http://www.cninfo.com.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公告。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作出批准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决议,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决议内容合法有效。

    2.发行人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办理有关本次发行的
事宜,授权范围、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获得发行人内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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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上市取得的中国证监会批复,上市后的《验资报告》;

    4.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八、
发行人的业务”“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变化”部分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为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四、发行人的设立”所述,发行人系由新强联有限采
用整体变更的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的设立已经政府相关部门批准,
并 于 2012 年 1 月 16 日 在 洛 阳 市 工 商 局 登 记 注 册 成 立 , 取 得 注 册 号 为
410323120004664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上市

    2018年3月18日,发行人召开2018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就申请向社会公
众发行不超过2,6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并在创业板上市相关事宜,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议案》。

    2020年5月14日,中国证监会核发《关于核准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919号),核准发行人公开发
行新股不超过2,650万股。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注册资本由7,950万元变更为
10,600万元。

    大华已于2020年7月8日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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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0]000350号)。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在创业板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0〕621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
通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股票简称“新强联”,股票代码“300850”,
本次公开发行26,500,000 股股票于2020年7月13日起上市交易。

    2020年8月12日,发行人召开2020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
于变更注册资本、公司类型、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的
议案》。

    2020 年 9 月 16 日 , 洛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换 发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1030077798968XM的《营业执照》。

    (三)发行人为合法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1.发 行 人 现 持 有 洛 阳 市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核 发 的 统 一 社 会 信 用 代 码 为
9141030077798968XM 的《营业执照》,发行人名称为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
有限公司,住所为洛新工业园区九州路,法定代表人为肖争强,主体类型为其他
股份有限公司(上市),注册资本为 10,600 万元,经营范围为“大型回转支承的设
计、制造;精密轴承的设计、制造;盾构机零部件的设计、制造;中高频淬火,
轴承滚子来料加工;锻件、铸件、法兰的销售;经营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出口业务
和本企业所需原辅材料、技术、设备的进口业务(国家限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2.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发行人系有效存续
的股份有限公司。

    3.根据发行人《营业执照》、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及发行人承诺,发行
人不存在因营业期限届满、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
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
销等需要终止的情形。

    经核查,发行人为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交所上市。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未出现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其《公
司章程》的规定需要终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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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具备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三、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核查过程: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并对照《注册管理办法》,
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应具备的实质条件逐项进行了
审查。

    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2.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3.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

    4.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季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6.发行人的《发行预案》;

    7.发行人的《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8.发行人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大华出具的《前次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009 号);

    9.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

    10.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11.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五、发行人的
独立性”“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五、
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八、发
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所查验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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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并依赖其他专业机构的专业意见,本所律师认为:

    (一)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

   1.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的股票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均相同,
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
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
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条件

    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及发行人的承诺,发行人本次发行不以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发行,
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三)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如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所述,发行人
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并已在深交所上市,具备本次发行的主
体资格,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2.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发行人本次发行系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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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股股票(A 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

   3.根据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
[2021]000009 号号),以及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承诺,并经本所律师核查,
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不得向特
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下列情形:

       (1)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2)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
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
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
的除外;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4)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
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5)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
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6)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
行为。

       4.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 146,000.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后的募集资金净额拟用于以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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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项目名称                项目投资额    募集资金拟投入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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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3.0MW 及以上大功率风力发电主机配套
 1                                             93,500.00         93,500.00
       轴承生产线建设项目
 2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19,700.00         19,700.00
 3     补充流动资金                            32,800.00         32,800.00
                      合计                    146,000.00        146,000.00

     在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可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进度的实
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予以置换。本次发行募集资金
到位后,若实际募集资金净额少于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需投入的资金总额,公
司将根据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调整并最终决定募集资金项目的具体投资构成和各
部分优先顺序,募集资金不足部分由公司以自有资金或通过其他融资方式解决。

     (1)根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符合《注
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

     (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项的规
定。

     (3)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
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的规
定。

     根据以上所述,发行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
条之规定。

     5.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不超过 35 名(含),为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
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法人、自然人或其他合格的投资者。其中,证券投资基金
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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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理的二只以上产品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只能以
自有资金认购。最终发行对象由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本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
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相关
规定,根据竞价结果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协商确定。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发行人
本次发行对象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6.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期首日;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
均价的百分之八十,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发行期首日前二
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发行期首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在定价基
准日至本次发行日期间,若公司发生派息、送红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除息事项,则本次发行底价将做相应调整;本次发行的最终发行价格将在公司本
次发行申请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同意注册决定后,由董事会
根据股东大会的授权,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
定,根据投资者申购报价情况协商确定。发行人本次发行价格符合《注册管理办
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7.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
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

    8.根据发行人及相关主体出具的说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主要股东不存在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的情形,也
不存在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

   9.根据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决议,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发行预案》披露日,肖争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22,975,500 股股份,持股比例为 21.675%,肖高强直接持有发行人 22,074,500 股
股份,持股比例为 20.825%,二人存在一致行动关系,且合计持有 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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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45,050,000 股,占本次发行前发行人总股本的 42.50%,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按照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上限 31,800,000 股测算,本次发行完
成后,肖争强、肖高强将合计持有发行人 32.692%的股份,仍为发行人控股股东
和实际控制人。因此,本次发行不会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符合《注册管
理办法》第九十一条之规定。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发行人不存在禁止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情形,具
备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四、发行人的设立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设立,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设立时创立大会的相关会议资料、发起人协议;

    2.发行人工商登记资料;

    3.发行人设立涉及的《审计报告》《验资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由有限责任公司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股份公司经过股东会决
议,整体变更基准日财务报表经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中兴
财光华审会字(2011)第7156号《审计报告》审计并确定相应净资产,实收股本
总额不高于净资产额,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故发行人设立的程序、资格、
条件、方式等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2.发行人设立中的净资产折股出资经中兴财光华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出具中兴财光华审验字(2011)第7013号《验资报告》予以审验,注册资本已经
缴纳,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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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意见书


    3.发行人创立大会程序及所议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4.发行人设立后,完成工商登记程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
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独立性,本所律师对发行人的办公、经营场所进行了实地查看,
并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开户许可证》;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三会会议资料;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众环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4.发行人制定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制度;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6.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变化”“十六、发行人的税务”“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查验的其
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在业务、资产、人员、财务和机构等方面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具有独立面向市场自主经营
的能力。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
且不存在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具有独立性。




                                   4-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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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
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主要股东、控股股东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身份
证明文件;

   2.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关联方调查表、 一致行动人协议》;

   3.发行人 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三季度报告;

   4.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确认及承诺。

    核查内容和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发行人控股股东、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主
要股东依法存续,具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担任发行人股东的资格。

   2.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根据发行人向登记结算公司的查询结果,发行
人 5%以上主要股东所持发行人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股本及其演变,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工商注册登记文件;

   2.发行人设立以来的《公司章程》;

   3.发行人的验资报告;

   4.发行人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文件;

   5.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四、发行人的设


                                 4-1-21
                                                              法律意见书


立”查验的其他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设立符合当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真实、有
效,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上市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真实、有效,发行人上市后未发生股本变更。

    八、发行人的业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的业务经营合同;

    2.发行人及子公司现行有效的《营业执照》及《公司章程》;

    3.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经营范围变更后的《营业执照》;

    4.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资质证书;

    6.政府相关部门证明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在其经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业务,发行人及其子公
司已取得经营所需的资质,发行人的经营范围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

    2.报告期内,发行人持续经营不存在法律障碍。

    3.发行人在中国大陆以外没有从事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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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发行人的主营业务突出。

   5.报告期内,发行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存在影响发行人持续经营的法
律障碍。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资料;

   2.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3.发行人部分关联法人的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注册登记资料;

   4.发行人的《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

   5.发行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

   6.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具的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的关联方

   根据《公司法》《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
行人存在如下主要关联方: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关联方名称                            关联关系

           肖争强、肖高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争强、肖高强,肖争强、肖高强基本情
况详见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4-1-23
                                                                     法律意见书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和肖高强除持有发行人股权外,未持有
其他公司的股权,不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

    3.子公司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有一家重要影响子公司圣久锻件和一家全
资子公司新强联精密。圣久锻件、新强联精密情况参见律师工作报告“十、发行
人的主要财产”之“(五)发行人的主要对外投资”。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除肖争强、肖高强外,持有发行人 5%以上股份的股东为海通开元,详见律
师工作报告正文“六、主要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下:
           姓名                                       职务
          肖争强                                      董事长
          肖高强                                   董事、总经理
          曹柏根                            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郝爽                                        董事
          雷贤卿                                    独立董事
          王晓莹                                    独立董事
          王建敏                                    独立董事
          张占普                                   监事会主席

          李华清                                    职工监事

          牛琳琳                                    职工监事

          寇丛梅                                    财务总监

    上述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亦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
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
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6.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4-1-24
                                                                        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发行人的关联方。发行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参见律师
工作报告“五、发行人的独立性”之“(三)发行人人员独立”。

     7.其他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

序号            企业名称                                关联关系

       洛阳多维丝环保科技股份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姐姐肖红霞夫妇持有 100%的股
 1
                 公司                         权,肖红霞担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姐姐肖灵霞持有 100%的股权,
 2     洛阳市新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担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肖拾强持有 90%的股权,担
 3       汝阳县宏博矿业有限公司
                                                      任执行董事

       汝阳大虎岭户外运动服务有限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肖红强持股 60%,担任执行
 4
                 公司                                董事兼总经理

 5          汝阳县银溢铅锌矿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兄弟肖拾强持股 100%

       洛阳弘毅保险咨询服务有限公   寇丛梅的配偶杜晔持股 100%,担任执行董事兼总
 6
                   司                                    经理


     除上文所列示的关联方以外,过去 12 个月曾经具有或者未来 12 个月将具有
上述情形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为发行人关联方。

     (二)关联交易

     根据发行人 2017 年-2019 年审计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三季度
报告及发行人提供的其他资料,报告期内发行人与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情况如下:

     1.关联担保情况

     (1)公司作为担保方的关联担保

     报告期内,公司为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4-1-25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被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2014.0         2017.0
 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673.21                                      是
                                                         1.06           1.06

 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58.71         2015.06.18     2018.06.17    是
 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06.41         2015.10.22     2018.09.22    是
 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50.55         2016.04.05     2018.11.11    是
 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6.04.14     2017.04.13    是
 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2.67         2016.05.05     2019.04.05    是
 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29.52         2016.05.11     2019.04.11    是
 8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742.43         2016.05.29     2019.05.29    是
 9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207.20         2016.06.16     2018.06.16    是
 10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000.00         2016.09.06     2017.09.05    是
 1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7.04.14     2018.04.13    是
 1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000.00         2017.09.05     2018.09.04    是
 1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8.04.20     2019.04.20    是
 1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000.00         2018.09.05     2019.09.05    是
 1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9.04.25     2020.04.24    是
 1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000.00         2019.09.04     2020.09.04    是

                                                       2020.0         2024.0
 1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645.61               2.28           3.01    否


       (2)公司作为被担保方

       ①子公司为本公司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2014.0         2017.01
 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77.54                                       是
                                                        1.20             .20

 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052.60         2015.04.08     2017.10.08    是
 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203.53         2015.05.29     2018.03.29    是
 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837.00          2015.06.18     2018.06.17    是
 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500.00         2016.01.12   2017.01.06/10   是
 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314.00         2016.03.04     2017.03.03    是



                                          4-1-26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72.16          2016.06.30     2018.05.30   是
 8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00.00          2016.07.19     2017.01.19   是
 9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6.07.20     2017.01.20   是
 10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6.07.27     2017.01.15   是
 1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6.07.29     2017.01.15   是
 1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500.00         2016.08.11     2017.08.09   是
 1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6.12.15     2017.12.07   是
 1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36.80          2016.12.15     2019.10.15   是
 1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7.01.10     2017.12.29   是
 1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7.01.16     2018.01.03   是
 1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00.00          2017.01.18     2017.12.21   是
 18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91.50          2017.01.20     2017.12.21   是
 19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300.00         2017.04.18     2018.04.16   是
 20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7.06.14     2018.06.12   是
 2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181.20         2017.08.06     2020.07.06   是
 2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500.00         2017.08.09     2017.08.10   是
 2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500.00         2017.08.10     2018.08.10   是
 2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400.00         2017.09.04     2017.09.07   是
 2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900.00         2017.12.25     2017.12.27   是
 2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400.00         2017.12.25     2018.12.24   是
 2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700.00          2017.12.26     2018.11.06   是
 28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100.00         2017.12.27     2018.12.24   是
 29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7.12.27     2018.11.06   是
 30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00.00          2018.01.04     2018.11.06   是
 3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028.18         2018.04.04     2019.10.04   是
 3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300.00         2018.04.20     2019.04.20   是
 3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8.06.20     2019.06.20   是
 3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500.00         2018.08.14     2019.08.14   是
 3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500.00         2018.11.23     2019.11.04   是
 3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700.00          2018.11.26     2019.11.06   是
 3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800.00          2018.11.26     2019.11.08   是
 38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000.00         2019.05.13     2020.05.12   是
 39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900.00         2019.05.09     2020.10.09   是
 40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2,789.51         2019.06.17     2024.06.16   否
 4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9.07.02     2022.07.02   是
 4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500.00         2019.08.19     2020.08.14   是

                                         4-1-27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4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500.00         2019.11.15     2020.11.14   是
 44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000.00         2019.11.18     2020.11.18   是
 45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500.00          2019.11.21     2020.11.21   是
 46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309.86         2019.12.06     2024.11.06   否
 47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71.19          2020.02.05     2025.01.05   否
 48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51.04          2020.02.10     2025.01.10   否
 49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465.10          2020.03.01     2025.02.01   否
 50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1,381.50         2020.05.06     2023.10.05   否
 51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807.27          2020.05.20     2025.04.20   否
 52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3,500.00         2020.11.04     2021.11.02   否

                                    1,500.            2020.1        2021.11.
 53     洛阳圣久锻件有限公司                                                        否
                                       00               2.01             05


       ②报告期内,其他关联方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单位:万元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      肖争强                     673.21          2014.01.06     2017.01.06   是

 2      肖高强                     673.21          2014.01.06     2017.01.06   是
 3      肖争强                     277.54          2014.01.20     2017.01.20   是
 4      肖高强                     277.54          2014.01.20     2017.01.20   是
 5      肖争强                    2,052.60         2015.04.08     2017.10.08   是
 6      肖高强                    2,052.60         2015.04.08     2017.10.08   是
        洛阳多维丝环保科技股
 7                                2,052.60         2015.04.08     2017.10.08   是
        份有限公司
 8      肖争强                    1,203.53         2015.05.29     2018.03.29   是
 9      肖高强                    1,203.53         2015.05.29     2018.03.29   是
 10     肖争强                     837.00          2015.06.18     2018.06.17   是
 11     肖高强                     837.00          2015.06.18     2018.06.17   是
 12     肖争强                    2,388.68         2015.06.18     2018.06.17   是
 13     肖高强                    2,388.68         2015.06.18     2018.06.17   是
 14     肖争强                     358.71          2015.06.18     2018.06.17   是
 15     肖高强                     358.71          2015.06.18     2018.06.17   是
 16     肖争强                     106.41          2015.10.22     2018.09.22   是



                                          4-1-28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7    肖高强       106.41          2015.10.22     2018.09.22    是
 18    肖争强      2,500.00         2016.01.12   2017.01.06/10   是
 19    肖高强      2,500.00         2016.01.12   2017.01.06/10   是
 20    肖高强      1,314.00         2016.03.04     2017.03.03    是
 21    常春晓      1,314.00         2016.03.04     2017.03.03    是
 22    肖争强      1,314.00         2016.03.04     2017.03.03    是
 23    左灿梅      1,314.00         2016.03.04     2017.03.03    是
 24    肖争强       250.55          2016.04.05      2018.11.11   是
 25    肖高强       250.55          2016.04.05      2018.11.11   是
 26    肖争强       500.00          2016.04.14     2017.04.13    是
 27    肖高强       500.00          2016.04.14     2017.04.13    是
 28    肖争强       402.67          2016.05.05     2019.04.05    是
 29    肖高强       402.67          2016.05.05     2019.04.05    是
 30    肖争强       429.52          2016.05.11     2019.04.11    是
 31    肖高强       429.52          2016.05.11     2019.04.11    是
 32    肖争强      1,742.43         2016.05.29     2019.05.29    是
 33    肖高强      1,742.43         2016.05.29     2019.05.29    是
 34    左灿梅      1,742.43         2016.05.29     2019.05.29    是
 35    肖争强       500.00          2016.06.01     2017.06.05    是
 36    肖争强      1,207.20         2016.06.16     2018.06.16    是
 37    肖高强      1,207.20         2016.06.16     2018.06.16    是
 38    肖争强       272.16          2016.06.30     2018.05.30    是
 39    肖高强       272.16          2016.06.30     2018.05.30    是
 40    肖争强       300.00          2016.07.19     2017.01.19    是
 41    肖高强       300.00          2016.07.19     2017.01.19    是
 42    肖争强       400.00          2016.07.20     2017.01.20    是
 43    肖高强       400.00          2016.07.20     2017.01.20    是
 44    肖争强       400.00          2016.07.27     2017.01.15    是
 45    肖高强       400.00          2016.07.27     2017.01.15    是
 46    肖争强       400.00          2016.07.29     2017.01.15    是
 47    肖高强       400.00          2016.07.29     2017.01.15    是
 48    肖争强      1,500.00         2016.08.10     2017.08.09    是
 49    肖高强      1,500.00         2016.08.10     2017.08.09    是
 50    肖争强      2,000.00         2016.09.06     2017.09.05    是
 51    肖高强      2,000.00         2016.09.06     2017.09.05    是
 52    肖争强       500.00          2016.12.15     2017.12.07    是

                           4-1-29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53    肖高强                           500.00          2016.12.15     2017.12.07   是
 54    肖争强                           436.80          2016.12.15     2019.10.15   是
 55    肖高强                           436.80          2016.12.15     2019.10.15   是
 56    肖争强                           400.00          2017.01.10     2017.12.29   是
 57    肖高强                           400.00          2017.01.10     2017.12.29   是
 58    肖争强                           400.00          2017.01.16     2018.01.03   是
 59    肖高强                           400.00          2017.01.16     2018.01.03   是
 60    肖争强                           300.00          2017.01.18     2017.12.21   是
 61    肖高强                           300.00          2017.01.18     2017.12.21   是
 62    肖争强                           391.50          2017.01.20     2017.12.21   是
 63    肖高强                           391.50          2017.01.20     2017.12.21   是
 64    肖争强                           500.00          2017.04.14     2018.04.13   是
 65    肖争强                          1,300.00         2017.04.18     2018.04.16   是
 66    肖高强                          1,300.00         2017.04.18     2018.04.16   是
 67    左灿梅                          1,300.00         2017.04.18     2018.04.16   是
 68    常春晓                          1,300.00         2017.04.18     2018.04.16   是
 69    肖争强                           500.00          2017.06.14     2018.06.12   是
 70    肖争强                          1,181.20         2017.08.06     2020.07.06   是
 71    左灿梅                          1,181.20         2017.08.06     2020.07.06   是
 72    肖高强                          1,181.20         2017.08.06     2020.07.06   是
 73    常春晓                          1,181.20         2017.08.06     2020.07.06   是
       肖 争 强 + 肖 高 强 +左 灿
 74                                    1,500.00         2017.08.09     2017.08.10   是
       梅+常春晓+方中青
 75    肖争强+肖高强                   1,500.00         2017.08.10     2018.08.10   是
 76    左灿梅                          1,500.00         2017.08.10     2018.08.10   是
       肖 争 强 + 肖 高 强 +左 灿
 77                                    1,400.00         2017.09.04     2017.09.07   是
       梅+常春晓+方中青
 78    肖争强                          2,000.00         2017.09.05     2018.09.04   是
       肖 争 强 + 肖 高 强 +左 灿
 79                                    1,900.00         2017.12.25     2017.12.27   是
       梅+常春晓+方中青
 80    肖争强                          2,400.00         2017.12.25     2018.12.24   是
 81    肖高强                          2,400.00         2017.12.25     2018.12.24   是
 82    左灿梅                          2,400.00         2017.12.25     2018.12.24   是
 83    常春晓                          2,400.00         2017.12.25     2018.12.24   是
 84    肖争强                           700.00          2017.12.26     2018.11.06   是
 85    肖高强                           700.00          2017.12.26     2018.11.06   是



                                               4-1-30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86    左灿梅       700.00          2017.12.26     2018.11.06   是
 87    常春晓       700.00          2017.12.26     2018.11.06   是
 88    肖争强       400.00          2017.12.27     2018.11.06   是
 89    肖高强       400.00          2017.12.27     2018.11.06   是
 90    左灿梅       400.00          2017.12.27     2018.11.06   是
 91    常春晓       400.00          2017.12.27     2018.11.06   是
 92    肖争强      1,100.00         2017.12.27     2018.12.24   是
 93    肖高强      1,100.00         2017.12.27     2018.12.24   是
 94    左灿梅      1,100.00         2017.12.27     2018.12.24   是
 95    常春晓      1,100.00         2017.12.27     2018.12.24   是
 96    肖争强       400.00          2018.01.04     2018.11.06   是
 97    肖高强       400.00          2018.01.04     2018.11.06   是
 98    左灿梅       400.00          2018.01.04     2018.11.06   是
 99    常春晓       400.00          2018.01.04     2018.11.06   是
100    肖争强      2,028.18         2018.04.04     2019.10.04   是
101    左灿梅      2,028.18         2018.04.04     2019.10.04   是
102    肖高强      2,028.18         2018.04.04     2019.10.04   是
103    常春晓      2,028.18         2018.04.04     2019.10.04   是
104    肖争强       500.00          2018.04.20     2019.04.19   是
105    肖高强       500.00          2018.04.20     2019.04.19   是
106    肖争强      1,300.00         2018.04.20     2019.04.19   是
107    肖高强      1,300.00         2018.04.20     2019.04.19   是
108    左灿梅      1,300.00         2018.04.20     2019.04.19   是
109    常春晓      1,300.00         2018.04.20     2019.04.19   是
110    肖争强       500.00          2018.06.20     2019.06.20   是
111    肖争强      1,500.00         2018.08.14     2019.08.14   是
112    肖高强      1,500.00         2018.08.14     2019.08.14   是
113    肖争强      2,000.00         2018.09.05     2019.09.05   是
114    肖高强      2,000.00         2018.09.05     2019.09.05   是
115    肖争强      1,500.00         2018.11.20     2018.11.25   是
116    肖高强      1,500.00         2018.11.20     2018.11.25   是
117    肖争强      3,500.00         2018.11.23     2019.11.04   是
118    肖高强      3,500.00         2018.11.23     2019.11.04   是
119    左灿梅      3,500.00         2018.11.23     2019.11.04   是
120    常春晓      3,500.00         2018.11.23     2019.11.04   是
121    肖争强       700.00          2018.11.26     2019.11.06   是


                           4-1-31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22    肖高强       700.00          2018.11.26     2019.11.06   是
123    左灿梅       700.00          2018.11.26     2019.11.06   是
124    常春晓       700.00          2018.11.26     2019.11.06   是
125    肖争强       800.00          2018.11.26     2019.11.08   是
126    肖高强       800.00          2018.11.26     2019.11.08   是
127    左灿梅       800.00          2018.11.26     2019.11.08   是
128    常春晓       800.00          2018.11.26     2019.11.08   是
129    肖争强      1,500.00         2019.02.20     2020.02.20   是
130    肖高强      1,500.00         2019.02.20     2020.02.20   是
131    肖争强       500.00          2019.04.25     2020.04.24   是
132    肖高强       500.00          2019.04.25     2020.04.24   是
133    左灿梅       500.00          2019.04.25     2020.04.24   是
134    常春晓       500.00          2019.04.25     2020.04.24   是
135    肖争强      1,000.00         2019.05.13     2020.05.12   是
136    肖高强      1,000.00         2019.05.13     2020.05.12   是
137    左灿梅      1,000.00         2019.05.13     2020.05.12   是
138    常春晓      1,000.00         2019.05.13     2020.05.12   是
139    肖争强      1,900.00         2019.05.09     2020.10.09   是
140    肖高强      1,900.00         2019.05.09     2020.10.09   是
141    左灿梅      1,900.00         2019.05.09     2020.10.09   是
142    常春晓      1,900.00         2019.05.09     2020.10.09   是
143    肖争强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44    肖高强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45    左灿梅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46    常春晓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47    肖争强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48    肖高强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49    左灿梅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50    常春晓        50.00          2019.06.30     2019.10.30   是
151    肖争强       500.00          2019.07.02     2022.07.02   是
152    肖争强      1,500.00         2019.08.19     2020.08.14   是
153    肖高强      1,500.00         2019.08.19     2020.08.14   是
154    肖争强      2,000.00         2019.09.04     2020.09.04   是
155    肖高强      2,000.00         2019.09.04     2020.09.04   是
156    肖争强      3,500.00         2019.11.15     2020.11.14   是
157    肖高强      3,500.00         2019.11.15     2020.11.14   是

                           4-1-32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58    左灿梅      3,500.00         2019.11.15     2020.11.14   是
159    常春晓      3,500.00         2019.11.15     2020.11.14   是
160    肖争强      1,000.00         2019.11.21     2020.11.18   是
161    肖高强      1,000.00         2019.11.21     2020.11.18   是
162    左灿梅      1,000.00         2019.11.21     2020.11.18   是
163    常春晓      1,000.00         2019.11.21     2020.11.18   是
164    肖争强       500.00          2019.11.21     2020.11.21   是
165    肖高强       500.00          2019.11.21     2020.11.21   是
166    左灿梅       500.00          2019.11.21     2020.11.21   是
167    常春晓       500.00          2019.11.21     2020.11.21   是
168    肖争强       300.00          2019.12.11     2021.12.11   否
169    肖争强       171.19          2020.02.05     2025.01.05   否
170    肖高强       171.19          2020.02.05     2025.01.05   否
171    左灿梅       171.19          2020.02.05     2025.01.05   否
172    常春晓       171.19          2020.02.05     2025.01.05   否
173    肖争强       351.04          2020.02.10     2025.01.10   否
174    肖高强       351.04          2020.02.10     2025.01.10   否
175    左灿梅       351.04          2020.02.10     2025.01.10   否
176    常春晓       351.04          2020.02.10     2025.01.10   否
177    肖高强      1,500.00         2020.02.21     2021.02.21   否
178    肖争强      1,500.00         2020.02.21     2021.02.21   否
178    肖争强       645.61          2020.02.28     2024.03.01   否
179    肖高强       645.61          2020.02.28     2024.03.01   否
180    肖争强       465.10          2020.03.01     2025.02.01   否
181    肖高强       465.10          2020.03.01     2025.02.01   否
182    左灿梅       465.10          2020.03.01     2025.02.01   否
183    常春晓       465.10          2020.03.01     2025.02.01   否
184    肖争强      1,381.50         2020.05.06     2023.10.05   否
185    肖高强      1,381.50         2020.05.06     2023.10.05   否
186    肖争强       807.27          2020.05.20     2025.04.20   否
187    肖高强       807.27          2020.05.20     2025.04.20   否
188    左灿梅       807.27          2020.05.20     2025.04.20   否
189    常春晓       807.27          2020.05.20     2025.04.20   否
190    肖争强      3,500.00         2020.11.04     2021.11.02   否
191    肖高强      3,500.00         2020.11.04     2021.11.02   否
192    左灿梅      3,500.00         2020.11.04     2021.11.02   否


                           4-1-33
                                                                                   法律意见书


                                                                                  期末是否履
序号    担保方                 担保金额        担保起始日        担保到期日
                                                                                  行完毕

193     常春晓                     3,500.00        2020.11.04       2021.11.02    否
194     肖争强                     1,500.00        2020.12.01       2021.11.05    否
195     肖高强                     1,500.00        2020.12.01       2021.11.05    否
196     左灿梅                     1,500.00        2020.12.01       2021.11.05    否
197     常春晓                     1,500.00        2020.12.01       2021.11.05    否

       2.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2020 年 1-9
           项 目                            2019 年度       2018 年度         2017 年度
                                月
   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712,363.97       812,411.25        847,650.75       807,626.87

       (三)独立董事对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报告期内的 2020 年半年度报告及发行人公开披露信息,发行人独立董
事对报告期内发生的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
董事意见。

       (四)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

       经核查,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
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及《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了关联股东、关联董事
在关联交易表决中的回避程序并建立了关联交易的公允决策制度。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在《公司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
决策的相关程序,该等规定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该等制度的有
效实施能够防止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五)同业竞争及避免措施

       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肖争强、肖高强。根据肖争强、肖高强的调
查表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肖高强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之日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外的其他企业。

       综上所述,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除发行人及其下属公司之

                                          4-1-34
                                                              法律意见书


外的其他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情形。

    2.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向发行人作出了避免与发行人同业竞争
的声明和承诺

    为避免在以后的经营中产生同业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肖争强和肖高
强在上市时分别向发行人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目前未从事与发行人及
其公司现有业务相同、相似或在任何方面构成竞争的业务,目前本人及本人控制
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不存在同业竞争;

    (2)作为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期间,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经营或从事与发
行人及其子公司现有或将来业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业务或活动,如果本人及本人控
制的其他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从第三方获得的与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经营的业务
有竞争或可能有竞争的任何商业机会,本人将立即通知发行人,并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让予发行人;本人不会利用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地位损害发行人及其股东的利
益;

    (3)如果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赔
偿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一切直接或间接损失。

       (4)上述承诺自本人签署后生效,在本人作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期间内持续有效,并且在本承诺有效期内不可变更或者撤销”。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作出有效承诺以
避免同业竞争的可能。

    (六)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的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经对关联交易情况、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
和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没有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核查过程:


                                   4-1-35
                                                                 法律意见书


    就发行人的主要财产,本所律师核查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不动产权登记证、房地产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等;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商标注册证书、专利证书;

    3.通过向商标局、专利局申请查档取得的相关回函、证明文件;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采购重大固定资产的协议、付款凭证;

    5.发行人报告期内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工商注册登记资料;

    6.本所律师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等网络公开渠道进行核查。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合法拥有上述主要财产,发行人财产权属清晰,不存在产权纠纷
或潜在纠纷;

    2.发行人合法拥有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

    3.根据发行人出具的说明,除律师工作报告已披露的信息外,发行人对主
要财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无限制,不存在其他担保或其他权利受到限制的
情况。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将要履行或正在履行的对发行人经营存在较大影响的重大业务合
同;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正在履行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协议;

       3.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

       4.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0 年


                                    4-1-36
                                                                法律意见书


三季度报告、发行人截至 2020 年 9 月 30 日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上述重大合同的形式、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合同的履行
不存在法律上的障碍。

   2.报告期内,发行人不存在因环境保护、知识产权、产品质量、劳动安全、
人身权等原因产生的重大侵权之债。

   3.报告期内,除发行人已经披露的关联交易以外,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与关
联方之间不存在重大债权债务及担保的情况,不存在关联方非法占用发行人资金
的情形。

   4.报告期内,发行人金额较大的其他应收、其他应付款系因正常的经营活
动发生。

    十二、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事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的文件:

   1.发行人披露的公告文件;

   2.发行人子公司的工商登记文件;

   3.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十、发行人的主要财
产”所查验的文件;

   4.查询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核查内容及结果:

    发行人在报告期内不存在重大资产重组情况或拟进行资产置换、资产剥离、


                                   4-1-37
                                                              法律意见书


资产出售或收购等行为。

    十三、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工商登记备案的全套工商注册文件;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章程修改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律师工作报告正文“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以及“八、发行人的业
务”核查的文件。

    核查内容及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发行人现行有效的章程是按照《公司法》、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章
程指引(2019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起草并修订的,发行人报告期内《公司章程》历次
修改履行了法定程序,相关内容均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本所律师查验了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发行人的《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
议事规则》等发行人公司治理制度;

   2.发行人报告期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3.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十五、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


                                   4-1-38
                                                             法律意见书


化”查验的文件。

    核查内容和结果:

    (一)发行人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发行人设立
了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 3 名董事为独立董
事,占董事会成员总数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董事会下设战略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发行人设立监事会,监
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其中职工代表监事 2 名。发行人聘任了总经理、副总经
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发行人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其
机构设置的程序合法,并完全独立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
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发行人已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9 年修订)》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
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制度》以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议事规则,上述规
则的内容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机构和人员能够依法
履行职责。

    (三)发行人已依法建立了健全的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制度,独立董事
和董事会秘书均能够依法并按照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履行职责。

    (四)经审查公司报告期内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会议
记录、会议通知等有关文件,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历次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的召开、决议内容及签署均真实、有效。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工商注册登记备案全套文件;


                                4-1-39
                                                            法律意见书


   2.发行人在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公开披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变更
相关公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选举或聘任相关股东大会、
董事会及监事会文件;

   4.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无犯罪记录证明;

   5.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分别填写的调查表。

    核查内容和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发行人报告期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变更均符合有关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发行人当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已履行必要的法
律程序。

   3.发行人依法聘请了独立董事,其任职资格符合有关规定,其职权范围不
存在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的情形。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及其子公司的税务,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及子公司持有的《营业执照》;

   2.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等;

   3.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审计报告》和财务报表;

   4.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

   5.发行人及其子公司财政补助相关的依据、凭证。

    核查内容和结果:

                                 4-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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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及子公司目前所执行的税种及税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
文件的要求,发行人及子公司报告期内不存在因违反税务法律、法规而被处罚的
情形。

   2.发行人及其子公司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符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其在报告期内享受的税收优惠及政府补助已获得了税务主管
机关或其它相关主管机关的批准,或具有相应的法规、政策依据,合法、合规、
真实、有效。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产品质量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的文件:

   1.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取得的环评相关批复、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

   2.发行人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3.发行人报告期内大华出具的《审计报告》;

   4.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5.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和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的生产经营和拟投资项目符合有关环境保护的要求;

   2.报告期内,发行人无因违反有关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而被处罚的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核查过程:

                                 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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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发行人的募集资金运用,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的文件:

   1.前次募集资金相关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报告》及大华出具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009 号);

   2.发行人的《发行预案》《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的可行性
分析报告》;

   3.发行人拟投资项目的项目备案、环评批复文件;

   4.发行人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项目相关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文件;

   5.发行人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核查内容和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1.发行人本次发行编制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大华出具的《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司前次募集资
 金使用情况鉴证报告》(大华核字[2021]000009 号)对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
 行的核验,发行人不存在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而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
 大会认可的情形;

    2.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3.0MW
 及以上大功率风力发电主机配套轴承生产线建设项目”已履行项目立项备案及环
 评手续,“研发中心建设项目”已履行立项备案手续,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
 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3.发行人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
 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4.发行人已建立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制度,本次募集资金将存放于董事会决
 定的专项账户。


                                    4-1-42
                                                             法律意见书


    十九、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业务发展目标,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律师工作报告正文“八、发行人的业务”查验的相关文件;

   2.发行人发布的定期报告。

    核查内容及结果:

   1.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与主营业务一致;

   2.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核查过程:

    就发行人的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本所律师查验了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

   1.查询中国裁判文书网、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网、相关政府主管部
门网站等相关网站;

   2.发行人诉讼/仲裁案件的案件材料;

   3.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合规证明;

   4.发行人出具的说明。

    核查内容及结果:

    (一)发行人及子公司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1.重大诉讼、仲裁(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及发行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
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发行人及子公司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见的对生产经营造
成重大影响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4-1-43
                                                               法律意见书


    2.行政处罚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报告期内,不存在违反工商、税务、环保、土地、
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缴纳等事项受到主管机关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情形。

    (二)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发行人提供的资料,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出具的说明,并经本
所律师核查,报告期内,发行人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预
见的重大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事项。

    二十一、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
管理办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关于向特定对象发行股
票的实质条件。发行人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尚需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肆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承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4-1-44
                                                                      法律意见书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洛阳新强联回转支承股份有限公
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张学兵                                           姚启明



                                               经办律师:

                                                                 胡冬阳



                                               经办律师:

                                                                 王     源




                                                            年     月        日




                                   4-1-45